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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3:59:42  浏览:8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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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7〕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八月三十日

西双版纳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双版纳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根据《云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双版纳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在西双版纳州内且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接到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后赴高校就读的一种信用贷款方式,是高校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方式的补充。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学生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负责办理。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所发放的生源地贷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同时农村信用社对生源地贷款业务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生源地贷款的顺利实施,由西双版纳州生源地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州生源地贷款相关事宜。各县(市)政府具体负责协调当地生源地贷款相关事务,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农村信用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校录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西双版纳州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七条 生源地贷款由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条件。

(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二)学生品德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学习努力;

(三)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贷款用途及金额。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新生赴高校就读的路费、学费及购置必备生活必须品费用。贫困学生赴州外就读的,每个借款人贷款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与申请学生学制挂钩,一般为3至5年。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内还清。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申请生源地贷款,应如实填写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录取通知书;

(二)学生本人、父母(法定监护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学生所在村民小组或户口所在单位推荐,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生本人和父母(法定监护人)承诺有关偿还贷款的责任书;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农村信用社应安排人员及时办理生源地贷款工作,应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贷款办理。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并要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已办理用于贫困学生赴学校就读的路费、学费及购置必备生活必须品费用的贷款×××元”。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与归还。生源地贷款实行一次性发放,到期一次归还,可提前还贷,不得展期。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本息自付。

第十六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农村信用社有权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学生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的;

(三)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

(四)出现其他已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



第五章 贴息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生源地贷款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由财政部门100%贴息。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的承担。贴息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和拨付。贴息资金一年支付一次。每年10月31日前,由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汇总生源地贷款贴息资金情况向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1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农村信用社。

第二十条 农村信用社必须保证上报贴息资金数据的真实与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农村信用社,一经认定,财政部门可收回多付贴息资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借款人违约记录通报制度。借款人若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使农村信用社贷款形成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可在有关媒体和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西双版纳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自2007年9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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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五年一月四日



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发〔2004〕38号)精神,将黄冈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财政性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工作。
3、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协调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全市发展情况,加强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措施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物价等方面的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研究论证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案;办理有关专项改革开放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组织对国家级、市级和市管开发区以及开放开发城镇和地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企业上市的推荐审核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及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推荐申贷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各类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推动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参与组织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服务业发展规划。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及市内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做好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提出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参与拟订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以上主要职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12个职能科(室):
办公室、政工科、国民经济综合与产业政策科(加挂发展规划科的牌子)、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加挂重点项目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的牌子)、对外经济与财金贸易科(加挂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的牌子)、地区经济科、农村经济科、能源科、工业与环境资源利用科(加挂市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的牌子)、高技术产业与装备科、社会发展科(加挂就业与收入分配科的牌子)。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44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派驻)纪检组长1名,委员1—3名;中层领导职数16名。
五、其它事项
(一)市铁路经济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其行政编制4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中层领导职数2名。
(二)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三)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四)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市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五)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改为市发展改革委所属独立的相当于科级法人事业机构,原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身份不变;核定其事业编制14名(原经费渠道不变),其中领导职数3名。
(六)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市商务局的职责分工。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编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其总量计划内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拟订,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商务局联合发布;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与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的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管理电力投资项目,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安排平衡全市电力生产。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发电量总量目标,分解下达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制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全市电力体制改革,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编制发电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八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匈牙利对外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八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八六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贸易部
   代   表          代    表
    陈 洁          安布鲁什·亚诺什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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