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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42:39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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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雅安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加快西部大开发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与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是指:
    (一)经国家开发银行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政府信用贷款;
    (二)国家开发银行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通过我市信用平台承贷的软贷款;
    (三)非政府信用贷款中由市政府书面文件确认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授予我市的政府信用贷款规模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余额管理,滚动使用。
    第五条 政府信用贷款主要投向: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能源、旅游项目;
    (二)生态环境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项目;
    (三)社会保障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六)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将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对政府信用贷款实行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效益;对有效资源进行合理整合,规范运作,使其效益最大化,增强政府的信贷能力和偿债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调整充实雅安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指定雅安市国资公司等作为市级借款平台。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是我市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组织、管理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政府信用贷款使用、管理和偿还的相关办法和制度;
    (二)审定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贷款规模、用款时间及偿还的资金来源;
    (三)协调和处理政府信用贷款借入、使用、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审定政府信用贷款偿还风险专项资金的管理、运作和使用事项;
    (五)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政府信用贷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办法和制度;
    (二)协助、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对政府信用进行评审和复评;
    (三)组织、协调政府信用贷款借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四)向市领导小组呈报借款平台提报的拟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
    (五)监督检查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实施情况;
    (六)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政府信用贷款使用情况,并督办、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事宜;
    (七)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借款平台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按照授权代表市政府进行投融资、经营国有资产和资本及管理政府投资;
  (三)对拟使用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调研和评估,并提出安排建议;
  (四)与国家开发银行和项目法人办理政府信用贷款的相关手续,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负责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五)及时、准确掌握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使用、偿还及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向市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行省分行报呈贷款执行情况;
  (六)制订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对贷款“借、用、还”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保证贷款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七)接受市财政局指定的中介机构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查。
  (八)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确保贷款使用效益和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的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
  (二)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可行性报告,无拖欠债务行为和银行违约记录;
  (三)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境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预审批文件齐备;
  (四)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和开行的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五)最终债务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足以偿还债务;
  (六)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贷款本息偿还计划;
  (七)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还款和担保责任明确可靠;
  (八)各区县项目还需由相关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做出还款承诺,向市财政局、借款平台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市财政局、借款法人认可的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消担保函。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局。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法人情况;
    (二)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工期计划;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四)总投资额及构成、资金筹措方式及落实情况;
    (五)申请贷款额度和用款时间;
    (六)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
    (七)贷款偿还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八)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九)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或有关手续资料、环境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预审批文件;
  (十)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收到项目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申请后,对项目按条件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后,书面通知借款平台,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借款平台组织对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调研和评估,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偿债能力等进行论证,并提出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和偿贷办法等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借款平台提报的拟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呈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信用额度的项目,在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政策性贷款(软贷款)项目根据《四川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申报;基本建设贷款(硬贷款)项目由借款主体按开行贷款有关规定直接向开行申报。
  第四章 贷款借入与使用
  第十八条 上报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批准后,借款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在借款合同的基础上,借款平台分别与各项目法人采取投资、附条件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用款协议书等多种形式,同时明确借款项目具体事项和借款平台与各项目法人的权利义务,将借款资金投入到项目建设中。
    第二十条 借款平台须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用于贷款提取和偿还。
  第二十一条贷款项目资金采取提款报账方式进行支付。贷款资金支付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有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算确定的金额、比例,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融资平台向开发银行提款报账,办理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对贷款资金用途、金额和使用时间等的调整变更,须由借款平台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须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所有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项目法人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或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按照年度贷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项目法人应于招投标活动正式开始前10个工作日报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国家开发银行和借款平台,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借款平台和国家开发银行报告重要事项,如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产品市场和财务、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涉及法律诉讼、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严格、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项目的年度审计由财政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将审计报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借款平台和国家开发银行。
  第二十七条 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借款平台和项目法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稽查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拒绝接受稽查、检查和审计或在稽查、检查和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法人,各有关部门有权向市领导小组建议中止提供贷款还款承诺或财政补贴,同时协商国家开发银行暂停或停止提供项目贷款,提前收回贷款;对已形成的债务,有权通过处置其抵押资产和动用收益权质押的方法偿还,并对担保方追偿,区、县项目通过结算扣款方式偿还债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法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借款平台报送上一年度项目统计报告和项目建设相关总结资料,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编写项目竣工报告,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借款平台和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十一条 各融资平台应加强贷款项目管理,对贷款建设项目进行动态跟踪、检查、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单位对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项目单位在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开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业务,并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项目资金的,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开行将根据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开行完成信贷管理的有关工作,及时提供信贷管理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管理实行部门和区、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六章 贷款偿还及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着“谁用款、谁还钱”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法人是偿债主体,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是偿债责任部门。
    第三十五条 偿还贷款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建设项目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处置变现抵押或收益权质押收入及政府偿债补贴。
    第三十六条 借款平台须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还贷资金专户,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将还贷资金存入专户。市政府偿还和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应资金渠道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还款期限通过市财政局在国家开发银行的专户拨入借款平台设立的专户;项目法人自筹还款部分,由项目法人按照协议规定还款期限划入借款平台设立的专户;各区、县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由相关区、县财政按照还款期限通过项目法人划入借款平台设立的专户;由借款平台按期还本付息。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实施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事先必须报告借款平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领导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并重新落实债务人和偿债责任后方可实施,严格防止债务悬空。
    第三十八条 所有经营性项目的项目法人均须向国家开发银行或借款平台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资产抵押、相关收益权质押或经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不能还款的,通过处置抵押资产和动用收益权质押的方式偿还。
    第三十九条 建立抵、质押登记系统。土地收益权抵押登记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房产抵押登记部门为市房管局,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为市财政局。建立登记档案查询系统,保证抵、质押权的有效性。
    第四十条 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偿还风险专项资金,在坚持各项目法人自行还本付息原则的前提下,用于应对可能出现的偿债风险。偿债风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报告资金状况。偿债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偿债风险专项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编制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借款平台不能按合同及时偿付到期贷款本息时,由借款平台向市财政局提出报告,市财政局筹措调度资金,采取垫付等方式给予阶段性资金支持,以保证到期贷款及时足额偿付。所垫付资金,先由借款平台通过处置抵押担保资产等方式追缴偿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通过年度财政结算扣款偿还,并对垫付资金加收相应比例的滞纳金。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实行协调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政府有关部门、借款平台、项目法人和国家开发银行等参加的协调会议,协调贷款“借、用、还”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信用建设联席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总结利用贷款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思路;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五条 借款平台因管理政府信用贷款业务产生的费用,按年贷款余额的0.3%,由项目法人于每季度支付利息的同时支付给借款平台。 借款平台收取的管理费的30%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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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悖论
——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

孔 一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发现了“重新犯罪招致了回归控制,回归控制制造了新的犯罪,新的犯罪又强化了回归控制”这一悖论,在二者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纠缠不清的状态下,笔者依据认同理论和正义原则,构建了“控制回归控制”的预防重新犯罪方案。
[关键词] 重新犯罪 回归控制 原因
Abstract This paper gives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discovery of committing a new crime lead to return control ,return control create the new crime ;meanwhile the new crime intensify return control again .This is a paradox .The two affect each other neither of the two can be dispensed with .According to the Identity Theory and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the author has constructed the precautions project against committing new crime about control return control.
Keywords commit a new crime return control reason

一、重新犯罪现象与回归控制政策
(一) 重新犯罪现象
1、 数量
根据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2002年6月对浙江省在押犯的统计,近4年来该省在押犯中二次以上被判刑平均占总数的13.87%。具体分布见下表
表一 %
1999年底 13.20
2000年底 13.64
2001年底 14.23
2002年5月 14.40
另据司法部1991年底的统计,全国服刑的囚犯中二次判刑以上的占9.26% 。1986—1990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我国的成年犯刑释后三年内重犯率年均值为5.19%;少年犯重犯率为14.10%、少年解教人员重犯为17.63% 。重新犯罪现象并非我国所独有,如美国日本1989年的调查显示,3年内重犯率分别为46.8%、57.2%。
2、 质量
与初犯相比,重新犯罪人处于更贫困(被剥夺) 的境地——更易于铤而走险,一项关于首次犯罪人与重新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表明二者在犯罪预期成本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请见表二。
犯罪成本预期 表二 %
初犯 重新犯罪人
没有想过 61.50 28.68
想过但认为不会被抓 29.50 59.80
想过但不怕 9.00 1.60
P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建设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归集、披露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必需的工作平台。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依照《办法》建立的各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利用省、市、县三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网络采集传输、整合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数据,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上下互联、横向互通、服务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该系统由省、市、县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和相关部门专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内网组成。各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既自成体系,又互联一体。

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省企事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企业信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企业信用办”)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开发、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网络建设及应用工作;组织全省企业信用系统数据标准的制订;为省直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含中央驻鄂机构,下同)提供应用系统和数据接口,协调数据收集工作;负责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为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软件及有关网络建设和数据接口标准,指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并提供技术支持。

《办法》规定,省直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部门)的专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传输网络的建设;配合省企业信用协调小组做好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做好与省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需求及数据接口工作;负责本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负责辖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各行政机关(部门)业务系统之间数据接口的开发及组织应用、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负责组织与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联网及按时向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上传、更新数据。

二、及时准确地归集企业信用信息

归集企业信用信息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确定应该归集和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确保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目录(以下简称“数据目录”)。“数据目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门所涉及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应向社会和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的基本信息。省直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定责权,确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经省企业信用协调小组确认后,书面告知省企业信用办并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市、州、县可参照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目录”执行。

(二)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分类要求进行归集。各级行政机关应制订专门制度,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按照“数据目录”和《办法》规定的A、B、C三类信息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录入、传递。

(三)按照“一企一数一源”的要求进行归集。各级行政机关应从当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提取企业注册号和企业名称,作为本部门的基础身份信息数据库并做到即时更新,按照已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对号入座”并及时录入、及时上传。

市(州)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归集到的企业信用数据应按时上传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收到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上传的企业信用数据,由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动上传并作校验。通过校验的数据,直接进入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未通过校验的数据,返回各行政机关进行修改,直至正确无误通过校验后,方可入库。

(四)实行即时、动态归集。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对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1.关于企业历史信用信息的补录。全省企业信用信息补录起始时间统一为2004年1月1日,由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负责补录归集到本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补录完成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

2.从2006年6月1日起新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A类信息即时录入、更新;B类信息应当在评定发文之日起10日内录入、更新;C类信息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录入、更新;其他信息在信息生成后10日内录入、更新。

3.企业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原信息提供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修改、删除的意见。

4.对已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若企业或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提供信息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或收到上级和本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转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作出更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原信息进行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已归集的信息。

三、依法依规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原则,坚持统一标准,注意区别对待,不作评价性披露。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依法实施管理,不得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机关: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和由政府授权的企事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一般在省、市、县企业信用门户网站及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利用单位建立的企业信用网站披露。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进行披露。具体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确定。各级行政机关通过不同方式披露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三)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权限: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披露下级行政机关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下级行政机关不得披露上级行政机关归集的信息,但可以查询应用;本级行政机关可以披露所辖系统的信息,不得披露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所辖系统的信息,但可以查询应用。属于《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信息,仅供本级人民政府及信息提供行政机关工作需要查询,不对社会开放。

(四)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时间:A类信息即时披露和更新;B、C类信息在归集后的5日内披露和更新。已披露的信息,若企业或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披露信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或收到转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申请人。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作出更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正披露的信息;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已披露的信息。

(五)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期限:A类信息披露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B类信息披露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满后不超过3年;C类信息披露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该企业的有关行为依法作出限制惩戒的,由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锁定”限制行为,并按限制惩戒的期限披露。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企业的上述信息披露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对外服务,用户需要进行企业信用查询和服务,直接登陆该网站即可。市(州)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与省企业信用信息网站通过网络实现互联。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订政策,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评先表彰、评优评级、产品和服务认证以及日常管理中要重点支持,对信用差的企业应依法加强监管。同时积极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合理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努力营造重信用、讲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真正让守信者受益、缺信者受限、失信者受惩,以提高失信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办法》,抓好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要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制订工作方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着力推进,务求实效;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指定专人参与应用需求、数据标准的制定,数据接口的开发,并负责与省企业信用办保持联络。

发展改革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体系纳入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当年综合预算,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需要;各级企业信用办要加强工作,搞好指导和协调,促进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落实。

省人民政府将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录入、更新、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或漏报、错报、错误披露信息,以及擅自更改、违规披露信息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将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省企业信用办(省工商局)。联系电话:027-86720390;电子邮箱:lizr@egs.gov.cn。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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