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10:43 浏览: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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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58号
关于清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备案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实施。为做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历年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备案要求并已备案的,可将标准名称、标准发布机关、发布时间报我局,未备案的,应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二、对《办法》实施前发布的制定程序和标准的技术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将标准名称、批准和发布机关名称、发布时间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况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整改可采取重新办理审批事宜、修改标准或废止标准等措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理工作应于2005年4月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报我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应用,保障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是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发布政府行政许可与审批信息、提供公众网上办事的统一入口(http://sp.yulin.gov.cn),宗旨是“政务公开、在线办理;方便企业、服务市民;信息服务、资源共享”;是政府面向社会提供许可、审批、服务的门户,具有表单下载、在线填报、网上审批、结果反馈等功能,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办事通道。
第三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承担具体的上网业务的办理(http://oa.yulin.gov.cn),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玉林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yulin.gov.cn),提供给申报用户查询使用,是网上行政审批系统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使用我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审批系统的规划、开发和推广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第六条 市政务中心负责审批系统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进入政务大厅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的确认和各业务部门间的协调等审批系统规范性工作。
第七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审批系统维护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网上审批表单和流程的技术制作;
(二)征询各业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各业务部门在使用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各业务部门的用户进行系统使用知识的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和提供审批系统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内部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与系统维护机构联系。建立规范的维护管理操作流程,确保上报信息及业务变更、维护工作符合本部门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玉林市电子政务大厅”面向市民提供统一的申报入口与反馈服务;审批系统承担面向各相关业务的变更管理、审核及监督等职责,各委办局负责具体业务的承办,并根据本部门业务需求变化,进行业务数据变更的申请和处理,确保为社会公众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网上服务。
第十条 审批系统由市政务中心统一协调,与各委办局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运行管理队伍,各司其责,合理分工。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当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系统无法进行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市信息中心和市政务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若24小时内仍未排除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由市政务中心提出解决办法,并以纸质书面的方式通知各业务部门,保障审批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作规范细则
工作规范细则
一、为保证审批系统稳定有序的运行,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规章制度与规范,包括机房管理制度,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维护管理制度,操作流程规范等;设立各类岗位职责;建立用户监督投诉机制等。
二、网上的审批事项申请工作要求
各部门的审批事项需要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实现网上办理,该审批事项的流程、表单和办事指南必须经过部门内部确定、审核,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市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三、变更维护工作要求
1、所有变更维护内容均经过本单位内部管理流程的审核,并得到相关主管领导签字。
2、变更维护内容(除信息发布维护的内容之外)一经内部确定,则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务中心备案,市信息中心负责具体事务变更。
3、备案并确认变更请求后,由市信息中心在网上维护相关的变更内容。
4、审批系统管理员接收到网上的变更请求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变更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允许发布到审批系统,否则,给予审核意见。
四、申报表单发布要求
1、审批系统上发布的各申报表单主要为广大市民在申报审批及服务事项时提供服务,所发布的申报表单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根据各审批及服务事项业务需要确定。表单说明清晰,便于填写。
2、表单变更并发布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一个新的版本。新旧表单的唯一标识是表单编号和表单版本号。
3、对于旧版本表单,如果存在已经受理的审批事项申报请求,则其将沿用旧版本表单。
4、对于新申报的审批事项,将全部采用新版本的表单。
五、网上审批服务事项管理要求
审批系统已经在网上实现的各审批及服务事项来源于各单位的业务需要,本着方便群众、符合业务规范的原则建立,确保发布的各审批及服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依据。
六、回复类信息管理要求
回复类信息包括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状态、各环节反馈的通知类消息、审批结束后的审批结果和咨询回复四类信息。各单位对需要回复的信息进行及时响应。
七、各单位系统维护管理员需及时浏览市级平台信息发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
闽常〔2005〕17号
(2005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俞传尧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赵觉荣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初步审查的报告》,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4年省本级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批准2004年省本级决算。
会议同意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初步审查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继续落实《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福建省2004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预算的决议》,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预算编制工作,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切实加强预算项目的前期准备和项目预算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财政基础工作,规范收入行为,改进支出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努力增收节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