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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29:53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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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令第12号

一九九○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道、堤防工程的行洪防洪能力,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市、县(市)两级设河道堤防管理站,沿河乡(镇)设堤防管理所。

第三条 乡(镇)堤防管理所是群众性河道堤防管理组织,由县(市)河道堤防管理站和乡(镇)水利站双重领导;乡(镇)堤防管理所所长由乡(镇)水利站站长兼任,设专职所长一人,由乡(镇)水管员担任。也可招聘录用有能力、有经验、有威信、责任心强的村干部。招聘专职副所长的报酬从乡水利站的林业、沙石等综合经营收入中列支。副所长专门从事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乡(镇)可按堤段的多少,划若干个护堤组。

第四条 四条主要江河(东、西辽河、伊通河、新凯河)堤防依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则,全部划分到户管理,建立亦农亦水的堤防管理队伍,承包者即是护堤员。护堤员持省、市或县(市)颁发的护堤证行使权利,开展正常的护堤工作。



第二章 管理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两级河道堤防管理组织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防洪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河道堤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经常对工作进行检查,掌握河道、护崖、险工、堤防工程状态、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等。
(三)对险工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坚固、完整和安全。
(四)掌握雨情、汛情、工情,做好防汛调度运用。
(五)做好群众性河道管理组织的管理工作。
(六)开展河道堤防绿化和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经营工作。
(七)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兴建建筑物的设计审查工作。
(八)做好堤防维护管理和河道沙石管理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 群众性堤防管理组织及护堤员(即堤防管理承包户)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保护堤防和其他水利设施及堤防植物的完整,防止人畜破坏。
(二)经常检查堤防和护岸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养护、修整、加固。
(三)按统一规划,植树种草,护林育苗,绿化堤防。
(四)协助保管防汛抢险物资、测量标志、通讯线路和里程桩等。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八条 为了保护堤防的完整和安全,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划定东辽河迎水坡十五至三十米,背水坡五至十五米为护堤地;迎水坡五十米以内,背水坡十五米以内为修堤筑堤取土范围。西辽河迎水坡三十米,背水坡十五米为护堤地;迎水坡五十米以内,背水坡十五米以内为修堤筑堤取土范围。伊通河、新凯河迎水坡五至十米,背水玻三米为护堤地;迎水坡二十米以内,背水坡十米以内为修堤筑堤取土范围。

第九条 已划定的护堤地以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县(市)土地管理局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县(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条 划定的护堤地范围内的耕地属承包责任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其他可利用的土地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四条主要江河堤防按“五化”标准管理,逐年实施,即:堤顶平坦化、堤肩草皮化、堤坡草条化、护堤地园林化、堤身坚固、美观、完整化。实现防洪、经济、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章 河道堤防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安全行洪、排涝,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河道及其滩地上任意修筑拦洒闸坝、仓库、工厂、管道与工程。确因需要修筑工程在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影响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情况下,应先征得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做出设计,报上级水利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除按规定范围种植的防浪护堤林、护岸林、险工植柳工程外,严禁在河道滩地或行洪区内植树造林。
(三)河道采沙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没有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在河道采砂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河道主管部门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河道行洪区内设障,行洪区内的横堤、残堤、隔堤、阻水林,要认真清除。因设障造成洪水灾害,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河流堤防顶戗台禁止行车。确需利用堤顶做公路,要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该堤段要由有关部门加修路面,并负责维修养护。堤顶公路泥泞期间禁止行车。如执行防汛抢险等特殊任务的车辆通行,需经批准。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堤防管理,确保堤防坚固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堤身和护堤地种植农作物(林粮间作除外)、放牧或任意砍伐毁坏护堤林木。
(二)严禁在堤身、护堤地和堤防管理范围内取土、挖沙、打井、开沟(渠)、建房、埋坟等危害堤防完整和安全活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堤扒口。确因需要必须临时破堤时,应事先征得县(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报上级水利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规定期限堵复,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四)在河道堤防或沿堤、过堤、穿堤兴建工程,必须经县(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动工。

第十六条 河道堤防管理组织要切实做好巡视和以下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一)发现堤身有雨淋沟、浪窝、堤顶高洼不平、堤坡缺损等现象,应及时修补,对护堤林草要认真抚育管理。
(二)发现堤身有裂缝、洞穴等隐患,要采取开挖回填等妥善方法处理。
(三)发现岸坡、堤坡发生崩塌或滑坡,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经常、定期、特别检查。
(一)经常检查由护堤员(承包户)进行,重点检查堤身有无损害、堤岸有无崩塌、险工(段)有无发展、除险护岸工程有无破坏、河势有何变化、护堤林木有无损失丢失等。
(二)定期检查。由乡(镇)防汛机构和乡(镇)堤防管理所在汛前、汛中进行。重点检查险工段险渡汛措施是否落实。
(三)特别检查。已预报发生超标准洪水、暴雨、台风等非常情况,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特别检查。

第十八条 各项检查必须严肃认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问题要做好检查记录或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群众性护堤组织要在管好河道堤防,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堤防工程行洪、防洪、输水、排涝等效益的前提下,利用河道堤防的水土资源,大力开展绿化,在规划、有计划地开采沙石,因地制宜开展综合经营。



第五章 河道堤防绿化

第二十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依据护堤地植树、堤坡植条、堤户植草、险工(段)植柳、背水面植杨、迎水面植柳、高地植杨、洼地植柳的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植树造林、育草。

第二十一条 堤坡只准植紫穗槐等灌木。严禁植乔木。堤坡上已有乔木林,限期由林主连根清除,并由林主回填加固堤坡。

第二十二条 河道堤防及护堤地内造林,实行土地林权国有,水利部门提供苗木,受益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承包到户管理,河道管理部门统一经营,实行收益分成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护堤林是堤防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植树造林用工,计入农田水利建设积累工。

第二十四条 河道堤防的林木间伐更新,须经县(市)以上河道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批准,修枝、剪叉等工作,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组织,统一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和群众性护堤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进行各项工作任务的考核评比。对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管理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资金从各单位的绿化和沙石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河道管理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工程安全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对一切违反细则的行为,有权依法监督、检查和控告;对欧打河道堤防管理人员及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辽河、西辽河、伊通河、新凯河河道、堤防、河道堤防建筑物和回水堤工程。城镇区域内河道、堤防工程由城镇河道管理部门管理,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按本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规定,如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与上级国家机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国家机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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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加快改革,优化经营主体结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格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大型专业工程公司走向国际市场,现就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资格条件及进一步加强对外经企业的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
(一)大型实体企业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设计院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申报材料。
(三)外经窗口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
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仅赋予对外劳务经营权。具体申请条件为:
1.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地(市)外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所在地地(市)国民生产总值沿海地区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应达到50亿元人民币;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4.申请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营业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资格条件:
原则上不再审批单纯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但对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设有船员培训基地的大型航运企业,可赋予与航运业相关的对外劳务经营权。
申请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3.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公司章程;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外经公司子公司
资格条件:
主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5年以上,申请前两年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名;
2.子公司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3.子公司须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六)外贸公司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可同时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七)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外经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八)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外经权
资格条件:
集团母公司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和劳务业务;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点联系企业的批准文件;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加强对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企业的管理
(一)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1.获得经营权之日起,连续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不服从外经贸主管部门、商会、协会和驻外机构协调;
3.承揽到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设计、咨询、勘测项目后,不参与投资和管理,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不顾自身条件和实力,对外盲目承揽项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经营秩序;
5.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1—3年。
6.不服从或逃避国家监管,违反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
(二)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暂停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1年的行政处罚:
1.连续三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不足10万美元;
2.以排挤我国其它经营者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签订对外承包劳务业务合同,或在业主(中介机构、雇主)已与国内其它经营者签订合同后降低报价;
3.擅自进入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
4.承揽到对外承包劳务项目后因不参与管理或管理不善对外造成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
5.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扰乱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秩序,对国家、企业或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6.假冒或擅自使用国内其它经营者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境外经营者提供虚假资质、资格证明或材料;
7.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
8.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1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20%的。
(三)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1.在经营活动中严重损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2.严重扰乱对外承包劳务经营秩序;
3.严重违反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规定;
4.拖欠国家各类基金、资金,在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后,2年内还款额未达到借款总额50%的;
5.与外商签订虚假合同蒙骗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
(四)经审查,确已丧失经营能力的公司,注销其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五)已获得外经权的企业,通过改制改组要求划转经营权的,须先期落实其所借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的债务责任,否则不予批准。
特此通知。


保姆手持铁管将雇主妹妹打死 自称“未获尊重”

  “雇主家不拿我当人看,我不想活了,死前我要把她们也杀掉。”为此,保姆刘雪持铁管将雇主妹妹打死。昨天(4月21日)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她死缓。

  51岁的湖北人刘雪是家政服务人员。检方指控,2009年8月28日,因与雇主郭云等人产生矛盾,她用铁管将雇主妹妹郭婷打死。据悉,死者父母向刘雪提出了130万余元的索赔。

  “雇主不把我当人看,我不想活了,我想我死之前把她们也打死算了。”刘雪说,她用铁管使劲地打郭婷的头,“就是想打死她”。

  据刘雪供述,2009年7月22日,经人介绍,她由湖北老家来到北京郭云家当保姆。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郭云的家人对她极不尊重,剩饭留给她吃,卧室也不让她住,总让她睡在客厅的沙发上,“客厅很阴暗,有过堂风,我老是感觉胳膊腿疼”。8月26日,刘雪向郭云提出,想和郭婷换房间睡。换过之后,她感觉四肢没那么疼了,便要求经常换房间睡。郭云拒绝了她的要求,“她说哪儿有屋子给你睡啊,你一个做保姆的有沙发睡就不错了”。

  刘雪说,听到郭云这么说话,她心里很不舒服,提出要回老家,但郭云一家人不让她走,“我一夜没睡,走也不成,不走也不成”。于是她就想到了死,“但死了也不能便宜了她们姐妹俩,我要把她们打死后再死”。

  2009年8月28日,刘雪早上起床后一直寻找机会下手,“我之前在院子里捡了一根半米多长的铁管,本来想留着卖废品,这次就用它打死她们”。到了中午,郭云一个人外出后,刘雪抡起铁管对着郭婷一顿乱打。刘雪称,“当时郭婷还求我别打了,说你要钱就给你钱。她觉得她有钱是么,我不要她的钱,她们家没一个好人”。

  郭婷倒在地上不动后,刘雪也打累了,“我想她大概活不了了,我也不想活了,不过死之前我得跟政府有个交代,让后人知道要善待保姆”。当天,刘雪在王府井向巡逻民警自首。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雇主郭云表示,她们并没有不尊重刘雪。当时,刘雪提出要和郭婷换房间睡几天,她同意了。后来,刘雪要求一直换房间,她们便和刘雪协商,让她和郭婷轮流睡小卧室和客厅。刘雪提出要走时,她说孩子需要人照顾,让刘雪再坚持几天,给她时间找新保姆,到时就把工资和路费都给她结清。

  庭审时,刘雪的律师提出,刘雪仅在郭云家干了一个多月,就对郭云的妹妹痛下杀手,是因为刘雪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刘雪案发时没有出现精神病症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最终,因刘雪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她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死者父母59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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