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00:37  浏览:9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内蒙古、江西、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1
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作为《通知》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给你们。

附件一: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财经法规,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实现项目工作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专项资金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实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省份要按照《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项目资金,并制定本省份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严格开支,加强监督。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财务和会计核算,要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并做好项目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项目资金是国家为保证《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在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378个项目县的乡(镇)卫生院助产人员、乡村医生和接生员的培
训,乡(镇)卫生院购置必要的产、儿科设备、健康教育(包括培训健康教育人员、编写和印制教育读本和印制宣传品)和监督指导及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贫困救助。
三、中央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按《实施方案》规定,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监督指导活动的专项资金,经卫生部、财政部组织的项目领导小组审查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后,由财政部、卫生部拨付有关项目省份。各地具体方案必须目标明确、内容
完整、便于操作,并于今年4月底前分别报送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二)设备购置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实施方案》规定的金额、品种范围内上报所需设备的品种、数量,按照中央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的供应厂商、
品种、价格和数量等与供应商签定购货合同。财政部、卫生部将根据合同副本和审定的购置计划拨付有关设备购置款项。
(三)项目阶段工作完成后,各项目省份需编制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工作完成情况等报告并及时上报卫生部、财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将对各项目省份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报告和项目省份具体执行情况及评估情况,确定核拨下阶段项目资金。对未能按《实施方案》落实配套
经费的,未能及时上报或执行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将扣减或停止拨付项目经费。
四、地方项目资金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要制定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中央拨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
(二)各省要根据项目管理的原则,可采取项目报账制或逐级拨款的方式核拨资金。
1.采取报账制的单位,必须遵循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由财务管理部门的财务和会计核算人员进行管理,严格依据项目工作完成和验收情况,认真审核各项目活动开支的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只有对项目完成任务、支出合理合法、审批程序完备、单据齐全的才能予以报账。
2.采用逐级拨款方式的单位,必须详细审核下级上报的项目执行方案,依据方案经费预算逐级拨付。下级单位必须及时上报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前期项目完成不好的,不能继续拨付项目经费。
五、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为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方案确定和实施全过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项目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及时向卫生部和财政部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文字报告,并接受项目评估和检查。
(三)项目超支的费用,一律不予弥补。对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目标、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其他卫生补助经费;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项目省份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附件二: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该项目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按照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为保证项目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专项经
费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形式
项目设备采购采取由中央组织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省份负责具体购置的组织形式。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卫生部、财政部成立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各项目省份卫生、财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本省设备采购工作的具体
落实工作。
二、遵循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此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共利益、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三、采购程序
(一)卫生部、财政部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方案》中项目内容,于2000年5月底以前向项目省份提供项目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和参考价格等,并下发《项目设备购置需求统计表》。
(二)项目省份根据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项目采购设备品种、规格和参考价格,结合本省项目县实际情况,合理、实际地确定设备要求目录、数量,制定详细需求计划,并于2000年6月底前将《项目设备购置需求统计表》上报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卫生部、财政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在汇总各项目省份需求计划后,核定各项设备的需求数量。
为保证项目购置设备的性能、质量,卫生部、财政部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各种设备的质量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并报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开始进行政府设备采购。
(四)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招标公司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招标公司作为本次招标的承办单位。招标公司要在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按公开招标的要求制作发售招标文件,为竞标厂商提
供咨询,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五)各项目省份按照核定后的需求计划,根据评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名单,与中标厂商签定购货合同。
四、拨款
卫生部、财政部在最后验证、确定各项目省份购货合同后,划拨设备购置经费。设备购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目省份要保证配套资金全部、按时到位,要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监督检查
为保证《实施方案》目标的实现,提高设备使用效益,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目省设备购置和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项目县设备使用效益的评估和检查,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将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经费停拨等处罚。
各项目省份要充分理解和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根据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保证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2000年3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充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充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审计局拟定的《南充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审计 公告 结果 办法 通知



南充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参照《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南充市审计局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政府性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或政府重要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关注的其他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南充市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说明,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方可公告。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同意。
(四)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南充市审计局审批决定。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审计项目中涉及部分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南充市审计局机关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分局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情]

浙江御府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府公司)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期限截至2017年1月30日,股东为茹伟明、沈兴标、王黎明、陈志芳、楼奕妤、王锐、陆斌等七人,其中,茹伟明、沈兴标、王黎明、陈志芳占总股本的49%,楼奕妤、王锐、陆斌占总股本51%,王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楼奕妤担任公司监事。公司成立后,对外开设宁波天一店、诸暨加工中心店和绍兴咸亨店。2010年11月以来,御府公司三处经营场所先后关闭,其中宁波市天一店未年检,租赁经营场所已被法院依法拍卖;诸暨市中心店未年检,经营场所已被房东收回改为他用,绍兴市咸亨店也已停业关闭。御府公司存在多项债务,部分债权人已起诉至法院。2011年3月29日,原告茹伟明、沈兴标、王黎明、陈志芳诉称被告御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御府公司。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围绕原告茹伟明、沈兴标、王黎明、陈志芳诉请解散被告御府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规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被告御府公司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也不存在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解散原因,已达到“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司法解散应是其他救济途径不能解决的基础上最终的救济手段。原告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的49%,可通过自行召开股东会等自救方式解决公司现有状态,现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已采取自救措施打破公司僵局,故原告的诉请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司法解散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标准。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公司解散之诉是司法强制解决公司僵局的最终机制,法院在受理司法解散公司之诉时,应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现实可能性。事实上,在公司出现僵局时,公司法对于股东权益的保障,在司法解散制度之外,亦设置了其他救济方法。例如若公司长时间未召开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若股东认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认为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股东还可以协商或者寻求股权转让、公司分立等自救措施。原告股东在起诉时,应提供曾采取过相应旨在打破公司僵局行为而且产生影响的相关证据。

其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也进一步要求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中,应当注重调解。在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这实际上也阐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待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案件中,要求应在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才予以审判的态度。

最后,公力救济的适用,至少应以原告股东采取过旨在打破公司僵局的内部救济途径为前提,这也体现的是对公司自治立法精神的贯彻,即尽量扩大公司自治、缩小公司管制的空间。当然我们也应当避免机械地理解该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形分析,例如原告股东是否采取过旨在解决公司僵局的行动,行动是否产生影响,其他股东是否有所回应等,在其他途径显已不可能进行时,视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综上,从原告股东茹伟明、沈兴标、王黎明、陈志芳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分析,其并未采取过任何旨在解决僵局的自救行动,故法院驳回茹伟明、沈兴标、王黎明、陈志芳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