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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40:11  浏览:9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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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开行发[1999]533号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行财务报告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报告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会计管理报表及分析说明:
(一)月报:资产负债表(总行报)、业务状况报告表、存款业务情况表、正常贷款情况表、逾期贷款情况表及报表分析说明。
(二)季报:资产负债表(总行报)、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表、损益明细表、存款业务情况表、正常贷款情况表、逾期贷款情况表、利息情况表及报表分析说明。
(三)年报:年度会计报表内容以本行年度会计决算通知为准。
(四)其他会计报表及说明以总行财会局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流量表暂缓报送。
第三条 财务报告按制度规定,每月末报送月报;每季末须同时报送月报、季报;年末须同时报送月、季、年报。
第四条 各种会计报表除按原币别编报外,还需编报外币折算美元表和外币折人民币表(不含人民币)及人民币并表(含人民币)。汇率使用总行资金局提供的报表日各外币对美元牌价、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
第五条 会计报表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各项金额填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六条 会计报表编制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栏,根据上期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填制;“期末数”栏,根据总账科目期末余额和有关明细账户的数字填列。
(二)业务状况报告表:“期初余额”栏,按总账各科目上月(季)末余额编制;“本期发生额”栏,按总账科目本月(季)借、贷方累计发生额编制;“期末余额”栏按总账科目本月(季)末余额编制。
(三)损益表:“本期数”按总账损益类各科目季内发生额累计编制;“本年累计数”按总账损益类各科目季末余额编制。
(四)损益明细表:根据损益类科目各明细账户季末余额编制。
(五)存款业务情况表:根据科目“单位存款”、“单位定期存款”、“临时存款”本月(季)变动情况填制。
(六)正常贷款情况表:根据科目“基本建设贷款”、“基本建设软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专项贷款”、“设备储备贷款”、“外汇借款转贷款”、“外汇债券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其他贷款”等本月(季)变动情况填制。
(七)逾期贷款情况表:根据科目“逾期贷款”本月(季)变动情况分“逾期一年以内”和“逾期一年以上”填制。
(八)利息变化情况表:根据科目“应收利息”、“催收利息”等本季变动情况填制。
第七条 各会计报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凡有勾稽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增删财务报告编报的内容、格式。
第八条 各报送单位按期报送报表时,必须附有详细的报表情况文字说明及分析。
(一)月报需要说明事项:业务经营概况;资产负债结构变动情况;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包含内容及增减变化情况;债券发行及偿还情况;因会计政策变化影响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变化的重大事项;资本金增减原因;各项目增减变化较大原因;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季报需要说明事项:业务经营概况;资产负债结构变动情况;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包含内容及增减变化情况;债券发行及偿还情况;利润实现情况(权责制、实现制);税金计提及缴纳情况;各项准备金计提及支付情况;财务计划和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因会计政策变化影响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变化的重大事项;资本金增减原因;各项目增减变化较大原因;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年度决算需要说明事项按决算要求予以说明。
第九条 会计报表必须由专人复核,未经复核的会计报表不得上报。
第十条 财务报告的报送方式分:电子报送和文字报送。电子报送报表数据必须与书面报送报表数据一致。会计报表的文字说明及分析可以不与电子报表同时报送,但必须与书面报表一起报送。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
(一)电子报送: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表、损益明细表、存款业务情况表、正常贷款情况表、逾期贷款情况表、利息变动情况表的月(季)报于月(季)末2日内通过电子邮箱传输到总行财会局。邮址:ck02@sdbc.cn.net。
(二)文字报送:所有月(季)报必须于每月(季)末3日内上报总行财会局一份。
(三)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以本行年度会计决算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汇总、分析全行会计报表,并在月、季末8日内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会信息。
第十三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于每月8日(每季10日)内将会计报表汇总分析结果报送行领导。
第十四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于每月8日(每季10日)内向行内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会信息。
第十五条 各编报单位每月5日(每季7日)内,向本单位领导及内部管理部门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其他管理报表等财会信息。
第十六条 各编报单位根据当地管理部门要求,可定期对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除此之外,其他需要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事前报总行财会局批准后方可报出。
第十七条 各编报单位对外报送会计报表的表式及数字等,应与报送总行财会局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在书面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报表情况文字说明时,一律按系统配置打印纸(A4)打印。需手工编制的会计管理报表同样使用A4纸打印。
第十九条 各编报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封面,应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填列(见附件一)。封面需由本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复核、制表人员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各编报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应按文字说明、顺序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每月报告按“报表情况文字说明”、“业务状况报告表”(并表、人民币、外币)、“存款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正常贷款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逾期贷款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顺序排列装订。每季报告按“报表情况文字说明”、“业务状况报告表”(并表、人民币、外币)、“损益表”(并表、人民币、外币)、“损益明细表”(并表、人民币、外币)“存款业务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正常贷款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逾期贷款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利息变化情况表”(并表、人民币、外币)顺序排列装订。
第二十一条 各编报单位已报出的财务报告如需调整,在财务报告报出后1日内及时与总行财会局联系,说明需修改事项。并尽快将更正后的财务报告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送总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总行财会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以前规定相抵触,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考评办法(试行)(略)
附件:一、财务报告封面格式(略)
二、报表种类分工一览表(略)。


20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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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3〕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发挥信息化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进行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包括: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用、开发、维护、升级和服务等,主要分为工程类、设备类、软件类和服务类。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以需求和效益为导向,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市上成立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开展电子政务、企业两化融合、社会信息化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各县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市工信部门应当按照中、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商洛市信息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履行各自职责,认真实施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应当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 申报审核

第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核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以及其它有关资料报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初审;

2、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工信部门复审;

3、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通过后报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程序审批。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审核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初审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将有关资料报工信部门进行复审;

3、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通过后报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程序审批。

(三)中、省部门推广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级使用非财政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报工信部门,由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复审,通过后报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县区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报市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工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工作,建立市信息化项目建设专家人才库,为信息化项目建设提供服务支撑。凡报工信部门复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未经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须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发改、财政等部门不得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审批前应经保密、国家安全等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招标和监理。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在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内容有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到工信部门备案,变更内容占原项目总投资额15%(其中: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变更内容占原项目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须报工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合同书、阶段验收报告等资料在相应阶段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市外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进入本市承揽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到工信部门办理资质核查备案手续。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市级部门和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化业务应用和网络传输,应当基于市信息化基础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统一建设和部署。

县级部门和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化业务应用和网络传输,应当基于县级电子政务统一平台进行建设和部署。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一条 信息提供和发布者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网络接入和信息发布的管理,做好网络终端用户的审核登记工作,并报工信部门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公共信息网络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体系,并且接受国家安全等部门对安全保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应当在试运行满3个月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先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验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工信部门,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应有保密、国家安全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未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0月31日废止。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为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巩固发展,现将《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颁发实行。

附: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师资的数量和质量,是直接关系到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培养人才质量的根本问题;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办好职业技术教育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近几年来,随着职业技术学校的大量发展,师资严重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奇缺,且无稳定来源;中专学校今后改招初中毕业生,需要补充大量文化课教师,专业教师知识老化,也亟需更新;技工学校的各类师资普遍不足。这种现状,远远不能适应教
学工作的要求,必须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养系统,着力解决师资的培养和培训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为此,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职业技术教育师资有稳定的来源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来源,应多渠道解决,其中理论课教师主要依靠现有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解决。有关大专院校要有计划地设置职业技术师范班、专业或系,纳入高校招生计划,为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师资。
高等师范院校,应根据学校师资、设备等条件增设相关或相近专业的职业技术师范系、科、班,担负起培养部分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师资的任务。
各类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或师资培养中心担负培养空白、短线专业及需要量大的通用专业师资,同时成为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信息交流的中心。
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包括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等)的文化课教师应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解决。由教育部门做出规划,根据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占高中阶段学生的比重和所设课程的需要,按比例从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大学的应届毕业生中分配,由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
门负责落实。
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及实习指导教师由办学部门负责配备。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计划、人事部门在所属有关高等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中统筹安排。为了尽快解决职业中学的专业课师资问题,当前高等专科学校(含现有职业大学)要用主要力量来担负专业课
师资的培养、培训任务。中央部委在地方的高等院校也要担负为地方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师资的任务。对跨部门、跨地区的师资需求,由国家教委负责协调,通过委托代培等多种形式解决。
国家教委要在研究生的培养和分配方面对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师资培训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给予支持。对于技艺性强、国内基础薄弱的专业师资的培养和培训,要纳入留学生派遣计划和国际交流计划解决。
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及有关高等院校开设的职业技术师范系、科、班,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对于学制三年的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进行二年师范教育和专业培训;对于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和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的中专毕业生,进
行一年半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理论、操作技能的训练。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专科证书分配到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和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对生活和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可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学生均应享受师范生待遇。
实习指导教师可以从职业技术学校优秀毕业生中选留,经过教育学、教学法和培训后任教。
近几年,为解决专业教师的急需,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各主管分配大专毕业生的部门,要从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总数中划出一部分指标,分配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得截留。
二、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训在职教师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培训提高,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综合大学以及有条件的其它高等学校承担。
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进修、技能培训,由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师范学院、教育学院、师资培训中心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企事业单位负责。他们的教育学、教学法和文化基础知识的提高,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大学承担。各校承担的培训任
务,由学校的主管部门下达。
为了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对达不到规定学历的现任教师,经过推荐、考核后进行脱产或不脱产的培训,进入有关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种师资培训班,分别按本、专科教学计划、大纲进行教学,学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给予本、专科学历。培训前已在高等学校各种培训、进修班学过有
关本专业的某些课程,取得单科结业证书的,可予免修。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培训提高,还可利用广播、函授、电视等方式进行。
要重视兼职教师的作用,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兼课,以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兼职教师要占一定比例,作到专兼结合,以专为主。要提倡校际之间的教师互相兼课。注意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四级以上技工、能工巧匠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为解决某些国内难于培养的空白、短线专业的师资来源和吸收国外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提高师资水平,还应有计划地派遣一些教师出国留学、进修,具体方案另订。
三、进一步明确师资的编制、学历要求和待遇
教师的编制标准:
中专和技工学校教师的编制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职业高中教师的编制标准,可根据学校培养目标的不同,分别参照中专或技工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自行制订。
教师的学历要求:
初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专业课教师,应具有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实习指导教师可以是有实践经验的中级技术工人或能工巧匠。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其中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教师,亦可为专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的学历。


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目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今后应逐步提高要求。
当前,在师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对教师学历的要求,但要抓紧搞好在职进修提高。
教师的待遇: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艰苦,又与企事业单位有广泛的联系,各地方、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对县以上或边远的农村职业学校教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措施,改善他们的福利待遇。
从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借调或派到职业技术学校任专、兼职教师(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保留原单位的职务和原有的技术职称,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原单位调资、提干和晋升职称,可根据其教学成绩评定。
四、加强对师资队伍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加强宣传工作,克服鄙薄职业技术教育的陈腐观念。在抓好普通教育师资的同时,采取实际措施,抓好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中央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统筹规划
,全面安排,尽快制订师资培养规划,把职业技术教育所需各类师资的专业和数量,按照专业相近的原则,分别纳入有关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挖掘现有高等学校的潜力,并积极开辟新的渠道,使职业技术学校的
师资有一个稳定的来源。尽快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的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巩固、发展。



198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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