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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7:52  浏览:9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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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0〕 7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呼和浩特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实现“一核双圈一体化”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改领导小组),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四区政府和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经贸、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土地收储、房管、公安、法院、民政、教育、卫生、社保、法制、农牧、林业、拆迁等相关部门组成,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村改办公室),作为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四区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接受村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村改办公室的指导。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
(二)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
(三)统一规划、整体改造、分期实施、完善功能;
(四)依法、公开、透明。
第二章规划计划
第八条村改办公室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城中村改造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进行整村整建制改造;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村改领导小组决定合并改造;改造区域涉及旧城区的,应一并进行规划,不留死角。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全市统一计划,分期实施,由内向外逐步推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优先改造。
第十条市四区政府根据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制定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报村改办公室汇总,经村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市四区政府组织编制,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整村整建制改造。改造方案应满足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改造范围现状、投资规模、清产核资、村集体改制与村民身份转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含村民加入社保)、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区政府报村改办公室初审,经村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改制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制是指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改为社区居委会组织形式。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六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
第十七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待遇,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
第五章拆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村民回迁房建设项目原则上先行单独选址规划,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的,改造范围内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所在地的区政府会同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村改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区政府作为拆迁人应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
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安置,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七条城中村改造资金,由城中村改造投资人根据改造进度分期汇入市政府确定的市收储中心资金专用账户,根据不同用途和整理进度分项列支,据实拨付。城中村改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土地利用实行计划管理。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储备计划;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后土地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属公共设施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属经营性用地及安置村民生活用地的以出让方式供地,村民回迁房产权为普通商品房产权。
第三十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的,根据城中村改造规划要求,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七章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优先安排城中村改造项目,其中首先安排回迁房用地对农转非指标的需求。并且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全市土地出让计划中,优先安排列入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供应,重点保障回迁房用地供应。回迁房用地出让起始交易价按成本加政府必收费用确定。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出让收入净收益部分,市、区两级政府按照3∶7的比例进行分配。市政府分配部分优先用于下阶段城中村的改造,滚动发展,逐步提高自主整理比例;市四区政府分配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建设项目税费征收减免政策参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除市政府安排的重点项目以外,城中村内停止一切与城中村整体改造无关的单项建设活动,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中村一切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制止辖区范围内任何形式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为城中村改造提供治安保障。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旧城区改造和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城中村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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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监察局、直
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大执业药师的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
的执业药师队伍,现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党政领导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执业药师在药品监督管
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执业药师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
日程,加强对执业药师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国
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
扩大执业药师的数量,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
改革和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需要,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001年—2005年工作规划

21世纪的第一个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全面
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重要时期,也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和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关键时期。新修
订《药品管理法》的出台,为执业药师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良好的发展机遇,
而目前我国执业药师的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执业药师的整体素
质和依法执业的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工作,充分发挥执业药
师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特制定本
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十五”
期间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
法》及其实施办法,以推动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为目标,借
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配合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规划、GSP、GMP认证规划及医疗
机构药剂质量管理,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执
业药师工作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数量目标

通过实施2001年药品使用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执业药师资格认定、2002年度各单位
药学岗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执业药师资格单科一次性考试认定政策、一年一度的执业药师资
格考试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达到以下数量目标:

1、2001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4.5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0.8万人;

2、2002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0.5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1.2万人;

3、2003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2万人,从业药师人数达到1.5万人;

从业药师政策的有效期从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4、2004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3.5万人。

5、2005年底执业药师人数达到15万人。

(二)2001年—2005年执业药师配备目标

1、2001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具有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
药师。

3、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4、通过GSP认证的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5、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6、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和制剂室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8、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配备从业药师来履行执业药师的职责。
2004年6月30日以后,必须在相应岗位上配备执业药师。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1、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00]10号)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
构改革工作于2001年全面启动,各级领导应把执业药师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人员到位。

2、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的建设工作。

(二)加强执业药师立法政策调研,加快立法进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将制定《执业药师法》列入了2001年局立法计划,组织有关
专家进行调研,起草执业药师法草案。积极申请将执业药师立法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立
法计划,加快执业药师立法进程,积极推动执业药师工作向前发展。

(三)研究制定药学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不断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结合中
国国情,研究制定药学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不断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逐步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主动迎接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严峻挑战。

(四)加强政策导向力度

加强政策导向,促进高等药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与国家教育部门及国内高等
药学院校的沟通与联系,促使高等药学教育工作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紧密结合,为壮大执
业药师队伍,提高执业药师素质奠定良好的基础。

紧密结合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开展GSP、GMP认证
以及医疗机构的药剂质量管理,加强政策配套,积极争取支持,加大执业药师的工作力度。
要强化执业药师的职责,提高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的素质、地位和作用,维护执业药师、
从业药师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履行义务,促进执业药师工作健康发展。

(五)加大执业药师工作政策宣传力度

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宣传活动为契机,通过印发宣传材料、政府网站、报刊杂
志、培训研讨及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执业药师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支持执业药师工作,使广大药学技术人员积极报考执业药师,使全
社会普遍关注、理解和尊重执业药师。

(六)加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1、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考试办法和考试内容,开展执业药师标准化考试研
究与测评,做好试题库建设工作。

2、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使其达到较高的执业水平。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先进经验,并运用远程教育的先
进教学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和完
善覆盖全国范围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

3、加强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监督管理,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七)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实现注册工作的科学化、动态化、规范化管理

严格注册工作程序,规范注册登记工作。对注册工作实行计算机化管理,实现注册工
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执业药师的动态管理。

加强从业药师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促使从业药师在三年政策有效
期内严格履行执业药师的职责,坚持依法执业。

(八)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财政经费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扶持力度,加
强西部地区执业药师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加强执业药师
考前培训工作,扩大执业药师队伍的数量,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素质,为西部地区人民服
好务。
(九)加强执业药师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开辟执业药师的培训渠道,加强执业药师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从事执业
药师工作的管理者及执业药师到国(境)外接受系统培训与考察,同时邀请国(境)外有
关人员来华讲学,吸收、借鉴国(境)外在执业药师工作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逐
步缩小我国与国外的差距,为实现执业药师的国际互认打下良好的基础。

(十)落实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财政拔付执业药师工作专项经费,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确保执业药
师工作顺利开展。



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


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的通知


2000-11-16

国科发政字[2000]516号


  广泛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是新世纪推进我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重要任务。为贯彻科技部等九部门发布的《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规范和指导有关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大众传媒、机构、企业、组织、家庭和个人,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活动,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青少年科普活动实际状况,制定了《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和《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内容与目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纲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青少年科普活动计划,开展相应活动,并注意发挥学校、社会和家庭三方面力量,综合推进青少年科普活动。
  附件: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

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

  21世纪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的综合实力越来越体现在科技和教育水平的不断发展,取决于国民科技文化素质的迅速提高。科学思想、科学精神越来越广泛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与人生观,一个跻身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国家或民族,不仅要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拥有优势,更要下大力气提高全体国民的科技素质,增强公众对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因此,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族,尤其是青少年的科技素质,已成为持续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
  建国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的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发展迅速,组织机构逐步健全,大、中城市的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网络开始形成,设施和手段也日益增强,吸引了大
量青少年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提高了青少年的科技素质。但是,由于教育观念、活动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相对落后,导致我国青少年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此外,还存在学校教育与社会、家庭的相关教育脱节。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水平存在严重地区差异,资金筹措渠道不畅、投入不足,以及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教育队伍不够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内容陈旧、方式落后等问题。
  根据科技部等九部门发布实施的《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要求,广泛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是新世纪推进我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重要任务。为规范和指导有关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大众传媒、机构、企业、组织、家庭和个人,针对青少年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我们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做法的同时,结合我国青少年科普活动实际状况,制定《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请各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共青团组织等,根据该《纲要》,制定青少年科普活动计划,开展相应活动,并注意发挥学校、社会和家庭三方面力量,综合推进青少年科普活动。实施中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阶段实施,鼓励不断探索,大胆突破。本《纲要》适应于我国3至18岁儿童和青少年。《纲要》将根据青少年科技素质培养实际需要,由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以修订。

  一、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目标和原则

  1、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目标
  根据3-18岁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育特征,以及接受教育程度,从3岁开始,每隔三岁分为一个年龄阶段,共分五个年龄阶段,分别在科学态度、科学知识和技能、科学方法以及科学行为习惯等四方面,由浅入深、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形象到抽象地开展科普活动。目的是逐步使青少年了解科学技术的发展,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培养他们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强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他们树立科学思想、科学态度;帮助他们逐步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实施本《纲要》中,应达到的具体目标是:
  分阶段使青少年逐步了解科学最基本的概念和过程,认识由其构建的科学知识体系的基本轮廓。同时对影响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有初步的了解;
  分阶段逐步培养青少年具有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基本技能;使青少年逐步养成科学的思维习惯,掌握一定的科学方法,提高他们运用科学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青少年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科学行为习惯;
  分阶段逐步培养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和爱好,帮助青少年逐步树立科学的观念和精神,初步理解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为他们今后创造性地从事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打下基础。

  2、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原则
  为实现上述目标,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要遵循以下原则:
  (1)面向全体青少年
  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必须面向全体青少年,提高他们的科技素质,使每一个人在其原有的基础上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帮助每一个人获得步入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科技能力。无论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要尊重、爱护和关心每一个青少年,
要采取适当的方式,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知识背景、不同接受水平的青少年的需要。使全体青少年都能够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2)以青少年为主体
  要坚持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原则开展相关活动,关注青少年的情感,保护青少年的自信,尊重青少年的人格,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正确评价每个青少年的成长。为此,教育工作者必须营造有利于他们学习、活动的种种环境,唤起青少年的主体意识,鼓励他们主动参与和大胆实践。
  (3)基础性与实践性相结合
  对青少年进行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应体现基础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原则。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内容选择上,基础性主要包括:相对青少年最基本、对未来发展有广泛影响的科技知识;基本的学习和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方法;养成独立处理事物的能力;树立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等。实践性要求:通过实际观察、试验、制作和相关操作性活动,加强对上述科技活动基础性内容的理解与掌握,同时了解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等。将基础性和实践性相结合,使他们不但能掌握知识,而且能联系实际加以应用,不但有学习的主
动性、积极性以及学习方法上的改进,而且能培养对社会的责任感,对当代人类所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产生探究的兴趣。
  (4)重视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科学素质
  在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要促使其认识到创新的意义、创新的思维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掘自身的创造潜能。活动中在传授科技知识和培养技能的同时,更重要的还在于把握其中的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活动中注意实证、逻辑推理和怀疑精神的培养与引导。实施中应从青少年感兴趣的或比较熟悉的现象入手,给他们提供参与探索和研究的机会,让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亲自去实践,去搜集证据,整理、加工和应用各种信息,去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使他们在这个过程中锻炼科学思维,学习科学方法,培养科学态度和
树立科学思想、观念、精神,全面提高他们的科学素质。
  (5)注意学习的选择性
  由于地区和条件的差异,青少年个体知识、能力基础,兴趣爱好的倾向等方面的差异,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内容,进行的方式、方法都应该充分尊重其选择性,内容既要有基本的规定,又要有所选择。使各种地区、各类人群都可以参加适宜的活动,在活动中使每一个人的特征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良好的发展。

  二、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基本内容

  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基本内容包含科学态度,科学知识、技能,科学方法、能力以及科学行为、习惯等四部分。即:
  l、科学知识、技能。主要包括:生命科学、基本物质科学、地球与空间科学、科学前沿与高新技术、实用技术、科学技术史六个方面。每一方面根据青少年年龄特征,都应该体现由近及远,由零星到系统,由具体到抽象,由现象到本质,由宏观到微观的一般规律。
  2、科学态度。科学态度是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目标体系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对科技活动的基本看法,对科技活动的意识、思维活动和自觉的心理状态,及其在言行中的表现。科学态度大多表现为追求真理的勇气、尊重规律、习惯于理性思考等特征,它们构成一
个人科技素养的最关键部分。在每个年龄阶段的教育内容中,都应该把这部分的内容放在重要位置。
  3、科学方法。科学方法是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重要内容,本《纲要》中主要包括观察、操作与实验的方法以及参与探究活动的方法、收集与利用信息的方法。
  4、科学的行为与习惯。通过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学习和社会活动习惯。

  这四个部分以科学态度为核心,科学知识、技能和科学方法、能力为基础,科学行为、习惯为外在标志,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整体目标。各部分内容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上述内容,科学知识、技能对青少年来说是间接经验,以学到为主,可以通过探究、理解、巩固、应用等过程掌握;科学态度与科学行为、习惯对青少年来说更多的表现为直接经验,以习得为主。可以通过主动参与、体验、内化、外显等活动方式形成;科学方法介于两者之间,需要综合运用探究、讨论、实践等多种活动来掌握。因此,在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l内容与目标体系的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不同的内容与目标,应采用不同的传播途径与方法。
  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教育内容要求和活动重点有所不同。本《纲要》提出这五个年龄阶段所进行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内容应随年龄的增大而逐步增加。

  三、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类型

  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以普及科技知识为主的知识性项目,如能源知识、天文知识等;二是,以培养具体技能为主的技能性项目,如模型制作、电脑制作、种植养殖技术等;三是,以问题为中心的培养探究能力的研究性项目,如对某种动物生活习性的研究、农作物的品种改良等;四是,将知识学习、技能培养、探究性学习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项目,如对当地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研究、创造发明等。
  青少年进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可依据本《纲要》设定的基本内容,从实际出发选择或设立活动类型,使之既能照顾到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知识水平、兴趣和需求,又能因地制宜,反映出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既要保留优秀的传统活动类型,又鼓励对其加以改造和创新,以设计出能适应形势变化的新类型;既选择或设立一些与当地生产、生活紧密联系的符合大部分青少年实际的活动,又应注意设计一些高新科技活动和创新活动,并在有条件开展活动的地方进行实验;还可以通过社会化途径,组织开发若干示范性活动,以促进当地科技教育活动的开展。
  为了实现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目标,应赋予活动生动活泼的形式,使广大青少年易于接受、踊跃参与、扩大收获。多年来,我国科技普及工作者在科普活动形式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科技夏(冬)令营、“小星火计划”(小种植、小养殖、小加工、小考察、小改革、小发明、小咨询等)、科技演讲会、命题擂台赛、科技日(周、月)等是群众性的活动形式;兴趣小组、科普主题讲座、参观、培训、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是专项活动形式;科技墙报、科技书刊阅览、小发明(创造)展示、科技实验演示室、科技录像、科技网站等都是较好的科技活动手段,这些活动形式都应继续大力加以提倡和推广。并积极给予全面创新。
  科技普及工作者和广大青少年,在活动类型和形式的选择上应充分发挥主动性,提高创新能力,积极推动科技普及活动的健康开展。

  四、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应积极支持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推进青少年科普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社会各界、家庭和青少年本人的共同努力与积极配合,并长期加以坚持。
  l、充分发挥各类传播渠道的作用。在推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和大众传媒为主的三大传播渠道的作用,使其适应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特殊需要。
  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在抓好课堂科技知识教育的同时,还要以多种形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并将其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落实。同时,应以培养青少年科技素质和创造力为目标改革现有的学校科技活动内容体系。要组织一批具有创新思想并兼有文、理知识背景的老、中、青专家,对学校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内容进行研究,提出示范性的青少年科普活动方案,指导开展各类活动。
  要进一步发挥社会和家庭作用,推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在推进青少年科普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青少年自我教育的作用。家长要支持孩子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科技活动;在家庭中营造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的良好氛围,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孩子科技素质的培养创造基本的物质条件。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团体和教育、科技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根据本《纲要》精神,积极组织广大青少年参加科技活动。
  采取培训、辅导等方式向青少年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各级政府应协调科技、教育等部门,针对城市初中毕业后青少年开展与科学技术普及相关的职业培训工作,以满足其未来就业的需求;对农村青少年中的低文化群体,应大力开展与农业相关的实用技术培训,以帮助他们尽快走上科技兴农之路。
  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弘扬科学精神,教育青少年从小崇尚科学,客观求实,追求真理,勇于创新,反对封建迷信,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在传播科学技术中,大众媒体要本着科学的态度树立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榜样。在传播内容选题上,应坚持形式多样化,科学性和艺术性并重的原则。要加强互联网上科普内容的建设。

  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营造环境促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广泛开展。政府营造良好环境,是推动促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基本条件。各级政府的科技、教育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类试点、示范、规划和各项法规,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抵制妨碍青少年科技素质形成的封建迷信、伪科学等各种社会不良影响。要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宣传部门以及科协、共青团组织共同健全和完善督导制度,建立以本《纲要》为基础的评估制度,确保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目标和原则落实到位。此外,各级政府还要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条件建设,加大投入。
  在政府投入相对不足的情况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3、抓好组织网络、队伍和阵地建设,促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全面发展。各级科技、教育及其他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宣传部门,以及科协、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应协调和调动社会有关力量,加快建立包括专家咨询、活动机构、活动信息以及辅导教师资源信息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网络,发挥协同作用;推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规划、理论研究、实施工作。提高相关教师、辅导员的科技素养。建立素质水平的考评与督导制度,加强针对教师、辅导员的培训、辅导和研讨工作,在开展科技知识和技能培训、辅导的同时,应增加思维方法和人才成长规律等方面的内容。提倡在科普活动中使用新理论、采用新方法、探索新方式。各级教育、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应将健全青少年科技活动辅导员、教育和科普创作队伍、科技专家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并逐步落实。在校内外科技活动中要逐步健全科技教师和辅导员队伍,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健全队伍的具体目标和有效措施,并逐步组织实施。通过大众媒体宣传、参与社区相关活动、开展家长培训和辅导等方式,提高家长的科技素质,改善其教育观念,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带头学科技、用科技、讲科技,在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方面以身作则,积极在家庭中为青少年刨建有益于提升科技素养的良好环境。
  进一步做好青少年课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阵地建设工作。科技场馆、重点实验室、科学中心等设施,具有很强的科普功能,要充分发挥现有上述设施的作用,通过展览、演示、讲座、影视和参与操作等形式,向广大青少年传播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向他们形象、直观地介绍我国科技发展的成就及其对生产发展和生活质量提高的作用,促进广大青少年对科学、技术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理解,从而有利于青少年科学素质的培养和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青少年科技场馆建设,并将其纳入当地城市和社区发展的整体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可单独设立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点或科技教育活动中心,并充分利用其辐射功能。对老、少、边、穷地区,应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以促进当地青少年课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阵地的建设。
  附录: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内容与目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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