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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4:17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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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劳动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个体劳动者,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居住在鞍山市城区内具有鞍山市城镇户口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缴纳;个体劳动者在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
个体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4日至1月20日。
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将做适当调整。
第四条 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来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放弃,今后不再补办。
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年龄低于25周岁的个体劳动者,25周岁以前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因在校学习、服兵役等合理原因年龄超过25周岁以后要求参保的个体劳动者,须开具有关证明,以确认25岁以前没有参保的合理原因,经市医改办批准后方可参保,否则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并从缴费之日起,只享受《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给付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并且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参保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从次年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给付的相关待遇。不足缴费年限的,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应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底前,持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去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补办。
第八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到巳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从办理手续次月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末的医疗保险费退还本人,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本人再次失业,则按照本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的,须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须说明理由,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参保人个人现金全部支付,待补缴保费和滞纳金后,其报销最高额度不能超过补缴保费和滞纳金的总和,剩余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否则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可保留参保身份;再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医疗保险,不再补办医疗保险手续。
第十条 个体劳动者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起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要按照《鞍山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当年缴费标准,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也缴费)。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在当地住院治疗的,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个体劳动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付80%,个人承担20%;退休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付85%,个人承担15%。在异地住院治疗的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个体劳动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付70%,个体承担30%;退休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付75%,个人承坦25%。一个参保年度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给付金额为15万元。
第十一条 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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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文  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8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 1998年6月27日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 1998年6月27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
关于《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正确引导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除第二条第二款。
三、第三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是指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
府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
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其收入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五)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六)以政府信誉、名义募集的彩票净收入,接受的捐款、赠款收入;
(七)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四、第四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调控、
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体制。”
五、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接受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预算外资金收支
情况的汇报。”
七、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计
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和稽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财政征
管机构负责。”
八、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预算外资金具
体管理办法;”
第二项修改为:“(二)审核、汇总、编报本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
况和决算;”
九、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征收、提取和使用预
算外资金;”
十、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审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
监督。”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
计机关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县级审计机关每年向本行政区域内
的乡人民代表大会提供乡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十一、第三章的题目修改为:“收支与计划管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预算外资金收入分为省级收入、设区的市级
收入、县级收入、乡级收入。省和设区的市共享收入项目的划分和分享比例,由省
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得违反政府规定调用属于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外资
金,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人民政府的
预算外资金。”
十三、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十四、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
十五、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
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政府性基金和附加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十六、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
证制度。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须经财政征管机构、物价部门审批,由同级物价部门
核发。”
第二款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使用省以
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十七、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银行开设统一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
收入和支出管理。”
十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由财政征管机构征收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征,并逐步实行收费单位开票、缴费人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征
收办法。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同级财政征管机构审核批准后,预
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财政征管机构及其委托的预算外资金代征
单位,必须按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并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
挪用。”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减征、免征或缓征预算外资金收入,按管
理权限报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用于人员
和公用经费的,比照预算内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
公共事业的,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
资或购买专控商品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将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津贴
或者实物。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计划外房地产等投资,或者从事股票、期货等交
易活动。”
二十二、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七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除专项用
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支出外,已经完成项目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的结余部分,
应当统筹调剂使用。”
二十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各项收
支,必须由本单位财务机构集中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公款私存。”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预算外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编
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其他资金
统筹安排。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
二十五、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必须按规定
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
支计划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应当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批复预算外资金收
支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六、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因国家政
策或者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对年度收支计划影响较大时,预算外资金收
支单位应当编制调整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草案,并按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的审批程序审批。”
2、“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
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二十七、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应当按
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外资金季度分月用款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财
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支出计划,应当予以批准,及时办理拨款手续。财政专户经办
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划款手续,并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
预算外资金收纳、拨付和结存情况的资料。”
二十八、第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必须按规定
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
支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应当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批复预算外资金收
支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抄送同级计划、统计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并报上一级
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草案,必须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三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财政部门及其征管机构、审计、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
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隐瞒不报或者编报虚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擅自
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将预算外资金公款私存的,没收其全部存款,并处违法金额二倍以下的
罚款
(四)擅自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
收费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
据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六)未经财政征管机构审核,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帐户和未按规定将
预算外资金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坐支挪用等逃避
财政监督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限期补办手续;
(七)违反规定调用、减免、挤占、截留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将违法资金按收
入级次如数收缴财政部门,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八)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
品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九)未按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
补贴、津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条例的罚没款必须在规
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
三十三、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违反本条例
的罚没款,从单位自有资金或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三十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三十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使职权,对贪污受贿、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外资金规定
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根据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正确引导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
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
性资金。其收入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五)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六)以政府信誉、名义募集的彩票净收入,接受的捐款、赠款收入;
(七)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调控、划分收支、
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汇报。
第七条 乡镇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
批准
第八条 对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检举揭
发预算外资金管理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管理和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五)撤销下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主管部门有关预算外资金
管理不适当的规定;
(六)依法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和稽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财政征管机构负责。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审核、汇总、编报本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管理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
(四)按照职责分工,查处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职责:
(一)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主管部门的具体
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征收、提取和使用预算外资金;
(三)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外资金收支
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县级审计机关每年向本行政区域内的乡人民代表大会提供乡
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实施收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计划和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实施预
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三章 收支与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分为省级收入、设区的市级收入、县级收入、乡级
收入。省和设区的市共享收入项目的划分和分享比例,由省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
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得违反政府规定调用属于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外资
金,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人民政府的
预算外资金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和提
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
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
准,由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设立政府性基金和附加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须经财
政征管机构、物价部门审批,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
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不按规定使用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收费,视为非法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
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银行开
设统一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由财政征管机构征收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征,并逐步
实行收费单位开票、缴费人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征收办法。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并报同级财政征管机构审核批准后,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可向银行申请
办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
第二十二条 财政征管机构及其委托的预算外资金代征单位,必须按规定征收
预算外资金,并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二十三条 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预算外资金收入,按管理权限报财政部门或
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用于人员和公用经费的,比照预算内资金的
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应当保证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购买专控商品的,报同级财政
部门审批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将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津贴
或者实物。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计划外房地产等投资,或者从事股票、期货等交
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除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支出外,已经完成项目和
其他预算外资金的结余部分,应当统筹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各项收支必须由本单位财务机构集中管
理、统一核算,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
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其他资金
统筹安排。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
支计划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应当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批复预算外资金收
支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或
者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对年度收支计划影响较大时,预算外资金收支单
位。应当编制调整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草案,并按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
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预
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外资
金季度分月用款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支出计划,应
当予以批准,及时办理拨款手续。财政专户经办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划款手续,并按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预算外资金收纳、拨付和结存情况
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经主
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
支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应当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批复预算外资金收支
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抄送同级计划、统计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并报上一级财
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道及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征管机构、审计、
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隐瞒不报或者编报虚假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擅自
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将预算外资金公款私存的,没收其全部存款,并处违法金额二倍以下的
罚款
(四)擅自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
收费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
据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二十的罚款;
(六)未经财政征管机构审核,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帐户和未按规定将
预算外资金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坐支挪用等逃避
财政监督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限期补办手续;
(七)违反规定调用、减免、挤占、截留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将违法资金按收
入级次如数收缴财政部门,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八)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
品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九)未按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
二十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行本条例的罚没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罚没款,从单位自有资金或核
拨的预算外资金中支出。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
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必须
忠于职守,依法行使职权,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
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外资金规定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节
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计发[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委、局、办):
  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为把《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引向深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我部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

  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指主要生产优质专用农产品,且自然资源优良、生产规模较大、产业基础较好、空间上相对集中连片的优势区域。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战略任务,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文件精神,把组织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农计发[2003]1号)(以下简称《布局规划》),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作为推动新阶段农业发展的突破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规划,出台具体措施,引导龙头企业参与,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总的看,各地行动积极,措施得力,《布局规划》的各项实施工作正在展开,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态势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当前,一些地方对《布局规划》总体思路缺乏全面、准确的把握,认识还需进一步深化;有的发展重点不够突出,盲目推进;有的重建设,轻技术服务;有的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规模生产。这些问题如解决不好,不仅影响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健康发展,也将影响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
  切实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是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引导,遵循规律,逐步推进。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不断深化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
  (一)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的有效途径
  合理、优化的农业生产力布局是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前提。实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能够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挖掘资源潜力和发挥比较优势,从而在不同地区形成不同特点的优势产品,培育主导产业,促进农业向优势产区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水平,进而带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力布局。
  (二)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统筹协调农业产、加、销各环节,使之一体化协调发展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统筹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基础。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应用水平,实行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带动加工、储藏、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增强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而且能够开辟农村新的就业渠道,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从多方面增加农民收入。
  (三)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
  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通过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推广应用现代农业技术和技术装备,不断加强和改进农业的科学管理,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率先建设现代农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二、准确把握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
  农产品产业带是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有其内在的形成机制。加快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必须准确把握产业带的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资源禀赋、市场需求、政策引导、技术进步、交通区位、环境状况是影响产业带形成和发展的六个主要因素。资源禀赋是产业带形成的自然基础和发展平台,市场需求是促进产业带发展的原动力;政策引导、技术进步通过对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的影响,从多方面对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发挥作用;交通区位、生态环境在政策引导和技术进步的作用下,影响着农产品产业带的布局、规模和竞争力。农产品产业带的形成有利于农业技术体系的建立和农业产业链的延伸,而技术体系的建立、产业链的延伸反过来又会促进产业带的发展。
  农产品产业带的成长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即以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为主的形成阶段、以规模化建设为主的扩张阶段、以产业整体开发为主的整合阶段和以技术创新带动为主的提升阶段。目前,我国农产品产业带总体上正处于规模扩张阶段,部分地区开始进入产业整合阶段。各地要准确把握我国农产品产业带发展所处的阶段,把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区域集中,发展规模生产,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整体优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点。
  一是把握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渐进性。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交通设施、市场体系等尚不发达和完善,农机装备和农业科技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处于起步阶段,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还需经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健推进。
  二是把握好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作用。农产品生产有适宜区、次适宜区和不适宜区之分。只有依托自然资源,合理规划农业区域,在适宜区发展优势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才能够全面提升和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持续发展。市场需求是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决定因素,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进程起着主导作用。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正确处理市场需求与资源利用、技术开发、产业链条之间的关系,是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内容。
  三是把握好推进产业带建设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关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前提,也是确保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健康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粮食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加。粮食产业带建设要把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主要内容,把建设的重点放在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促进加工转化等内容上来。其他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也要处理好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关系,做到相互促进。
  四是把握好政府的推动和规范作用。实践表明,政府正确的政策引导和调控可以加快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步伐,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中,各地要注意强化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科研水平,加强技术推广,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有利于产业带发展的外部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明确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在总体思路上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着眼发挥比较优势。这是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基本出发点。要深入研究市场需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发挥比较优势,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二是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这是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不能“四面出击”、“全面开花”,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促进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一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
  三是坚持产业化整体开发。这是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主要措施。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不能局限于就生产论生产,就产品论产品,而是要着眼于整个产业的开发。要对整个产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主攻方向,集中力量,组织攻坚。
  四是坚持以质取胜。这是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生命线。要适应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大力优化产业带内的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提高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目标
  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分工合理、统筹种养加销、覆盖优势农产品的产业带体系;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提高产业带现代化水平,使产业带内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优势农产品的竞争力大幅度提高,农业效益显著增强,收入水平明显提高,把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成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的农业示范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近中期目标是选择优势最为明显的农产品进行重点扶持和建设,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生产能力稳步提高,产品质量明显改善,初步建成一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每个产业带形成1-2个拳头产品,培育2-3个市场前景看好、经济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中长期目标是启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提升计划。进一步增强产业带的竞争力,实现优势农产品生产专业化、经营企业化、布局区域化、管理标准化、技术服务化,产业带内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居于国际前列,促进产业带内交通、科教文卫事业、服务业等全面协调发展。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优势农产品发展状况和产业带建设状况,量力而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
  四、突出重点,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支撑体系
  (一)尽快建立健全良种育繁推体系
  要把种业作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发展壮大的基础,加大扶持力度,提高产业带内良种覆盖率。种植业主要完善农产品良种育繁推示范基地、种子加工、种子检测、种子质量认证与监测、种质资源保存鉴定中心等种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良种综合生产能力。畜牧业主要以纯种繁育为基础、杂交改良为主要手段,开展畜牧业良种工程建设,重点完善产业带内的种公畜站和育种基地。渔业主要是加大对产业带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原种提纯复壮、良种繁育等重要环节的建设力度,选育、引进、推广一批适宜产业带内发展的优良品种。
  (二)大力开展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这是加快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重要途径。在优势农产品的优势产区选择一批重点县(市),建立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要坚持生产性设施建设与科技信息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坚持生产功能与示范功能相结合,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种植业要重点建设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完善大型农机具的配置,增强综合生产能力。畜牧业要重点建设适度规模养殖小区,推行标准化饲养,发展农牧结合的阶段饲养、异地育肥和舍饲等饲养模式。渔业主要建设健康养殖生产示范基地。
  (三)加快农产品市场及信息体系建设步伐
  要把市场和信息体系作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突破口。一是建设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中心。面向产业带建设需要,建设一批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型农产品产地物流中心、专业性批发市场及配送中心,完善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结算、信息收集与发布、场地道路等配套设施,健全服务功能,改进交易方式和手段。二是建设农业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重点搞好产业带内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乡镇信息服务站建设,壮大农村信息员队伍,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常规媒介,推动市场信息进村入户、进企业。三是健全市场组织。鼓励农民创办运销组织,发展民间经纪人队伍,面向产业带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确保质量安全是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行。逐步建立一批区域性农业质检机构。对现有的质量检测机构,配备或更新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对当地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环境的质量实行检测监督。尽快建立完善动植物保护防疫体系、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和渔业资源环境监测体系。以各级畜牧兽医站、植物保护站和水产技术推广站为主体,组建区域性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
  (五)扶持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带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快扶持一批产业化基础好、幅射带动面广、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优、诚信度高的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点扶持农产品的产后加工、储藏、保鲜等环节,更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以及质量检测检验仪器,扩建仓储场所,建设收购网点以及配套相关设施,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户形成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共同体,加大其对产业带内优势农产品的带动能力。抓紧组建各类优势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其在产销衔接、技术服务和协调出口价格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优势农产品的营销服务,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五、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大力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一)实行积极政策,引导农业投资向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倾斜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争取有关方面支持,集中必要资金,加大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支持力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要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选择重点投资环节,进一步向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倾斜。进一步加大产业带内农民购买种子、农机具等生产投入品的补贴力度。落实好国家扶持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展销会,开展名牌产品宣传等推介活动予以经费支持,努力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占有率;对优势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储运、交易等环节实行税费减免政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大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合理调整优势区域内农业科研的主攻方向。在不放松粮、棉、油、猪等大宗农产品科研攻关的同时,加强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优质高产高效农产品的科研力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文化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法律道德意识。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带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农产品加工业对产业带建设具有强力的拉动作用。各地要把发展粮、油、水果、肉类、水产品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作为重点,在抓好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等初级加工的同时,着力加快精深加工,提高加工档次和水平。要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为契机,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及社会力量投资农产品深加工业,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将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形成较大的区域规模和产业规模,构建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高效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提高优势农产品产业建设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提高优势农产品流通效率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打破地区封锁与垄断,规范交易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有序的农产品国内流通大市场。要逐步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的不法行为。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办法,撤消不合理的关卡,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疏通“绿色通道”,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要加强农产品物流设施的建设,降低农产品运销成本。要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促进农产品连锁、配送、超市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强市场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地区间的沟通和衔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农产品流通机制,确保农产品流通正常秩序。
  (五)建立和完善产业带建设的风险保障体系,规避优势农产品的自然和市场风险
  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可以有效防范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风险。各地要在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储备、期货市场、信息预警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有条件地区可率先在其产业带内进行农业风险专项资金试点,对水产品、牛奶、牛羊肉、花卉等风险较大的产品先行开展业务,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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