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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02:13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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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渭政办字[2005]5号 2005年1月11日

各科室、直属机构:
  现将《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市政府办公室各项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接待工作水平,根据《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内事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渭市办发[2000]4l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市政府办公室接待科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的接待工作,办公室有关科室按照领导安排配合做好有关接待工作。
  三、接待范围:
  1.省政府办公厅副厅级以下领导和同志来我办办理公务;
  2.兄弟地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和同志来我办办理公务;
  3,本市各县、市、区委、政府及其办公室领导和同志来我办办理公务;
  4.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安排接待的其他因公来渭人员。
  四、接待标准:
  1.就餐安排: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市政府招待所(市迎宾馆),特殊情况可安排在其他宾馆、饭店。公务接待原则上不提供烟酒,不馈赠礼品或纪念品,特殊情况需要者要坚持地方产品的原则;接待活动不举行专场舞会,饭菜要突出地方特点,不得使用高档原料。
伙食标准:副厅级每人每天50元,县处级及其工作人员每人每天40元,工作餐每人每天30元。
  2.住宿标准:副厅级领导住单间,县处级及其工作人员住标准间。副厅级领导房间摆放地产水果、地产香烟。
  五、审批程序:
  1.市政府办公室接待工作由分管接待工作的主任负责,接待科组织实施。
  2.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达的接待任务,接待科接到书面或电话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3.办公室各科室接待来我办公务人员,科室填写《食宿申报单》,由分管接待工作领导审批,接待科负责按规定安排接待,有关科室配合搞好接待工作。
  六、接待要求:
  1.办公室公务接待工作要按照热情、节俭、周到、安全的原则,认真细致地接待好每一位来渭宾客,确保宾客在渭公务活动顺利开展。
  2.办公室重要接待活动,由办公室有关领导召集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制定接待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实施,接待科与有关科室,积极做好接待工作。
  3.迎送宾客,要事先弄清被迎送客人的有关情况,确定我方迎送人员。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可视情况到住地看望。
  4.安排来宾参观,原则上限于市境内各参观点,且一般安排一条参观线路,客人抵达前,要通知被参观单位,讲清来宾情况、参观要求及注意事项。
  5.来宾就餐,原则上不陪餐。确需领导陪餐时,每批次来宾陪餐一次,领导陪餐时,随同工作人员一般安排工作餐。
  6.接待来宾,要服装整洁,仪表端庄,热情大方,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周到地为来宾服务。接待少数民族来客,要充分尊重其风俗及生活习惯。
  7.要积极向来宾宣传我市的建设成就、风土人情、社会名流、风光名胜,使接待工作为渭南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协作服务。
  七、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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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1996年6月26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注册审计师协会:
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会字(1996)16号《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情况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整顿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基本方法和步骤、以及领导和组织工作,请严格按照市政府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
二、整顿工作结束后,按本通知要求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汇总表(表式二)最迟于12月13日(星期五)前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现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改革和其他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一)整顿工作自国务院《通知》下发时开始,1996年年底前告一段落。
(二)整顿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整顿工作可以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中央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整顿工作,由中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地方各单位的整顿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布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四)在单位自查阶段,各级国家机关和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顿,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附后)。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五)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单位的分布是:国有企业40%;集体企业20%;其他单位40%。已经作为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已经审计机关审计过的单位,一
般可不列入本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检查范围。
(六)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要把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整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加以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报告,于年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要求企业和单位对照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制度认真检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整顿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度)会计工作中的以下问题: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建帐但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帐外设帐,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
(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五)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整顿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整顿内容中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四、整顿活动的政策规定
(一)对自查出的有关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
(二)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以及内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顿或者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者登记注册。
2、对于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法规,以及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清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处理。对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
销其领导人的职务;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对会计人员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规定分别给

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顿中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一律按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调整帐目;被查单位的罚款,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违纪责任人应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四)对查出的问题,负责检查的部门要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所做结论和决定,被查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对阻挠、破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绝不允许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应当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顿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
教育和引导企业、单位的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与遵纪守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
(二)认真组织自查活动,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提纲,下发给各单位对照检查,力求把各种问题解决在自查活动中。要派出一批业务骨干深入各单位进行自查指导。引导和帮助各单位搞好自查,提高自查质量。要认真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自
查情况,对发现有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自查,同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抓好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要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抽调一批懂业务、会查帐,具有较多实践经验的同志参加重点检查工作,以保证重点检查的实效。在重点检查中,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认真做好总结和验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整顿中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使之成为单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组成部分。要严格检查验收标准,防止走过场,防止利用检查验收徇私舞弊。对整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
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大力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六、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部署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
附件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一)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单位性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
--------------------------------------------
| 序号 | 检 查 项 目 | 发生情况 | 整改情况 |
|----|-------------------|--------|--------|
| 1 | 按规定应当建帐的是否建帐 | | |
|----|-------------------|--------|--------|
| 2 | 是否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 | |
|----|-------------------|--------|--------|
| 3 | 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是否合法 | | |
|----|-------------------|--------|--------|
| 4 | 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 | |
|----|-------------------|--------|--------|
| 5 | 是否按规定登记会计帐簿 | | |
|----|-------------------|--------|--------|
| 6 | 是否有帐外设帐行为 | | |
|----|-------------------|--------|--------|
| 7 | 是否有假造会计凭证行为 | | |
|----|-------------------|--------|--------|
| 8 | 是否有假造会计帐簿行为 | | |
|----|-------------------|--------|--------|
| 9 | 是否有假造会计报表行为 | | |
|----|-------------------|--------|--------|
| 10 | 是否存在帐证(帐帐)不符现象 | | |
|----|-------------------|--------|--------|
| 11 | 是否存在帐实不符现象 | | |
|----|-------------------|--------|--------|
| 12 | 1995年虚增收入数(万元) | | |
|----|-------------------|--------|--------|

| 13 | 1995年虚减收入数(万元) | | |
|----|-------------------|--------|--------|
| 14 | 1995年虚增费用数(万元) | | |
|----|-------------------|--------|--------|
| 15 | 1995年虚减费用数(万元) | | |
|----|-------------------|--------|--------|
| 16 | 1995年虚增利润数(万元) | | |
|----|-------------------|--------|--------|
| 17 | 1995年虚减利润数(万元) | | |
|----|-------------------|--------|--------|
| 18 | 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数(万元) | | |
|----|-------------------|--------|--------|
| 19 | “小金库”金额(万元) | | |
|----|-------------------|--------|--------|
| 20 | | | |
|----|-------------------|--------|--------|
| 21 | | | |
|------------------------------------------|
| 填表说明: |
| 1.“发生情况”栏,是的打“√”,不是的打“×”;要求填列金额的,如实填列金额,|
|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
| 2.“整改情况”栏,可以分“已经整改”、“正在整改”、“没有整改”三种情况填写。|
--------------------------------------------
附件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
| | |
| 序 | |----------------------------
| | | 发 生
| | 项 目 |----------------------------
| |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 |-------------|--------------
| 号 | | 违纪单位 | 违纪金额 | 违纪单位 | 违纪金额 |
| | | 户 数 | (万元) | 户 数 | (万元) |
|---|-------------------|------|------|------|------|
| 1 |按规定应当建帐而未建帐的 | | × | | × |
|---|-------------------|------|------|------|------|
| 2 |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的 | | × | | × |
|---|-------------------|------|------|------|------|
| 3 |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不合法的 | | × | | × |
|---|-------------------|------|------|------|------|

| 4 |未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的 | | × | | × |
|---|-------------------|------|------|------|------|
| 5 |未按规定登记会计帐簿的 | | × | | × |
|---|-------------------|------|------|------|------|
| 6 |有帐外设帐行为的 | | × | | × |
|---|-------------------|------|------|------|------|
| 7 |有假造会计凭证行为的 | | × | | × |
|---|-------------------|------|------|------|------|
| 8 |有假造会计帐簿行为的 | | × | | × |
|---|-------------------|------|------|------|------|
| 9 |有假造会计报表行为的 | | × | | × |
|---|-------------------|------|------|------|------|
| 10|有帐证(帐)不符现象的 | | × | | × |
|---|-------------------|------|------|------|------|
| 11|有帐实不符现象的 | | × | | × |
|---|-------------------|------|------|------|------|
| 12|1995年虚增收入数(万元) | | | | |
|---|-------------------|------|------|------|------|

| 13|1995年虚减收入数(万元) | | | | |
|---|-------------------|------|------|------|------|
| 14|1995年虚增费用数(万元) | | | | |
|---|-------------------|------|------|------|------|
| 15|1995年虚减费用数(万元) | | | | |
|---|-------------------|------|------|------|------|
| 16|1995年虚增利润数(万元) | | | | |
|---|-------------------|------|------|------|------|
| 17|1995年虚减利润数(万元) | | | | |
|---|-------------------|------|------|------|------|
| 18|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数(万元) | | | | |
|---|-------------------|------|------|------|------|
| 19|“小金库”金额(万元) | | | | |
|---|-------------------|------|------|------|------|
| 20| | | | | |
|---|-------------------|------|------|------|------|
| 21| | | | | |
-----------------------------------------------------

情况汇总表(表式二)
汇总单位总数:
--------------------------------------------------
| 汇 总 内 容 |
|------------------------------------------------|
| 情 况 | 整 改 情 况 |
|---------------------------|--------------------|
| 行政事业单位 | 其他单位 | | | |
|-------------|-------------| 已经整改 | 正在整改 | 没有整改 |
| 违纪单位 | 违纪金额 | 违纪单位 | 违纪金额 | 单位数 | 单位数 | 单位数 |
| 户 数 | (万元) | 户 数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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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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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统计报表的说明
(一)此次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情况的统计报表由《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一)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表式二)组成。《登记表》和《汇总表》仅为参照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在保证表式基本项目的基础上,可以结
合检查整顿的具体内容设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布置、下发。《汇总表》要与《登记表》中的有关项目相对应,以便于汇总与分析。
(二)重点检查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的内容设计和布置,重点说明单位自查与重点检查的对比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同时,由各级整顿检查机构逐级汇总上报。
(三)《登记表》由各基层单位填写。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1、表头的“单位性质”栏,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四个类型,填表单位根据单位性质选择填写一种类型。
2、表中“发生情况”栏根据相对应的“检查项目”栏填写,其中:第1至第12行根据所对应的“检查项目”打“√”或“×”,是的打“√”,不是的打“×”,第13行至第19行根据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填写实际违纪金额(单位:万元),没有违纪金额的不填写。
3、表中“整改情况”分“已经整改”、“正在整改”、“没有整改”三种情况填写。
4、《登记表》应当由填报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报上级整顿检查机构汇总。
(四)《汇总表》由各级整顿检查机构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登记表》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附报汇总情况的书面说明。《汇总表》的具体填写方法如下:
1、《汇总表》表头的“汇总单位总数”,是指填报《登记表》的单位户数汇总数(单位:个)。
2、《汇总表》的汇总内容包括“发生情况”和“整改情况”两类。
3、“发生情况”根据单位性质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四种类型,分别对“违纪单位户数”和“违纪金额”进行汇总。其中:“违纪单位户数”是《登记表》中“发生情况”栏打“√”或填写违纪金额的单位的汇总数,根据《登记表》:“发生情况”栏的填
报情况汇总填写(单位:个);“违纪金额(第12至第19行)”根据《登记表》中“发生情况”栏第12行至第19行的违纪金额数汇总填写(单位:万元)。
4、“整改情况”栏根据《登记表》“整改情况”栏中分别,填报“已经整改”、“正整改”、“没有整改”的具体户数汇总填写(单位:个)。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要将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汇总情况,连同整顿工作总结于年底前一并报财政部。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海南省人大


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海南省人大


(1997年3月1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海南省白沙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还居着汉族、苗族、壮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地方的实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建设和教育、科技、文化及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依法享有国家给予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扶持和照顾。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艰苦创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全县各族人民互相尊重语言和风俗习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听取意见,妥善解决问题。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法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黎族人员,并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配备有黎族人员。
自治县县长由黎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从当地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及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并注意培养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招收国家公务员时,应当招收一定比例的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通过考试考核,自主补充自治县国家机关和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按当年新增用人指标自主录用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优先录用。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对在自治县工作和引进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安排住房,优先安排其子女入托入学,优先安排其配偶、子女就业。其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给予办理城镇户口。
对在自治县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改善村民委员会干部的生活待遇,根据自治县经济的发展,适当提高其生活补贴,并做好城镇就业和劳务输出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地方国家审判机关。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民族团结,保障自治县经济和
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黎族人员。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免费为他们翻译。

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家宏观指导下自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特点,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自治县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应当发挥本地环境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建立以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本地资源为主的工业体系,以交通和流通业为先导,促进商贸、旅游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实现民族经济的繁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农业,逐年增加农业投入,在保持粮食持续增长的同时,重点发展橡胶等热带作物及热带水果生产,创办多种形式的农业商品生产基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农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招商引资,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用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农业企业,成片开发利用土地,发展农业商品生产。
纂台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以家业 品运输、加工、销售为中心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从技术、信息、开拓市场等方面提供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护林保胶工作。禁止乱砍滥伐橡胶林木偷割、抢割橡胶树。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增加水利投入,鼓励投资兴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动员社会力量兴办水利,加强水利、水电设施的保护管理,对破坏水利、水电设施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自治县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发展水利事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行以营林为主。护林为重,育重于采的林业方针,加快发展热带林业,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的防治,搞好封山育林。禁止砍伐热带天然林、水源林。
自治县鼓励集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实行谁种植谁享有,依法采伐。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养殖业,鼓励企业和个人创办畜饲养殖场、畜牧种苗场、野生动物饲养场。但驯养繁殖属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依法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出售。
自治县加强对草场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提高载畜能力和经营效益。草场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筹集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配套资金,上级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由自治县配套资金的比例可以低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利用和配置本地资源,调整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积极发展以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建材为主的地方工业。
自治县引进先进技术、设备,降低资源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加大工业投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取承包、租赁、委托运营、兼并、转让、拍卖等形式搞活和发展国有企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利用本地资源的乡镇企业,从资金上给予扶持,并从技术、人才培训、信息、流通、外引内联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能源、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事业。加强公路的改造和养护,并从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帮助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加速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建设。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路,并给予综合补偿。
第三十条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旅游业,开发本地资源,建设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发展有民族特色的山区旅游。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改革和完善商业、供销系统的管理体制。发展多种贸易,建立商品信息和流通网络,加快农贸市场建设,加强市场管理,取缔违法经营活动。
自治县依法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办好出口商品生产基地。
对自治县自产的符合出口要求的产品,在出口计划、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要省综合平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权限内自主决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
自治县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偿使用土地进行开发性生产。对在自治县投资兴办企业的,给予优惠地价。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为联营条件。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开发经营荒山、荒地、水面,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应当依法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在指定范围内开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无证采矿,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不得侵入他人取
得采矿权的矿区内采矿。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对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对拒绝治理的单位,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自治县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地自然景、珍稀动植物和水资源,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自治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运用各种形式教育农民增强商品经济意识,改变陈旧落后的生产方式,并组织科技人员到边远贫困地区传授科学技术,帮助当地农民脱贫致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有效措施,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努力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自治县兴办扶贫企业和多种经营项目,帮助特别贫困地区发展生产。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利用国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所得税,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在自治县内兴办的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的,经申报税务机关核实其亏损额可以从下一年度企业经营所得中抵补;一年内不能抵补亏损额的,可再顺延抵补,但连续抵补期不得超过三年。按规定抵补亏损后的所得余额。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生产,广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节约开支,努力实现财政自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自治县财政的自治权,自主调整自治县财政预算,自行安排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的各种补助。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依照有关民族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依法设立预算周转金和预备费。对财政包干期内的定额补助,自治县享受优惠照顾。
自治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促进乡(镇)财政发展。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部分,须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能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家和省下拨的扶贫、民房改造、优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等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民族补助款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第四十条 设在自治县的金融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政策,照顾和支持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和合法形式筹集建设资金。
自治县依法设立各类基金,用于发展自治县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自治县设立的各类基金提供赞助。

第四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自主地制定本地方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强中等教育,重视学前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扫除文盲,提倡和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采取特殊政策,努力办好中、小学民族寄宿班,并在边远的村庄设立教学点。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和残疾的中小学生,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杂费。
自治县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对少数民族考生和农村独生子女,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使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自治县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自治县设立教育基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助学,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县积极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对学校兴办的企业等给予特殊照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可以通过招聘等方式,选配教育系统各级领导班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自治县采取优惠政策吸收优秀人才参加教师队伍,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教学点工作。并对从事民族教育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科学技术事业,建立健全科普机构和信息网络,普及科学知识,搞好科技服务。
自治县增加科技投入,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努力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示范、推广工作,促进科技进步。
自治县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对科技人员利用新技术、新工艺,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在三年内从企业税后纯利润中提取10%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加强文艺团体和文化设施的建设,开展民间的文化交流和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自治县挖掘、收集、整理、研究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并积极创作具有社会主义风格和时代特色的作品。
自治县积极培育文化市场,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文化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民族文物和革命遗址,做好地方志的编纂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办好农村合作医疗,加速民族地区卫生人才的培养,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
自治县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视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加强对疾病的防治和研究工作,加强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医学的开发和应用,发掘民族医学、医药。允许经考核考试合格的个人依法行医,严禁以行医为名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卫生和药品的监督管理,取缔假冒伪劣食品、药品。
第四十九条 对在自治县工作20年以上的教师、医务人员及其他专业科技人员,给予精神或者物质上的奖励。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逐步改善体育设施,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境内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提倡从简操办习俗中的各种事宜。
自治县执行国家婚姻法,禁止早婚和买卖婚姻。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少生、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每年农历三月初三为黎族、苗族人民的传统节日。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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