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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24:20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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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文艺精品创作,推动文化名市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是衢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文学艺术奖。
  第三条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两年来本市作者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参评的文艺作品包括文学、音乐、舞蹈、戏剧(含小品)、曲艺(含故事)、美术、书法、摄影和民间文艺等作品。
  第五条 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文化部设立的国家政府奖;
  (二)获中国文联设立的国家级文艺专项奖;
  (三)获中国作家协会权威文学奖;
  (四)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五)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六)获省文化厅一等奖(或相当于一等奖)以上奖励;
  (七)获省文联一等奖以上奖励;
  (八)获其他重大文艺奖;
  (九)专业艺术团体的综合性文艺作品获省文化厅二等奖(或相当于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本市作者创作的作品,合作创作的作品必须以本市作者为主创作。
  第七条 以组织程序推荐的获奖作品,必须是代表衢州的作品。
  第八条 下列获奖作品不能参加评比:
  (一)用非创作手段获取署名权的;
  (二)代表其他省、市的作品;
  (三)有著作权争议的作品。
  第九条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国家级重大优秀文艺作品奖,经评委会确认,设特别奖。
  第十条 对获得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的文艺作品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视作品创作复杂程度分为三档:一等奖的奖金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二等奖的奖金为6000元、4000元、2000元;三等奖的奖金为2000元、1000元、500元。
  第十一条 按作品创作的复杂程度,原则上大戏(含大型歌舞剧)、长篇文学作品、学术专著等为一档;音乐、舞蹈、小戏(含小品)、曲艺(不含故事)、中篇文学作品等为二档;美术、书法、摄影、故事、短篇文学作品等为三档。
  第十二条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文化发展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作者属市直文化单位的,由作者所属单位组织申报推荐;属非市直文化单位的,由所属文艺协会组织申报;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属有关县(市、区)的,由县(市、区)文化局、文联联合申报。其他获奖作品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市文化局申报。
  第十四条 综合性文艺作品的综合奖项与个人单项奖可以同时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送交衢州市文化局。
  第十七条 设立衢州市优秀文化作品奖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根据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每一届获奖作品的数额配置和奖金标准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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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2〕1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订的《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无锡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国家人事部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确定下一年的筹资标准。2003年的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
  医疗补助经费按上年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各级财政当年预算。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地税部门征收。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范围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的范围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六条 医疗补助标准
  (一)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门诊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的医疗费用,在职和退休人员(含医疗照顾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70%和85%,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3000元和4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住院(含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的门诊治疗,下同)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含医疗照顾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和90%。
  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含医疗照顾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0%和95%。
  (三)医疗照顾人员在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方面参照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要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结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照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驻锡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上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办法,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江阴、宜兴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搞活商业流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搞活商业流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搞活商业流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经贸委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商业流通领域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流通格局和初级市场体系。超级市场、便民店、直销店、专卖店、连锁、代理、配送、电子商务、贸工农一体化等新型流
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在全区各主要城市和主要行业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部分大型商业流通企业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直接面向国际市场开展经营,内外贸、国内外市场一体化的格局正在形成。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商业流通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在全国范围内仍比较落后,商业流通工作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国有商业经济比重仍然偏高,布局不尽合理;企业经营思想和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机制,特别是国有流通企业效益不高,信息不灵,营销
手段落后,自有资金短缺,生产经营困难;市场建设缺乏宏观规划,存在着低水平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的现象,区域性专业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发展缓慢,没有形成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专业性批发市场;市场交易行为尚待进一步规范,无序竞争、马路市场的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公
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尚未完成形成,等等。这些问题都应引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商业流通领域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搞活我区商业流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调整商业流通领域的所有制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商业属于竞争性行业,应按“国退民进”原则,通过资产重组,进一步加快结构调整步伐,逐步降低国有经济比重。除了大中城市可保留适当数量的国有商业企业以外,按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目标,旗县以下的国有商业企业应从流通领域完全退出,让渡给非国有企业经营,以促进
民营商业流通企业的快速发展。对尚未进行改制的国有中小型商业企业要继续推进以产权变更为主的改造,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国有民营、民有民营、兼并、联合、出售等多种形式彻底放开搞活。在大型商业企业内部也要引进民营机制,实现分块搞活。除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
规明文规定禁止放开的行业和重要商品外,要按照“不限速度、不限比例、不限规模”的原则,为民营商业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推动全区流通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其尽快成为自治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商业领域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比重较大,因此应尽快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解决中小商业企业和个体私营流通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要积极引导中小商业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按照现代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实行科学决策。要努力创造条件搞好中小商业企业和个体私营流通企业经营管
理人员的培训,定期发布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动态信息,组织和支持中小商业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商品展示展销活动,以帮助他们开阔眼界,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快推进大型商业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现有的国有大型商业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改造,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理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鼓励企业之间互相参股,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商业企业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建
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堵塞管理方面的漏洞,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要特别注意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经营机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对具备条件的大型商业企业可在对其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积极争取实施债权转股权,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尽快走上正常经营发展的轨道。对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争取上市。
三、积极发展新型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为适应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要在重点城市积极推广连锁超市、仓储式市场、代理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逐步拓宽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完善交易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在钢材、木材、有色金属、建材、汽车等生产资料流通领域,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利益纽带,积极发
展代理制、物流中心、直达供货等经营方式,促进产需衔接,建立稳定的工商关系。在农畜产品流通领域,要继续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形式,以市场或大型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公司+农户”、“市场+农户”的方式,以利益为纽带,组建产供销一条龙经营模式,形成“风险共担、利
益均沾”的机制,促进农畜产品生产的有序稳定发展。要积极探索和推进电子贸易,为顺利进入电子贸易时代做好充分准备。
四、积极推进工商联手,大力开拓农村牧区市场
要按照培育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工商关系的目标,充分发挥商业的窗口作用,通过开展“名品进名店”等活动,发展销售网络,逐步建立适应市场变化的产销联合机制,与生产企业结成优势互补的利益共同体,形成工商联手开拓市场、扩大市场、占领市场的局面。
要着眼于发展农村经济,大力启动和开拓农村牧区市场。要在深入调查了解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开发和调整产品结构,积极组织符合农牧民消费心理和消费特点的商品,建立多渠道、开放式的销售网络,灵活运用贸工农一体化、农畜产品与工业消费品的代理配送等方式,
做好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宣传销售地产品,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五、加快培育建设市场体系,完善商品流通网络
随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流通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转变以往“重生产、轻流通”的观念,采取可行措施抓好市场体系的培育建设。自治区将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市场建设总体发展规划,把市场建设纳入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盘子,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今后,从自治区到各盟市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市场体系培育建设资金,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调整好各类市场的布局,使其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要以大型国有商业
物资批发企业为龙头,以现有初级专业市场为基础,建设一批上规模、上档次、服务功能齐全、辐射能力较强的生产资料专业批发市场,如钢材市场、木材市场、建材市场、机电产品市场、化工产品市场、煤炭市场、机动车市场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在现有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发展
,完善交易功能,扩大交易规模,增强辐射能力,带动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消费品市场重点是培育发展与本地区购买力相适应的纺织、服装、家电、小商品等专业性批发市场,并在此基础上,积极规划建设以开拓蒙古、俄罗斯及东欧市场为目标的货源基地。要积
极制定相关政策,学习和借鉴其它地区的经验,发展资本、人才、技术、房地产、信息等要素市场以及电子贸易为主的无形市场,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
六、加强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商品流通秩序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市场法规,强化执法力度,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市场的一项重要职能。为此要进一步完成市场法规,规范市场主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各种交易活动中的欺诈行为。要努力规范流通秩序,消除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地区
封锁,打破市场分割,以保证市场主体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七、加大对外开放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促进流通产业的发展
利用我区与俄、蒙两国接壤的地缘优势,发展对外贸易,开拓俄罗斯、蒙古国、东欧市场的是我区流通产业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方向。对外贸易和商业流通主管部门应着眼于经济发展的全局,着眼于开拓国外市场,让更多的工商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尽早与国际市场实现对接,直接
参与国际竞争,把我区的优势产业和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全区的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同时要积极吸引利用外资,允许国外大型商业企业参与我区的商业结构调整,引进国外的先进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我区商业流通领域的整体经营水平。要以我国即将加
入WTO为契机,积极推动我区商业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开展经营活动,认真贯彻并充分利用国家相继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尽快适应国际市场竞争,促进全区流通产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20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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