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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01:44  浏览:9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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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199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增强科技实力,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我市在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属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在国内、省内急需空白项目的人才;在紧缺专业领域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审核认定的其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企业和科研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推荐、自荐和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服务。高层次人才可以到企业担任高层管理和技术职务或任顾问、咨询专家,也可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承包合作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让。高层次人才可自办、合办企业,也可以发明专利和技术为股本到企业投资入股。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由引进单位呈报,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测评,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市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以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等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调入的外省、市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迁入本市,并免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原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配偶原为干部的由市人事局负责安置,原为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负责安置;其子女入托或上学由教育部门安排到就近的幼儿园或学校。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享受有突出贡献专家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医疗保健卡制度,定期安排体检和疗养。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承认其原有身份和社会保险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并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建立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引进出国留学的高层次人才,出国前的工龄和出国学习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并计为社会保险交费年限。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国内空白或者我市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和高新技术,可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定居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安家补助费。

第十七条 调入市属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一次性享受由市政府给予的5至1O万元人民币的住房津贴。

第十八条 对为长春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重奖。

(一)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200万元至400万元或农业项目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额度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二)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401万元至600万元或农业项目201万元至4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8%额度和国产普通型捷达轿车1辆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三)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601万元至800万元或农业项目401万元至6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8%额度和国产豪华型捷达王轿车1辆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四)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801万元以上或农业项目601万元以上的,除按本条第(三)项奖励外,由市政府授予长春市功勋市民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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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蚌政〔2008〕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3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蚌埠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全面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县区、省级开发区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或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草案、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二十、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及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布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理。
二十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蚌埠政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十、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按时办结回复,努力提高满意率。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可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审议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省政府或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
(十)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一)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二)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蚌埠军分区有关领导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七)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委托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审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后报市长确定。
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对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事项,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提出具体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须表明明确意见。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必须超过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三、各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单位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主持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批,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协调会议;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
四十八、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如需发文,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十、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明确的分办或审核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市长审批的公文,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性文件或其它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五十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或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视为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遵守行文规则,注重行文效用。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积极推进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加强督查落实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谋划,提高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五十六、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各项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协同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完成进度时限,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完成情况。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主办县区、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必须按要求进行反馈。市政府文件(以蚌政、蚌政办编号)下发后3个月内,起草单位报告文件落实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下发1个月内,承办单位分别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责任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其他有具体反馈时限的,按要求反馈。
五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重要文件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长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原则上每月集中报告一次,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对经两次督办仍未办结的,有关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严重的按行政问责制规定追究责任。
五十九、坚持并健全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完善的政务督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立项、登记、转办、催办、反馈、办结、归档等工作程序规范督查工作。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事项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
六十四、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参加的会议、接待等活动,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统筹安排,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侨)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侨)办、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六十六、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侨)办、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采访的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六十七、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报送各位领导同志。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八、严格奖惩制度。凡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惩处事项,须经市政府集体研究,严格按表彰、惩处的规章制度进行。
六十九、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议事协调机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的,或阶段性短期内完成的事项,原则上不设立;确需设立的,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如因工作、人事变动等需要对议事协调工作机构成员进行调整的,不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议事机构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该项工作涉及办文、办会以及重大活动的组织,由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协助。
七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简短。
七十一、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蚌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秘书长离蚌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离蚌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对应副市长、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休假或到市外出差,应履行请假手续,事先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核准。
七十二、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分管同一系统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离蚌。
第十二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七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12号



《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2年12月18日



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保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河北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经营或者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及与邮政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与邮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循“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遵守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生产安全等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保障实时应对机制,强化信息监测收集和安全防范措施,根据业务量变化情况,调整人力、物力投入,确保安全保障工作水平符合企业生产规模需求。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冒领、倒卖、非法扣留、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通信和信息安全
第八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寄件人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禁寄物品的处理情况应当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办人员记录,并交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邮件、快件寄递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入境寄递物品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国家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并告知企业总部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网络企业。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规范邮件、快件数据信息的管理,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外,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前款所称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以及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递邮件、快件,应当使用封闭式运输车辆,规范喷涂企业标识,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保养维护。干线运输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卫星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邮件、快件内件的性质、寄递要求等,选用适当的材料和方式进行包装。在分拣、封发、投递等服务环节,做到文明规范操作。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应当统一穿着具有组织标识的服装,配戴工号牌或者胸卡。服务完成后,由用户就验视、封装、服务质量等事项进行测评。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与邮政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营业场所、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应当按国家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采取防盗、防水等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装备,并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防护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或者改建。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应当在设计建设前和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制定、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邮政业应急保障系统。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满足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专项安保工作制度,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实行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企业人员死亡、失踪,邮件、快件丢失、损毁、积压,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导致生产中断,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面临高额债务追偿或者因投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对其他主体的债务,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经济纠纷或者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查封运营设备、设施,或者冻结资产的;
(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分立、合并、投资融资、变更终止协议等,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快件十件以上,或者因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快件被侦查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妥善处置邮政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依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生产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三)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被检查的企业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通信和信息安全及生产安全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向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举报,接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邮政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接到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未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未依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并核对有关书面凭证或者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未按规定妥善处置禁寄物品的;
(四)未按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专项安保工作制度的。
第三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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