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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02:20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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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保持企业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加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作用,根据监察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建立职代会的国有企业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建立职代会的集体企业,参照适用本办法。

在浙中央及各部委直属的国有企业,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业务招待费使用的管理,坚持必须、合理、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反对铺张浪费,不准乱提滥支。私人消费不得以业务招待费名义报销。

第五条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每半年一次亲自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据实作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其年中一次也可在职代会联席会议上进行报告),并形成书面材料。职工代表应向职工传达报告内容。对职工或职工代表的审议意见,企业厂长(经理)应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

第六条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应含以下内容:

1、按政策规定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可列支数;

2、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

3、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4、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列支数;

5、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超支或节约情况、与上年度同期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或整改措施;

7、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企业党组织应对本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及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厂长(经理)按期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财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的财务监督;企业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应当在报告前联合对企业业务招待

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职代会报告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等检查结果。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每年年终分别向企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级工会书面报告当年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级工会应加强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实施办法执行的企业和个人,应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可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及本企业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监察厅
199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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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最近决定:要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对退休费用统一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委员会由各级政府主管这项工作的领导同志或劳动人事部门牵头,工会、计委、经委、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组成,也应吸收退休职工代表参与
,实行民主管理;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要定期报告工作。
请你们按照以上决定精神,结合具体情况,贯彻落实。



1987年5月8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的通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城区改造开发步伐,推动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本市城区内按照统一规划,通过拆旧建新,成片改造开发的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二)改造开发旧厂房、旧厂院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改造本地段或选定的其它地段的旧平房,改造旧平房面积不低于旧厂院面积的50%,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三)被市政府列为重点改造街、路的单体建设项目,须拆迁周边建筑的,拆迁补偿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可享受全部优惠;拆迁补偿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的折半优惠。
(四)补偿拆迁后须留出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和拆迁有证房屋退出红线未能使用面积占实际使用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可全部享受优惠;不足三分之一的,按实际拆迁补偿额给予优惠。
上述开发建设项目,经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计委立项。项目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由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协助开发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收费项目
1、供热增容费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3、人防建设资金按每平方米7元收取
4、建安工程劳保调节费按05%收取
5、房屋评估费、土地评估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回迁户不予收取)均减半收取。
没有列入上述征收范围的收费项目一律不予征收。
三、土地按现行基准地价挂牌出让,出让金实行即征即返,报价超出基准地价部分不予返还。
四、对因拆迁成本高、新建商用房比例小、容积率低的改造开发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在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优惠办法,报市城管委审批
乌达区、海南区可在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优惠办法,报市城管委审批。
五、列入上述开发范围的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上,可以自行选择有资格的设计、施工企业,设计、施工企业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六、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采取即征即返的办法(不占当年税收基数),征收和返还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入市级库的由市财政返还,入区级库的由各区财政返还,回迁户不视为销售。
七、对确有经济实力,无开发资质的投资商 ,可与当地有资质的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也可按开发资质条件申办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八、开发企业在开发资金到位30%以上,工程建筑总量完成30%以上,有可靠抵押和担保,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按揭贷款。
九、在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方面实行“同时收件、内部流转、交叉并行审查,牵头协调(由市规划局牵头),相关告知,限时办结”的办法,从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所有手续。
十、在改造开发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自建项目,建筑面积必须在3000平方米以上,纳入小区统一规划,承担小区配套设施费(以小区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并且和本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同时报建,同步施工,否则,不允许自行建设。
十一、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同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完成其改造开发范围内的道路、环卫、消防、供水、排水、绿化、硬化、亮化、净化、美化、物业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督验收。对未达到相应建设要求和标准的,取消赋予的政策优惠。
十二、本优惠政策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乌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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