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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7:33:56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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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务院。
  六、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国土资源部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农业部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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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海发[2001]38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该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则上对油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试行)



前言: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 实施

1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1.1.9 “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1.1.10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2 目标

1.2.1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

1.2.2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

.1 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

.2 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3 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以及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反应能力。

1.2.3 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应保证:

.1 符合强制性规定和标准;

.2 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公司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

.1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保证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工作程序和须知;

.3 船、岸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4 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

.5 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

.6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

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1 公司应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其内容应能说明如何实现第1.2条所述目标。

2.2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船岸各级机构均能始终贯彻执行此方针。

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3.1 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与该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

.1 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2 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 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3.2 对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监控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用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相互关系。

3.3 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公司有责任对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4 指定人员

4.1 公司应当任命指定人员,以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

4.2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应包括:

.1 对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

.2 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5.1 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

.1 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 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3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指令;

.4 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5 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5.2 公司应当保证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确立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船长能够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6 人力资源

6.1 公司应当确保船长:

.1 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

.2 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3 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6.2 公司应当保证按照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的船员。

6.3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职责,凡需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并以书面形式下达。

6.4 公司应当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内的所有人员充分地理解有关规定、标准和相关指南。

6.5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标识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6.6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确保船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6.7 公司应当保证船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制订有关方案和须知(包括需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明确规定由适任人员承担。

8 应急准备

8.1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以标识、描述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明确对这些紧急情况如何做出反应。

8.2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

8.3 安全管理体系应提供措施,确保公司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做出反应。

9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9.1 公司应当建立程序,确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及时报告公司,并保证进行调查和分析,以便改进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9.2 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0.1 公司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10.2 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 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 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可能的原因得到报告;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4 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10.3 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并提供具体措施,以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10.4 第10.2条所述的检查和第10.3条所提及的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11 文件

11.1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对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

11.2 公司应当保证:

.1 在所有相关场所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

.2 文件的更改应由经授权的人审查批准;

.3 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11.3 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安全管理手册”。公司应以最有效的方式保存文件。每╦ê船舶均应配备与之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12.1 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与防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内部审核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

12.2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复查。

12.3 内部审核及管理复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以提请他们注意。

12.4 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12.5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管理复查及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当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部分 审核发证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当由已取得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符合14.1条要求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对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主管机关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符合证明”。该证明作为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3“符合证明”只对适用的船舶种类有效。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确定的为准。“符合证明”新增船种,必须通过审核并证实公司的管理能力满足本规则关于该船种的要求。

13.4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13.5 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4条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符合证明”。

13.5.1 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也应收回。

13.6 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3.7 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将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作为船舶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13.8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13.9 除了13.5.1条的要求之外,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8条所要求的中间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13.10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审核。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13.11 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不超过5年。

14 临时发证

14.1 新成立的公司或对“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公司,主管机关在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满足本规则1.2.3条目标要求后,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该公司必须做出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临时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当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4.2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经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审核确认满足下述要求后,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覆盖了该船种;

.2 公司以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信息;

.3 公司已做好三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 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 标明为重要的指令已在开航前下达。

14.3 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做出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15 审核管理

有关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规则及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

16 证书

“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符合证明”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8〕10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州“数字乡村”工程建设从去年6月启动以来,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得到了省上的高度评价和肯定。“数字乡村”网站已成为宣传文山、建设文山、服务文山和推进我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为加强网站管理,确保网站正常、高效、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现将《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乡村”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把“数字乡村”网站办成服务“三农”和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保障“数字乡村”网站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数字乡村”网站是指我省为实施“数字乡村”工程、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进程在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我省农业和农村信息服务的综合性政府网站。
第三条 “数字乡村”网站由各级党委、政府主办,各级农业、信息部门承办,各有关部门参与建设。网站“云南数字乡村”(主网),各级“数字乡村”网站(地方子网)和涉农各部门网站(部门子网)共同组成。
第四条 “数字乡村”网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着力突出特色,为“三农”提供及时、高效的信息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实施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数字乡村”网站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分级管理、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省农业厅和省信息产业办共同负责制定全省“数字乡村”网站建设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省信息产业办对“数字乡村”网站建设和维护在技术上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数字乡村”网站建设,完善网站展示形式,提高技术保障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八条 “数字乡村”网站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数字乡村”网站运行、维护、培训等补助。
第九条 各地“数字乡村”网站和省级涉农部门网站承担对省“数字乡村”网站内容保障的任务。
第十条 尚未建设网站的涉农部门,由省“数字乡村”网站设立相关栏目;对独立运行的涉农部门网站,以智能化链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各地要科学布局、合理设计“数字乡村”网站页面和栏目,页面层次要合理规划、重点突出,栏目划分要清晰准确,自行设置的栏目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数字乡村”网站运行管理由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省信息产业办负责对“数字乡村”网站与其它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网站采用虚拟机管理方式,各级“数字乡村”网站采用网上后台管理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级“数字乡村”网站的协调、组织管理工作,健全维护机制,并在主管部门设定专门机构负责本级网站管理。乡镇要整合机关和农经、农科等事业单位,安排2-4人负责乡村网站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机构要建立技术保障工作机制,指定专门人员对“数字乡村”网站日常信息进行监控及安全技术维护,做好日常巡检和即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平台畅通有效。
第十五条 各地“数字乡村”网站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技术实力,从事“数字乡村”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各地要制定网站信息发布、考核、培训、奖励等工作制度,制定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发布等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级“数字乡村”网站的维护工作,对各级“数字乡村”网站信息发布情况和访问量进行统计和通报,并以此作为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在各级“数字乡村”网站上及时更新、发布下列信息:
(一)各地各部门概况概览;
(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三)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面向“三农”行政许可的事项、办理办法、办理情况;
(五)面向“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六)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农村教育、农村卫生、农村计划生育、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
(七)各种农业科技措施和农村市场信息以及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有关涉及“三农”的统计信息;
(十)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切实保证“数字乡村”网站发布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针对性和准确性,涉及全省“三农”工作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媒体进行报道的同时应及时报送情况,在省级网站进行实时发布,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编辑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从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各个环节上逐个把关,指定专人负责对拟上网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统一信息发布出口,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数字乡村”网站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部门内部事务或非重要的日常性活动信息;
(六)涉及版权未经许可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数字乡村”网站所设栏目,通过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报送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数字乡村”网站有关农业、水利、林业、扶贫、国土资源、教育、气象、农村统计等栏目信息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采集、审核和发布,综合性的栏目信息由农业部门商相关单位采集、审核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信息和涉农部门要组织专职采编人员,及时审核发布各级各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定时从有关部门、媒体和网站上采集相关信息,并导入相应栏目进行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数字乡村”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党委、政府主办的新闻媒体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数字乡村”网站要围绕政府“三农”工作重点和农民关注热点,逐步设置和开通领导信箱、网上信访、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留言板等互动性的栏目和功能,通过“数字乡村”平台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与农民群众进行协商和沟通,拓宽与农民群众的沟通渠道。
第二十六条 要强化互动性栏目的管理,及时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数字乡村”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厅、省信息产业办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数字乡村”数据中心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对分配给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登录帐户及登录口令要严格管理,登录口令要按规定设置并及时更换,严禁将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条 严禁将“数字乡村”网站上供各级各有关部门内部使用和参考的数据和信息对外公开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省农业厅、省信息产业办要对“数字乡村”网站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对“数字乡村”网站的数据信息要进行异地备份,各地对有关重要文件、数据和信息要作定期备份。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字乡村”网站互动内容的监管,对散布妨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要设立防范措施,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数字乡村”网站出现重大安全问题,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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