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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冬季扫雪铲冰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45:12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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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冬季扫雪铲冰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冬季扫雪铲冰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79号 印发时间:2005-12-30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冬季扫雪铲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淄博市冬季扫雪铲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方便市民生活,保持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扫雪铲冰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冬季扫雪铲冰预案。实行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制的原则,以义务清扫为主,采取专业与群众相结合、机械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清除冰雪。
  第三条市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区县、高新区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划分扫雪铲冰责任地段,并负责辖区内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公安交警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机关、驻军、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居民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的扫雪铲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白天降雪时,环卫部门应组织专业作业队伍、责任单位和个人随时清扫。夜间降雪时,主干道的冰雪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队伍在次日7:30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00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第六条环境卫生专业作业队伍清除主干道冰雪时,采用以机械除雪为主、融雪剂融雪为辅的作业方式。使用融雪剂除雪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酸碱度适中的环保型融雪剂,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堵塞交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要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及时清运冰雪,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第七条清除冰雪责任人无力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可以委托环卫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代为扫雪和运出,所需费用由该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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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走私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走私物品范围越来越广,走私数额越来越大,大案要案明显增多。不仅海上陆路走私严重,而且逐渐向内河渗透,空中走私活动也时有发生。今年1至6月,仅海关系统就查获国内企事业单位走私大案160起,其中案值在千万元以上的大案就有20余起。走私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地冲击了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和国家正常的对外贸易,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了国家形象。为了有效地遏制走私犯罪活动的发展势头,有力打击走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干警要充分认识走私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摆在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突出位置,务必抓紧抓好。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审判活动,推动反走私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对走犯罪分子,要继续贯彻执行从严惩处的方针。无论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走私,凡是构成犯罪的,都要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要重视适用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从经济上给犯罪分子以严厉制裁。
三、对当地查获的走私大案要案的审判,注重办案效果。法院领导要亲自抓好大要案的审理。对那些走私数额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内外勾结的典型案件,要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报道,以震慑犯罪,鼓舞群众与走私犯罪作斗争。
五、走私犯罪案件较多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审理走私案件的监督指导和调查研究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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