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1999-2001年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51:04 浏览: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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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1999-2001年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1999-2001年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1999年以来,全国烟叶产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和“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烟叶生产指导方针,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烟草部门的努力下,烟叶种植面积得到有效控制,连续四年烟叶收购量控制在国家计划内,总体上实现了三年压缩2000万担烟叶库存的目标,提高烟叶质量、调整烟叶结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烟叶工作先进单位。
为了鼓励先进,发扬成绩,进一步促进烟叶生产全面走向良性发展,国家局决定对在1999-2001年烟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云南省曲靖市等11个先进市(州)和云南省陆良县等25个先进县(市)进行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再接再厉,按照国务院有关烟草生产的总体要求,继续做好今后的烟叶工作,为烟叶生产全面走向良性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国家局号召全行业各单位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认真总结经验,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的烟叶工作重点,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狠抓落实,努力实现烟叶生产产销平衡,稳定良性发展。
附件:
烟叶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烟叶工作先进市(州):
云南省曲靖市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省楚雄州
贵州省遵义市
贵州省黔西南州
四川省凉山州
重庆市黔江分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
河南省洛阳市
陕西省安康市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烟叶工作先进县(市)
云南省陆良县、宾川县、弥勒县、石林县、南涧县
贵州省务川县、道真县、大方县
四川省德昌县
重庆市武龙县
湖北省浏阳市、宣恩县
湖南省浏阳市、龙山县
广东省南雄市
福建省武平县、宁化县、邵武市
江西省石城县
安徽省固镇县
山东省诸城市
河南省宜阳县
陕西省洛南县
黑龙江省宾县
吉林省大安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巴多斯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巴巴多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巴多斯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一致决定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巴巴多斯政府奉行的不结盟政策。
巴巴多斯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在各自首都为对立的建馆及其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巴巴多斯常驻联合国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陈楚(签字) 唐纳德.乔治.布莱克曼(签字)
一九七七年五月三十日于纽约
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商署发(1998)18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来客商和区内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投资开发我区旅游资源,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地县(市)各级职能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从发展我区旅游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出发,积极主动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服务。并依照本规定给予各种政策优惠,保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的认真落实。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外来客商指凡商洛地区之外的所有客商,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客商及区外的国内客商;第一条前款所列对象统称投资者。
第三条投资者可依以下形式投资开发旅游业:
1.以买断的形式取得旅游景点的建设机、经营权、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和经营;
2.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兴办各类旅游产品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3.购买、兼并、控股、参股、租赁现有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四条投资者在本区内开发各类旅游资源、兴办各类旅游企业需使用土地的,由县(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可按划拨形式有偿使用土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五家投资者参与本区内国有旅游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用途及其优惠计价收费标准,按照商地土管发(1998)20号文件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建设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经营期限按50-70年确定。
第七条为了保证投资者尽快收回投资,见全额投资建设的旅游景点,在投资收回前,除营业税外,所交的各种地方税收全额退还;投资收回后再减半返还5年;部分投资的按投资比例减免所得税。
第八条投资者购买国有、集体旅游企业产权或部分产权的,可实行一定让渡优惠。
1.购买资大于债的旅游企业产权,协议转让并一次性付款的,可在底价基础上优惠用20%。一次付款确有困难的,可先付45%的资金,其余部分在两年内付清。
2.购买资债相当的产权,按零资产收购,债随资走,收购方相应承担原企业全债务。
3,购买资不抵债的旅游企业,实行零资产以上债务剥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挂帐,由新企业的所得税返还逐年偿还。
4.旅游企业产权转让的收人,用于解决安置原企业离退休和在职职工外,可借给在本企业基础上改制的新企业连续使用五年,并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收取占用资。
5.企业出售中凡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评估、验资、交易等费用,按不高于收费标准一半收取;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税务登记、地籍登记及土地测验资、管理费,只收工本费。
第九条外来客商投资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兴办旅游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在其暂住户口所在地,享受本地区常住人口相同待遇,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应一视同仁,特别是其子女入托、上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可在暂住户口所在的学区内入托、入学,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对投资者在本区投资开发旅游景点及兴办的各类旅游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符合法律、法规的收费在通知企业时,应先告知地、县(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凡在我区投资开发旅游景点兴办各类旅游企业,在地区对外开放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下,实行“一厅式”审批登记注册,“一条龙”服务。对资料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批注册完比。对超越地区权限的投资项目,按以上程序审批后。允许先行筹建。随后由地区旅游办公室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外来客商在本区投资旅游业,办理居住等有关手续时,应尽量简便程序。保护外来投资者人身安全、资产不受侵害。不准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和“吃、拿、卡、要”’,一经发生此类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三 对于牵线搭桥引进外来客商来我区开发旅游资源或兴办旅游企业并取得成功的或直接引进资金的,由受益方按实际引进资金额或所办企业中的外来客商投资额一次性提取2-3%酬金,奖给中介人,允许受益方向中介人提供引进资金、技术的必要费用。
第十四条对于在我区旅游业开发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投资者,可以各种形式设立永久性纪念标志,予以褒奖。
第十五条除本规定外,县(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特殊情况制定或商定更为优惠的政策,达到引资开发旅游业的目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地区旅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