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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34:44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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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淮北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忠金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淮北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技奖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五)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六)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以及促进我市与外部科技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境外人员。
  第八条 市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技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及省驻淮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各部门推荐的项目、人选及全套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在《淮北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最终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市长签署。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3万元、1.5万元、0.8万元;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为10万元。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4月10日发布的《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6年2月3日发布的《淮北市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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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委


国家经委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8日,国家经委

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下达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后,申请去港澳办理印刷业务已基本上得到控制。但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了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若干具体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凡去港澳印刷的印件,都需经新闻出版署审批,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广东省委八办办理去港澳的手续;印件进口时,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并照章征税。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署会同海关总署拟订。执行中如有问题,报国家经委协调处理。
二、今后,对于和港澳出版机构合作出版、印刷,并运来内地要求免税的印件,或港澳赠送内地要求免税的印件,由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查,报送广东省委八办核准,各口岸海关凭证查验,免税放行。
三、凡经审查批准去港澳印刷的印件所需外汇,均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向管汇机关办理外汇支付手续(包括中央或地方外汇,国拨或留成外汇)。
四、内地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宣传部《关于制止在港强拉广告和随意印刷出版物的通知》和国务院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凡与外商勾结违反规定的,按逃汇处罚。
五、内地印刷企业要积极承担经过审查安排在内地印刷的印件。中国印刷公司、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轻工部馐印刷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三个公司)凡可自己完成的印件,均可直接承接。在印件数量不平衡的情况下,三个公司要定期协商,互相协作,搞好调度工作。协调工作由中国印刷公司牵头。
六、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批准的周转外汇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向国家计委办理借款手续。进口纸张、器材的种类、规格及数量由三个公司分别提出计划,统一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安排供应,并收取外汇及一定的手续费(人民币)。进口的纸张及其他器材可调拨一定数量由以上三个公司分别储存,以备印制批量小、交货快的印件时使用。印刷厂使用这部分进口纸张为客户印刷,可向客户收取相应的外汇。中国印刷物资公司收取的外汇(包括现汇和额度),因系周转用汇,故全额留用,供再进口纸张和器材使用。
三个公司需用的国产纸,请国家计委、轻工部纳入计划,指标划拨中国印刷物资公司,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负责分配。
七、有关外汇的调拨开户、使用范围等问题,由各印刷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执行。
八、经过审查安排在内地印刷的印件,如果在印刷质量、印制周期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内地承印企业有时需加班方能完成,职工加班后,应尽量安排倒休;实在倒休不了,需发的加班费在全厂调剂解决;厂内调剂不了,需多开支的少量加班费,必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此办法只适用于附件所列第一批承接经过审查安排在内地印刷的印刷厂(详见附件)。
九、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提出的有关流动资金问题,请中国人民银行核定落实。
十、到其他国家印刷的印件,按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的规定精神并参照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第一批承接经过审查安排在内地印刷的印刷厂名单
北京市(7个) 东北地区(1个)
1.北京新华印刷厂 辽宁美术印刷厂
2.北京新华彩印厂 华东地区(3个)
3.解放军1201工厂 1.南京彩色印刷厂
4.北京精美印刷厂 2.浙江新华印刷厂
5.北京市胶印厂 3.福建新华彩印厂
6.民族印刷厂 中南地区(5个)
7.文物出版社印刷厂 1.广州市红卫彩印厂
天津市(2个) 2.广东佛山粤中印刷公司
1.天津人民印刷厂 3.广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2.天津市胶印厂 4.武汉印刷厂
上海市(5个) 5.文字603厂
1.上海凹凸彩印厂 西南地区(1个)
2.上海人民印刷八厂 1.四川新华彩印厂
3.上海中华印刷厂 西北地区(1个)
4.上海美术印刷厂 1.西安新华印刷厂
5.上海市印刷一厂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

  “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精心规划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严把建筑原材料和部件质量关,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抓好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节能省地环保型工程。

  三、切实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施保修。

  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依法加强质量管理,是保质保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法制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等各项规定。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要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五、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

  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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