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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46:35  浏览:9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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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安徽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2002年在皖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报告》
(劳社字〔2002〕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
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安徽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ocument?RecordNo=325&ColumnName=%CD%BC%B1%ED&MultiNo=0&channelid=40543&randno=0.021821712148523464&type=bin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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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基一[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扫除文盲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教育任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扫盲教育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文盲人口大幅度减少,不仅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效提升了文盲人口的生活质量。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文盲人口的绝对数量还较大,扫盲教育依然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了适应新时期扫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部组织制定了《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了扫盲教育的基本课程设置和主要内容。现就贯彻《纲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纲要》的要求,审核本省(区、市)内的扫盲课程设置,该增加的要增加,该减少的要减少,以保证扫盲教育课程符合国家的规定。

  二、全面清理本省(区、市)内扫盲教育教学材料。按照《纲要》规定的内容,对本省(区、市)使用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年底前报我部备案。我部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报备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进行审核。地(市)及县组织编写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可作为地方课程的教学材料使用。

  三、对本地区民间团体及其他组织举办的扫盲活动或以扫盲为名义组织的活动进行调查摸底,对其教育教学材料不符合本《纲要》的,应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整改。

  四、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文字、图像、图表、插图等不同的方式开发扫盲教育教学材料。我部将组织专门力量组织编写通用性扫盲教育教学材料,并制作扫盲教育电视片。

  附件: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倡导全民阅读、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构建学习型社会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新时期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7〕22号)的有关规定,针对扫盲教育工作实际,制订本纲要。

  一、扫盲教育的课程设置

  扫盲教育的课程设置应以文盲学员需求为导向,以解决文盲学员迫切的实际问题为中心。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个人脱盲标准,结合各地在扫盲教育课程设置上的实际情况,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基本课程和地方课程两个部分。

  ——基本课程是属于扫盲教育课程的基础部分,体现国家对扫盲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扫盲教育的国家课程标准,也是个人脱盲验收的主要依据,各地扫盲教学材料的编写须覆盖基本课程的全部内容。

  基本课程包括《生活中的读与写》、《生活中的数与算》和《生活中的知与能》等三门课程。

  ——地方课程是各地在基本课程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地域特征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设的(乡土)课程,是基本扫盲课程的必要补充。地方课程的设置种类、是否编写教学材料以及编写标准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二、基本课程扫盲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一)《生活中的读与写》

  【地位和作用】

  公民应能正确地认、读、写、用最常用的汉字,基本认识次常用以上的汉字,阅读通俗易懂的书报文章,能写出最常用的便条,以便更好地进行日常社会生活交往,获得基本的文化素养和可持续的学习能力,这也是脱盲人员终身学习和有尊严地生活的基础。

  【教学内容】

  模块1:高频字和词

  1.正确地认、读、写、用最高频的592个汉字(见附表1);基本读准且会写次高频的358个汉字(见附表2);基本认识非高频的550个汉字(见附表3)。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增减一些汉字,包括:大小写数字;常用的计量单位、常用的方位名称、季节名称、时间概念、人物称谓、常用动植物名称、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常见食品、生产用品、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主要姓氏、本地特有字等。

  2.运用最高频的592个汉字进行组词,能基本理解日常语句的意思。

  3.会读、会写300个以上由常用字组成的常用词语,并理解词意,且能在口头或书面表达中较恰当地运用。

  模块2:阅读理解

  能够阅读涉及到日常生活的通俗文字材料内容,理解并领会材料的中心思想。阅读理解模块的教材内容主要包括:常用生产生活用品说明书、家庭收支账目、简单的交通图表、各种常用票据、安全常识、常见合同范文、书信、公告、启事、求职书、浅显的科普读物、通俗易懂的名言警句、一般报刊文章,等等。

  模块3:常见应用文写作

  能够运用所学的常用汉字填写常见单据(如存款、汇款与包裹单、发票等)和格式合同,基本能写符合要求的借条与收条、简短的书信与申请书、简短的自荐书、证明等。

  模块4:汉语拼音初步

  了解汉语拼音与汉字读音的关系,认读声母表(了解字母的形体、名称和排列顺序)、声母韵母表(声母和韵母的拼写和注意事项)、声调以及能借助汉语拼音认读汉字。

  模块5:字典的使用

  可以利用字典等工具进行扩展练习,基本能使用音序查字法或部首查字法查找常用字或词。

  (二)《日常生活中的数和算》

  【地位和作用】

  数与算是经常遇到的生活问题,是家庭和个人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和助手。学会了基本的数与算,可以给扫盲学员在收入支出、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计算提供帮助,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教学内容】

  模块1:加、减、乘、除

  认读与了解数字以及最常用的数学符号,了解加、减、乘、除的基本含义及用途。

  模块2:计算器

  能利用计算器进行简单的加、减、乘、除运算的操作。

  模块3:计量工具

  1.了解货币、重量、长度、面积、体积等的基本含义、单位和相关换算。

  2.学会认识日历、钟表等时间工具,了解有关的计算和换算。

  3.了解温度计、电表、水表、气表的用途。

  模块4:家庭理财

  1.了解有关利润、利息、折扣的含义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2.了解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和增收节支对于家庭理财的重要性及相关知识。

  3.学会简单的家庭收支记账,了解收益核算的有关知识。

  模块5:技术性计算

  了解面积计算、体积计算和稀释配比计算的意义和用途。

  (三)《生活中的知与能》

  【地位与作用】

  《生活中的知与能》以生活为依据,在文盲学员语文学习的基础上,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必备的知识与技能,旨在帮助文盲学员维护自身生存权力和生活尊严,进一步提高其生活质量,增强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能力。

  【教学内容】

  模块1:家庭生活

  1.家庭成员、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的意义和关系处理的注意事项。

  2.了解优生优育与子女教育的有关常识。

  3.了解银行储蓄、贷款、家庭保险的基本常识及注意事项等。

  模块2:卫生与健康

  1.了解人体自身的结构、位置以及各器官主要作用。

  2.了解有关妇女卫生与五期(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健知识。

  3.了解卫生与健康、环境与健康的重要性。

  4.了解合理的食物搭配,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以增进身体健康。

  5.掌握常见疾病和急救简单常识,有病及时就医的重要性,以及肝炎、狂犬病、艾滋病、禽流感等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6.掌握一些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和相关常识。

  模块3:电的常识

  1.了解居家生活中家用电器的基本知识,懂得如何保养、维护家用电器。

  2.知道怎样安全用电,学会正确处理用电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3.了解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生活与生产的用途,懂得最基本的操作程序。

  模块4:出行须知

  1.明确交通出行安全的重要性,了解基本的交通规则、常见交通信号与符号。

  2.了解飞机和车船乘坐的基本知识及注意事项,了解时刻表的用途、购票程序、防盗防骗常识等。

  3.学会辨认城市常见的公用标志与安全标志,如:公共厕所、医院、公用电话、入口、出口、剧毒、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触摸、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触电等。

  4.知道紧急情况下如何拨打求助电话与报警。

  模块5:公民常识

  1.了解国徽、国歌、国旗、首都;了解婚姻法、土地法、村民自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条例中的主要条款与内容;树立遵章守法,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观念。

  2.了解外出务工正确的求职途径与方法;知道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清楚务工人员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时,知道如何拨打举报电话;当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能寻求正确的解决办法与途径。

  3.掌握最基本的社会交往礼仪,了解仪容、仪表和仪态,如着装、言谈、交往等常识。

  三、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材料编写要求与管理

  1.基本课程是开展扫盲教育必须开设的课程,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材料编写必须遵循本纲要的要求。

  2.以民族语言进行扫盲的地区,基本课程的开设种类以及教学材料的编写等,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民族语言文字脱盲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扫盲教学材料除纸质课本外,还可编写或绘制小册子、活页、图片、标本以及相关的视听影像资料等。特别要重视开发、利用社区教学资源,尽可能为文盲学员提供丰富多彩的学习素材。

  4.编写扫盲教学材料要遵循思想性、科学性、实用性、时代性、发展性等原则。教材体例要根据具体内容和使用情况灵活选择;内容尽量做到精练明了、通俗易懂、易教易学;呈现形式可以用文字、图像、图表、插图等不同的方式来表达;文字表述也应力求生动活泼,语言结构简单明了;版式设计要新颖活泼,美观实用,富有吸引力。

  5.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编写扫盲教育教学材料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参考本纲要的相关规定执行。

  6.各地编写的基本课程的教学材料应报教育部备案。


 附表:1.高频字.xls(592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21398.xls
     2.次高频字.xls(358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30124.xls
     3.非高频字.xls(550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40923.xls
危险犯及其未完成形态之浅究


在现有的刑罚理论中,危险犯理论已是一种十分显见和引人注目的理论现象。危险犯的理论和法律鉴定,危险犯的刑罚理论是否科学等一系列的问题的研究对于危险犯的定罪量刑、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案,都有着十分大的意义。正确的理论前提是我们对某一问题进行研究并得出正确结论的最基本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本人从危险犯的基本理论问题出发,同时涉及其为完成形态问题,力求陈述各学家之说,综合以述之。

一、危险犯理论透视
谈及危险犯,我们必然涉及到其概念等理论问题。而这,正是法学家争论的一大焦点所在。学界大抵有如下三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把危险犯定义为——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这是我国目前学界和法界的通说。
2.第二种观点认为危险犯是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判断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施行为人所实行的危害行为是否达到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
3.第三种观点认为危险犯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或者说是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危险结果构成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
本人认为,上述几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
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的刑法规定不同,此些国家可以认为其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以既遂为模式,构成要件其实也就是既遂的要件,行为成立犯罪往往即时成立既遂。他们可以说危险的发生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也可以认为它是既遂的标志。而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对预备犯、未遂犯的处罚只限于分则得特别规定,而是在总则的中规定原则上处罚所有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据此,笔者认为,我国规定罪与罚的分则性条文不是针对犯罪既遂,而是针对犯罪成立的。犯罪成立并不等于犯罪既遂,而是包括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即使是有既、未随之分的故意犯罪,刑法分则也不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我国的刑法分则都是前部分陈述罪状,后部分再是法定形模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预备犯、未遂犯原则上都应负刑事责任,把这一精神灌输到分则中,得到的结论是分则中的规定是针对犯罪成立,而不是针对犯罪既遂的。
前述中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危险犯是危险性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的犯罪。而这种定义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危险犯是以危险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二是“以危害行为造成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任何犯罪都是具有侵害法益危险性的,都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并不是危险犯的本质特征,可见一种涵义并没有准确划定危险犯的本质特征。而依照第二种含义,危险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犯罪可能成立;若未造成危险,则犯罪不成立,这本来是对的。但是,该论者有指出,判断其既、未遂的标准是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如果未造成危险状态,成立犯罪未遂,这显然是前后相矛盾的。可见第二种观点也不科学。
至于第三种观点,论者认为危险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又认为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志,如未发生危险状态,则成立未遂。然而这种观点只适合于日本台湾等地区,并不适用于我国犯罪论的体系以及立法的特点。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就意味着犯罪的成立,反之,缺乏某已构成要件则犯罪不成立。也正如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而非判定犯罪既遂的条件的结论。可见第二种观点也是不严谨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危险犯定义为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出现为犯罪成立必要条件的犯罪较为科学。它又如下几个优点:
(1)、符合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危险犯以危险的发生为成立条件,即是说,当行为不足以造成危险时,不成立犯罪。
(2)、符合我国的刑罚理论。犯罪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犯罪成立需要哪些法定要件,并不要求回答犯罪形态的问题,也即说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危险犯以危险的发生未构成要件,危险不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这正符合我国的刑罚理论。
(3)、再者,该种定义有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中止犯罪。

二、危险犯和行为犯、结果犯的关系探究
说到危险犯我们会很自然地谈到其出处即为什么要划分危险犯,那也就必然涉及犯罪的划分问题。因此呢我们必然要了解危险犯和行为犯、结果犯的关系问题。
危险犯的概念以上已有论及,而从危险犯和行为犯、结果犯的概念可以看出,要弄清几者关系。首先要弄清犯罪结果的含义。谈到危险结果(又叫危害结果)的含义,学界可谓观点纷呈,莫衷一是.代表性的有如下三种观点:
1、第一是指危害社会的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侵害。
2、第二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3、第三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
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一切犯罪都能给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或言“一切犯罪行为都必定有其犯罪结果,犯罪结果”。
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一切犯罪都能给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换言之,“一切犯罪行为都必定有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这个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按照此种观点,一切犯罪都是以犯罪结果为犯罪构成条件的犯罪,即一切犯罪都是结果犯。果真如此,把结果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意义何在呢?可见第一种观点对犯罪结果的定义过宽,此外,它也只是笼统地说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损害,这容易引起犯罪结果与社会危害性这两个概念的混淆,因为社会危害性即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实际上,危害结果虽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或大小,但并不等于危害本身。前者是行为造成的具体事实,而后者是行为的本质特征。
第二、三种含义的分歧关键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只限于现实的损害。危险犯不是行为犯,而与实害犯同是结果犯,因为危险犯也需要有一定的结果,只是他要求的结果是某种状态而实害犯要求的结果是实际的损害而已。而观点二则认为结果犯仅是实害犯,一样不可取。
我认为,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意造成的是既损害事实。危险犯是以行为导致的危险为构成要件,但并不以实害结果为要件。因而,危险犯不属于结果犯,二是行为犯的一种,即行为犯是危险犯的上位概念,除了危险犯外,行为犯还包括其他形式的行为犯。结果犯仅指实害犯。

三、危险犯的未遂问题
危险犯对于量刑的作用与意义,是危险犯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一旦被认定是危险犯,就可以不要犯罪结果而认定既遂。传统对既、未遂大致有“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犯罪构成说”。
“目的说”认为未遂或说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实现其犯罪目的,即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是既、未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结果说”则认为是否造成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是既、未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构成说”认为犯罪的行为没有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构成是否齐备应是犯罪既、未遂的主要标志。然而,上述几种观点的都或多或少存在缺陷。
1、“目的说”的缺陷在于单纯的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出发,忽视犯罪目的与犯罪结果在本质上相联系、相一致的特点,以致会在犯罪结果已经出现、并且已经满足了某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下,仍然得出犯罪目的未出现而得出未遂的错误结论。
2、“结果说”又单纯从客观角度出发,忽视了在直接故意中,犯罪结果只有和犯罪目的的性质以及犯罪构成的内容相一致时才具有法律意义的属性,以致脱离主客观相一致的原理,得出凡是出现危害结果都可以认定既遂的错误结论。
3、“构成说”则把犯罪构成看成是可以脱离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而单独存在的单纯行为的法律规定,以致得出即使没有出现为犯罪目的所包容的结果和没有实现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仍然可以构成既遂的错误结论。危险犯的既遂理论正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我们看到的传统的危险犯理论通常被放置于直接服役犯罪之中加以论述的,并被认为他不要求犯罪结果既可构成犯罪既遂。但这种理论始终回避作为直接故意的危险犯的目的所在和危险本身完全有可能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事实,于是要么把危险状态看成依附于行为,而这种行为一部要求有犯罪结果,要么就把它看成是一种犯罪结果,危险犯既遂也是以结果为条件的既遂。笔者认为,诸如破坏交通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等所谓的危险犯,同样应受到直接故意犯罪既遂、未遂原理的制约。
综上所述,尽管危险犯等问题学界一直以来就颇有争议,但这更促进我国的法制的研究,对于法律的健全以及法治社会建设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廖纪源 samyaft2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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