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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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11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废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纪律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纪律规定》的通知
湖委办[2004]27号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湖州市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13日
湖州市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
廉洁从政若干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行为,树立良好形象,不断增强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更好地为领导干部和基层服务,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为市级领导干部服务的秘书、司机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办公室主任等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一)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准有同中央和省、市委不一致的言行。
(二)不准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三)不准参加各种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或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第四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一)切实增强保密观念,严守保密纪律,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说的不说。
(二)不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事情,不准泄露机关工作秘密。
(三)不泄露、传播组织尚未公开的信息,不泄露领导干部的活动情况、工作意图和在讨论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意见或参加重要会议及活动时尚未公开发表的讲话等。
(四)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第五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纪律和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淡泊名利,谨慎检点,廉洁自律。
(二)不准插手干部选拔、人事安排或为跑官要官者提供便利和伸手为自己要官;不准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资采购、有偿中介等经营性活动;不准接受或代领导同志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在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长期借用、占用各种公共财物;不准干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正执法执纪;不准借用领导名义打招呼要求办理违背组织原则和政策的事情或打着领导旗号为个人、亲友谋取任何私利;不准向领导同志提供假情况、假数据,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为领导及领导的配偶、子女、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三)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和领导意图行事,做到尽职不越位,办事不越权,帮忙不添乱。
第六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做到谦虚谨慎,乐于奉献,时刻保持不骄不躁的作风;要忠于职守,强化服务,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地为基层和群众服务,设身处地维护领导同志良好形象;要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学习和集体活动,自觉接受领导、组织和群众监督,不得当特殊公民、特殊党员。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办[2005]15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聘请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政风评议工作,加大对市政府机关政风建设日常监督评价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平时监督评价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在每年集中评议的基础上建立由政风监测员组成的日常监测评议网络。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淮府办[2001]7号)精神,参照《淮南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员规则》(淮府办[2002]100号),为保证政风监测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切实有效地做好政风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试行)。
一、政风监测员聘请对象
市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的聘请对象为: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各类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区区属企业、外来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各县区民主党派、无党派及教育、科技、新闻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各县区政风(行风)评议办公室负责人。
二、政风监测员基本条件
市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关心政风建设,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能、行为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作风踏实,公正廉洁,坚持原则;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风建设的日常监测工作。
三、政风监测员聘请及管理
(一)市政府机关政风监测员由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委托各县区人民政府选聘,每二年聘请一次。县区人民政府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提出人选,征得本人同意后,送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审定。
(二)政风评议期间,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协调安排政风监测员的工作,委托各县区负责政风监测员的管理与监督。
(三)政风监测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可及时中止其监测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风监测员资格。
(四)政风监测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政风监测员的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四、政风监测员主要职责
政风监测员具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风评议工作部署,对市政府机关的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日常监测。
(二)参加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活动。
(三)全面、准确、客观地收集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反馈。
(四)按照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工作的总体安排,综合分析和评价市政府机关被评议单位的政风建设状况。
(五)办理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与政风评议活动相关的工作事宜。
五、政风监测员守则
(一)认真履行政风监测员的职责,服从政风评议工作的安排。日常监测中了解和掌握市政府机关政风建设中的问题,在向有关部门通报反馈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市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公室。
(二)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能以偏概全,或以虚假事例作为监测评价的依据,影响监测结果。
(三)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形象,不得利用政风监测员身份与被评议单位拉关系、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参与用公款消费的娱乐活动等。
(四)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泄露反映问题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