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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14:11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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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328号



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并报部公路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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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1年5月)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公路基础设施的完好程度、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将会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重要影响。为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努力构筑科学、高效的现代化公路管理体系,发展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努力实现公路管理的法制化、信息化,公路养护的科学化、现代化。为了切实提高公路养护与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网的完好畅通,更好地发挥公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方针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方针

公路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

(二)工作原则

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坚持以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为基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把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一步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3.坚持依法治路,推进公路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4.坚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切实加强行业管理,着力引导公路养护工作向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和公路养护质量。

5.坚持科技兴路,借鉴世界各国养护管理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公路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大力推进公路管理信息化进程。

6.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帮助和扶持西部地区及贫困、边远地区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确保干线公路安全、畅通的基础上,加强对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路网整体水平。

7.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资源。积极推进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强化安全行车保障,加强环境保护。

8.坚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铺路石”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技术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的职工队伍。

二、主要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公路网总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公路养护技术进步主导作用显著增强,公路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明显缩小;公路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到2010年底,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1.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全国基本建立起精简高效、职能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办事规范的新型公路管理体制。

2.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3.建立形成较为完善的公路管理行政法规、养护技术规范体系,适应依法治路、规范管理的需要。

4.全国国省干线公路总里程中,二级以上(含二级)技术等级的比例不低于60%。国省干线公路总里程中二级以上(含二级)技术等级公路每年的提高比例,东部省份不得低于2%;中部省份不低于1.5%;西部省份不低于1%。

5.全国国省干线公路中高级、次高级路面铺装率达到90%以上,其中东、中部省份分别达到100%和95%;西部省份每年递增的比例不小于3%。

6.全国新增GBM工程实施里程10万公里,创建10条部级国道文明样板路,使全国75%的国省干线公路达到GBM工程标准。

7.全国国省干线公路平均好路率达到88%,全国公路平均好路率达到80%。

8.国省干线公路上的水毁路段年修复率达到95%以上,水毁路段的灾害重复发生率下降到5%以下。

9.加大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力度,逐步改造国省干线公路上的老旧桥梁,到2005年基本消灭国省干线公路上的危桥。

10.国省干线、旅游公路和口岸公路及重要县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达到清晰、齐全、醒目,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一般县乡公路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指示标志。

11.到2005年全国的高速公路、60%的国道和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实现绿化。到2010年,力争全国所有可绿化的公路全面绿化,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色通道与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

12.建立起统一、高效的部、省、地三级公路数据库,并建立起一整套公路信息传输、维护、更新制度,初步实现公路管理信息化、决策科学化。

13.加大路政管理工作力度,到2005年,基本完成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用地的土地确权或登记工作,路政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公路穿越城镇、村屯路段脏、乱、差现象得到根本遏制,基本杜绝超限运输车辆非法使用公路。

14.在确保国道、省道、绿色通道无“三乱”和畅通的基础上,到2003年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所有公路收费站和检查站做到设置规范,管理有序。

15、改善公路管理职工队伍知识结构,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到2010年,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中大学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90%;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中中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工作措施

(一)正确处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三者的关系,充分认识加强公路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指导思想。要充分认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既是保持路网技术状况,发挥公路服务功能的重要保证,又是改善和提高现有公路网技术状况,实现交通运输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和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要象抓重点工程建设一样,把它抓紧抓好。要根据今后十年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认真研究制订本辖区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在资金安排上要合理确定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投资比例,优先保证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要及时研究、解决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保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快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科学、高效的公路管理体制是做好公路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必要条件。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已具一定规模,公路运输网络已初步形成。为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现行管理体制的不足与弊端,从公路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快改革步伐,尽快建立精简高效、职能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办事规范的新型公路管理体制。当前的主要任务:一是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一厅一局”的机构框架。公路管理机构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责;二是要根据公路行业的自身特点,结合贯彻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从有利于公路事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科学界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路网管理的职责;三是要按照“统一、高效”的原则,强化公路管理机构对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公路法》的规定,严格区分收费经营和收费还贷两种不同性质的收费公路。对经营性收费公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立经营公司,实行规模化经营。同时要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强化行业管理,规范投资者的经营行为,提高其服务水平;对还贷性收费公路要按照“合理布局、统一管理、规模运营”的发展思路,转变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集中管理。

(三)深化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公路养护运行机构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投资与效益的统一,提高现有路网的服务水平。当前,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公路技术状况也不平衡,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坚决,步子要稳妥”的原则,创造条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培育和发展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将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适宜于企业化运作的工程队、运输队、生产厂站和服务机构等与公路管理机构分离,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对原有的道班、工区进行合并、重组,扩大规模,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机械设备,将其培育成“规模适度、技术先进”具有一定竞争实力的养护生产企业,逐步推向市场。积极争取必要的税费政策,对公路养护企业进行扶持,为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积极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公路养护企业、养护机械租赁中心等进入养护市场。逐步建立养护生产企业的资质评价和认证制度。

2.改革公路养护投资方式,全面推行定额养护和计量支付。公路管理机构要采取公开招标或内部竞标的方式,选择养护生产企业。新建成的公路原则上要采用市场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养护力量进行养护。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单位的管理要逐步实现合同管理。同时要大力推广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实现养护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

3.改革人事用工制度。公路养护生产企业不再套用事业行政级别,企业可自主根据生产岗位的不同特点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形式和条件,并以合同方式进行管理,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择业机制和经营者择优录用的竞争上岗机制。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实行定岗定员,全面推行干部聘任制。要强化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做好对落聘下岗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

4.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建立起一整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评价办法和检查制度,如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办法、养护定额编制办法、养护质量检查制度、评价标准等,使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工程管理和行业管理时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管理中的人为因素,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

(四)完善公路管理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路,增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1.严格执行《公路法》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据此依法行政,以法治路。要重视和加强《公路法》配套法规的制订工作,尽快建立起以《公路法》为龙头的公路法规体系。

2.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建立一支管理统一,行为规范的路政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应履行的职责、工作程序等开展工作。

3.加强对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要制定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范,提高路政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快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提高路政执法水平,并建立一整套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不称职的坚决予以清退。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的公路路政管理执法队伍。

4.强化路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路产、装备、路政处罚、路政复议、路政诉讼等档案,并制定严格的档案更新、保存等管理制度。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认权属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尽快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清理、勘察、登记造册和确权工作,明确用地界线。

(五)合理安排公路养护工程,全面提高公路服务水平。

1.强化公路标准化、美化和管理规范化建设,继续组织实施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以进一步带动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上一新台阶。各地要根据部的统一规划,制定出本辖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精心组织,逐年落实。

2.加强预防性养护、周期性养护,促进公路实现良性循环。要通过路况调查,分析公路技术状况的演变,因地制宜地确定合理的路面使用周期,据此安排周期性养护工程计划。各地每年安排的国省干线公路大修里程应不少于干线公路总里程的5-8%,中修里程不低于8-10%。

3.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桥梁的使用状况。并对危险桥梁及时进行改造和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公路标志、标线设置规划,逐年加以实施。对安排大中修工程和改造工程的路段要同步完成标志标线的完善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利、可靠的公路交通条件。

5.增加对公路灾毁防治工程的投入,把公路灾毁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力求避免同类灾害在同一路段一再重复发生,并努力做到当年灾毁当年恢复通车。

6.坚持和完善公路检查制度。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公路养护质量、服务水平检查评定标准体系,完善各级公路检查评定制度,加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路况的检查、监督力度,促进路况水平的全面提高。

(六)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在“九五”推广应用CBMS和CPMS的基础上,利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加强公路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研究、推广实用性的公路数据库,并实际应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实现公路信息化管理的跨越式发展。

2.通过政府引导、院所参加、企业投入的方式,加大公路养护技术研究力度,积极研究、开发先进、实用的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应用现代科技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结构,全面提高公路养护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3.大力推广科学、实用、技术成熟的研究成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步伐。

4.按照部确定的《公路养护标准规范体系》的要求,重视和加强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按先急后缓、先主后次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建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体系。

(七)加强县乡公路、国边防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改善行车条件。

县乡公路和国边防公路占我国公路总里程的80%以上,对改善路网结构、巩固国防、发展区域经济有着举足重轻的作用。各级交通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县乡公路、国边防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改变目前“只建不养”的非正常现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明确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职责,强化行业管理的手段,从抓规划、标准规范、信息资料、技术指导、监督服务等方面做好对县乡公路的行业管理。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同时,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县乡公路工作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使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国边防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军地双方的协调和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养好、管好公路及其设施。

(八)重视和加强公路绿化工作,全面推进公路绿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公路绿化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精神。在做好公路绿色通道建设的总体规划,明确标准的基础上,依靠各级政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到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工程中去。对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要把绿化工作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对已有公路,在公路管理机构增加绿化投入的同时,可采取国家出苗、沿线群众承包造林管护、收益按比例分成的做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公路绿化工作,全面推进公路绿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九)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公路养护管理行业的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公路养护部门点多、面广、线长等方面的优势,以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市场为依托,努力向其它行业扩展,广开门路,大力提倡和发展第三产业。要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分流部分冗余人员,为公路养护管理行业的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十)切实加强公路渡口管理,严格执行《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实现所有水域上的公路渡口管理规范、秩序井然、安全渡运。

(十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公路交通量观测工作。要将公路交通量的观测工作纳入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范围,从资金、人员、设站规划等方面保证交通量观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年度工作计划中,要充分利用交调工作所取得的数据,做好数据的分析处理工作,提出所辖范围的国、省道交通情况分析报告,满足公路规划、设计、科研、养护和管理等工作的使用要求。

(十二)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思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养护生产单位不仅要在养护施工过程中重视环境保护,加快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养护施工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还要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公路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如营造防尘、防噪、防眩的公路绿化林带,设置服务区污水排放处理装置,逐步完善公路沿线的大气、噪音、地面水监测系统等,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完善公路环保措施等。

(十三)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向纵深推进。坚持开展以明查暗访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纪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从社会上聘请义务监督员,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机、车主的投诉和社会反映的“三乱”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社会影响大的事件,要公开曝光,决不护短。确保国道、省道、绿色通道的畅通,巩固公路绿色通道和国省干线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建设成果。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思想不松,组织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要求,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向县乡公路推进,努力实现全国公路基本无“三乱”。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强化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要严格执行收费站点设置的审批制度,健全收费站点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主管部门、收费单位、批准文件、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六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征收队伍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依法征费、文明服务、按章处罚,使公路收费站点真正成为向社会展示交通部门精神文明的窗口。

(十四)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1.要采取积极措施,营造良好环境,吸收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干部职工队伍,改善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带动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特别是要吸收和培养一批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充实领导干部队伍,努力造就一支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精神,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扎实业务功底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

2.通过举办长期的培训班、脱产半脱产进修、业余培训等多种形式,对职工队伍进行科学文化、岗位技能、知识更新的教育,使职工队伍素质跟上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3.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在职工中大力弘扬无私奉献、顽强拼搏的行业“铺路石”精神,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今后十年,我国将全面实施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部署,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公路养护管理事业走向现代化的起步时期。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公路交通部门的全体干部职工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真抓实干,以科学的态度,求实及无私奉献的精神,为实现公路管理法制化、信息化,公路养护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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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政[2007]55号)《2007年第2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安全健康发展,防止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以压缩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 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厂在改装时应选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气瓶)》企业生产的车用气瓶,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进口车用气瓶。

第四条 车用气瓶安装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一级安装许可资质的汽车改装企业实施。并经马鞍山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五条 车用气瓶必须具有完整的出厂资料,包括:车用气瓶、高压管线、阀门等产品合格证(原件),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和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资料。改装铭牌应固定在汽车尾部显著位置。

第六条 出租车用钢质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2年,公交车及其他车用钢质气瓶首次检验周期为3年,从取得气瓶使用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 改装和整车出厂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由使用人直接或委托改装企业持《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监督检验资料及有效期内的车用气瓶检验报告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填发《气瓶使用登记证》和领取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标志。

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第八条 车用气瓶应当定期检验。检验工作由取得相应气瓶检验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单位不得从事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的检验工作。

使用人应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

第九条 《气瓶使用登记证》应随车携带。公交车、出租车和轿车应将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标志贴在车辆前排右档风玻璃内侧。

第十条 安装在车用气瓶上的附件(如易熔合金塞、瓶阀等),应由原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负责更换。

第十一条 出租车用气瓶的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公交车及其他车用气瓶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

超过使用年限的车用气瓶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检查,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对无气瓶使用登记证、超过检验期和存在明显损伤的气瓶不得进行充装。

第十三条 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四条 车用气瓶使用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须的安全作业知识。

第十五条 车用气瓶使用人应对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超过使用期的气瓶,应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 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单位对改装质量负责。实行改装运行后3日内回厂安全质量检查和每季度回厂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用压缩天然气车辆安全运行。整车出厂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保养可委托我市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压力容器安装资质的企业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维修应到我市取得国家质检总局一级压力容器安装许可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其他汽车维修单位不得承接维修涉及车用压缩天然气系统的业务(气瓶、管线、阀门等)。

第十八条 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报废后,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随车报废。

随车报废、到使用年限及经检验不合格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应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下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在进行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年检时,应查验《气瓶使用登记证》,对无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车辆,不予年检。

第二十条 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途径
                   ——以有效实现自治权为研究视角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我国民族团结繁荣有很大促进作用。但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族自治地区的有效自治尤其是自治权的实现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出发,分析了自治权在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得出了以保障民族自治机关充分行使立法权、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完善民族法制体系为主要手段来科学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权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幅员辽阔的国家,各民族平等、团结与繁荣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很受到关注。自从1947年5月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逐步得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的保障。它是国家的统一与民族地方自治的结合,也是国家民族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共同体现。该制度对多民族国家尤其对民族自治地区意义重大,《民族区域自治法》亦被当地人们誉为“小宪法”。但是在现实的自治机关运作中,民族自治地区与一般行政地区并没有很大区别,《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没能得到充分得发挥。不禁引人深思。本文试图从宪法与行政学的角度来论述以上问题并探讨解决的途径。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创造运行的,是一种相当特殊的民族自治制度,其特征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也就是说它既不是单纯以民族为单位的民族自治,也不是自治区域内所有民族都自治的区域自治,而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在本自治区内的自治。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不会使民族自治地方权力过大,同时给了自治地方聚居的少数民族一定的自治权,让他们体会到当家作主的地位,妥善得处理了民族关系问题。

  二、民族地方自治权的概念与性质

  自治权简而言之就是一种自治的权力。我们可以将自治权理解成:在一个社会团体内,由其成员自己制定相关章程行使权力主体的约束、支配权力客体的能力。而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都是在这个社会团体内部,也就是说它的本质就是社会团体内部权力主体通过制订相关章程自主管理的一种能力。

  由于我国采取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自治权在地方治理中便较难体现。而我国又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给了自治权存在与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拥有比一般地方政府较为广泛的自治权。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自治权与一般的自治权有着很大的区别。自治权在我国的概念可表述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它法律授予和规定的权限内,结合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地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的民族权力和国家权力。[1]也就是说自治权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有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又有管理本地方事务的权力,是民族自治权力与地方国家权力的叠加。

  三、民族地方自治权的体现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比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在成立以来就制定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许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2)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法令[3]。(3)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4]。(4)经济文化事业自主管理[5]。(5)所辖区内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的自主管理[6]。如湘西州自土司王朝制度开始,因茶树的多种功效,土家族苗族人民一直偏爱于它,于是州内山坡遍植茶树,现今各经济林木的种植冲击了茶树的生存。湘西州永顺县下政府尊重当地人民的习惯,出台了关于保护茶树的相关规定。(6)自主管理财政[7]。(7)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8]。如湘西自治州经常举行土家社巴节和苗族九九节等大型节日庆祝活动,发展土家织绵、苗族鼓舞等民族艺术。制定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等相关单行条例。(8)自主使用发展语言文字[9]。(9)培养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才和任用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的优先权[10]。如在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文件《关于湘西自治州2001——2005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在各机关党政干部中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应占的比例和大办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10)自主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11]。如州政府出台了《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的意见》等政府文件进行相关管理。

  四、自治权行使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实际政府与人大工作运行中,民族自治地区与其它行政地区区别不大,自治权表现并不充分。邓小平早就曾指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得到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12]要实现民族自治,经济自治是很重要的方面,只有经济发展起来,实现其它方面得自治才有基础。自治权的行使主要表现在制定自治条例上和单行条例上,或者颁布实施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人民习惯的政府规章。但从自治地方制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可看出,现在自治地方主要是以保护当地少数民族民风民俗或自然环境为主要内容,绝少涉及政治经济等实质方面与其它行政区域不同的内容,更不敢行使对上级法令命令的变通和停止执行的权力,而这点却是自治确实在实现得最好体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明确规定保护少数民族习惯,因而这不可能与上位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也就不存在自治权最大限度发挥的机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就名存实亡。

  五、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即怎样拥有广泛现实的自治权

  (一)保障民族自治机关充分行使立法权

  综观整个立法要素,最关键的是“人”这一要素。但是实践中由于经济因素和地方固有的利益集团的阻挠,立法机关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参政议政的高素质人才很少,不能吸引人才或者即使引进人才,但由于不能融于新的环境而被排斥或同化。因此,建立人才引进和保障机制尤其显得迫在眉睫,并且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在立法内容方面,也有很多尴尬之处:

  (1)民族法规大都为原则性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可操作性差,以至于规定可自主变通执行而不能变通执行。因此,建议中央立法尽量对民族自治条款作详细的明确的规定。

  (2)立法数量多,但是质量差,民族特色不鲜明,大量重复立法,很多与上位法雷同,上位法规定的该细化的原则性规定被大量引入立法之中,这样必然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必须选好立法项目,立法调研要深入实际,立足与现实,关注热点重点,不能搞书生立法。

  在立法过程中,公民不能够参与到立法上,一方面由于很多公民法律知识不够,另一方面没有建立这样的机制。因此,有必要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而且引入立法听证,立法助理,立法公开公告等制度,是公民有机会参与立法活动,提出意见。

  在实施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缺乏监督机制。要加强立法监督,对立法内容进行审查,是否与上位法冲突。在执行过程中加强上级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和财政自主管理十分重要

  在自治权力的众多体现中,经济自治权是实现其它权力的基础,无疑是很重要的一种。虽然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经济自主权和自主管理财政的权力。但是,过去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注意不够。今后应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主性要求。财政自治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1980年以来,中央对民族地区实行了新的财政体制,先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后又发展为“划分税利,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根据这个规定,收支全部留归自治地方,支大于收的差额,由国家统一核定一个基数,给予定额补助,每年递增10%。但这一政策在1987年的财政体制改革中消失[13]。在现行的分税税制财政体制中,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照顾通过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体现出来。如按分税制的规定,中央收入为关税、海关代征消费和增值税,中央直属企业所得税与中地共享税中消费税的75%等,而地方则收入不包括中央直属部门的营业税、地方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与消费税的25%等。[14]这就把民族地区原有税源中的大部分纳入中央,减少了地方的财政收入,使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的依赖性更大,而又实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政策,民族自治地区地方政府想有效实行自治便更加难办。实行分级分税制后,地方财政收入就主要依靠地方工企业的税收。但是民族自治地区多在偏僻落后的地区,很难掌握到高新技术和吸引大批优秀人才,工业与企业经营状况不理想,税源不稳。而民族自治地区地理气候条件复杂,其行政管理、文教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又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从而使地方的财政更加捉襟见肘,也无力支持地区民族企业的发展,形成恶性循环。而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又存在很多不合理因素,如不能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实行两税超基数返还规定,这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这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便十分不利,反而容易进一步扩大与其它经济发达地区的差异;现行转移中多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一般转移支付很少,这不便于地方自主统筹安排资金,而且自治地区的经济实力与人才条件相对落后,无力与其它地区争取到专项项目。因此,在当前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发展关键时期,中央应给予其财政上的更大优惠。如中央应对民族自治地方在税目、开征范围和减免等方面应给予一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调整分税制中上交中央财政的比例,多进行一般转移支付或者特意下拨适合民族自治地区实地情况的专项资金等,以增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自给和经济自治能力,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实现民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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