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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59:34  浏览:8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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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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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启始期限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企业管理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宗教文化出版社
  经济管理出版社
  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共党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中央文献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中国工商出版社
  中国工人出版社
  中国青年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税务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国城市出版社
  中国摄影出版社
  中国长安出版社
  中国戏剧出版社
  中国地图出版社
  科学普及出版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中国计划出版社
  冶金工业出版社
  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发展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
  航空工业出版社
  北京航宇音像出版社
  《国际航空》杂志社
  人民日报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中国妇女出版社
  文物出版社
  华文出版社
  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中国人口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中国华侨出版社
  中国宇航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纺织出版社
  台海出版社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中国民航出版社
  群言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中国商务出版社
  九州出版社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中国言实出版社
  五洲传播出版社
  研究出版社
  中国电影出版社
  中国文联出版社
  中国三峡出版社
  海洋出版社
  中国商业出版社
  当代世界出版社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中国人事出版社
  华夏出版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各区(县)司法局:

为了加强对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现将《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社区矫正干警工作流程图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管理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抽调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劳教干警(以下简称抽调干警)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支重要的专业力量,主要任务是在司法局、司法所的领导下专职负责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

第三条 抽调干警受市司法局、所在区(县)司法局领导,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市监狱管理局和市劳教工作管理局,人民警察身份不变,市司法局负责抽调干警的整体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区(县)司法局、司法所负责抽调干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并为保证其正常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第四条 抽调干警所在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应针对干警工作实际,制定干警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干警工作目标应由目标名称、完成目标的保证措施、达到的标准、完成时间及责任人等内容构成。制定工作目标,要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便于考核、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原则。

第五条 抽调干警在接收工作中及对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它需要着装的情况时,应着警服。遇突发情况,抽调干警应到岗到位,协助公安机关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依法处理,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脱逃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六条 抽调干警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对工作中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主动研究对策,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抽调干警必须听从所在区(县)司法局指挥,服从命令,服从分配,服从管理,团结互助,勤奋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坚持原则,严格执法,举止文明,热情服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各区县应设立一名专职干警领队,干警领队是区(县)干警队伍管理主要负责人,应为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或成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一节 干警领队职责

第九条 参与制定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全年工作计划,协助区(县)司法局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各项任务和目标。

第十条 列席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参加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例会。

第十一条 协助司法局与各部门沟通配合,参与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搜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并报市矫正办。

第十二条 定期与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进行沟通、联系,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做好本地区矫正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本区(县)干警管理,对抽调干警从严要求,大胆管理,督促、检查干警工作、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增强工作实效性。

第十四条 协助区(县)司法局党委(党组)抓好干警党支部的建设,切实履行职责,率先垂范,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分析党员干警思想动态,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和发展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干警职责

第十六条 参与制定本地区全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努力完成制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七条 通过接收、个别谈话、心理测试、家访、查阅档案、社区调查等多种途径,全面、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协助司法所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排查,确定重点人,研究制定对策。

第十八条 协助司法所建立和管理矫正工作档案和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做到有案可查,使档案的内容齐全规范。做好社区矫正统计工作,按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九条 在接收中主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接收工作。

1、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对漏管、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应与司法所、派出所共同进行查找,妥善处置,积极预防各类问题的发生,对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宣讲政策和遵纪守法教育。

2、仔细检查、核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接到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 积极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与社区服刑人员驻地基层组织(亲属)取得联系,签订社区服刑人员《监护协议》。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与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社会工作者联系,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和社会调查,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个案,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补充完善,落实矫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协助司法所做好服刑人员的分类,做好服刑人员初始教育,常规教育,解矫前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做好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矫正制度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按规定完成公益劳动任务。

第二十五条 协助司法所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教,协助司法所与各部门沟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如实填写考核意见,及时向司法所提出奖惩建议,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条 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严格落实解矫程序。对解矫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司法所宣布对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

第二十八条 遵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标准

第二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对符合矫正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率达100%;确实不符合接收条件的,要将原因详细记录。接收登记手续完备,填写详细、规范;接收当日对社区服刑人员谈话记录认真、规范。

第三十条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社区服刑人员一人一档;档案由司法所专人专柜妥善保管,保密措施到位,材料内容齐全、登记详细、归档规范,了解掌握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签订监护协议: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签订监护协议。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居(村)委会干部担任。

第三十二条 制定矫正个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个案,成立矫正小组;每季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考核鉴定;根据具体情况,对矫正个案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走访、报到制度落实,记录完备;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迁居、会客审批手续齐全,登记规范;分类管理措施到位,确保不发生有责脱管失控问题。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按照不同管理类别,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当面教育或活动,记录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心理咨询记录完备。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有序进行,力争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五条 公益劳动: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A、B、C三类人员,按规定督促或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

第三十六条 考核奖惩: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扣分符合规定,审批手续齐全,记载清楚;严格落实考核制度;奖励、惩处符合规定,审批手续完备,奖惩结果及时公示并通知本人。

第三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对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登记,积极协助司法所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三十八条 解除矫正:对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作出书面鉴定,审核材料齐全,按期解除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死亡、收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情况记载清楚。

第三十九条 监督工作:对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民群众的来访、举报、投诉认真接待、及时处理,登记完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时登记,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本岗位职责是对抽调干警进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本岗位职责由市司法局监狱劳教工作联络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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