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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18:43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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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2000年12月27日 (2000)执监宇第68—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函(2000)38号关于《湖南有色金属企业财务公司、湖南有色金属财务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与东莞赛格花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运通企业集团公司还款及担保协议纠纷一案的情况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你院在执行你院(1998)湘法经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时,于1999年9月6日以(1999)湘高法执字第03--4号民事裁定书追加天华公司为被执行人,由其承担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荣集团公司)人民币4亿元的债务,并查封了天华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7415万股没有法律依据,该裁定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解除对该股权的冻结。
2.尊荣集团公司在投资开办深圳市尊荣电力投资公司即现
在的天华公司时,虽然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8亿元作为投资,但此后该公司又将其拥有的6096股权转让给珠海天华集团公司、2096股权转让给欧亚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至此,尊荣集团公司在天华公司中仅占有10%的股权。你院应重新裁定执行尊荣集团公司在天华公司中1096的股权。
3、尊荣集团公司将其在天华公司中的60%股权转让给珠海天华集团公司,2096转让给欧亚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后,两受让人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对价款,双方对此坶予以承认。你院在执行时,可以对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欧亚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应该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按执行到期债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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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批批国家检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批批国家检定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2月19日)


由于通过血液可以传播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和梅毒等多种严重的传染病。为了保障临床用血的安全,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供受血之间的交叉感染和采血及血液制品工作者的健康,必须防止上述疾病的感染者进入供血队伍,防止上述疾病病原体阳性血浆直接输注病人或用于血
液制品生产。为此必须用当前质量最好、最可靠的诊断试剂筛查供血员及其血样。在当前我国各厂家试剂质量良莠不齐,有关机制不健全,并难以实施的情况下,较为可靠的措施是以较高的标准对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批批国家检定,其程序和要求按所附《用于供血
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批批国家检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各级药政、药监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在供血员血样检验中擅自使用非国家检定试剂者按生产和使用劣药处理。

附件: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批批国家检定的程序和要求
一、拟实行批批国家检定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品种
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EIA)
2.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EIA)
3.艾滋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EIA)
4.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
二、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质量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资格审查
1.厂房、人员、设备应符合卫药发(1991)第40号文要求的《肝炎诊断试剂生产基本条件》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有内部质量控制的实验措施,特别要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机构和经考核合格的质量检定人员。
3.软件完善,所制订规章制度严格、可行;制造检定记录科学、完整。
4.产品要有卫生部批准的生产或试生产文号。国外试剂要有进口注册证。
5.有大量生产能力。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诊断试剂92年度抽检连续三批合格,灵敏度≤1ng(adr亚型);丙型肝炎抗体诊断试剂用国家卫生部批准的检定所研制的198份临床考核Panel检定结果阴性、阳性和总符合率均要求达95%以上。艾滋抗体和梅毒诊断试剂仍按原质量标准判定。

三、批批检定的实施方案及程序
1.凡生产销售拟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单位均需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抽样检定申请(见附件1)。申请表中应载明产品名称、批号、批量和自检结果。并抄送所在省(市)的药政或药品监督部门。
2.国家检定所收到申请后,检定所或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派一名工作人员与当地省(市)药政部门一齐查阅制检记录、抽样,并封存产品(封条如附件2)。当条件成熟后,由当地药政或药品监督部门代表国家检定所执行该工作。
3.样品送达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后,如无特殊情况(如连休、放假等)两周内发出检定报告。
4.检定完成后,由检定所向申请单位发出检定报告。合格者按封存产品的数量由检定所如数向省药品监督部门或申请单位发给印有检定合格字样的防伪标签(见附件3),由所在省(市)卫生厅(局)药政局(处)或省药品监督办派员监督生产单位启封,将标签贴在包装开口处。对
检定结果不符合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质量标准的产品再用国家规定的一般标准进行检定。如符合该标准则只发检定报告,自行解封产品,不贴防伪标签,可供临床诊断使用;如用一般标准判定仍不合格则由封存人(药品监督员)监督报废,并填写报废书。当丙肝抗体试剂转正式生产时,均
采用统一标准判定。
5.已贴有防伪标签的产品销售时要填写销售记录(见附件4),销售记录中要载明购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国家检定报告书号、收货人等内容。
6.送检品同时,送检单位要交纳检定费,检定合格交纳防伪标签费后方发放防伪标签。
7.送检单位应承担抽样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
四、对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生产单位的要求
1.凡拟生产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必须接受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批批检定。
2.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除批批检定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试剂外,对用于其它领域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仍照常从厂家或流通、使用环节抽取检品,进行常规检定。
3.连续两次检定,批合格率低于70%的单位要停产整顿,整顿后生产的连续两个三批产品仍不合格则取消生产批准文号。如在厂家连续三次抽不到产品亦将被取消生产批准文号。
五、对用户要求
1.各用户均应具有认真负责,操作准确、熟练,具有良好判断和分析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2.要严格按照生产单位印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3.用于供血员血样检测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必须使用贴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合格字样防伪标签的(包括卫生部批准进口的或世界卫生组织赠送的试剂)试剂。
4.采供血单位与用血单位对同一份血样检测结果不符时,要会同进行重试,重试仍得不出明确结论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上级单位仲裁,仍有争议时可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仲裁。其经济损失由错误方承担。如因试剂亚型或抗原决定簇不全造成的错误,经济损失由试剂生产厂
家承担。



1994年2月19日

关于中外合咨、合作经营企业计算基本建设规模的暂行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中外合咨、合作经营企业计算基本建设规模的暂行规定

1986年8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
近几年,国外厂商来我国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逐渐增多。这些企业的建立,对弥补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先进技术,加快四化建设的步伐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据有些部门、地方反映,目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时,对于投资规模如何计算,界限不清,管理上也比较混乱。为此,拟作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应按中方投入的固定资金(不包括以现有厂房、土地、设备等实物投入的固定资产),并按资金来源纳入国家下达给部门或地区的相应的基建规模之内,外商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双方投入的流动资金不计规模。为了考核整个企业的建设情况,统计上可对其全部投资进行统计,但对不计入基建规模部分要分别列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共同向国内或国外金融机构、公司及个人贷款、筹措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在计算双方投资比例时,中方按照投入的固定资金(包括以现有厂房、土地、设备等实物投入的固定资产)比例计算中方的投资并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外商投资部分不计规模,可进行统计,但要分别列出。
(三)利用在国外或港澳地区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或贷款在国内进行基本建设,视同基本建设利用外资,同时纳入基本建设利用外资规模。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如中方是以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形式投资的,一般不计入基本建设规模。如果协议规定由中方向国外贷款或通过中国银行向国外筹措建设资金,则这部分资金应相应地纳入基本建设利用外资规模。
(五)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这种方式目前主要用于海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一般由外国企业直接投资,并承担风险。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形式进行海上石油基本建设,不计入基本建设规模。
以上规定只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请各部门、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按此规定试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以及国外商业银行等外资进行基本建设的企业,仍按现行办法管理和计算规模。
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系指由外国(或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同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并在我国注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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