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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一九九八年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3:25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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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一九九八年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计委 等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一九九八年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今年国家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计划和国家下达各地的“农转非”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指
标,用于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现将1998年“民转公”专项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抓紧落实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要专项专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挪为他用。
二、“民转公”所需的“农转非”指标,在国家下达各省(区、市)的“农转非”计划中统筹解决。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加快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
四、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转公”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把质量关,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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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湖政办发〔2001〕153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八日

  湖州市规划与建 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规划与建设局的批复》(浙编〔2005〕75号),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一、主要职能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编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管网供水节水工作,受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和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交易和市场准入管理。
  (六)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与建设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政务和事务工作,以及文秘、档案管理和对外宣传与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处理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做好信访与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保卫、保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保密工作;负责协调本系统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兼管局人民武装工作。
  (二)政治处(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承担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日常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相关行业的行风建设;负责管理局属社会团体。
  (三)法规处
  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起草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对规划与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并管理建设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做好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牵头全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等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平衡、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编制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日常经费使用计划,并按规划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和审批;组织拟订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机械、车辆、设备的购置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规划监督综合处(湖州市测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城乡规划;负责编制并报批区域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区)中心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和村庄规划;管理市域内的风景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规划;负责编制和审批中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的规划论证;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审批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审核城市规划资质的资格;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对全市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的综合验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案件;配合局有关处室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编制规划建设项目库和年度规划计划,负责落实编制单位,并编制规划预算。
  (六)规划用地处
  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规划审查论证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城乡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审核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负责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包括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和技术指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后的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店招)空间设置审批;负责市政设施、道路、管线工程的审批、验线及审批后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七)建筑业处
  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管理,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施工安全、定额标准、工程造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或组织查处建设工程事故;负责推行工法制度;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负责各类人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湖州市风景园林管理局、湖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镇市政、园林和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根据全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中心城市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城市路灯、亮化、河道、燃气、热力及节约用水等方面的工作规划,制订相应的中长期建设和管理计划;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事业的各类资质以及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牵头做好中心城区道路、桥梁、城市防洪、风景园林绿化的维护(养护)管理工作。
  (九)房地产业处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各类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工作,以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并对其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装饰等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和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
  (十)村镇处
  综合管理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村庄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报批工作;指导协调市区村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和综合建设;负责组织培训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指导和督促镇容镇貌管理和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承担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科技与勘察设计处
  组织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行业规范;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鉴定和推广工作;研究拟订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规划,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人员编制
  核定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机关编制48名(含工勤人员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各1名);科级领导职数28名。
  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



由卫生、民政、公安三部联合召开的全国第二次精神卫生工作会议于1986年10月16日至19日在上海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民政、公安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220人。会议总结了1958年全国第一次精神病防治工作会议以来的经验教训,交流了
在新形势下如何搞好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
28年来,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全国已有精神病院348所,比1958年增加6倍;病床约6万多张,增加5.1倍;精神科医生约6000名,增加14倍。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各地加强了对精神病院的管理,康复工作有
了较大的进展。社区防治工作也在逐步开展,有的地区还创造卫生、民政、公安密切协作实行群防群治群管的好经验。在精神卫生教学工作上,全国已有11所医学院校设立了精神医学教研室,培养了一支师资队伍。精神卫生的科研工作也在积极开展,北京、上海、南京三地的精神卫生研

究所已被世界卫生组织指定为精神卫生研究和培训工作中心。国际性的交流和协作关系大大加强。这些成绩的取得,为今后精神卫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当前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困难很大。突出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我国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很多同志,不正视精神卫生领域中的现实问题,对精神卫生工作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开展这项工作不够重视,缺乏应有的关心和支持。
二、精神病发病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目前全国有精神病人约1000多万人。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心理因素的不断增加,患病率已由70年代的7‰上升到10.54‰,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约有近半数的病人处在反复发作中,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三、精神卫生工作的机构、床位、财力、人力严重不足。
1.目前精神病院的房屋破旧,医疗设备简陋,布局不合理。多数精神病院都建在远离城市几十公里至近百公里的偏僻地区,不利病人就医、家属探望和医院的技术交流,给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困难,民政部门所属精神病院的状况尤为如此。
2.经费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政府给予精神病院的补贴,只有同级综合性医院的一半,致使精神病院无力更新设备,改善条件。由于经费不落实,致使行之有效的社区防治工作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尤为突出的是各地公安机关急需收治触犯法律肇祸的精神病人开设的精神病管治院,也
因经费困难而组建不起来,以致这类病人继续严重地危害着社会治安。
3.床位不足。目前全国每千名精神病人只有六张病床,80%的病人得不到治疗,95%以上的病人住不进医院,精神病人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相当突出。有的精神病人在家里成年累月用铁链禁锁,过着非人的生活,有的企业单位抽调生产工人日夜3班看管精神病人,成了社会、
企业单位和家庭的严重后顾之忧。
4.精神卫生队伍严重缺编,人才奇缺,青黄不接。目前全国每1万名精神病人只有六名精神科医生,病床和工作人员的比例也只有1∶0.6,队伍的技术素质较差,特别是精神卫生工作者不受社会重视,被称为“疯子”大夫,工作累、危险大、待遇低,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得不
到合理解决,致使新的不愿来,老的不安心。
四、由于对精神病人缺乏管理,致使一部分病人流散社会,不断肇祸,造成的危害相当严重。据江苏省调查,该省1985年以来发生精神病人肇祸1800多起,其中凶杀案136起,杀死杀伤189人,纵火案209起,抢夺盗窃案800多起。上海市去年共发生精神病人肇祸5
28起,其中杀人29起,放火3起,很多恶性案件中,精神病人作案占了一定的比例。大庆油田1病人玩火引起火灾,造成1亿元的巨额损失;上海1位病人驾车肇祸,连续撞伤撞死15名行人。其他如精神病人赤身裸体,出丑滋事,毁坏厂矿电源、设备,造成停工停产等事例屡见不鲜
。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足以说明,如不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将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精神卫生工作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当前,我国正处在通过全面改革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经济腾飞的新时期,而社会的变革和进步,又不可避免地将给人们带来大量新的社会心理因素和精神因素的影响,精神卫生的重要性也就日益显示出来。现在许
多发达国家对精神卫生的重视程度已经超过了对躯体疾病的防治,把精神卫生工作渗透到医疗卫生各科和各种保健服务中去。因此,搞好精神卫生工作不仅关系到千百万人的健康,关系到保证四化建设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把它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全国精神卫生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建议建立由卫生、民政、公安3部牵头和教育、财政、劳动人事、宣传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和指导精神卫生工作。
二、建议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将精神卫生事业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事业发展规划,给予应有的重视,并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必要的支持。
三、积极地有计划地采用多种途径培养专业人才,尽可能解决精神卫生工作队伍青黄不接、来源不足的困难。高等医学院校应增设精神卫生课程,对在职医务人员要加强精神病防治的培训,使绝大多数医疗卫生机构都能开展精神病的防治工作。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医生、护理、心理
、社会等专业人员,要合理地解决职称评定和报酬等实际问题,以稳定这支队伍。同时,还要重视并加强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开展精神卫生立法和司法鉴定以及对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抓紧起草《精神卫生法》,公安机关从速组建精神病管治院,并会同司法、卫生部门组建司法鉴定委员会。


五、适当放宽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有关政策,给予精神病人福利工作和工疗站以免税待遇,鼓励和支持多渠道集资兴办精神卫生设施,开展社区防治和管理工作,收容治疗和管理精神病患者。
六、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科学知识,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和重视精神卫生工作,从而使我国人民能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减少精神病产生的社会、家庭和心理因素。并创造条件帮助精神病人尽快康复,走向社会。



198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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