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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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6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6月28日)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张军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免去李凡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任命王王允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6月28日)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张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二、任命孙谦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免去王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免去苏德永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下发使用以来,总体上看,效果是积极明显的,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提高了登记工作效率。但是,仍存在不足,特别是不能适应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总局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配套规章,有必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主要是从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精神,更加规范,更加便于企业和外商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出发,取消了一些要求提交的文件或限制性规定,合并了一些内容相近的书式,增加了少数必要的书式。调整后的登记书式共52种,对原有书式保留25种、减少1种、合并5种,并增加3种。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增加3种书式:
1、《准予登记通知书》
2、《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二、对24种书式进行修改
1、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表中增加投资者注册资本额一栏。
2、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提交文件清单:
1) 取消提交国有资产证明文件的要求。
2) 对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资信证明。
3) 取消验资报告有效期为90天的要求。
4) 取消对中方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提交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承诺的要求。
3、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文件清单:
1) 取消提交国有资产证明文件的要求。
2) 对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资信证明。
3) 取消对中方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提交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承诺的要求。
4、修改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
1) 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 取消外国(地区)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资信证明的要求。
5、在外国(地区)企业变更(备案)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7种)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6、资金数额变更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取消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资信证明的要求。
7、在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8、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9、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6种)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将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与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改为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11、对原书式中的《受理通知书》、《驳回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4项书式的格式进行了修改。
三、减少1 种书式
取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
四、合并5种书式
1、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延长与登记证有效期延长两份表格合二为一。
2、将《核准设立登记审批表》、《核准变更登记审批表》、《核准注销登记审批表》合并为《核准登记审批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格书式请在“登记指南”栏目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09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认定问题
大连某船务公司是湛江某船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协议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审核。鉴于经查证,所用评估价也是虚假的,因此,固定资产原值应按取得时的真实凭据记载的价格加上相关资本化的费用等合理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涉税案件的船舶应以原始买价加上购买卫星通信等设备款、船员工资、接待人员差旅费、港口使用费、燃油淡水款、船舶保险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901.5万元,作为涉税案件中船舶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