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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45:56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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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中国外交部 匈牙利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8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友好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加强两国外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机构的合作和相互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外交部长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举行会晤。两国外交部副部长根据需要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磋商。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内容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会晤和磋商可交谈事先确定的问题和临时提出的问题,诸如:欧洲军事缓和问题(先由匈牙利方面介绍)、对亚洲形势的评价(先由中国方面介绍)、匈牙利关于欧洲两个主要地区合作的经验和互相介绍关于侨民政策的经验等。

  第三条 双方根据需要就政策问题、新闻工作、领事问题、国际法问题、国际组织的工作及其他问题举行司长级单独磋商。

  第四条 双方通过驻接受国大使馆互相通报本国国内重大事件、外交政策的目标和活动。双方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深入了解本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支持其发展双边关系的努力。

  第五条 双方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保持接触,特别是在就有争议的国际问题作决定前事先进行磋商。

  第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经济、贸易合作的发展,支持文化、科技来往以及体育、青年和旅游方面的交流。

  第七条 双方支持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和匈牙利外交研究所的合作。

  第八条 两国常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加强联系和信息交流。

  第九条 双方为实施本协议派遣的代表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停留期间的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遇有急病时,由接待国免费提供医疗和护理。

  第十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终止日期为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四年。
  本协议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牙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钱其琛              瓦尔科尼·彼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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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用于省内经营化学物品的任何经济组织。
第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下同)是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调拨、销售活动的合法凭证。任何企业(含中央各部的省企业)经营化学危险物品,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严禁无经营许可证单位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2268_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七大类(具体品种另列)。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能物资、剧毒物品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其他物品,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单位凭当地县以上(含县,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向当地县以上商业行政部门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五份,分别存放申请单位、申请表发放单位、申请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省公安厅、省商业厅。
(二)申请表填妥后,化工系统、医药系统申请单位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物资系统申请单位报当地物资局;商业及其他系统申请单位报当地商业局。上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或分别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各审查
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然后分别对口上报各自的省级单位(化工系统报省化工厅,物资系统报省物资局,医药系统报省医药局,其余系统报省商业厅)。
(三)省商业厅、省化工厅、省物资局、省医药管理局收到上报的申请表后,应分别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最后由省商业厅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企业必须悬挂经营许可证经营,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六条 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商业局、化工局、物资局、医药管理局应会同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运输及装卸工具等经营设施,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各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尽量配备有专业知识或有经验的业务技术人员。“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年经营化工原料或化学试剂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备有本专业的大专学历工程师、经济师等技术人员。年经营额在一亿元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有中专以上或相当
于中专化学专业学历的业务技术人员,或具有本专业十年以上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经验的业务技术人员。”对于从事经营和储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培训。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商品出入库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及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
第七条 新开展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程序申请并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再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
原已开展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扩建、改建的企业),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范围内有化工原料(化学试剂)的营业执照,按本办法程序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凡不符合第五、六、七条规定的,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没有领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经营化学危险物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商业、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一年内没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该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由发证单位收回。未经重新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再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十条 为监督企业管好用好经营许可证,省商业厅配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对企业进行年检的同时,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商业部,抄送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任何生产和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均不得将化学危险物品供应、赠送或转让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经营。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后,国家允许其自销的部分,也必须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商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5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增强
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要开阔思路,大胆试验,勇于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路子。同时,要大力发展集体
经济,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构造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效运行的微观基础。全面准确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加大改革力度,使大多数国
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搞好国有企业,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在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机制、建设善于经营管理的领导班子、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建立科学的组织和管理
制度上狠下功夫,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活力。近期要集中力量抓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其他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做到点面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配套推进,务求在重点难点上取得突破。为此,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各项企业改革试点工作
(一)集中力量抓好国务院确定的10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抓紧制订各项配套办法;同时抓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选定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工作。要抓紧落实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应改革措施,在政企分开、转换机制、转变职能、配套改革、
加强管理上狠下功夫,在重点难点上取得突破,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累经验。
(二)抓好若干城市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将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由18个城市扩大到50个城市(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城市)。从1996年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中国人民银
行等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及其他已在18个试点城市实行的有关文件适用于试点城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城市要在进一步推
进“增资、改造、分流、破产”等试点内容的同时,从以下方面把试点工作引向深入:一是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国有小企业的改革步伐;二是采取多种形式,探索从机制上实现企业增资减债的途径;三是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四是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积极
培育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五是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
(三)进一步推进国务院确定的57家企业集团试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配套文件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并在规范的基础上,提出扩大企业集团试点范围和深化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具体意见。抓好国务院确定的3户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工作。


二、搞好大的,放活小的,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
(一)抓好1000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首先着重抓好其中的300户企业,壮大其实力。
1.指导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组建集团公司,并选择一些有条件的重点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2.指导具备条件的重点企业结合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探索试行职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双挂钩办法。
3.国内债券和股票发行时,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考虑重点企业。
4.选择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在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增强自主开发能力。
5.重点企业与银行实行计算机联网,用信息手段监控重点企业资金运行等情况,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应考虑重点企业的信用等级。
6.为支持重点企业中的优势企业实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困难企业,从1996年起,凡兼并和被兼并企业有一方属于重点企业的,执行银发〔1995〕130号文件规定的政策。
(二)采取措施,加快国有小企业的改革改组步伐。
1.在总结各地国有小企业改革改组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关于积极推进国有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改组工作。
2.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订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对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总结交流,推动实践。
三、继续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加快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在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企业的14项自主权方面,重点探索解决已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在产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与外贸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途径;落实企业拒绝摊派权;制止对企业不必要的检
查和评比活动。
在总结首批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向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
按照《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四、切实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
国有企业改革要与发展结合起来,在转换机制、调整结构的前提下,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技术改造项目也要有资本金注入。要探索多渠道解决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本金注入的途径,引导企业以有限的投入带动存量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优势和效益。逐步提高技术改造贷
款在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中的比重。国家在技术改造项目安排和贷款使用上,要坚持择优扶强的原则,集中财力,重点扶持一批领导班子好、转换经营机制好、市场前景好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1996年,国家增加2亿元财政拨款用于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以后每年增加一
定额度的财政拨款用于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五、学习推广邯郸钢铁总厂管理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
国有企业改革要与加强管理、扭亏增盈和提高效益结合起来。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冶金部关于邯郸钢铁总厂管理经验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发〔1996〕3号),积极学习、推广邯郸钢铁总厂结合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继续完善以“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
”为核心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坚持走集约化经营道路的管理经验,紧紧围绕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突出搞好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的活动,在建设好班子、建立好机制、开发好产品上狠下功夫。对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的企业领导班子,要坚决进行调整。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强化资金和成本管理,提高资本运营
效率。要深入进行劳动、人事、分配等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企业内部建立择优竞争上岗的机制,并加强和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要继续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GB/T19000-ISO9000系列,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信
誉。
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九五”期间企业管理纲要,指导企业在改革中加强管理。
六、多渠道增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增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要坚持企业自补为主,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的原则。国有企业要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国有企业要将新产品开发费、重估增提和加速增提的折旧资金,财政返还的所得税,以及企业通过拍卖、出租、转让等形式取得的净收入,优
先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新建项目要打足铺底流动资金。银行对积极补充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国有企业和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占流动资金比例高的国有企业,采取优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等鼓励措施。
七、促进优胜劣汰,探索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办法
为择优扶强,优胜劣汰,形成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机制,加大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力度,从1996年起,对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银行资产损失在呆帐、坏帐准备金中冲销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1996年冲销的呆帐、坏帐准备金控制在200亿元以内,由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
行共同掌握。
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在选择的几个试点城市中,探索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办法。
八、进一步推进配套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要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政企分开。
1996年,试点城市要围绕企业改革,重点推进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各类基金的管理、运营相分离,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体系,健全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离退休职工、待业人员、失业人员管
理社会化。
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有关部门、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要制订分流富余职工的具体方案和办法。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分流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机会。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对于确需分流到社会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提供失业救济,并通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方式,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企业分离自办中小学、医院工作,要结合教育体制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进。
九、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特殊困难行业的紧迫问题
对煤炭、军工、森工等有特殊困难的行业,继续执行“八五”期间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继续执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对确实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在流动资金上给予支持。要帮助困难企业保障其职工基本生活

从1996年起,对煤炭、军工、水电行业企业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按国发〔1995〕20号文件规定的政策进行一次性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
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的技术培训,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
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5〕27号),切实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附件: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
一、18个试点城市名单
上海 天津 齐齐哈尔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唐山 太原 青岛
淄博 常州 蚌埠 武汉 株洲
柳州 成都 重庆 宝鸡
二、32个扩大试点城市名单
北京 石家庄 呼和浩特 大连
南京 杭州 宁波 合肥 福州
厦门 南昌 济南 郑州 长沙
广州 深圳 南宁 海口 贵阳
昆明 西安 兰州 西宁 乌鲁木齐
银川 鞍山 抚顺 本溪 洛阳
吉林 包头 大同



19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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