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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邮政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59:07  浏览:8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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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邮政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邮政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保证两国间良好的邮政通信,促进两国间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之间办理函件、包裹、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统称邮件)的经常直接互换和经转业务。

  第二条 各类邮件由陆路、海路或航空通过第三国进行交换。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陆路、海路或航空邮路运递它发往其他国家的邮件。但只以经转一方和寄达国有互换业务关系的为限。
  参与经转邮件的其他国家和寄达国所规定的条件应予遵守。
  二、直封总包和散寄邮件的互换局,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协商指定。
  三、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应将它们可以居间经转对方邮件总包的寄达国名单相互通知。
  四、缔约双方应以最迅速的邮路转递各类过境邮件总包。

  第四条
  一、直接互换的邮件应封入封固的邮袋内进行交换。
  二、直接互换邮件的互换局可以使用对方的邮袋。空邮袋应在下一次邮班装入直封总包内迅速退回原寄互换局。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的互换局指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北京;
   几内亚共和国方面:科纳克里。
  二、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在必要时经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互换局或建立其他互换局。
  三、互换邮件的开办日期和停止日期,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另行商定。

  第六条
  一、各类函件按照一般规定,应由寄件人付足邮费。
  交寄时未付或未付足邮费的函件,应退回寄件人补足邮费后再寄。无法退回寄件人时,信函和单明信片作为欠资邮件寄发,其余函件按无着邮件处理。
  二、经陆路、海路或航空寄递的函件和包裹的资费,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各自订定,并相互通知。对于资费的任何变动,也应相互通知。
  三、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和所属机构互寄的公务函件,免收邮费。在这项函件的正面左上角应注明“邮政公事”(SERVICE DESPOSTES)或类似字样。

  第七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在对方要求它提供有关邮政业务的组织和工作情况时,应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应将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清单和有关变更情况相互通知。

  第八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紧急情况下认为有必要全部或部分停止互换邮件业务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九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及其互换局间往来的邮政公务函件,使用法文。双方互换局应使用国际业务通用的单式。

              第二章 函件

  第十条 本协定所称的函件,包括信函、单、双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货样和小包邮件。

  第十一条 如寄件人要求索取回执,并在交寄时交付一项不超过四十生丁的回执费,则可以互换附有回执的函件。如寄件人在上述回执费外另付一项航空附加费,这项回执应由航空寄回。

  第十二条
  一、各类函件应严格限于确实由于数量不足作为总包直封寄达国或发往第三国时,才可作为散寄函件转递。
  二、如数量合适,散寄另一邮政经转的函件,应按寄达国分别捆扎,并把每个国家的国名写在每捆的签条上。

  第十三条 两国间互换的信函和货样,不可以装有应付关税的物品。

              第三章 包裹

  第十四条
  一、互换的包裹应保持完好,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件包裹的重量不可以超过十公斤。但如包裹内装整件的而且又是两国文化交流所需的物品,每件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的,也可以收寄。
  (二)1.水陆路包裹:任何一面的尺寸,不可以超过一·五0米;长度和长度以外另一方向所量得的最大横周合计不可以超过三米。
   2.航空包裹:长度的最大尺寸不可以超过一米,其他任何一面的最大尺寸不可以超过0·五0米;长度和长度以外另一方向所量得的最大横周合计不可以超过三米。
  二、缔约双方不收寄下列包裹:
  (一)加急包裹;
  (二)快递包裹;
  (三)代收货价包裹;
  (四)过大包裹;
  (五)脆弱包裹;
  (六)由寄件人预付投递时所需费用的包裹。

  第十五条
  一、包裹的资费应在交寄时全部付清。
  二、包裹的资费应同参加陆路、海路或航空运输包裹的各邮政所应收的费用总数相等。
  三、缔约双方直接互换的包裹每一方应得的每件包裹的终端费,订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一公斤和一公斤以下     一·00金法郎
  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一·七五金法郎
  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二·五0金法郎
  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四·五0金法郎
  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    六·五0金法郎
  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   八·五0金法郎

  几内亚共和国方面:

  一公斤和一公斤以下        一·一五金法郎
  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一·四五金法郎
  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一·七五金法郎
  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三·二五金法郎
  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       五·00金法郎
  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      七·00金法郎

  四、过境包裹每一方应得的包裹陆路转运费,订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封袋和散寄包裹都同本条第三款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应得的终端费相同。
  几内亚共和国方面:
  封袋包裹按毛重计算,每公斤0·一三金法郎;
  散寄包裹每件

  一公斤和一公斤以下        0·四0金法郎
  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0·五0金法郎
  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0·六0金法郎
  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一·三0金法郎
  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       一·九0金法郎
  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      二·五0金法郎

  五、包裹的海路和航空运费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各自订定,并相互通知。
  六、上述包裹终端费、陆路转运费、海路和航空运费,如有变更时,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应及时相互通知。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可以对包裹收取下列额外资费:
  (一)验关手续费;
  (二)投递费;
  (三)回执费;
  (四)无法投递通知单费;
  (五)寄达通知单费;
  (六)保管费;
  (七)重封费;
  (八)查询费;
  (九)撤回或更改地址申请费。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注销退回原寄国的、改寄到第三国的以及遗失、被窃、损坏或放弃的包裹的关税。

  第十八条
  一、缔约双方直接互换的包裹,如因故无法投递或无法改寄,而寄件人在交寄时又未要求立即退回,应自收到包裹之日起保管两个月。期满后,将包裹退回寄件人。
  二、如寄件人在发递单背面注明要求在包裹无法投递时通知他本人,包裹接收部门应用挂号向原寄局缮发无法投递通知单。自发出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接到答复,即将包裹退回原寄局。

  第十九条
  一、每件包裹应随附发递单一张和报税单三张。
  二、包裹发递单和报税单应用法文或英文书写,可以逐行附译或不附译中文。
  三、供公众使用的单式,如未用指定的文字印制,可以逐行附译指定的文字。
  四、寄件人可在发递单背面和包裹本身上注明包裹无法投递时所适用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包裹的详情应逐件登列在包裹清单上。包裹清单应按每一互换局编列年度的顺序号码。

  第二十一条 如缔约一方的邮局误收了装有任何禁寄物品的包裹,被发现后,可按其本国法令处理。

          第四章 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

  第二十二条
  一、缔约双方可以互换保价数额不超过一千金法郎的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
  二、保价信函内可以装寄应付关税的物品。
  三、保价数额不可以超过邮件内装物品的实际价值,但可只申报一部分价值。
             第五章 航空函件

  第二十三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应将运输对方函件的国内航空线和航线到达地点相互通知。如有变更,也应相互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一、航空函件总包的运费,按照毛重计算。但必要时,混合袋的袋身重量不需计算。
  二、散寄的过境航空函件的运费,按照净重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运费总数应另增加百分之五。
  三、航空函件总包的运费应由总包的原寄国邮政负担。
  航空函件总包的运费对同一航程应该划一。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除按照一般习惯免除责任的以外,缔约双方对挂号函件的遗失以及对保价信函、普通包裹和保价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应负补偿责任。
  二、遗失挂号函件的补偿金,每件为二十五金法郎。
  三、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的补偿金,原则上应同所损失的数目相等,但不可以超过以下标准:

  一公斤和一公斤以下        十金法郎
  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十五金法郎
  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二十五金法郎
  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四十金法郎
  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       五十五金法郎
  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      七十金法郎

  四、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的补偿金,应同所损失的实际数目相等,但不可以超过保价的金法郎数额。
  五、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规定的补偿金,应按同类货物的市价折合金法郎计算或按这种货物的普通价格计算。
  由于保价信函、普通包裹和保价包裹发生遗失或其内件全部损坏或被窃,除保价费外,寄件人有权收回原付的邮费和资费。

  第二十六条
  一、本协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补偿金,应由对遗失、被窃或损坏负有责任的邮政负担。
  但如在运输途中发生遗失、被窃或损坏,不能确定发生在那一国家境内,应由有关邮政平均分担补偿责任。
  二、补偿金应尽速付给,至迟自申请查询的次日起六个月内付给。
  三、如缔约一方的邮政代造成事故的一方邮政垫付补偿金,应负责任的邮政应从通知付给寄件人补偿金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垫付的补偿金归还原寄邮政。

             第七章 结算账目

  第二十七条 缔约双方间邮政业务账目的结算,应用等于一百生丁的金法郎为货币单位。它的重量为三十一分之十克,所含纯金成分为0·九00。

  第二十八条 邮政业务账单应按季编造,并应相互核对和签认。双方账目抵消后的净差额,按两国间的支付协定进行清算,由付款方按上述金法郎含金量和几内亚法郎含金量的对比,折算成几内亚法郎,经本国银行汇付收款方。

             第八章 最后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本协定遇有问题时,可以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用通信方式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协定可以经缔约双方协商同意后,加以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如愿停止履行本协定,可以用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在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邮 电 部 部 长         邮 电 部 部 长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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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市政府对《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宛政办〔2008〕9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标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结果。包括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等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抗震设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抗震设防工作贯彻于各类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全过程。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交通、水利、安监、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审批程序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填写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由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进行分类。对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关评价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委员会确定的评价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对不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l8306-2001)或当地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意见作为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规划、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房管、交通、水利、安监、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未包含和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

  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助,保障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之内的所有建设工程(见附表)。

  (三)第四纪活动断层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见附表)。

  第八条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宾馆(酒店)、和企业车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本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接受管理和监督。对拒不接受管理和监督,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弄虚作假开展地震安全评价工作的,当地地震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所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业务,禁止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等,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规划、建设、房管、交通、水利、安监、电力等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停工建议。该类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抗震设防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根据需要,由同级政府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城市震害预测工作。地震小区划图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城乡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震害预测结果作为抗震救灾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更新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基础数据库。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县级以上城市主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对已经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生命线工程和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宾馆(酒店)、企业车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做好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第十三条 城乡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与抗震防灾规划相互协调。编制城乡土地规划和建设规划时应有地震部门参与,要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要按规定设置避震疏散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物资。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引导和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建房的抗震设防工作,不断提高村镇建筑物的抗震能力。村镇的机关、企业、学校、商场、宾馆(酒店)、卫生院等公共建筑,新农村建设、灾区倒房重建、移民搬迁等工程,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工作。

  市、县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村建房的抗震设防管理,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民住宅建筑抗震构造详图,对农村建筑施工队及其个体建筑工匠进行必要的抗震施工技术培训。乡镇规划建设所应加强对农民自建住宅抗震设防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不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抗震施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审批部门,为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审批手续的,由监察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宛政办〔2008〕92号)同时废止。








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发电企业:
《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


为确保政令畅通,维护电煤保障工作的严肃性,充分调动相关县、区(市)政府组织电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电煤保障应急管理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电[2011]10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应急管理期间电煤供应量的确定。电煤应急管理的时间为2011年4月20至5月31日,共计42天(应急管理期结束后,根据电煤需求情况,市政府另行确定供应量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时间)。应急管理期间相关县、区(市)组织电煤供应的任务总量分别为:遵义县16.8万吨、仁怀市8.4万吨、桐梓县8.4万吨、绥阳县4.2万吨、汇川区1.26万吨、习水县12.6万吨、赤水市0.84万吨。实际的电煤供应量以电厂和相关县、区(市)政府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二条 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的确定。按任务总量的30%核算和100元/吨核算,相关县、区(市)应向市财政缴纳的保证金分别为:遵义县504万元、仁怀市252万元、桐梓县252万元、绥阳县126万元、汇川区37.8万元、习水县378万元、赤水市25.2万元,上述县、区(市)政府务必于5月20日前将保证金上划市财政局。
第三条 奖励标准。以上县、区(市)组织电煤完成总任务量的,超出部分按100元/吨予以奖励。惩罚获得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奖励的部分,由两家电厂负责解决。为了保证电煤质量,奖励的电煤按照每吨4300大卡换算,其具体方法为以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为标准进行加权平均,即:奖励电煤量=(实际供煤热值/4300)×实际供应量-应供应量。
第四条 惩罚标准。相关县、区(市)组织电煤未完成应供应量的,按每差1吨扣100元保证金。罚金直接从市级配套该县、区(市)的项目资金中扣取。所扣保证金和罚金用于奖励超任务的县、区(市)。
第五条 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行按周通报,在应急管理期结束后算总账再兑现。未向市财政上缴电煤保证金的,在该县、区(市)项目市级匹配资金中划拨;对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及时退还保证金;对超任务的,及时将奖励资金兑现到相关县、区(市)。
第六条 电每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行市政府对相关县、区(市)政府,兑现奖惩由市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相关县、区(市)辖区内煤矿的奖惩办法由相关县、区(市)政府和两家电厂协商制定。
第七条 电厂要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结算煤款、运费;加强与煤矿企业的合作和沟通,想办法多购煤、多存煤,争取机组满发、多发;及时认真确认和报送各县、区(市)电煤供应数据,积极向各县、区(市)汇报和沟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电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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