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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8:57  浏览:9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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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镇,为县城和工矿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为不同规模的村庄。
第三条 村镇建设应当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发展。
村镇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节约用地,十分珍惜耕地。
第四条 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着重抓好规划、指导、监督、咨询、服务工作。
乡、镇专 (兼)职建设助理员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乡镇建设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村镇建设应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村镇规划应当充分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坚持新建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为主的方针,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村镇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部分。村镇总体规划以乡 (镇)的行政辖区为范围,在县域规划、县级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应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个集镇或村庄进行合理布局,全面安排近期建设项目。
城市近郊区村镇的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
第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由县和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村镇建设规划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须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七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修改或变动规划,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村镇居民或单位进行建设,必须依法报经县或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划选址定点,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因地制宜,做到安全、适用、卫生、美观、适应农副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村镇建设,在规划的指导下,提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建址、用地、面积和层数进行建设。在建设中,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农业生产设施、公用设施和矿产资源。
在乡镇的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处修建货棚,摆设摊点,设置宣传栏、广告栏、标语牌、画廊等设施。均应取得乡 (镇)人民政府的同意,不得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 村镇在建设中,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典型道巷,不得破坏、占用公园、苗圃、公共绿地和防护林带。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砍伐或搬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村镇企业建筑、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勘察设计管理的规定。
村镇居民建二层和二层以上住宅,原则上应采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或者委托设计单位设计。
村镇住宅及其构配件的通用图或标准图,须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专业户在村镇承包建筑工程,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建筑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承接施工任务。禁止无
证施工,越级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村镇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以及乡规民约,自觉维护生态环境,保持镇容村貌整洁美好。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执行本规定,在村镇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从事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或单位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其非法建筑物。
第十八条 在村镇建设活动中擅自破坏农业生产设施、公用设施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二百元以内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村镇建设活动中发现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的,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对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责任人各处以二百元到一千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造成垮塌伤亡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或人员玩忽职守、循私枉法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没收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二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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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0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为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深化出版改革,简政放权,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选题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古旧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此类选题可由各有关出版社自行规划。但在安排选题时,务必考虑作品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及其学术、艺术价值,并注意提高整理质量。未经整理的版本,不得翻印。这部分选题,经报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出版范围中有文学图书的出版社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古旧小说中确有文学价值、可供学术研究工作参考,但有较多性描写内容、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仍需专题报我署审批。
二、关于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新武侠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内容健康,具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作品,包括港、台的新武侠小说,可以选择出版。为防止选题的重复,加强出书的计划性,这类品种的出书计划须经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文艺专业出版社(含一个省里没有分出文艺专业出版社的人民出版社)均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三、关于人体美术图书的专题审批权
1989年新闻出版署在《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776号)中,对人体美术图书的出版作出规定:“确有价值的这类选题必须事先专题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否则,不得出版。”现决定下放此类选题的专题审批权,由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四、取消对比基尼泳装、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选题的限制
1985年原国家出版局在《关于从严控制印售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的通知》(〔85〕出综字第429号)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印制、出售专辑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的挂历。”1987年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不要安排印制比基尼泳装挂历的通知》(〔87〕新出综字第46号)。现决定上述两通知停止执行。
五、关于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国办发〔1987〕14号)中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或个人。”1990年新闻出版署为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在《〈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0〕新出图字第972号)中规定:“凡用于国内发送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印制。如出版向国外发送的宣传用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地方的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事先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现决定将用于向国外赠送的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下放,各单位可以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准印证,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述选题管理规定调整后,原通知中的其它规定,在我署未正式通知调整前,仍然执行。各单位如认为有需要调整的,应向我署报告,提出建议。
七、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根据党和政府的新闻出版政策法规行使管理职权时,应自觉按照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从促进出版改革、繁荣出版的大局出发,既要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同时也要尽心尽力为出版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对在改革、调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署通报,以便研究解决。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等因素分省确定。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给予适当补助。省(区、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教育部等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中央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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