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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40:37  浏览:8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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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国家外汇及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
国内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支付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对外支付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税务凭证。现就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创造和保持良好的税收环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做好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建立必要的联系协调制度,共同做好非贸易购付汇的控管工作。各级出具税务凭证的税务机关,必须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开具税务凭证,并将固定机构的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本区域内的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凭证,凡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对外付汇款项(如发生在境外的差旅费、境外分公司或办事处费用、境外商品参展费等)的,各级
税务机关要向外汇管理局及银行等部门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四、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注意收集征、补税情况,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管理情况,说明通过售付汇管理,对加强税收管理的必要性。各地应于2000年6月10日前,将执行
通知的具体情况(包括征补税数额、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20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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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发〔2007〕8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07〕64号)精神,吸引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址在中山市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的资格审查,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家评审及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企业创办人员应符合《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来中山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所规定的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范畴。
  第五条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条 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
  第七条 具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以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
  第八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第九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自愿申请,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
  (三)会(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原件);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查新、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五)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每年分四批认定,分别在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请书电子版一份。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需在市科技局指定的认定时间前十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报送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
  (二)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对企业创办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资料转交给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将取消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认定文件可到市人事局办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附件: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
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

申请企业:
推荐单位:
所在镇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二零零七年制

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全称)
企业成立时间
企业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企业网址
经济类型① 企业注册资金(万元)
企业是否上市 □是□否 上市时间 简称 代码
所属技术领域②
企业主管部门 法人代码
企业法人代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
是否建立研发机构 □是□否 名称
企业认证情况
申报类型 □生产型 □研究开发型 □技术服务型

注:①经济类型:1.股份有限公司 2.联营公司 3股份合作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
5.外商投资公司 6.港、澳、台商投资公司 7.其它企业
②所属技术领域:1.电子与信息 2.先进制造 3.新材料应用 4.生物工程和新医药 5.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6.环境保护 7.其它

人员情况表
年企业人员情况表
人 员 状 况 计算单位
职工总数 人
其 中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大专 人
本科 人
研究生 人
博士以上 人
合计 人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未定职称 人
合计 人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中山市留学人员和外国籍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申请报告写作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主导产品
  二、企业的高新技术特征与优势
  2.1 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水平
  2.2 产品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与优势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3.1 人才管理机构与管理机制
  四、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4.1 组织机构与管理运行体系
  4.2 生产制造条件和产业化能力
  4.3 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情况
  4.4 市场开发和营销策略及能力
  4.5 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
  五、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1 产业发展战略与重点领域
  5.2 企业三年规划目标(质量、生产、销售目标)
  5.3 人才培养计划
  5.4 产品市场竞争战略(包括进入国际市场的预测
  六、企业财务状况
  6.1企业投资主体
  6.2企业融资计划

附件清单
□企业营业执照 □环保证明
□留学人员证明文件 □高技术产品证明
□验资报告 □新药证明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各类获奖证书
□专利证书 □ISO证书
□检测报告 □其它:
□查新报告 □其它:


注:下画线部分为必须上报附件。









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镇区科技办复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一、对申请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水平的评议

二、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规定范围、标准、条件的评议

三、对申请企业评价结论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专家名单
姓名 单位 专业 职称 签名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04〕55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对象)。
  第三条 由市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考评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范围、内容、形式、时效、制度和效果等。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公开时效快捷,工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明显(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认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良好(75分-89分):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较好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合格(60分-74分):能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基本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达不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一)考评小组抽取考评对象,开展实地检查,了解考评对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考评小组根据需要,还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了解考评对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1.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评议。
  2.通过市政务信息公众网抽查。
  3.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征集意见。
  4.暗访。
  (三)考评小组对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程序:
  (一)考评小组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对象、重点、方法等。
  (二)考评对象根据考评方案要求,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考评小组综合不定期检查情况后提出考评结果及具体整改意见,报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审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不合格的,接到考评结果通知后要立即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监察局,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结果可作为当年市政府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对政务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务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考评对象在实施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重要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定标准

考评指标   考评内容 满分标准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处室明确 5分
工作责任明确,确定单位分管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具体职责 5分
工作方案清晰,工作计划切实可行 5分
公开内容 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 20分
平台多样,在市政府信息公众网设立网页,有条件的建立部门网站、设置公共查阅点等。 15分
时效快捷,各类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开,其它信息内容更新及时。 10分
方式便民,便于公众进行检索、查询、复制 5分
工作制度 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5分
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内容目录 5分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及责任追究规定 5分
公开效果 群众对公开工作反映良好 10分
政务公开工作无违法违规行为 5分
群众申请信息公开渠道畅通,受理反馈及时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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