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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01:30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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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计字(2000)3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广电总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建筑智能化、广播影视专业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更新改造以及房屋大修等工程。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五条 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事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及时组建项目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筹备工作。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项目法人为实施工程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特点、技术要求,负责在项目筹备组的基础上组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制定责任分工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报初步设计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代表项目法人向总局提交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的书面承诺并连同确定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报送总局。否则,其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不予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应由建设项目法人研究确定的有关事宜,对质量、进度、投资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二)审核、上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三)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四)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招标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五)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六)审查、签定基本建设工程有关合同和工程洽商;
(七)核签工程款和单位工程结算;
(八)审定并上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资料;
(九)审定债务偿还和运行计划,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十)负责追查建设过程中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调整或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十二)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以下称项目经理)实施项目经理的职责,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
(二)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局提出意见,提交项目法人审查;
(三)组织方案竞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和建设进度计划;
(五)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投资、工期和质量;
(六)在批准的概算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审定;
(七)在项目建设中,对引起使用性质、生产能力和建设标准、设备标准发生变化的设计修改以及概算调整,提出审核意见经项目法人审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八)编制工程财务预、决算;
(九)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
(十)根据项目法人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紧急事件,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
(十一)按时向总局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资料;并负责收集、管理工程档案、技术资料;
(十二)负责组织项目试运行、单项工程预验收和总体工程交工验收;
(十三)按国家规定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后评价报告;
(十四)提出总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法人上报;
(十五)提请项目法人任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有关人员。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熟悉基本建设程序,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参加管理过相应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概(预)算、基建财务、工程技术、物资等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项目经理、副经理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经国家计委或有关部门、地方计委专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由项目法人任命,任命前将其资格条件报总局认可。免职由项目法人研究决定后报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以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实行对建设项目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经理进行定期考核;总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总局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三)投资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施工安全控制情况;
(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八)其它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对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的在任、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办法按照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对建设项目的考核结论,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总局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决定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奖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中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的30%部份按一定比例提取;对工期较长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从单项工程结余中预提。
第十九条 凡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发包中弄虚作假的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应分别给予撤换或解聘,同时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得担任总局建设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总局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总局直属企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按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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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考评办法

(1998年2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菜篮子”工程工作,保障城市副食品供应,省政府决定对“菜篮子”工程实行市长负责制,并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项目
(一)肉类总产量;
(二)禽蛋总产量;
(三)水产品总产量;
(四)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或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数额;
(五)主要副食品储备量;
(六)城市蔬菜基地面积;
(七)城市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面积;
(八)副食品零售物价指数;
(九)生猪定点屠宰普及率;
(十)蔬菜净菜上市普及率;
(十一)蔬菜总产量。
三、考评标准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的考评指标,由省政府委托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于当年的第二季度向各市下达。各市指标的完成情况以省统计局的统计数字为准。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而影响达标的,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列入当年的考评。
(一)完成省下达的11项指标(见《附表一》),其中前6项完成量超过4%以上(含4%);全年没有发生灌水、病、死猪上市情况,没有发生蔬菜中毒事件的,评为“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先进单位”。
(二)完成省下达的11项指标,其中前6项完成量超过2%(含2%)以上;全年没有发生灌水、病、死猪上市情况,没有发生蔬菜中毒事件的,评为“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表扬单位”。
(三)省下达的11项指标中有4项以上(含4项)没有完成的,给予批评。
四、考评办法
(一)程序
每年由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组织省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市考评项目进行抽样调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考评的主要依据。
各市政府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就菜篮子工程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责任制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见《附表二》),上报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由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组织省农办、农业厅、海洋与水产厅、统计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
核,并对达到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先进、表扬单位要求的市进行随机抽查后,提出菜篮子工程先进单位、表扬单位和给予批评的单位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并由省政府通报全省。
(二)奖惩
对被评为“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先进单位”的市,由省发给奖杯及8万元奖金。对市长和分管副市长给予表扬并各发给1000元奖金。
对被评为“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表扬单位”的市,由省授予锦旗并发给5万元奖金。
获奖市所得奖金的10%用于奖励市菜篮子工程工作的积极分子,90%作为菜篮子工程工作的经费。奖金、奖品和抽查的费用由省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和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罚没实际入库金额提成部分,各负担50%。
(三)责任
各市政府要将省确定的考评指标落实到所属辖区,如实填报《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责任制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省将严肃处理,收回奖杯、锦旗和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于1998年2月修订,由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会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附表一: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责任制考评指标

------------------------------------------------------------------------
| | | | | |主要副|城市蔬| | |生猪定点屠宰 | | |
|市 别|肉类总|禽蛋总|水产品|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食品储|菜基地|城市农副产品批发|副食品零售物价指数 | 普及率 |蔬菜净菜|蔬 菜|
| |产 量|产 量|总产量|或副食品价格调节 |备 量|面 积| 零售市场面积 |----------|-------|上 市|总产量|
| |(吨)|(吨)|(吨)| 基金数额 |(吨)|(亩)| (平方米) |肉禽蛋|蔬菜|水产品| 市 | 县 |普及率 |(吨)|
|---|---|---|---|---------|---|---|--------|---|--|---|---|---|----|---|
|广州市| | | | | | | | | | | | | | |
|---|---|---|---|---------|---|---|--------|---|--|---|---|---|----|---|
|深圳市| | | | | | | | | | | | | | |
|---|---|---|---|---------|---|---|--------|---|--|---|---|---|----|---|
|珠海市| | | | | | | | | | | | | | |
|---|---|---|---|---------|---|---|--------|---|--|---|---|---|----|---|
|汕头市| | | | | | | | | | | | | | |
|---|---|---|---|---------|---|---|--------|---|--|---|---|---|----|---|
|韶关市| | | | | | | | | | | | | | |
|---|---|---|---|---------|---|---|--------|---|--|---|---|---|----|---|
|河源市| | | | | | | | | | | | | | |
|---|---|---|---|---------|---|---|--------|---|--|---|---|---|----|---|
|梅州市| | | | | | | | | | | | | | |
|---|---|---|---|---------|---|---|--------|---|--|---|---|---|----|---|
|惠州市| | | | | | | | | | | | | | |
|---|---|---|---|---------|---|---|--------|---|--|---|---|---|----|---|
|汕尾市| | | | | | | | | | | | | | |

|---|---|---|---|---------|---|---|--------|---|--|---|---|---|----|---|
|东莞市| | | | | | | | | | | | | | |
|---|---|---|---|---------|---|---|--------|---|--|---|---|---|----|---|
|中山市| | | | | | | | | | | | | | |
|---|---|---|---|---------|---|---|--------|---|--|---|---|---|----|---|
|江门市| | | | | | | | | | | | | | |
|---|---|---|---|---------|---|---|--------|---|--|---|---|---|----|---|
|佛山市| | | | | | | | | | | | | | |
|---|---|---|---|---------|---|---|--------|---|--|---|---|---|----|---|
|阳江市| | | | | | | | | | | | | | |
|---|---|---|---|---------|---|---|--------|---|--|---|---|---|----|---|
|湛江市| | | | | | | | | | | | | | |
|---|---|---|---|---------|---|---|--------|---|--|---|---|---|----|---|
|茂名市| | | | | | | | | | | | | | |
|---|---|---|---|---------|---|---|--------|---|--|---|---|---|----|---|
|肇庆市| | | | | | | | | | | | | | |
|---|---|---|---|---------|---|---|--------|---|--|---|---|---|----|---|
|清远市| | | | | | | | | | | | | | |
|---|---|---|---|---------|---|---|--------|---|--|---|---|---|----|---|
|潮州市| | | | | | | | | | | | | | |
|---|---|---|---|---------|---|---|--------|---|--|---|---|---|----|---|
|揭阳市| | | | | | | | | | | | | | |
|---|---|---|---|---------|---|---|--------|---|--|---|---|---|----|---|
|云浮市|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工作责任制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
| 考 评 项 目 |当年指标数|当年实际完成数|达标情况|
|-------------|-----|-------|----|
|肉类总产品(吨) | | | |
|-------------|-----|-------|----|
|禽蛋总产量(吨) | | | |
|-------------|-----|-------|----|
|水产品总产量(吨) | | | |
|-------------|-----|-------|----|
|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或主要 | | | |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数额 | | | |
|-------------|-----|-------|----|
|主要副食品储备量(吨) | | | |
|-------------|-----|-------|----|
|城市蔬菜基地面积(亩) | | | |
|-------------|-----|-------|----|
|城市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 | | |
|面积(平方米) | | | |
|-------------|-----|-------|----|
| |肉禽蛋 | | | |
| 副食品 |-------|-----|-------|----|
| 零售物 |蔬 菜 | | | |
| 价指数 |-------|-----|-------|----|
| |水产品 | | | |
|-------------|-----|-------|----|
| |市| | | |
|生猪定点屠宰普及率 |-|-----|-------|----|
| |县| | | |
|-------------|-----|-------|----|
|蔬菜净菜上市普及率 | | | |
|-------------|-----|-------|----|
|蔬菜总产量(吨) | | | |
----------------------------------



1998年2月1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市政府



为加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鲁
政发〔1994〕105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量平衡
(一)市农委、市供销社对全市农业生产资料需求总量提早进行预测,并结合各市(区)的需求,提出品种调剂及购销方案的建议。
(二)市计委在汇总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总量平衡、分配及进口计划,及时下达,分级实施。
(三)市经委要会同化工、二轻等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需求,组织好生产。

二、市级调控和淡季储备
(四)我市纳入市级调控的化肥资源包括:国家、省统配和地方配额进口化肥;我市化肥生产企业纳入省级调控的化肥。由市计委下达年度分配计划,市农资公司组织调拨。
(五)凡是纳入市级调控的化肥,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份下达下年度的生产、收购预安排计划,市农资公司与生产企业据此签订分月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做到均衡生产,均衡交货,均衡收购。市计委负责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为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救灾急需,建立市级优质化肥储备制度。储备任务由市农资公司承担,储备资金由市农业银行负责货款,储备费用、利息据实计算,由市财政和市农资公司共同承担。动用储备化肥时,由市计委、市财委、市农委、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市政府
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建立淡季储备制度,淡季化肥储备以市农资公司系统为主,生产企业也要储备一部分。各市(区)按以销定储的原则,重点搞好小氮肥储备。
(八)化肥生产企业的淡季储备资金,工商银行要给予重点支持,努力满足储备资金需要。农业银行要确保市级调控化肥和淡季小化肥收购、储备的合理资金需要。化肥生产、经营所需流通资金和收购资金贷款执行国家规定利率,企业确保专款专用。

三、流通环节和流通渠道
(九)化肥经营由现行的二级批发一级零售(市、县批发,基层社零售)现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青岛市农资公司批发,各市(区)农资公司与基层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
(十)军队系统及其他专项用肥,由市农资公司根据国家和省、市下达的调拨、分配计划,按对县调拨价直供。直供化肥只限自用,不得向社会销售。
(十一)青岛市农资公司、各市(区)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是化肥流通的主渠道,市(区)及市(区)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三站”)及生产企业自销,是化肥流通的辅助渠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肥。基层供销社内部转为个人经营
的,必须转回集体经营。
(十二)市级调控的化肥全部由市农资公司经营。农业“三站”直接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化肥,由农资公司按对县调拨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企业自销须在完成省、市调控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
企业。
(十三)为确保我市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确需进口的化肥,由市化工医保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市农资公司统一经营。国家和省分配我市的化肥进口配额,除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以外,市计委全部下达给市农资公司,市农资公司要及时组织定货。捐赠和其他渠道入境的化肥,由接受单
提出申请,经市计委审核同意,市农资公司按规定组织进口。

四、价格管理
(十四)市对化肥价格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费率,要严格监审。各市小化肥厂生产的小尿素的出厂价格,由市物价局按省规定办法确定。各市生产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合肥、钾肥等,由市物价局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出厂、销售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
省物价局备案。
(十五)化肥厂自销的小尿素、除销给混配肥生产企业直接按出厂价执行外,其它严格分对象作价。农资经营单位外采,中央、省直供及其他部门从国家争取到的化肥,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十六)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加收其它费用,实行明码标价,提高价格透明度。
五、农药和农膜流通体制改革
(十七)农药主要由市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经营;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农药,由市农资公司按调拨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农药生产企业可以自销农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农药。农药生产、经营
企业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出厂、销售价格。
(十八)建立市级农药储备制度。储备任务由市农资公司承担。储备资金由市农业银行负责贷款,储备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十九)国家分配我市的农药和农药中间体进口配额,由市计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口。
(二十)农用薄膜原料继续实行中央、地方进口和国农原料均衡作价的办法,市塑料工业公司负责供应到定点生产企业。农用薄膜的原料均衡供应价及出厂价、零售价,由市物价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六、组织领导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把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二)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市财委要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市计委要做好农资供需的综合平衡,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生产企业所需的原、材、燃料,补足
小化肥生产计划内用电指标缺口;金融部门对化肥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所需的生产、收购、储备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农资经营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确保供应,不误农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
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严肃查处不执行价格政策、乱涨价、乱加价及倒买倒卖,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

七、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此之前下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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