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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00:55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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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代替的118件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1997年底以前省政府以文件形式已决定废止的51件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


          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目录(118件)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61件)
  河北省商业调整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冀政〔1980〕148号 1980年9月3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冀政〔1981〕70号 1981年4月20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河北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冀政〔1981〕233号 1981年11月19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试行办法》(冀政〔1981〕250号 1981年12月5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1983年8月4日发布)(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1984年5月4日发布)(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6〕69号 1986年7月4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6〕139号 1986年12月1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冀政〔1987〕45号 1987年4月16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7〕83号 1987年8月17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冀政〔1987〕117号 1987年10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河北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规定(试行)(冀政〔1987〕142号 1987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河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政〔1988〕24号 1988年1月30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扫除文盲管理办法(冀政〔1988〕74号 1988年6月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乡(镇)、村和个体采金管理办法(冀政〔1988〕78号 1988年6月2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出口货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冀政〔1988〕89号 1988年8月2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和秦-唐-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冀政〔1988〕92号 1988年8月17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办法(试行)(冀政〔1988〕155号 1988年11月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鼓励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冀政〔1988〕157号 1988年11月14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货物运输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8〕3号 1988年11月24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2号 1989年1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3号 1989年1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沿海渔港码头船舶及渔船民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89〕15号 1989年2月14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31号 1989年6月19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试行)(冀政〔1989〕91号 1989年8月30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90〕50号 1990年4月25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1〕56号 1991年1月10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省政府令〔1991〕57号 1991年1月10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1〕58号 1991年3月4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1〕59号 1991年3月23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1〕64号 1991年9月1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乡村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批准,省建设委员会1991年9月17日发布)(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省标准计量局1991年9月27日发布)(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1〕67号 1991年11月18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扶植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冀政〔1991〕101号 1991年12月23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冀政〔1991〕101号 1991年12月23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标准(冀政〔1991〕101号 1991年12月23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冀政〔1992〕74号 1992年7月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冀政〔1992〕82号 1992年8月20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扶植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补充规定(冀政〔1992〕72号 1992年7月6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牲畜五号病防治办法(冀政〔1993〕76号 1993年7月9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3〕87号 1993年8月3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加强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冀政〔1993〕86号 1993年9月9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若干补充规定(省政府令〔1994〕98号 1994年5月18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4〕100号 1994年5月31日)(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冀政〔1994〕48号 1994年5月31日)(已被新法规和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1994〕105号 1994年7月13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省政府令〔1994〕115号 1994年11月14日)(已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5〕148号 1995年12月12日)(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6〕155号 1996年3月21日)(已被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6〕157号 1996年3月21日)(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人事厅《关于制止外经贸人员擅自离职的暂行规定》(冀政办〔1996〕24号 1996年9月28日)(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1989年3月10日省交通厅、省计经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1992年3月15日省医药总公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3〕80号 1993年3月29日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已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3〕89号 1993年9月1日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省政府令第212号修正)(已被新法律、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小煤矿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9〕12号 1999年6月7日)(已被新法规、新规章代替)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措施目录(57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人事局长会议纪要》(冀政〔1980〕19号 1980年3月13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调整工资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0〕37号 1980年4月1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好救灾物资进一步安排好灾区人民生活的通知(冀政〔1980〕194号 1980年11月26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承德市科技档案工作验收标准和承德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试行)(冀政〔1980〕212号 1980年12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水产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1〕34号 1981年3月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挖革改技措项目的安排意见和基建自筹投资指标范围问题的报告(冀政〔1981〕73号 1981年4月2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工作情况的报告(冀政〔1981〕93号 1981年5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委、商业局、外贸局关于活牛收购及其价格问题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20号 1981年6月1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通知(冀政〔1981〕186号 1981年9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白洋淀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1〕217号 1981年10月30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人事局长会议纪要(冀政〔1981〕249号 1981年12月5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与广东、上海、江苏两省一市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通知(冀政〔1981〕251号 1981年12月5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1〕259号 1981年12月15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安排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1〕22号 1981年3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冀政办〔1981〕25号 1981年3月17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藏政发〔1981〕58号文件的通知(进藏有关事宜的规定)(冀政办〔1981〕87号 1981年12月4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科委、计量局关于全省厂矿企业计量工作会议的报告(冀政〔1982〕23号 1982年2月9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二轻局关于张家口地区兔皮生产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25号 1982年2月1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事改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一九八一年“事改企”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22号 1982年6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问题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90号 1982年9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引黄、引岳济津工作的紧急通知(冀政〔1982〕203号 1982年10月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望都县农村商业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的通知(冀政〔1982〕229号 1982年11月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天津市经验放手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的通知(冀政〔1982〕249号 1982年12月10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纤维检验所开展工作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2〕118号 1982年12月2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石家庄市政府关于重点发展有竞争优势产品的第一批中小型企业规划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号 1983年1月5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水利专家座谈会关于从战略上解决我省城乡用水紧张问题的建议(冀政〔1983〕44号 1983年3月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文化厅关于专业剧团精简编余人员安置问题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19号 1983年8月1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利用外资工作会议纪要(冀政办〔1983〕1号 1983年1月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计委《关于解决农用地膜覆盖技术推广中有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3〕7号 1983年1月31日)(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联系的通知(冀政办〔1983〕29号 1983年3月2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冀政办〔1983〕54号 1983年5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安排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3〕107号 1983年11月1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检查清理买卖、租赁土地问题)(冀政办〔1983〕121号 1983年12月1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1984〕14号 1984年1月20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经济信息座谈会纪要》(冀政〔1984〕28号 1984年2月28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工作的通知(冀政〔1984〕117号 1984年10月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地、市对当前经济改革等方面的一些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4〕49号 1984年5月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信访处关于部分地市县信访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冀政办〔1984〕98号 1984年11月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政府及办公厅工作中包揽过多、统得过死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1984年6月21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价格改革情况的报告(冀政〔1985〕94号 1985年7月10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批转《河北省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1986〕19号 1986年3月7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陈欠贷款回收工作意见的报告(冀政〔1986〕86号 1986年8月13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协助部队做好国防测绘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6〕11号 1986年3月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扩大离退休费用统筹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6〕34号 1986年6月9日)(已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全省横向经济联合情况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122号 1987年11月6日)(与新政策不相适应)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对各类违法占地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冀政〔1987〕126号1987年11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兔瘟防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7〕70号 1987年12月15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发展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冀政〔1988〕113号 1988年9月16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白洋淀封淀禁渔的布告(河北省人民政府1988年11月4日发布)(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8〕23号 1988年5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商谈纪要的通知(冀政〔1989〕12号 1989年2月13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专员、市长和煤电运三个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政〔1989〕26号 1989年3月18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25号 1989年6月12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9〕50号 1989年12月1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企业“三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1993〕9号 1993年2月17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乡镇企业分类进位上台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函〔1996〕69号 1996年7月24日)(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千家骨干乡镇企业实施“四改一提高”工程意见的通知(冀政函〔1996〕70号 1996年7月24日)(已失效)

附件二    统一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1997年底以前

       已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目录(51件)



  一、已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9件)
  河北省干部休养院(所)工作方针及休养办法草案(卫字第21号1951年3月7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考勤暂行办法(草案)(1952年4月19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粮食局《关于粮油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冀革〔1972〕123号 1972年10月26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批转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无线电台的生产、购置、维修和报废管理的规定(冀革〔1973〕28号 1973年4月1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转发省粮食局关于粮油补助的补充规定(冀革〔1974〕89号 1974年9月24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建立文物商店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通知(冀革〔1975〕115号 1975年12月12日)(已由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革〔1977〕53号 1977年9月28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计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革〔1978〕43号 1978年4月23日)(已由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教育局《关于积极进行农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请示报告》(冀革〔1979〕223号 1979年11月23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颁发《河北省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革〔1980〕11号) (1980年1月18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试行办法》和《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0〕38号 1980年4月15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城市职工住宅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冀政〔1980〕75号 1980年6月7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0〕294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0〕209号 1980年12月17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冀政〔1982〕45号 1982年3月3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邀请外国人来访和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具体规定(冀政〔1982〕110号 1982年5月31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物资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2〕121号 1982年6月11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2〕232号 1982年11月16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3〕95号 1983年6月23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1号 1984年1月5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1984〕15号 1984年1月23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秦铁路建设用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和征地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84〕94号 1984年10月13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河北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冀政办〔1985〕7号 1985年1月17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5〕33号 1985年2月16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的暂行规定(冀政〔1985〕19号 1985年10月28日)(已过时,自然失效)
  河北省矿山安全卫生处罚试行办法(冀政〔1986〕125号 1986年11月10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暂行规定(冀政办〔1987〕3号 1987年1月22日)(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0〕53号 1990年6月15日)(已由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铁矿山发展基金和出口资源费管理办法(省政府批准,省冶金工业厅1990年12月1日发布)(已由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批准,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993年4月26日发布)(已由新规章代替)


  二、已决定废止的行政措施目录(22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1989〕20号 1989年3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经研中心关于调整我省工业经济结构意见的通知(冀政〔1989〕33号 1989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关于加强对个体商贩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1989〕35号 1989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9〕12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9〕37号 1989年4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交通运输建设和安全工作规划的报告(冀政〔1989〕45号 1989年5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89〕30号文件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通知(冀政〔1989〕64号 1989年6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做好粮食工作的决定(冀政〔1989〕66号 1989年6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五部门关于火柴等六种生活必需品产销计划和供应办法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9〕1号 1989年1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1989年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冀政办〔1989〕5号 1989年2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家属迁往城镇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10号 1989年3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协办关于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89〕12号 1989年3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9〕26号 1989年6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第五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清资挖潜搞好“五清”工作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9〕38号 1989年9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必保和重点支持的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冀政〔1990〕27号 1990年3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物价控制目标的通知(冀政〔1990〕92号 1990年8月2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全民企业停产半停产及其职工停工待工情况的报告(冀政办〔1990〕7号 1990年1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自行车市场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90〕23号 1990年4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华北制药厂等22家企业及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26家企业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90〕24号 1990年5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小氮肥技术改造发展基金的通知(冀政办〔1990〕25号 1990年5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纺织工业发展基金的通知(冀政办〔1990〕30号 1990年5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1〕13号 1991年4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91〕19号 199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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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石贵章、张新志婚约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石贵章、张新志婚约问题的复函

1954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法院:
1954年9月16日司法部转来你院1954年9月3日法行报字第26号有关两个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请示一件,经研究并与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联系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革命军人石贵章与王秀荣婚姻纠纷一案,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双方经过合法订婚的,应视王秀荣为军人的未婚妻,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但在处理时,首先要查清军人是否已呈请组织批准,并可将女方现在情况告知军人。如已经组织批准,军人也坚决愿保持他们的关系时,则应维护他们的订婚关系,并便于军人与王秀荣结婚之前经过充分的动员说服工作。对破坏军人婚姻的郑州专区花纱布公司干部,可查明情况,酌情处理。
二、革命军人张新志与靳淑英婚姻纠纷一案,张新志之继母代张交换相片订婚,其中如确有欺骗而违背双方意愿的情节,是不能勉强结合的,而使勉强结婚,感情也不会巩固。此案可先把双方订婚时的实际情况和女方现在的要求通知张新志所属部队,请他们考虑后提出意见,再予酌情处理。

附一:司法部函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9月3日法行报字第26号请示有关《两个革命军人婚姻问题》以及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本年8月27日总字第341号请示关于无音讯之革命军人的婚姻如何处理问题的两文,均属于审判上的问题,故连同原件一并转你院请考虑处理。
1954年9月16日

附二:河南省人民法院关于两个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请示 法行报字第26号
司法部:
兹据我省郑州分院法民字第84号请示两个军人婚姻问题如下:
一、我航空军人石贵章(任团长),27岁,今年2月回家与王秀荣(女,23岁)双方谈妥订婚,区书区长亦征求女方意见表示同意,军人并与其交换了财物,返回部队办理批准手续,军人走时女方送到郑州,到部队时又不断与女方来信。今年7月王又与专区花纱布公司干部结婚,县院闻知即以革命军人未婚妻收回其结婚证,宣布婚姻无效。但处理时意见分歧,分院意见:(一)军人与女方进行恋爱原则上应予保持,但军人请批是否批准,尚未作最后决定,不能以革命军人未婚妻论。(二)花纱布公司的干部明知王与军人正在谈恋爱,这样做是不对的,仍应动员女方与军人结婚,若女方坚不同意可与其部队领导写信说明情况,军人可另找对象。
二、张新志,29岁,现在西安公安总队当上士,1953年8月经其继母在家以交换相片方式与靳淑英订婚,现张新志回来结婚,女方提出订婚时男方之母有欺骗坚不同意。分院意见:该问题首先应协同有关部门动员女方与军人结婚,若女方坚不同意亦可动员军人另找对象。
我们对以上两个问题第一个意见:王秀荣与革命军人石贵章同志在家双方谈妥,经过合法的恋爱直至订婚,因此不能再认为是恋爱过程,应视王为军人的未婚妻,受法律的保护,处理此问题时首先要弄清军人是否已呈请批准结婚,如已呈准则应动员女方同军人结婚,如未呈准亦应征求军人意见后再作处理。第二个意见:张新志之继母以交换相片代张订婚是不对的,这本身就违背双方的意愿,因此说其婚姻无效,如女方现在拒绝同张结婚,可动员军人另找对象。目前我省各地不断发生类似以上的问题,究竟如何处理合适,以上意见是否对头,请研究指示我们,以便遵照执行为盼。
1954年9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

(三)设区的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及制定该文件的说明。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六条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分送等日常工作。

报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的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分送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或者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一条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承担具体审查工作的机构认为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十二条承担具体审查工作的机构认为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三条承担具体审查工作的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并书面告知提出审查意见的机构。

第十五条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不再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报送备案;撤销或者废止的,应当将撤销或者废止的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意见的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承担具体审查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的,审议结果应当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改变或者撤销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改变或者撤销该规章的意见,也可以向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章的意见。

第十八条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具体工作的机构,应当对备案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存档。

第十九条不按照本条例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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