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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15:23  浏览:8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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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现予公布。



198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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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首次出现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疫情。为了提高医务人员对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认识,加强医疗机构的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病例诊断与报告、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控制与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
(试行)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Human granulocytic anaplasmosis,HGA)是由嗜吞噬细胞无形体(Anaplasma phagocytophilum,曾称为“人粒细胞埃立克体,Human granulocytic ehrlichiae”)侵染人末梢血中性粒细胞引起,以发热伴白细胞、血小板减少和多脏器功能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蜱传疾病。自1994年美国报告首例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病例以来,近年来美国每年报告的病例约600~800人。2006年,我国在安徽省发现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病例,其他部分省份也有疑似病例发生。该病临床症状与某些病毒性疾病相似,容易发生误诊,严重者可导致死亡。为指导临床医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做好该病的发现、报告、诊断、治疗、个人防护、实验室检测和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公众健康教育,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目的
(一)指导各级医疗机构正确开展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诊断和治疗,及时报告病例并做好个人防护和院内感染的控制工作。
(二)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控制工作。
(三)指导各地开展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流行病学、病原学及防控策略的研究。
(四)指导各地做好预防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疾病概述
(一)病原学。
嗜吞噬细胞无形体属于立克次体目、无形体科、无形体属。无形体科是一类主要感染白细胞的专性细胞内寄生革兰阴性小球杆菌,其中对人致病的病原体主要包括无形体属(Anaplasma)的嗜吞噬细胞无形体、埃立克体属(Ehrlichia)的查菲埃立克体(E. chaffeensis)和埃文氏埃立克体(E.ewingii)、新立克次体属(Neorickettsia)的腺热新立克次体(N. sennetsu),分别引起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人单核细胞埃立克体病(Human monocytic ehrlichiosis, HME)、埃文氏埃立克体感染、腺热新立克次体病。
90年代初期,美国在多例急性发热病人的中性粒细胞胞质内发现埃立克体样包涵体。1995年,Goodman等从病人的血标本分离到该种嗜粒细胞病原体,将它非正式命名为人粒细胞埃立克体,其所致疾病称为人粒细胞埃立克体病。后经16S rRNA基因序列的系统发育分析,发现该种嗜粒细胞病原体与无形体属最相关,因此,将其归于无形体属的一个新种,命名为嗜吞噬细胞无形体,其所致疾病也改称为人粒细胞无形体病。
1. 形态结构及培养特性
嗜吞噬细胞无形体呈球状多型性,革兰氏染色阴性,主要寄生在粒细胞的胞质空泡内,以膜包裹的包涵体形式繁殖。用Giemsa法染色,嗜吞噬细胞无形体包涵体在胞质内染成紫色,呈桑葚状(图-1)。
嗜吞噬细胞无形体为专性细胞内寄生菌,缺乏经典糖代谢途径,依赖宿主酶系统进行代谢及生长繁殖,主要侵染人中性粒细胞。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体外分离培养使用人粒细胞白血病细胞系(HL-60),主要存在于HL-60细胞内与膜结构相连的空泡内,生长繁殖迅速。其感染的空泡内无查菲埃立克体感染所形成的纤维样结构。嗜吞噬细胞无形体早期的形态多为圆形、密度较大的网状体,后期菌体变小且密度增大。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外膜比查菲埃立克体外膜有更多的皱折(图-2)。

图1 人血液中性粒细胞内无形体包涵体(X1000, JS Dumler) 图2 电镜下的无形体包涵体(X21960, JS Dumler)
2. 遗传及表型特征
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基因组为1,471,282个碱基对,G+C含量为41.6%,含有1,369个编码框(ORF)。特征性基因为msp2以及AnkA基因,100%的菌株具有msp2,70%的菌株具有AnkA基因。
(二)流行病学。
1. 宿主动物与传播媒介
动物宿主持续感染是病原体维持自然循环的基本条件。国外报道,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储存宿主包括白足鼠等野鼠类以及其他动物。在欧洲,红鹿、牛、山羊均可持续感染嗜吞噬细胞无形体。
国外报道,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传播媒介主要是硬蜱属的某些种(如肩突硬蜱、篦子硬蜱等)。我国曾在黑龙江、内蒙古及新疆等地的全沟硬蜱中检测到嗜吞噬细胞无形体核酸。
我国的储存宿主、媒介种类及其分布尚需做进一步调查。
2. 传播途径
(1)主要通过蜱叮咬传播。蜱叮咬携带病原体的宿主动物后,再叮咬人时,病原体可随之进入人体引起发病。
(2)直接接触危重病人或带菌动物的血液等体液,有可能会导致传播,但具体传播机制尚需进一步研究证实。国外曾有屠宰场工人因接触鹿血经伤口感染该病的报道。
3. 人群易感性
人对嗜吞噬细胞无形体普遍易感,各年龄组均可感染发病。
高危人群主要为接触蜱等传播媒介的人群,如疫源地(主要为森林、丘陵地区)的居民、劳动者及旅游者等。与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危重患者密切接触、直接接触病人血液等体液的医务人员或其陪护者,如不注意防护,也有感染的可能。
4. 地理分布和发病季节特点
目前,已报道有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国家有美国、斯洛文尼亚、法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及韩国等,但仅美国和斯洛文尼亚分离到病原体。根据国外研究,该病与莱姆病的地区分布相似,我国莱姆病流行区亦应关注此病。
该病全年均有发病,发病高峰为5-10月。不同国家的报道略有差异,多集中在当地蜱活动较为活跃的月份。
(三)主要病理改变及临床表现。
病理改变包括多脏器周围血管淋巴组织炎症浸润、坏死性肝炎、脾及淋巴结单核吞噬系统增生等,主要与免疫损伤有关。嗜吞噬细胞无形体感染中性粒细胞后,可影响宿主细胞基因转录、细胞凋亡,细胞因子产生紊乱、吞噬功能缺陷,进而造成免疫病理损伤。
潜伏期一般为7-14天(平均9天)。急性起病,主要症状为发热、全身不适、乏力、头痛、肌肉酸痛,以及恶心、呕吐、厌食、腹泻等。实验室检查外周血象白细胞、血小板降低,肝酶升高。严重者可发展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甚至死亡。老年患者及免疫缺陷患者感染本病后病情多较危重。
三、诊断、治疗和报告
医疗机构应按照《人粒细胞无形体病诊疗方案(试行)》(附件1)做好诊断和治疗。同时,应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时,应参照乙、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它传染病”。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报告。
四、实验室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和临床医务人员发现疑似病例时,应认真按照《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实验室检测方案(试行)》(附件3)进行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省级实验室无检测条件或无法鉴定时,应将原始标本及病原分离物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五、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按照《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试行)》(附件2),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可能的感染来源,调查传播途径及相关影响因素,填写《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个案调查表》(见附件2附表)。
出现聚集性病例时,应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并通过对传染源、传播途径、传播媒介及相关影响因素等的调查分析,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六、专题调查
有条件的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当地疫情的特点,参照《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专题调查方案(试行)》(附件4),组织开展人群血清流行病学、宿主动物和传播媒介等方面的专题调查。
七、预防控制措施
(一)做好公众预防的指导和健康教育。
避免蜱叮咬是降低感染风险的主要措施。预防该病的主要策略是指导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减少或避免蜱的暴露。有蜱叮咬史或野外活动史者,一旦出现疑似症状或体征,应及早就医,并告知医生相关暴露史。
蜱主要栖息在草地、树林等环境中,应尽量避免在此类环境中长时间坐卧。如需进入此类地区,尤其是已发现过病人的地区,应注意做好个人防护,穿着紧口、浅色、光滑的长袖衣服,可防止蜱的附着或叮咬,且容易发现附着的蜱。也可在暴露的皮肤和衣服上喷涂避蚊胺(DEET)等驱避剂进行防护。在蜱栖息地活动时或活动后,应仔细检查身体上有无蜱附着。蜱常附着在人体的头皮、腰部、腋窝、腹股沟及脚踝下方等部位。如发现蜱附着在身体上,应立即用镊子等工具将蜱除去。因蜱体上或皮肤破损处的液体可能含有传染性病原体,不要直接用手将蜱摘除或用手指将蜱捏碎。
蜱可寄生在家畜或宠物的体表。如发现动物体表有蜱寄生时,应减少与动物的接触,避免被蜱叮咬。
(二)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各地应开展对医务人员和疾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发现、识别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能力,规范其治疗行为,以降低病死率;提高疾控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能力,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流行。
(三)提高实验室诊断能力。
发现疑似病例时,应及时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逐步提高对该病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建立实验室检测的相关技术和方法。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疫情的地区及有条件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也应逐步建立该病的实验室诊断能力。
(四)媒介与宿主动物的控制。
出现暴发疫情时,应采取灭杀蜱、鼠和环境清理等措施,降低环境中蜱和鼠的密度。
(五)病人的管理。
对病人的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及被其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一般不需要对病人实施隔离。

附件:1.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诊疗方案(试行)
2.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试行)
3.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实验室检测方案(试行)
4.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专题调查方案(试行)

附件1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诊疗方案
(试行)

为指导各地及时、有效地开展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诊断和救治工作,减少危重和死亡病例,防止院内感染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临床表现
潜伏期一般为7-14天(平均9天)。急性起病,主要症状为发热(多为持续性高热,可高达40℃以上)、全身不适、乏力、头痛、肌肉酸痛,以及恶心、呕吐、厌食、腹泻等。部分患者伴有咳嗽、咽痛。体格检查可见表情淡漠,相对缓脉,少数病人可有浅表淋巴结肿大及皮疹。可伴有心、肝、肾等多脏器功能损害,并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
重症患者可有间质性肺炎、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以及继发细菌、病毒及真菌等感染。少数病人可因严重的血小板减少及凝血功能异常,出现皮肤、肺、消化道等出血表现,如不及时救治,可因呼吸衰竭、急性肾衰等多脏器功能衰竭以及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死亡。
老年患者、免疫缺陷患者及进行激素治疗者感染本病后病情多较危重。
二、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外周血象白细胞、血小板降低,异型淋巴细胞增多。合并脏器损害的患者,心、肝、肾功能检测异常。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查阳性。其中:
血常规:白细胞、血小板减少可作为早期诊断的重要线索。病人发病第一周即表现有白细胞减少,多为1.0-3.0×109/L; 血小板降低,多为30-50×109/L。可见异型淋巴细胞。
尿常规:蛋白尿、血尿、管形尿。
血生化检查: 肝、肾功能异常;心肌酶谱升高;少数患者出现血淀粉酶、尿淀粉酶和血糖升高。
部分患者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升高。可有血电解质紊乱,如低钠、低氯、低钙等。少数病人还有胆红素及血清蛋白降低。
三、并发症
如延误治疗,患者可出现机会性感染、败血症、中毒性休克、中毒性心肌炎、急性肾衰、呼吸窘迫综合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等,直接影响病情和预后。
四、病例诊断
依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诊断。
(一)流行病学史。
1. 发病前2周内有被蜱叮咬史;
2. 在有蜱活动的丘陵、山区(林区)工作或生活史;
3. 直接接触过危重患者的血液等体液。
(二)临床表现。
急性起病,主要症状为发热(多为持续性高热,可高达40℃以上)、全身不适、乏力、头痛、肌肉酸痛,以及恶心、呕吐、厌食、腹泻等。个别重症病例可出现皮肤瘀斑、出血,伴多脏器损伤、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
(三)实验室检测。
1. 血常规及生化检查
(1)早期外周血象白细胞、血小板降低,严重者呈进行性减少,异型淋巴细胞增多。
(2)末梢血涂片镜检中性粒细胞内可见桑葚状包涵体。
(3)谷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谷草(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转氨酶升高。
2. 血清及病原学检测
(1)急性期血清间接免疫荧光抗体(IFA)检测嗜吞噬细胞无形体IgM抗体阳性。
(2)急性期血清IFA检测嗜吞噬细胞无形体IgG抗体阳性。
(3)恢复期血清IFA检测嗜吞噬细胞无形体IgG抗体滴度较急性期有4倍及以上升高。
(4)全血或血细胞标本PCR检测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特异性核酸阳性,且序列分析证实与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同源性达99%以上。
(5)分离到病原体。
(四)诊断标准。
疑似病例:具有上述(一)、(二)项和(三)项1项中的(1)、(3)。部分病例可能无法获得明确的流行病学史。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同时具备(三)项1项中的(2),或(三)项2项中的(1)或(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同时具备(三)项2项中(3)、(4)、(5)中的任一项。
五、鉴别诊断
(一)与其他蜱传疾病、立克次体病的鉴别:人单核细胞埃立克体病(HME)、斑疹伤寒、恙虫病、斑点热以及莱姆病等。
(二)与发热、出血及酶学指标升高的感染性疾病的鉴别:主要是病毒性出血性疾病,如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等。
(三)与发热、血白细胞、血小板降低的胃肠道疾病的鉴别:伤寒、急性胃肠炎、病毒性肝炎。
(四)与发热及血白细胞、血小板降低或有出血倾向的内科疾病的鉴别:主要是血液系统疾病,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粒细胞减少、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可通过骨髓穿刺及相应病原体检测进行鉴别。
(五)与发热伴多项酶学指标升高的内科疾病鉴别:主要是免疫系统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热。可通过自身抗体等免疫学指标进行鉴别。
(六)其他:如支原体感染、钩端螺旋体病、鼠咬热、药物反应等。
六、治疗
及早使用抗生素,避免出现并发症。对疑似病例可进行经验性治疗。一般慎用激素类药物,以免加重病情。
(一)病原治疗。
1. 四环素类抗生素
(1)强力霉素。为首选药物,应早期、足量使用。成人口服:0.1g/次, 1日2次, 必要时首剂可加倍。8岁以上儿童常用量:首剂4mg/kg;之后,每次2mg/kg, 1日2次。一般病例口服即可,重症患者可考虑静脉给药。
(2)四环素。口服:成人常用量为0.25-0.5g/次,每6小时1次;8岁以上儿童常用量为一日25-50 mg/kg,分4次服用。静脉滴注:成人一日1-1.5g,分2-3次给药;8岁以上儿童为一日10-20 mg/kg,分2次给药,每日剂量不超过1g。住院患者主张静脉给药。四环素毒副作用较多,孕妇和儿童慎用。
强力霉素或四环素治疗疗程不少于7天。一般用至退热后至少3天,或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回升,各种酶学指标基本正常,症状完全改善。早期使用强力霉素或四环素等药物,一般可在24-48小时内退热。因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临床表现无特异性,尚缺乏快速的实验室诊断方法,可对疑似病例进行经验性治疗,一般用药3-4天仍不见效者,可考虑排除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诊断。
2.利福平:儿童、对强力霉素过敏或不宜使用四环素类抗生素者,选用利福平。成人450-600mg,儿童10 mg/kg,每日一次口服。
3.喹诺酮类:如左氧氟沙星等。
磺胺类药有促进病原体繁殖作用,应禁用。
(二)一般治疗。
患者应卧床休息,高热量、适量维生素、流食或半流食,多饮水,注意口腔卫生,保持皮肤清洁。
对病情较重患者,应补充足够的液体和电解质,以保持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体弱或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者可给予胃肠营养、新鲜血浆、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治疗,以改善全身机能状态、提高机体抵抗力。
(三)对症支持治疗。
1. 对高热者可物理降温,必要时使用药物退热。
2. 对有明显出血者,可输血小板、血浆。
3. 对合并有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者,可早期使用肝素。
4. 对粒细胞严重低下患者,可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5. 对少尿患者,应碱化尿液,注意监测血压和血容量变化。对足量补液后仍少尿者,可用利尿剂。如出现急性肾衰时,可进行相应处理。
6. 心功能不全者,应绝对卧床休息,可用强心药、利尿剂控制心衰。
7. 应慎用激素。国外有文献报道,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患者使用糖皮质激素后可能会加重病情并增强疾病的传染性,故应慎用。对中毒症状明显的重症患者,在使用有效抗生素进行治疗的情况下,可适当使用糖皮质激素。
(四)隔离及防护。
对于一般病例,按照虫媒传染病进行常规防护。在治疗或护理危重病人时,尤其病人有出血现象时,医务人员及陪护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做好病人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环境和物品的消毒处理。
(五)出院标准。
体温正常、症状消失、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或明显改善后,可出院。
(六)预后。
据国外报道,病死率低于1%。如能及时处理,绝大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如出现败血症、中毒性休克、中毒性心肌炎、急性肾衰、呼吸窘迫综合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等严重并发症的患者,易导致死亡。

附件2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试行)
为做好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描述和分析疫情特征,科学制订防控策略和措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为病例的核实诊断提供流行病学证据。
(二)为了解该病在我国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征积累数据。
二、调查对象
(一)散发病例: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
(二)聚集性病例:在同一村庄,或在同一山坡、树林、茶园、景区等地劳动或旅游的人员中,2周内出现2例及以上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疑似)病例,或在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出现类似病例。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一)个案调查和标本采集。
发现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病例后,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情况、家庭及居住环境、暴露史、发病经过、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转归、密切接触者情况等(见附表《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个案调查表》),并采集相关标本(见附件3《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实验室检测方案(试行)》)。
1. 基本情况
包括年龄、性别、住址、职业、文化程度、旅行史等。
2.临床资料
通过查阅病历及化验记录、询问经治医生及病例、病例家属等方法,详细了解病例的发病经过、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诊断、治疗、疾病进展、转归等情况。
3. 病例家庭及居住环境情况
通过询问及现场调查,了解病例及其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位置、环境、家禽及家畜饲养情况等。
4. 暴露史及病例发病前活动范围
(1) 询问病例发病前2周内劳动、旅行或可疑暴露史,了解其是否到过有蜱生长的场所,是否有蜱叮咬史。
(2) 询问病例发病前2周内与类似病例的接触情况,包括接触时间、方式、频率、地点、接触时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5. 密切接触者
如病例出现出血并污染周围环境、物品时,应对医务人员、陪护人员或其他密切接触者开展追踪调查,必要时应采集相关标本进行检测。
(二)聚集性病例的调查。
在出现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时,应注意调查感染来源。如怀疑有人传人可能时,应评估人群感染及人传人的风险。应组织疾控人员或医务人员,采用查看当地医疗机构门诊日志、住院病历等临床资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并对搜索出的疑似病例进行筛查、随访。追踪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必要时采集相关样本进行检测。
通过查阅资料、咨询当地相关部门等方法,了解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媒介分布,以及相关的人口、气象、生产、生活资料等情况。
四、调查要求
(一)调查者及调查对象。
应由经过培训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担任调查员。现场调查时,应尽可能直接对病人进行访视、询问。如病人病情较重,或病人已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调查时,可通过其医生、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者进行调查、核实或补充。
(二)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
应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见附表《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个案调查表》。调查表应填写完整,实验室检测结果、病人转归等情况应及时填补到调查表中,以完善相关信息。
(三)调查者的个人防护。
在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过程中,调查者应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尤其应注意避免被蜱叮咬或直接接触病人的血液、分泌物或排泄物等。
五、调查资料的分析、总结和利用
(一)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或结束后,应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疫情调查结束后,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情调查结束后,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流行病学调查的原始资料、分析结果及调查报告及时整理归档。


附表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个案调查表
编码□□□□□□□□
1 一般情况
1.1姓名: (14岁以下同时填写家长姓名 )
1.2性别: ①男 ②女 □ 1.3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若无详细日期,填写实足年龄 岁)
1.4职业:
(1)幼托儿童 (2)散居儿童 (3)学生 (4)教师 (5)保育员/保姆
(6)餐饮业 (7)公共场所服务业 (8)商业服务业(17)旅游服务业
(9)医务人员 (13)干部职员 (10)工人 (11)民工 (12)农民
(16)林业 (20)采茶 (21)牧民 (18)狩猎
(19)销售/加工野生动物 (14)离退人员 (15)家务待业
(22)不详 (23)其他 □
1.5工作单位:
1.6现住址:  省    市(地、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组(门牌)
1.7联系电话: 联系人: 与患者关系:
2 发病情况
2.1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2.2就诊情况
就诊次数 就诊日期 就诊医疗机构 诊断 使用抗生素名称 使用激素名称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2.3 现住医院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2.4住院号:
2.5入院诊断:
2.6是否出院:①是 ②否 □
如已出院:
2.6.1出院诊断:
2.6.2出院时间: 年 月 日
2.7 本次调查时病人情况: ①痊愈 ②好转 ③恶化 ④死亡 □
2.8 最后转归: ①痊愈 ②死亡 ③其它 □
3 临床表现
3.1首发症状、体征:
3.2主要症状、体征:
3.2.1发热 最高: ℃ 入院时: ℃ □
3.2.2畏寒 ①有 ②无 □
3.2.3头痛 ①有 ②无 □
3.2.4头晕 ①有 ②无 □
3.2.5乏力 ①有 ②无 □
3.2.6全身酸痛 ①有 ②无 □
3.2.7淋巴结肿大①有 ②无 □
3.2.7.1若有,肿大部位及大小:
3.2.8巩膜黄染 ①有 ②无 □
3.2.8.1若有,出现时间: 年 月 日
3.2.9眼结膜充 ①有 ②无 □
3.2.10皮肤淤点 ①有 ②无 □
3.2.10.1若有, 出现部位:
3.2.10.2出现时间: 年 月 日
3.2.11皮肤淤斑 ①有 ②无 □
3.2.11.1若有, 出现部位:
3.2.11.2出现时间: 年 月 日
3.2.12牙龈出血①有 ②无 □
3.2.13有无皮疹①有 ②无 □
3.2.13.1若有, 出现部位:
3.2.13.2 皮疹性质:
3.2.13.3出现时间: 年 月 日
3.3 呼吸系统症状
3.3.1咳嗽 ①有 ②无 □
3.3.2咳痰 ①有 ②无 □
3.3.3咯血 ①有 ②无 □
3.3.4呼吸困难 ①有 ②无 □
3.4 消化系统症状
3.4.1食欲减退 ①轻度 ②厌食 ③无 □
3.4.2恶心 ①有 ②无 □
3.4.3呕吐 ①有 ②无 □
3.4.4呕血 ①有 ②无 □
3.4.5腹痛 ①有 ②无 □
3.4.5.1腹痛部位 ①上腹部 ②下腹部 ③其它 □
3.4.5.2腹痛性质 ①绞痛 ②灼烧样痛 ③钝痛 ④压痛 ⑤其它 □
3.4.6腹胀 ①有 ②无 □
3.4.7腹泻 ①有, 次/天 ②无 □
3.4.8大便性状 ①血便 ②黑便 ③水样便 ④其它 □
3.4.9口腔溃疡 ①有 ②无 □
3.5 运动系统症状
3.5.1关节疼痛 ①有 ②无 □
3.5.1.1 部位:
3.5.2肌肉疼痛 ①有 ②无 □
3.5.2.1部位:
3.6 循环系统症状
3.6.1心慌 ①有 ②无 □
3.6.2相对缓脉 ①有 ②无 □
3.6.3胸闷 ①有 ②无 □
3.6.4胸痛 ①有 ②无 □
3.7 泌尿系统症状
3.7.1尿急、尿频①有 ②无 □
3.7.2肾区疼痛 ①有 ②无 □
3.8 精神神经症状
3.8.1表情淡漠 ①有 ②无 □
3.8.2烦躁 ①有 ②无 □
3.8.3抽搐 ①有 ②无 □
3.8.4昏迷 ①有 ②无 □
3.9 其它:
4 实验室检查
4.1 血常规
序次 检查日期 WBC(109/L) N(%) L(%) 异型淋巴细胞 PLT(109/L) 检测单位



4.2 尿常规
序次 检查日期 尿蛋白 血尿 管型尿 检测单位



4.3 肝功能
序次 检查日期 谷丙转氨酶 谷草转氨酶 检测单位



4.4 其它检测
序次 检查日期 X-线 肾功能 血糖 出凝血 时间 其他 检测单位




4.5 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查
标本类型 采集时间 检测时间 检测方法 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




5 住院用药情况(抗生素、激素、生白药)
用药名称 剂量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6 流行病学调查
6.1 发病前两周活动史
日期 所到地点 从事活动种类1 频次 累计停留时间(小时) 暴露方式2



注:1.活动种类(可重复、多选): ①采茶 ②割草 ③打猎 ④放牧 
⑤采伐 ⑥旅游 ⑦其它: □
2.暴露方式:①草地休息 ②草丛、灌木丛行走 ③与动物接触 ④其它 □
6.2当地是否有蜱(蜱的当地俗名: ): ①有 ②无 ③不知道 □
6.3是否见过蜱(蜱的当地俗名: ): ①是 ②否 ③不认识 □
6.3.1若见过,地点:
6.4是否被蜱叮咬过①是 ②否 ③不知道 □
6.4.1若被叮咬过,时间及次数: ①1个月前,次数
②1个月内,次数
第一次叮咬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次叮咬时间: 年 月 日
6.4.2叮咬部位(可多选): ①脚 ②腿 ③腹部 ④背部 ⑤颈部 ⑥其他 □
6.4.3叮咬时有无疼痛感?①有 ②无 □
6.5发病前两周有无皮肤破损: ①有 ②无 □
6.6是否听说过类似病例: ①是 ②否 □
6.6.1 若听说过,病例姓名:
病例具体住址:
6.7发病前是否接触过类似病人: ①是 ②否 □
6.7.1 所接触病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关系 诊断 接触时间(最早~最晚) 接触频次 接触方式 联系方式



注:接触方式(可多选): ①直接接触病人血液 ②直接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
③救治/护理 ④同处一室 ⑤其它(在表中注明) □

6.8 饲养与接触动物情况
动物种类 数量 动物身上是否有蜱附着 发病前2周是否与动物接触



6.9 患者家庭居住地地理环境描述(地形地貌及附近有无蜱类生长)
6.9.1住宅周围环境有无杂草灌木生长: ①有 ②无 □
6.9.2住室内卫生状况: ①好 ②一般 ③差 □
6.10病前一个月家中是否发现过老鼠? ①有 ②无 ③不知道 □
6.11病前一个月内是否接触其它野生动物?①是 ②否 ③不知道 □
如是,接触时间: 年 月 日
接触方式:
7. 调查小结:

调查单位:
调查人员签名: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实验室检测方案
(试行)
为保证及时、科学地采集、运送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及疫源地调查的各种类型标本,规范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实验室检测程序,提高检测质量,为明确诊断或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提供实验室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一、样本采集对象
(一)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病例(包括疑似病例,以下同)。
(二) 病例密切接触者或其他健康人群。
(三) 疫源地可疑宿主动物(野生动物及狗、羊、牛等家畜)、媒介蜱。
二、标本种类及采集方法
(一) 抗凝血。
常用EDTA抗凝管或枸橼酸盐抗凝管采集血液5ml,用于病原分离。应尽可能在病人使用抗生素前进行血液的采集。
(二)非抗凝血。
用无菌真空管,采集病例、健康人群及宿主动物非抗凝血5ml,用于血清抗体及PCR检测。采集后,应及时分离血清,将血清、血球分别保存。急性期抗体及PCR检测用血液采集尽可能在发病后1周内,恢复期抗体检测标本采集至少间隔2-3周。如第2份血清在1个月之内抗体升高不明显的,应建议间隔2-4周后采集第3份血液标本。
(三)包涵体检测血涂片的制备。
采集血液标本后,制作厚血片,进行红细胞裂解处理等。
(四)媒介蜱标本的采集。
采集动物体表媒介蜱,用镊子夹取,放入铺垫有潮湿滤纸或纱布的青霉素小瓶或试管中,用纱布包紧瓶口以防止蜱爬出。实验室接到蜱标本后,首先应进行种属鉴定,然后按类别分组(1-5只蜱/组),采用75%酒精浸泡30min后,用无菌蒸馏水反复冲洗3次。最后进行分组研磨,研磨液用于提取DNA,进行PCR扩增。
(五)有条件时,可采集活检或尸检标本,冰冻、福尔马林固定或石蜡包埋后进行实验室检测。具体方法参照病理实验室相关要求和卫生部《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标本采集和保存注意事项
标本采集应符合无菌操作要求。抗凝血如不能立即床边接种,应置于4℃环境保存,避免冰冻(不超过2周)。非抗凝血应及时进行无菌分离血清,血清用于抗体检测,血球部分研磨后提取DNA用于PCR检测。如不能及时检测,可暂置于-20℃环境保存。所有标本应置入大小适合、带螺旋盖、内有垫圈的冻存管内,拧紧管口。
标本采集后,应认真填写采样登记表。
四、实验室检测
(一)包涵体的检测。
1. 血片及白细胞涂片制备
采集的抗凝血标本尽快用血球层推血片,待干燥后冷丙酮固定10min;或提取抗凝血中的白细胞并进行涂片,待干燥后冷丙酮固定10min。
2. 染色
通常采用瑞氏(Wright)染色法、姬氏(Giemsa)染色法及瑞-姬混合染色法。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使用美国CDC推荐的染色方法。
3. 染液配置方法
(1)瑞-姬染液:取瑞氏染料和姬氏染料各0.5 g,以甲醇研溶,加甲醇500ml保存,每天摇匀1次,1周后可使用。
(2)改良Mc Donald法瑞-姬染色剂:75 ml甘油(分析纯)中加入磷酸盐缓冲液(Na2HPO4 1g和KH2PO4 2g),以4 ml蒸馏水溶解,37 ℃水浴24 h溶解混匀,用滤纸过滤,保存于密封的棕色瓶中备用。上述甘油缓冲液1.5 ml加瑞-姬染色剂50 ml,混匀后备用。
4. 染色步骤
血推片或白细胞涂片分别以两种染色剂染色2 min,再加蒸馏水作用5 min,用自来水冲洗。
5. 结果观察
中性粒细胞中可见桑葚状包涵体(见图1),并注意保存相关标本,以便进行复核。
(二)血清学检测。
常用血清学方法为间接免疫荧光(IFA)法。采集急性期(发热初期,一般发病1周内)与恢复期(至少间隔2-3周)双份血清。如恢复期血清抗体检测阴性,应建议医生采集第3份血液样本(间隔2-4周)。
1. 试剂
使用国际推荐的、经过ISO质量认证的产品。
2. 方法及操作按说明书进行。
3. 结果解释
IFA检测结果解释按说明书进行。
如果同时检测双份血清,IgG抗体4倍升高,则结果强烈支持嗜吞噬细胞无形体感染。如果急性期抗体升高,而恢复期没有升高或轻微升高,则应采集第3份血液样本(间隔2-4周)进行进一步检测。
(三)嗜粒细胞无形体核酸PCR检测。
目前,国际推荐使用16S rRNA基因检测方法,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进一步选用热休克蛋白基因groEL扩增方法。
1. DNA提取
用急性期、未使用抗生素的EDTA抗凝血或非抗凝血血球部分、白细胞及蜱研磨液提取DNA。最后,以AE缓冲液50µl抽滤以提高回收的DNA浓度。如采用血液白细胞层提取DNA,可明显提高阳性检出率。实验时,应采集当地正常人血液同时提取DNA,作为PCR的阴性对照。
2. PCR扩增
(1)16S rRNA基因检测:16S rRNA 高度保守,是PCR检测最常用的扩增靶基因,巢式PCR检测可提高检测灵敏度和特异度,采用属特异及种特异引物同时进行检测。PCR检测应分区进行,避免污染。使用引物序列见表1。
表1 巢式PCR检测无形体及埃立克体16S rRNA基因常用引物
引物名称 序 列 片段长度(bp)
Eh-out1(AF414399) 5’-TTG AGA GTT TGA TCC TGG CTC AGA ACG-3’ 653
Eh-out2(AF414399) 5’-CAC CTC TAC ACT AGG AAT TCC GCT ATC-3’
Eh-gs1(AF414399) 5’-GTA ATA CT GTA TAA TCC CTG-3’ 282
Eh-gs2(AF414399) 5’-GTA CCG TCA TTA TCT TCC CTA-3’
HGA1 5’-GTC GAA CGG ATT ATT CTT TAT AGC TTG -3’ 389
HGA2 5’-TAT AGG TAC CGT CAT TAT CTT CCC TAC-3’

PCR反应混合物的准备按常规进行。第一轮反应采用外引物对Eh-out1和Eh-out2,DNA模板10µl(白细胞提取的DNA可适当减少)。PCR反应体系总体积为25µl或50µl(需要进行PCR测序或克隆时,应适当扩大反应体系),其它成分的浓度按常规进行。反应程序如下:
94℃ 5min
40循环:94℃ 45sec
55℃ 50sec
72℃ 1min
72℃ 总延伸 5min
第二轮反应使用2对引物分别进行巢式PCR。2对引物分别是无形体属及埃立克体属通用内引物(Eh-gs1、Eh-gs2);以及HGA种特异性引物(HGA1及HGA2)。检测样本取第一轮产物1-2µl为模板,阳性对照取0.5µl为模板。反应程序同第一轮反应。
(2)热休克蛋白基因groEL扩增
与groEL基因的应用相比,16S rRNA基因的应用更为广泛,但groEL基因在不同种属间具有较大的变异性。因此,对于诊断及菌株的鉴定,groEL基因均具有重要意义。该基因扩增使用巢式PCR,引物序列见表2。
表2 groEL基因扩增常用引物
引物名称 序 列 退火温度 片段长度bp)
HS1 5’-TGG GCT GGT A(A/C)TGA AAT 52℃ 1431
HS6 5’-CCI CCI GGI ACI A(C/T)ACC TTC
HS43 5’-AT(A/T)GC(A/T) AA(G/A)GAA GCA TAG TC 55℃ HGA480
HS45 5’-ACT TCA CG(C/T)(C/T)TCA TAG AC HME528
DNA提取同上。PCR检测时,反应混合物的准备按常规进行。DNA模板量同16S rRNA基因检测。巢式PCR第一轮反应采用外引物对HS1及HS6。
反应程序如下:
3循环:94℃ 1min
48℃ 2min
70℃ 90sec
37循环:88℃ 1min
52℃ 2min
70℃ 90sec
68℃ 总延伸 5min
第二轮PCR引物采用HS43及HS45。检测样本取第一轮产物1-2µl为模板,阳性对照取0.5µl为模板。反应程序同第一轮反应。反应程序同第一轮反应,但退火温度由52℃改为55℃。
3.测序及分析
对扩增产物进行测序并进行同源比较,分析当地流行株与其它地区的变异性。
(四)病原体分离培养。
多用HL-60进行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分离培养。最常用的分离方法是将白细胞部分接种培养基,然后将100-500µl抗凝血接种到悬浮有2×105或1×106细胞内, 每2-3天染色检查包涵体,一般5-10天可查见包涵体。由于分离可能受到红细胞的影响,因此,建议使用以下方法:
1.白细胞分离:采用密度梯度离心方法(Ficoll-Paque)。一般采用2-3 ml EDTA抗凝血,用2倍体积的无菌Hanks 平衡盐溶液稀释,最后采用Histopaque(Sigma,St . louis, Mo)密度梯度离心分离白细胞,可以获得较高的白细胞,用以分离HGA。采用白细胞分离方法进行接种时,应注意防止操作过程中的污染。
2. 红细胞裂解后收集白细胞(NHCl4裂解法)。
3. 在使用含有红细胞的标本培养后,另加入宿主未感染的细胞,建立混合培养。
血液白细胞悬浮于2ml体积、含有5-10%胎牛血清的培养基中,且在25 cm2培养瓶内与培养细胞作用3小时。37℃、5% CO2 条件下振摇孵育,可增加病原体与细胞的作用。
病原体的鉴定:可通过种特异引物进行PCR鉴定。
五、生物安全
在标本采集、运输及实验室工作过程中,生物安全应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
标本灭活、病原DNA标本提取及病原体分离操作应在生物安全Ⅱ级实验室进行。非感染性材料的检测可在生物安全I级实验室进行。
(二)血液标本采集安全注意事项。
采集病例的标本时,应做好个人防护。采集者应戴乳胶手套,尽量避免病例的血液外溢或直接接触。如发生血液外溢污染环境时,应及时采用75%酒精或常用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应按照对传染性样本的要求,对采集标本的器具及病人止血棉球及时进行消毒处理。防止锐器扎伤皮肤,一旦发生,应按临床外科要求,及时进行伤口清创。如直接沾染了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的血液,除及时消毒皮肤外,应口服强力霉素预防感染,服用剂量参照《人粒细胞无形体病诊疗方案(试行)》(附件1)。
(三)采集动物宿主与媒介蜱标本个人防护。
野外采集标本时,应穿着颜色明亮的防护服,并将衣袖或裤管口扎紧以防蜱叮咬人体,且容易发现蜱的附着。一旦发现有蜱附着体表,应用镊子夹取,不要用手直接摘除。野外作业或活动的人员可使用驱避剂或防蚊油喷涂皮肤,也可用硫化钾代替防蚊油。
(四)标本运输安全注意事项。
应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要求(B类)进行。
(五)在诊疗及标本的采集、包装和实验室检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4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专题调查方案
(试行)
为指导发生疫情的地区开展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调查,增进对该病病原学、传播机制、危险因素及临床诊断等的认识,为制订相应的防控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特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了解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疫区人群感染状况及抗体水平。
(二)了解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主要的潜在传播媒介的种类、分布及带菌状况。
(三)了解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常见的动物宿主种类、分布及带菌状况。
二、调查内容与方法
(一)血清流行病学调查。
1. 调查对象
(1)可能暴露者:与患者有类似暴露史的人员(暴露于有可疑野生动物或蜱的生境)。
(2)密切接触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护理患者的家属等)。
(3)一般人群:与患者无密切接触,也无可疑生境暴露者。
2. 标本采集
对所有密切接触者应采集双份血清,间隔3-4周,另应采集可能暴露者及一般人群血清各30-50份。每次采集静脉血5ml,分离血清送检。血清标本的包装、贮存及运送见《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实验室检测方案(试行)》(附件3)。
3. 标本检测
采集的标本应及时送有条件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抗体检测。如当地无检测条件,应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及注意事项见《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实验室检测方案(试行)》(附件3)。
(二)宿主动物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线索,确定是否进行宿主动物的调查。
1. 调查地点和时间
在病例可能感染的地点,或根据当地的地理景观,选择宿主动物调查的地点。调查时间可选择在疫情发生后或宿主动物活动高峰季节。
2. 捕获方法
(1)居民区采用笼夜法。在鼠类经常出没的场所,于傍晚时在每15m2的房间放置鼠笼一个,并做好标记。诱饵用花生米或油条、油饼等(同一地区应选用同一种诱饵)。次日清晨取回鼠笼,将捕获鼠的鼠笼放入布鼠袋内,系紧袋口,做好记录,并编号。
(2)野外采用夹(笼)夜法。在有鼠活动的场所,于傍晚时布放鼠夹(笼),夹(笼)的行距应在30m以上,夹(笼)间距为5m,并做好标记。诱饵应统一。次日清晨取回夹(笼),将捕获鼠放入布鼠袋内,系紧袋口,做好标记,并编号。如捕白天活动的鼠,采用夹(笼)日法。
(3)鼠类以外的其它野生宿主动物(如野兔等)可通过有关渠道获取。
3. 标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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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地方技术标准;

  (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自律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监理保险)

  本市鼓励监理单位投保监理责任保险。第二章监理委托

  第七条(监理单位资质)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八条(外省市监理单位备案)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监理人员资格)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其他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相关考核合格。

  第十条(应当监理的建设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条(监理费单列)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建设工程监理费。监理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监理直接委托和招标)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应当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从业经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经历和业务能力、监理大纲的编写质量、设施配备、监理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等内容。

  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的方式评估总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已担任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对下列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

  (一)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的建设工程;

  (三)保障性住宅工程;

  (四)国家或者本市重大工程。

  第十四条(回避)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本市鼓励监理合同当事人使用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监理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服务期,以及委托人的费用支付、委托人为监理工作开展所提供的资料和设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监理合同备案)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作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第三章施工现场监理

  第十七条(设置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并授权其开展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确因正当事由临时离开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但国家规定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事项除外。

  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发布指令)

  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书面提交。

  第十九条(技术交底和监理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等与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有关的资料。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等资料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第二十条(施工准备阶段的审核)

  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材料审验)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验,并按照规定实施取样见证、平行检验。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二条(施工质量监督)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编制旁站方案,明确旁站的范围、内容、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验的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提出验收意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的情况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报送要求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紧急报告)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场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监理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资质动态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都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核实、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信用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载监理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监理责任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监理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其他处罚适用)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的;

  (六)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数量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监理费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审批)

  监理单位资质的申请、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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