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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4:28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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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增强国营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国务院关于搞活企业,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和本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企业以本业为主,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安置富余职工,积极兴办为人民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以及面向社会的仓储、运输、包装、售后维修等为生产服务的第三产业。这种第三产业,应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称多种经营企业);少数新办的规模很小,或条件不具备的,经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时不实行独立核算(称多种经营单位)。
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必须以不削弱本企业主营业务,确保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计划和任务为前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财经制度和有关法规。不准主办企业把按国家计划应由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自身业务的一部分,划给多种经营企业生产或经营,变相截留国营企业的上缴税
利;不准将国家按指令性计划拨给企业的统配物资转手拨给或卖给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进行倒卖,牟取非法利润;不准超出国家规定的企业自销范围,将紧俏产品销售给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不准把多种经营企业作为自己的“小金库”,任意开支或抽调资金滥发奖金、实物。对违背者必须
追究责任。
二、坚持谁办、谁有、谁管、谁受益的原则。主办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领导和监督,担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可以从所属多种经营企业提取一定额度的税后留利,用于发展生产,建设职工住宅和兴办其它集体福利事业。提取的比例和额度,由双方本着利益兼顾的原则商
定。从非独立核算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所增加的企业留利,主办企业在使用时可自行安排,不受各项基金比例的限制。
三、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企业的计划、税收、劳动工资制度等,依照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多种经营企业兴办初期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多种经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由多种经营企业发放,并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多种经营企业职工具有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的,可保留原身份,其劳动保险待遇按主办企业办法执行,退休时与主办企业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四、多种经营企业应以主办企业的富余职工为主组成。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国营企业,因安排富余职工到多种经营企业工,减少了人员,其原核定的工资总额不变。
五、兴办多种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多种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和所纳税额,不得计入主办企业的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额。
非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超越了原主办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由此而新增加的产值(营业额)、利润均并入主办企业的产值(营业额)和利润中,统一纳税。
六、本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属于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的,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以安置富余职工为主的,原则上适用本规定,但其原定的所有制性质可不变。



198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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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搞活用工制度,进一步开放劳务市场,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在本市用工、求职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市的劳务市场,统筹管理全市城乡社会劳动力资源;搜集、传递劳务信息;对单位和个人的用工进行检查。
各县(区)也要设立劳务市场管理机构,按《关于进一步开发劳动市场的工作方案》进行工作。
第四条 劳务市场主要承担职业介绍、咨询、在职工人交流、家庭服务、劳务承包、劳务输出、办理待业登记、承办委托掊训、组织社会招工、鉴证劳务合同等业务。
第五条 劳务市场按照互相选择、平等互利的原则为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服务。
第六条 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固定工人,应先将招工的人数、工种、时间、条件报给劳务市场,由劳务市场提供招工来源,用工单位择优录用。人员不足时,用工单位可到劳务市场指定的区域内组织招收。
全民企事业单位不超过三人的计划外零星和急需用工及补充自然减员的招工,可直接通过劳务市场招用,年终由劳动部门一次性核定并追加用工指标。
第七条 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包括季节工和其他用工),由劳务市场提供来源,用工单位考核录用。人员不足时,由用工单位到劳务市场指定的区域内招收,由用工单位所在的地劳务市场办理用工手续并追加工资计划,银行方可支付工资。
第八条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户招聘工人,凭单位介绍信(个人凭户口簿)、营业执照到劳务市场登记,直接在劳务市场招聘工人。劳务市场负责办理招聘手续并鉴证劳务合同。
第九条 谋求职业的城镇待业人员凭户口簿和待业卡片、待业职工凭劳动手册和待业职工手册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向用工单位推荐介绍。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要求重新工作的,凭离退证到劳务市场登记,劳务市场向用工单位推荐或提供用工信息,由求职人员直接和用工单位联系应聘,由劳务市场办理招聘手续,银行凭此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要求进城做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各类闲散工匠,凭乡(镇)劳动服务站介绍信或户口簿(农村各种劳务承包队凭乡(镇)政府介绍信和工商、建设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负责联系、介绍用工,提供劳务信息,鉴证劳务合同。
第十二条 外地进入本市的各种劳务承包队(包括闲散工匠)必须持当地政府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到劳务市场登记,经市劳务市场审查合格后发给《劳务许可证》,并到工商、基建等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承包劳务工程。
第十三条 要求勤工俭学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的学生,凭学生证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帮助联系用工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谋求第二职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到劳务市场进行登记,由劳务市场帮助联系用工单位,鉴证务劳合同。
第十五条 企业的富余职工、用非所学的技术工人以及其在职职工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须持所在单位劳资部门介绍信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组织供需双方见面,洽谈,并办理调转或借聘手续。
第十六条 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工人不受行业、区域、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
全民企业职工到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全民身份,由劳务市场办理鉴证手续。
集体企业职工要求到全民企业工作的,持所在单位劳资部门绍介信和原招工手续到劳务市场登记,参加全民单位招工考试。被录用的原集体招工手续由劳务市场收回作废,未被录用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和城镇居民家庭需要聘用保姆、教师、护理员、服务员以及家庭小修等需要雇工的,可到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帮助联系、洽谈,并鉴证《家庭劳务合同书》。
第十八条 市劳务市场开办的“劳务市场一条街”,是为用工单位和个人选择零散工匠提供的活动场所,用工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到“劳务市场一条街”选择零散工匠。
第十九条 劳务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按物价、财政、劳动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发生纠纷时由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调解。调解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6月9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确需制定法律、法规的,要抓紧依法上升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对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须实施行政许可又一时不能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报国务院发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对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依法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支持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确定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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