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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海洋仪器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等七项海洋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26:23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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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海洋仪器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等七项海洋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发布《海洋仪器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等七项海洋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国家海洋局

各有关单位:
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等单位负责起草的七项行业标准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这七项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见附表)。
附表: 海洋行业标准公告(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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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号│ 标 准 编 号 │ 标 准 名 称 │实施日期┃
┠─┼───────────┼──────────────┼────┃
┃1│HY/T 027-93│海洋仪器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表│94-07-01┃
┠─┼───────────┼──────────────┼────┨
┃2│HY/T 028-93│海洋浊度标准液的配制 │94-07-01┃
┠─┼───────────┼──────────────┼────┨
┃3│HY 029.1-93│海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范│94-07-01┃
┠─┼───────────┼──────────────┼────┨
┃4│HY 029.2-93│海洋局系统机关档案业务规范 │94-07-01┃
┠─┼───────────┼──────────────┼────┨
┃5│HY 030.1-93│中国极地考察档案分类法 │94-07-01┃
┠─┼───────────┼──────────────┼────┨
┃6│HY 030.2-93│中国极地考察档案著录细则 │94-07-01┃
┠─┼───────────┼──────────────┼────┨
┃7│HY/T 031-93│SLC9-2型直读式海流计 │94-07-01┃
┗━┷━━━━━━━━━━━┷━━━━━━━━━━━━━━┷━━━━┛
说明:HY为强制性海洋行业标准,HY/T为推荐性海洋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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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河捕捞渔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江河捕捞渔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江河渔业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和增殖水产资源,保障国家和从事江河渔业捕捞单位、个人(以下简称渔业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提行规定。
第二条 渔业者必须向户籍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渔业许可证后,方准从事渔业生产。本规定实施后需增置捕捞船只,必须事先经户籍所在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发给渔业许可证。
渔业者合法 经营的水域、船网工具、设施和产品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渔业者作业时必须携带渔业许可证。
渔业许可证不得出卖、出租、转借、转让、涂改和伪造。如有遗失,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补发。
第四条 渔业者必须缴纳渔业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用于江河渔业资源的增殖和管理,其征收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国家拨款进行人工增殖资源的地方,收费标准为渔业者正常年产值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第五条 渔业者应在其户籍县(市)从事江河捕捞生产。但经本县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对方县主管部门同意的,可以跨县生产。在共有边界河流生产的,不属跨县生产,但渔业者的户籍必须属共有该水域的某一县(市)。
渔业者跨县生产,必须按当地规定的标准给对方县缴纳渔业资源费:一年内捕鱼时间达半年以上的缴纳百分之一百,不足半年的缴纳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机关、学校、厂矿航运等非渔业生产单位,不得经营江河捕捞渔业。沿河驻军需从事少量的自给性江河捕捞生产,须征得驻地所在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江河鱼类重点保护对象及其最抵可捕标准是:鲟鱼五市斤,青鱼、草鱼、鳙鱼一点五市斤,鲈鱼、鲥鱼、鲢鱼一市斤,鲤鱼、鳜鱼、*鱼、唇鱼五市两、鳊鱼、鳗鲡、卷口鱼(嘉鱼)二点五市两,鲮鱼、赤眼鳟二市两。
大鲵、鳖、河蚌、河蟹、沼虾等经济水产动物也要加以重点保护。
凡捕到小于可捕标准的幼体,应立即放生;如网产中小于可捕标准的幼体占百分之三十(按尾数计)以上,应立即转移渔场或改变作业。
第八条 农历四月二十日至七月二十日为幼鱼保护期。在保护期内,西江、北江、东江、韩江、鉴江、南渡江等江河的干流及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区,禁止一切定置作业生产。同时,在西江的思贤窑下游、北江的三水县城下游、东江的石龙镇下游的江河水域(包括分叉河),禁止用任何
工具捕捞蟹和幼蚬。
第九条 保护人工投放的水产苗种。在投放苗种后二十天内,禁止在放种的河段进行任何捕捞作业;在投放苗种后三十天内,放种地点上下游各十公里范围内的河段,禁止抛网、密元眼网、刮网、绞罾、铲罾、尖尾拖和各种定置作业捕鱼。放种单位在放种前要先发通告,并在禁捕范围
设立标志,以便渔业者执行。
在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和亲鱼洄游通道,繁殖季节期间划为禁渔区,树立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禁渔区捕鱼。禁止期限由水产部门制定。
第十条 禁止机动船在江河拖网作业。严禁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取缔鸬鹚捕鱼和危害幼鱼的滩边罟、布罟、密围罟、竹箔及大口铲等作业。
第十一条 捕捞虾蛋(虾春)、银鱼(白凡)、苗虾、禾虫等作业,只准在该项作业的汛期进行。
大缯、中缯、企门缯及其它定置作业,须经渔政部门专项批准,并限于汛期在指定地点作业。
各种刺网类网目不得小于第七条规定的可捕标准所应使用的网目。在珠江口作业使用的黄皮网和马鲚网,汛期可分别小至七元眼(五点三六厘米)和十一元眼(三点四一厘米)。
第十二条 实行江河人工增殖的县(市),要成立人工增殖领导机构,重点渔区要成立渔政站,沿江有关区配备政员,负责江河的种苗流放和渔政管理工作。
渔业者必须按照本暂行规定从事江河捕捞生产,接受渔政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渔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第二条和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除没收其渔获物外,机动渔船罚款五十至二百元,非机动渔船罚款二十至五十元。对重犯和屡犯者,按情节予以加倍罚款、没收渔具、停止作业三至六个月,直至没收渔船的处罚。
二、对违反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没收其全部渔获物和捕捞工具,并罚款五十至七百元。
三、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的,一经查获,吊销其许可证,并处以罚款二十至三百元。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情节严重,使水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7月19日

非金属矿山生产矿量管理条例

建筑材料工业部


非金属矿山生产矿量管理条例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金属矿山生产矿量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证矿山采掘(剥)的正常比例关系,实现均衡持续生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矿山各级生产矿量的储备程度,是反映矿山采掘(剥)正规作业的标志之一,是编制矿山采掘计划的主要依据。各矿必须结合实际,对本矿生产矿量的划分、合理的保有期限,进行详细的研究,在保证矿山正常开采、又不积压资金的前提下,积极平衡。

第二章 各级矿量的划分原则
第三条 露天开采矿山,矿量划分为开拓矿量和备采矿量两级。
(一)开拓矿量:开拓矿量是平衡表内储量的一部分。在计划开采区域内,凡矿体上部复盖层已经剥掉、开拓堑沟、卷扬斜坡、排土线路敷设工程业已完成,形成了运输通路,并且按采矿设计的设施(如铁路、水管、电缆、电线等)也已安装完毕,矿体疏干工作已将地下水位降到开采路堑水平以下,则在开采路堑最低水平以上的储量,即为开拓矿量。
开拓矿量的境界,以剥离露出的矿体(脉)为界,但必须留有最小平台宽度;侧面境界是从露出矿体(脉)为界起,沿开采设计的阶段平面和斜坡连成的折线;下部境界计算到允许开段沟的水平。
开采矿层群或矿脉群的露天矿,其开拓矿量为各分层或各分矿脉开拓矿量之和;开拓矿量不包括开拓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储量,即被埋、被淹、清扫不完和受垮塌陷落威胁的储量。
开拓矿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开拓矿量〖(开拓露出的矿体长度×矿体平均横断面
积)-开拓矿量贮备期内不能开采的矿体
体积〗×矿石平均容重×采矿回收率
(二)备采矿量
备采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分。在开采台阶上,矿体的两面围岩已被剥离,台级上面和侧面矿体已露出,平台探矿工作已完成,上个台级坡底线向外留出采矿设备占用的最小安全平台宽度以外,并够布置一排炮孔以上宽度的,具备回采条件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
在备采矿量范围内,凡废石夹层厚度够分爆厚度的应予剔除,夹石后面的矿量亦不得列为备采矿量。
备采矿量计算公式为:
开拓矿量=〖(开掘带长度×矿体平均横断面积)-备
采矿量贮备期内不能开采的矿体体积〗×矿
石平均容重×采矿回收率
第四条 坑内开采矿山,划分为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量三级。
(一)开拓矿量:开拓矿量是平衡表内储量的一部分。按设计规定的开拓系统的井巷均已开拓完毕,构成了完整的干线运输、通风、排水系统,并据此可以开掘采准坑道时,则在此开拓坑道水平以上的工业储量,减去地质损失、设计损失和开拓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储量后即为开拓矿量。
当采用竖井、斜井(明井或盲井)或平巷开拓方式时,应完成以下开拓井巷及附属峒室工程;坚井、斜井或开拓平巷;由开拓井巷通往矿体的石门;岩层或矿体内的干线运输巷道;井下主要峒室。
开拓矿量的边界,由已掘凿的开拓坑道水平向上只能推算一个中段的高度,如该坑道上部的矿体(矿脉)超过一个中段高度,但又不能另开一个中段,可将此储量列入开拓矿量;沿走向算至坑道揭露点为止。如果采用前进式开采,脉外中段平巷为运输干线时,当脉内采掘平巷比运输干线滞后时,则开拓矿量沿走向计算至穿脉见矿点止;当脉内采掘平巷长度超过运输干线长度,则开拓矿量可计算至脉内平巷最远揭露点,但不得超过一个采场的长度。
开拓矿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开拓矿量=(矿体沿走向开拓已控制的长度×中段平均斜高
×矿体平均可采厚度×矿石平均容重-地质损失-开拓矿量储备
期限内不能开采的储量)×采区采矿回收率。
计算式中的“地质损失”系指因为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由于含水量大,矿石质量坏,厚度太薄,断层较多等原因而不能开采的储量;
计算式中的“开拓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储量”系指永久性的保安矿柱和开拓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临矿柱及其他被压储量。
计算式中的“采区采矿回收率”系指采区范围内开拓矿量与工业储量之比,计算公式为:
采区开拓矿量
采区采矿回收率=────────
采区工业储量
采区工业储量-损失储量
=────────────
采区工业储量
(二)采准矿量:采准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分。在已开拓的矿体范围内,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所划分的采准坑道(如上下中段运输平巷、采矿场的天井等),均已开掘完毕,生产探矿已完成,采场外形业已形成,则此采矿场范围内的开拓矿量,减去开采损失及采准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矿量后,即为采准矿量。
采准矿量的边界,应以采矿场划分的形式和回采顺序而定。在同一采场内的顶底柱和矿壁不能与矿房同时回采时,采准矿量的边界即为矿房的边界;如同时回采,则采准矿量的边界即为采矿场的边界(必须在完成矿柱回采设计所规定的采准工程后,方可列入采准矿量)。
“呆滞矿量”(包括:留在采准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临时性矿柱的矿量;采准矿量储备期限内受开采程序限制不能开采的矿量及由于其他原因被积压的矿量)和采准工程已采出的矿量,均不得列入采准矿量之中。
采准矿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采准矿量=(采场斜高×采场沿走向长度×矿体平均可采厚度×矿石平均容重-地质损失-呆滞矿量)×采矿回收率。
计算式中的“采场回收率”为采场范围内可以采出的矿量与采场矿量之比,计算式为:
采场内可以采出的矿量
采场回收率=───────────
采场矿量
采场矿量-采场开采损失矿量
=──────────────
采场矿量
(三)备采矿量:
备采矿量是采准矿量的一部分。凡在采准矿量范围内,全部完成了采矿设计所规定的切割、充填系统、人行系统和安装工程,可立即回采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
备采矿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备采矿量-(采场沿走向的可采长度×采场沿倾斜的可采高度×开采厚度×矿石平均容重)×工作面回采率。
计算式中的“采场沿走向的可采长度”,不包括开采设计中规定留下不采的矿柱宽度;“采场沿倾斜的可采高度”不包括开采设计中规定留下不采的矿柱斜高。
计算式中的工作面回采率为:
工作面内可以采出的矿量
工作面回采率=───────────
工作面矿量
在备采矿量范围内进行回采时,若因地质构造变异或改变采矿方法等重大原因而需另增加工程方能回采,则剩余矿量的级别须重新考虑。

第三章 矿量计量与保有期的规定
第五条 矿山生产矿量的增减变动情况,是调整和编制采掘作业计划的主要依据,各矿地测部门应按采掘(剥)的实际现状,每季进行一次计算和平衡。坑内开采的矿山可只计算变动部分的矿量。
第六条 生产矿量的计算必须按上级批准的工业指标进行。矿量计算的方法、图纸、参数按国家规定的储量规范进行。
第七条 生产矿量计算应绘制的图纸如下:
(一)露天开采
1、各开采阶段矿量计算平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2、采区矿量计算综合平面图,比例尽1:500~1:1000。
3、矿量计算横剖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二)坑内开采
1、各中段矿量计算平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2、矿体垂直纵投影图,比例尺:1:500~1:1000。
3、矿量计算横剖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第八条 矿山生产矿量的储备期限:
露采矿山:
开拓矿量 一年以上
备采矿量 半年以上
坑采矿山:
开拓矿量 三年以上
采准矿量 一年以上
备采矿量 半年以上
某些特殊矿床的矿山,要根据各自的采掘(剥)技术条件,在能够确保持续生产的前提下,确定本矿各级矿量的储备期限。
第九条 生产矿量保有期限的计算
(一)已生产的中段或矿区
期末开拓矿量×表内回采率
开拓矿量储备期限=───────────────(年)
当年计划年产量×(1-贫化率)
期末采准矿量×矿块回采率
采准矿量储备期限=──────────────── (月)
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1-贫化率)
期末备采矿量×矿块回采率
备采矿量储备期限=──────────────────(月)
当年平均月计划采矿产量×(1-贫化率)
(二)移交新建的中段或矿区:
开拓矿量储备期限=
移交当时的开拓矿量×采矿方法设计规定的回采率
─────────────────────────(年)
设计的年生产能力×(1-采矿方法设计规定的贫化率)
移交当时的采准矿量×采矿
方法设计规定的回采率
采准矿量储备期限=───────────────(月)
设计的平均月生产能力×(1-
采矿方法设计规定的贫化率)
移交当时的备采矿量×采矿
方法设计规定的回采率
备采矿量储备期限=───────────────(月)
当年平均月计划采矿产量×(1
-采矿方法设计规定的贫化率)
坑内开采的三级矿量,应根据每季季末最后一天采掘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露天矿的二级矿量,应根据每季季末最后一天采剥实际情况计算。

第四章 矿量管理
第十条 各矿山地测部门应按期计算生产矿量及其实际保有期限。按规定的保有指标,进行检查分析,并向矿山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当开拓量保有期接近危机期限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各矿应建立生产矿量台帐,按坑口、中段、采矿场详细登记三级矿量(露天矿按矿区、阶段登记二级矿量),及时掌握生产矿量的动态。
第十二条 各矿必须在季末,在生产矿长主持下,召集生产计划、地质、测量、采矿等部门,全面分析生产矿量的保有情况,研究采掘(剥)平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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