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5:49:52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和 为加快我省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及东西合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面向全国开放。欢迎和鼓励省外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人,以有形、无形资产及各种方式,来我省开发各类资源,兴办企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
(一)与我省开展双边(对口)、多边区域合作,开展大跨度的区域联合与协作,组建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互设办事机构,设立“经济窗口”;
(二)与我省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开展各种联谊活动,级建合作网络组织;
(三)省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独资或联合方式参与资源、商品、劳务、技术、信息市场的建设。
第三条 凡来我省投资与协作,合作方式可自行选择,双方共同商定。可采取合资(合作)经营、独资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承包租赁、补偿贸易、产销联营、联购联销、来料来样加工、技术(设备、商标)入股、技术转让、企业兼并、购买股票、债卷或企业所有权等形式,以及合
作各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合法形式。
第四条 凡来我省投资兴办联合、独资企业(项目),优先纳入我省基建或技改自筹投资计划。凡生产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条件能自行解决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我省将在规划定点、征地、拆迁、施工安排、能源配置、运输等方面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第五条 省外投资企业(项目)的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许可证手续等,我省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减少环节,加快办理。
第六条 省外投资与我省兴办的联合企业,原有信贷关系不变。省外投资企业所需我方配套的固定资产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由我省银行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照同等条件优先安排的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外省投资在我省贫困地区兴办的独资、联合项目,可以申请使用扶贫贷款。由我省银行择优扶持,实行贷款倾斜政策。
第七条 对省外投资企业的用地给予优惠:
(一)按成本或基准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凡从事能源、交通、矿山等开发性投资的,兴办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的,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三)在我省明确的贫困县兴办的联合项目,其土地使用可按《贵州省引进外资工作若干规定》中有关土地优惠规定办理;
(四)生产性联合企业所用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仍以我省合作方企业名义继续使用,不另交土地出让金。我省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以当地当年评估价格为依据作价入股。股金参与经营,所获利润可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八条 经有关部门审定为高新技术的省外独资企业,其建设配套费中属地方征收的实行减半征收;一般生产性联合项目进行改造需征地、建设的,属地方征收的建设配套费可缓交一年。
合资、合作、承包、兼并、技术入股我省亏损企业,以及在我省贫困地区兴办联合企业,需征地进行建设的,属地方征收的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并可缓交一年。
第九条 省外来我省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自投产年度起,可享受全返所得税三年,减半返所得税二年。所得税返还,由收益的各级财政分别办理(以下同)。
省外投资兴办的生产性联合企业,属于种植业、养殖业、能源、交通、通讯、矿山等开发性投资的,以及兴办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和出口创汇产品超过总产值50%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可享受减半返所得税三年。
省外投资兴办的其他生产性联合企业,外方投资占投资总额25%以上,合作期限10年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新增的所得税,经财税部门审定,全部返给企业。
省外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在5年内用企业实现的利润弥补。
第十条 省外来我省独资兴办或联办乡镇企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可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的若干规定》(省发〔1995〕31号)的优惠政策,相同条款按最优惠的执行。
省外在我省贫困地区独资兴办或联办乡镇企业,可实行当地注册,异地办厂、利益返还。同时享受省委、省政府省发〔1995〕3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凡承包、租赁、技术入股我省亏损企业的,人投产年度起,可享受全返所得税两年,减半返所得税三年。
兼并我省严重亏损企业的,从盈利年度起,先用所得税补亏,补亏完毕后,可享受全返所得税三年,减半返所得税二年。
第十二条 省外来我省兴办高新科技产业项目,经省经贸委或省科委认定和批准,可享受我省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全部优惠政策。
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技术转让过程中,开展上述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向我省企业转让省级以上获奖科技成果或向我省县办(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民族自治地区、贫困地区转让各种适用科技成果的,其接受转让的企业,利用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享受全返所得税二年。
第十三条 省外投资方在我省获得的合法利润、物资,由其自主支配。物资需要运出省的,其运输计划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我省依法保护省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外协部门负责协调服务。
(一)省外投资企业的基本建设、经营方式、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劳动工资、利益分配、财务制度等,均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在招工、用工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劳动指标和城乡的限制;
(二)省外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省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
(三)对省外投资企业实行收费卡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企业有权拒绝以各种名目进行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四)省外投资企业与我省单位及个人发生经济、民事纠纷请求调解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予公正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当事人按有关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凡横向经济联合项目,需由各级外协办(外经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我省企业单位到外地设窗口,兴办经济实体,由各级外协办(外经委)审批。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注册的外省投资企业,可申请办理外来企业人员的居民户口手续,具体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办法,公安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凡帮助我省引进外地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可根据实际到位的资金数,按数量多少,使用年限,利息高低给予奖励。
帮助我省引进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产品、名牌产品(商标)的单位和个人,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我省受益单位可从当年新增税后利润中,一次性给予奖励。
帮助引进独资企业,由受益地区的政府奖励。各级外协机构应协助中介方办理索酬手续,督促偿付兑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美国政府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严正声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美国政府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严正声明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2日,美国政府不顾中国政府多次严正交涉,公然作出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对美方这种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严重干扰和破坏中国和平统一大业的行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示极大愤慨,并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向美国政府提出最强烈抗议。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包括美国政府在内的国际社会公认的事实。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是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强烈愿望。美方称,他们采取这一行动是为了台湾海峡两岸的和平与稳定。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欺骗世人。台湾海峡目前缓和的局势,主要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美国决定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实际上是在海峡两岸之间制造紧张局势,阻挠和破坏中国和平统一大业。美国这种明目张胆干涉中国内政的行径,理所当然地遭到中国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和愤怒谴责。
美方声称其行动是符合美国法律的,无非是说美国政府根据《与台湾关系法》有权向台湾出售武器。这更是奇谈怪论。《与台湾关系法》把中国的台湾省当作一个“国家”,在一系列问题上违反了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和美方的承诺,违反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与台湾关系法》从来是反对的。美国用自己制订的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所谓“法律”,作为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依据,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具体表现。
众所周知,中美两国政府联合发表的上海公报、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是中美关系的基础。布什总统关于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完全违反了中美“八·一七”联合公报,损害了两国关系的基础。“八·一七”公报明确规定:“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多年来,美国政府不断提高售台武器的性能和数量,现在又作出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美方口口声声表示信守中美间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但美国政府的行动向全世界暴露了美国政府的承诺是不可信任的。
中国人民一向重视中美关系,中国人民愿意与美国人民保持和发展友好关系。但在涉及中国的主权、内政和尊严问题上,中国人民是决不会让步的。美国政府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又企图要中国人民接受其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这是绝对办不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维护中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尊严和国家主权,坚决支持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严正要求布什总统和美国政府从中美两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两国关系大局出发,取消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错误决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严重后果,只能由美国政府负全部责任。



关于发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正声明的说明

──1992年9月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曹志

委员长会议决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增加一项议程,就美国决定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发表一项向美国政府提出最强烈抗议的严正声明。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就这一声明作如下说明:
美国总统布什于9月2日宣布美国政府批准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美国政府不顾中国政府的多次严正交涉,悍然作出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这一进攻性武器的决定。这是完全违反中美“八·一七”公报,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坏中美关系,干扰和破坏中国和平统一大业的行为。
委员长会议认为,中国人民是重视中美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中美关系应建立在严格遵守中美两国政府联合发表的三个联合公报所确定的各项原则的基础之上。中国人民决不能容忍美国政府肆意破坏中美联合公报的行为。委员长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就此发表一项严正声明,对美国政府的这个决定表示极大的愤慨,提出最强烈的抗议,要求美国政府取消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的决定。
现在我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正声明(稿),请予审议。





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综便字〔2011〕48号  


部属在京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办发〔2011〕10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考试。
请登陆交通财会网(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caiwusi/)查询相关信息和要求。
联系人:辛琏 联系电话:65292902。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章)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1]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5〕24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有关要求,我局定于2011年5月进行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条件
(一)申请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且2009年及以后毕业的人员,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二、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考试方式:实行无纸化考试,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采用计算机三科联考;符合免试条件的,只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机考。
(三)考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5月21日、22日(每场三科联考180分钟,每科60分钟,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时间为准)。
地点:北京交通大学(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环节,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进行现场确认和交费。网上报名需登录国管局网站(www.ggj.gov.cn)进入“会计从业”专栏,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打印报名表,并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网上报名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现场确认地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缴纳考试费用,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1)考试报名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的人员,须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并交验证书原件;
(4)报考三科的人员交考试费150元,只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人员交考试费35元。
四、网上报名时间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3月28日至4月8日 (全天)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3月28日至4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三)现场确认地点: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院内南侧商务楼一层2110房间。
五、准考证打印
考生于2011年4月25日至5月6日登录国管局网站进入“会计从业”专栏,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成绩
考生于本次考试工作全部结束3个工作日后,60个工作日内(具体查询时间考试当天另行通知)登录国管局网站进入“会计从业”专栏查询考试成绩。参加三科考试的人员,其三科成绩必须同时达到合格标准,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报考科目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主管部门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在京单位,组织参加考试人员在规定时间报名。
(二)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现场确认地点进行现场报名。
(三)国管局不组织任何考前培训,不强制销售相关考试用书。考生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购买辅导教材。
(四)现场确认地点联系电话:88393050 68316611转1830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章)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