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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03:54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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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执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任务,协助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政府的指导和扶持下,动员社区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因地制宜兴办福利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各类福利设施、经济实体,其财产所有权归居民委员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户数在300户以下的可以设5人,户数在300-500户的可以设7人,户数在500户以上的可以设9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为专职或者兼职。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若干人,办理日常工作。
在本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非本居住区的本市居民可以作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长由户代表会议推选,由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行为能力的居民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兼任居民小组长。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地区的公益事业,可以接受居民和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捐助、赞助。但不得硬性摊派。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提取部分予以补充。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的待遇可以由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地区职工的平均水平确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待遇可以略高于其他成员。兼职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每个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文化活动等用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政府给予帮助解决。城建规划部门审核城市新区和改造旧城区规划时,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指
标配套建设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第十三条 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定期培训居民委员会成员,提高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的,所需的专项费用由安排工作的部门负担。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等事宜,由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的民政局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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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民政助理员配备防寒、防雨用品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关于基层民政助理员配备防寒、防雨用品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民〔(1985)人64号〕文件的第四条精神,特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为基层民政助理员每人配备一套、防寒、防雨用品防寒用品包括大衣,棉鞋、帽,手套;防雨用品包括雨衣、雨鞋。
二、享受范围:乡、镇民政助理员。
三、区、县民政局可适当配备少量公用大衣、雨衣。
四、使用年限:每六年更换一次,民政助理员调出民政系统时,凡领取上述用品在两年以内的,交回全本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满两年以上的不交。
五、上述防寒、防雨用品的费用,按每人一百二十元包干,在“其它民政事业费”内列支。防寒、防雨用品,市局不统一制作,由各区、县自定。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起开始实行。



1986年10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张立昌同志兼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副组长。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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