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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59:32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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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1989年8月12日,劳动部

原劳动人事部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发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试行以来,对加强锅炉产品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项目,以及提高监检质量起了积极作用。我们根据试行的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修定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现予以颁布,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原《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同时废止。此件请转发至地市级劳动部门及有关检验单位、制造厂。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项目,保证监检质量,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的监察范围内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15MPa的锅炉产品。受检单位必须是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在锅炉制造现场进行。受检单位应对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交检的产品必须是自检合格的产品。
第四条 监检工作的技术依据是《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业标准。

第二章 监检的任务、内容、数量
第五条 监检的主要任务:
(1)对锅炉产品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对锅炉制造单位的锅炉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检的内容包括实物检查、技术资料的审查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三个方面。具体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一《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及《填表说明》。
第七条 监检产品的数量不应低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成批产品中未被抽检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在其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本批产品已经抽检”的字样,但不收取监检费。未被抽检的产品如在安装时发现质量有问题,由当地劳动部门酌情处理。

第三章 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并且授权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每个受检单位只应由一个监检单位进行监检。
第九条 被授权的监检单位应在其资格认可规定的范围内对产品进行监检。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置相应的监检人员。
第十条 监检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监检人员从事监检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监检人员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监检人员发现受检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上和产品质量上违反有关规定时,有权填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书》(附件二),并要求受检单位限期处理。监检人员发现零、部件有严重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监检的项目经检查全部合格后,监检单位对受检过的产品应逐台、及时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三),并在受检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标记。
第十三条 监检人员应根据监检项目填表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由监检单位统一存档。
第十四条 监检单位应将受检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产品安全质量情况等每半年向当地及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附件四),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对受检单位处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省级或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单位的监检工作应进行考查,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发现监检单位的监检工作失职(附件五),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或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监检单位进行批评、通报或暂停监检,直至取消其监检资格。

第四章 受检单位
第十六条 为便于开展监检工作,受检单位应提供:质量管理体系,合格焊工的名册、合格项目及钢印代号,无损检测人员的名册和持证类别,产品设计资料、工艺文件,生产计划,监检单位在受检单位内所需的办公场所等。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应严格执行《条例》、规程和有关标准,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加强产品的检查,保证产品达到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收到监检单位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书》后,应及时处理或整改,不得弄虚作假或敷衍塘塞。
第十九条 受检单位发现监检人员在监检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此规则,有失职行为时,可向地(市)、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或直接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条例》规定,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被监检产品(或部、组件)的监检费。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单位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报请地(市)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请求裁决。
第二十二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每年十月底应将本省监检情况按附件四汇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一、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及填表说明;
二、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书;
三、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监检情况汇报表;
五、监检失职考核内容。
附件一: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厂名: 锅炉型号: 工厂产品编号:
--------------------------------------------------------------
序号| 检 验 项 目 | 检验结果 | 检验员 日期
----|------------------------|------------|----------------
1 | |设计资料 | |
----|资|--------------------|------------|----------------
2 | |出厂资料 | |
----| |--------------------|------------|----------------
3 | |设计(含材料) | |
| |更改的审批证明 | |
----|料|--------------------|------------|----------------
4 | |出厂资料中的设计 | |
| |(含材料)更改说明 | |
----|--|--------------------|------------|----------------
5 | |产品使用的材料牌号 | |
----|材|--------------------|------------|----------------
6 | |材料验收 | |
----|料|--------------------|------------|----------------
7 | |受压元件钢板移植标记| |
--------------------------------------------------------------
续表
--------------------------------------------------------------------
序号| 检 验 项 目 | 检验结果 | 检验员 日期
----|--------------------------------|------------|--------------
8 | |焊缝外观质量 | |
----|冷 |--------------------------|------------|--------------
9 | |拉撑件的焊缝外观质量 | |
----| |--------------------------|------------|--------------
10| |锅筒纵缝对接边缘偏差 | |
----| |--------------------------|------------|--------------
11| |锅筒环缝对接边缘偏差 | |
----| |--------------------------|------------|--------------
12|作 |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 | |
----| |--------------------------|------------|--------------
13| |开孔位置 | |
----|----|--------------------------|------------|--------------
14| |拉撑位置及拉撑件坡口 | |
----|冷 |--------------------------|------------|--------------
15| |散装锅炉胀接管孔表面质量 | |
----| |--------------------------|------------|--------------
16| |下降管与集箱连接处坡口 | |
----| |--------------------------|------------|--------------
17| 作 |厂内胀接的胀管率及管头质量| |
----| |--------------------------|------------|--------------
18| |焊工钢印 | |
----|----|--------------------------|------------|--------------
19|焊试|检查试件的数量 | |
----|接件|--------------------------|------------|--------------
20|接及|试样项目及其数量 | |
----|头试|--------------------------|------------|--------------
21|检样|各试验数据符合情况 | |
|查 | | |
----|----|--------------------------|------------|--------------
22| 焊缝无损检测 | |
----|--------------------------------|------------|--------------
23| 水压试验 | |
----|--------------------------------|------------|--------------
24| 热 处 理 | |
----|--------------------------------|------------|--------------
25| 安全附件数量及其规格 | |
--------------------------------------------------------------------
记事: (每记一事,记事人应签字并写明日期)
监检单位: 监检证书号: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资料
(1)产品的设计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且实物与设计资料相符为合格。
(2)出厂资料按规程要求准备齐全为合格。
(3)设计(含材料)的更改(指受压部件和材料的重大变更)经省级劳动部门审批为合格。
二、材料
材料是指制造受压元件用的钢板、钢管、焊条、焊丝、焊剂等,验收的材料要符合设计要求,受压元件用钢板要有移植标记。
三、冷作
(1)焊缝外观质量是指受压元件上的所有焊缝。按规程、图纸要求的为合格。拉撑件的焊缝另列拉撑件焊缝外观质量一项,是为了防止漏查。外观质量符合要求为合格。

(2)在产品上检查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是指:相邻的两节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位置错开距离;封头(含管板、炉胆顶、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圆筒形部分纵向焊缝错开距离;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离弯曲起点距离;扳边元件与圆筒形元件的对接焊缝离板边起点距离。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应按规程要求,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符合上述要求为合格。
(3)在产品上检查开孔位置。开孔指胀接孔、焊接孔。开孔位置与焊缝间距符合要求的为合格。
(4)拉撑位置及拉撑件坡口,均应符合图纸要求。拉撑焊缝与主焊缝不应重合。焊缝在产品上检查,坡口在生产过程中检查。
(5)整装出厂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处的坡口,应按图纸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检查。若为骑座式连接,应为下降管下部管端坡口,若为插入式连接,应为集箱管孔的坡口。
(6)制造厂内胀接的胀管率及管头质量,要符合规程及JB标准要求。胀管率为抽查,管头质量为全部检查。
(7)检查焊工钢印的位置是否符合JB标准或受检单位制度的规定。焊工有无该项位置的合格项目。
四、焊接接头的检查试件和试样
锅筒、集箱、管道、受热面管子的焊接接头的检查试件及其数量应按规程的要求进行焊接和切取,其中锅筒的纵缝检查试件应在纵缝的延长部分进行焊接。
试样的项目、数量及试验结果(包括试样抽查)应符合规程。
在生产线上抽查试样尺寸,试验方法。
五、无损检测
锅筒、集箱、管子是否按规程要求进行探伤。
每台产品的射线底片的抽查不少于30%(应包括纵缝、丁字接头及可疑部位),检查的内容:片子的象质指数、黑度、灰雾不清晰度、有无漏检、误判和同一位置重复拍片等情况。
当用超声波或其他方法探伤时,灵敏度、合格级别等应符合相应标准。
平时要经常抽查探伤人员的资格、设备状况、操作情况。但不填此表。
六、水压试验
整装出厂的锅炉、散装出厂的锅筒的水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在现场。有焊接管接头的集箱的水压试验可在生产线上抽查。
平时要经常抽查泵和压力表的完好,及试验水温、升压速度、保压时间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但不填此表。
七、热处理
根据热处理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抽查受压部件在热处理时的升温速度、加热温度、保温时间、降温速度等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八、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是指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水位示控报警装置、排污阀等。根据设计资料中所要求的数量、型号、规格等与实物一一对照。
九、填表
经过检查如符合规程要求,在表中填“符合”或“合格”。如有不符合或不合格项,则在附件一的“记事”栏内填写实测的数据或实查的问题,待受检单位进行处理后,在该项内才能填写“符合”或“合格”。
具体产品上如没有附件一项目表中所列的有关项,则在此栏内填“无此项”。
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主要是从原材料验收、保管、发放,焊接工艺执行,焊工管理,其他工艺纪律执行,无损检测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至少每季度抽查一次,平时发现问题,应进行追踪检查,并向受检单位签发意见书。
附件二: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书
( )字第 号
经检查,你厂的 (填炉型号及产品
编号或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下述主要问题:
限于 月 日前处理,并退回我
单位。
监检人员(签字或盖章) 监检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一式二联,一联监检单位存,一联送制造厂。
附件三: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产品名称:
型 号:
制造厂:
制造日期:
产品编号:
制造厂质量证明书编号:
该台产品经我单位监督检验,安全质量
符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监检员 监检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锅炉监检情况汇报表( 年 月至 年 月)
填表单位:(省级机构填报时需填此项) 填表日期:
----------------------------------------------------------------------------
监检|受检|在该受检|生|监|监检一次|不合格 |受检单位|监检失职|
单位|单位|单位参加|产|检|合格不用| |质量管理|次数及简|备 注
名称|名称|监检的 |台|台|返修台数|项次名称|体系失控|要失职 |
| |人 数|数|数| | |情 况|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单位数) | | | | | | |
----------------------------------------------------------------------------
注:1.监检单位用此表每半年汇报一次。
2.省级机构每年十月份将本省全年的情况参考合计栏的要求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汇报一次,不能用有数据表示的栏,则要用文字叙述。
附件五:监检失职考核内容
一、发现受检单位或监检过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为监检失职。
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以下问题,而监检人员未发现:
1.原材料入厂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验收项目不全,或项目全但验收数量不足就投料制造;
2.焊缝的检查试件及试样弄虚作假;
3.无证焊工焊受压元件;
4.发现焊工施焊位置与合格项目不一致;
5.发现评片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监检过的产品存在以下问题:
1.确系制造质量原因而发生漏水;
2.用了不合格材料(包括不适合某受压元件的材料);
3.筒体上的焊缝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4.焊缝的无损检测中有漏检。
二、在一年内发现三次监检失职为监检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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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的通知

2002年3月25日 财办统〔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02年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我们以全国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企业有关统计快报资料为基础,制定了《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上、下两册)。此外,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财统〔2002〕5号)中对评议指标的调整,重新修订了《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现将《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和《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价工作中参照执行。
  对各部门、各地区行政机关工作中所用的《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实行限量免费发放(另行邮寄)。为满足各方面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需要,《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委托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各部门、各地区如有额外需要,请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
  附件:一、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略)
     二、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五局),中央企业工委(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司),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国家计委(经济协调司)。

附件二:

企业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修订)

为了满足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对有关评议指标进行评议的需要,并为评议人员提供评议参照依据,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规定,现对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八项评议指标的五级参考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经营者基本素质。主要考查企业经营者的知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水平、廉洁自律、敬业精神、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主要经营者受过经营管理专业教育,管理经验丰富,企业运营井然有序;工作中团结协作,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奖惩严明,受到员工爱戴;有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重大决策均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并达到预期目标,工作成绩显著。
  B:企业主要经营者文化程度较高,经验比较丰富;对企业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廉洁自律,团结协作,比较有威信;基本做到奖惩分明和有效激励;主要决策经过科学论证,无重大决策失误。
  C:企业主要经营者学识、能力一般;经营管理基本称职,做到团结协作,尽职尽责,关心员工;主要决策基本正确,企业运转保持正常。
  D:企业主要经营者内部协调不够,工作配合不默契,造成工作决策失误;自我约束不严,岗位责任感不强,奖惩不明,员工积极性不高,意见较多。
  E:企业主要经营者基本素质不高,内部不团结,管理不得力,无法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或主要经营者以权谋私,决策失误较多,员工怨声很大。
  二、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主要考查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性能质量、竞争优势等;或者客户对商品及服务的满意程度。
  (一)产品市场占有能力
  A:主要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或达到国外先进标准,并通过ISO国际认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产品为消费者所普遍接受,性能价格比合理;营销网络健全,营销策略成功有效;大型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或同行业前列,或产销率达95%以上;产品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很高,售后服务良好,更新换代速度快。
  B: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先进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同期先进水平;性能价格比较为合适;拥有国内名牌产品,在同行业具有较高声誉和品牌知名度,并能不断进行产品升级换代;拥有自己的营销网络,营销策略得当;大型企业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或同行业中上位置,或产销率达到90%以上,售后服务有保证。
  C:主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区域知名度和竞争力;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中等水平;产品性能一般,售价适中;营销网络处于逐步健全过程中,并能采取一定的营销策略;主要产品销售情况正常,产销率达到80%以上。
  D:主要产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但产品合格率在90%以下,技术水平处于国内较落后状态;产品更新换代慢;营销网络不健全,营销方式传统;品牌认知度较低,市场竞争力弱,产销率在50%~80%。
  E: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技术水平较为落后,质次价高,营销策略失当,产品积压严重,产销率在50%以下。
  (二)服务满意度
  A:服务质量上乘,在最近3年曾获得国家或省级的荣誉认证;服务人员素质高,态度和蔼热诚,能及时满足顾客的不同需要;品种齐全,服务周到,定价合理,严格履行对顾客的各种承诺。
  B:服务质量比较好,能够较为及时地满足顾客的各种合理需要;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比较丰富,价格比较合理;在服务态度、服务方式等方面让顾客得到心理满足。
  C:服务质量一般、价格基本合理,能够满足顾客的基本需要,对各项承诺兑现情况一般,偶有顾客投诉现象。
  D:服务不够规范,价格不尽合理,各项承诺经常拖拉,或部分不兑现,不能满足顾客的一般心理需要,顾客投诉现象较多。
  E:服务质量差、价格高,无法满足顾客的物质或心理需要。
  三、基础管理水平。主要考查企业管理模式、制度建设、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组织结构健全、合理、精简;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先进完备可行,并得到严格地贯彻执行;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投融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营要求;建立了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重视安全生产,全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B:企业组织结构比较健全、合理;财务、会计、质量等各项制度完备,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状况较好;岗位责任比较明确,有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全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C:企业组织结构基本健全,拥有维系企业正常运转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制度先进性和规范性不强,执行情况一般;企业在经营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重大违纪行为;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D: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机构臃肿,效率不高;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备,且比较落后,执行不够严格;存在违章违纪行为,生产秩序较差;当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E: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等不健全,或者形同虚设,权责不明,管理混乱,人心涣散,生产经营难以正常进行;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发展创新能力。主要考查企业在新产品研制、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上下十分注重树立创新意识,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鼓励员工开拓进取和推陈出新,企业在产品和技术创新方面获得行业和消费者的一致认可,年年都有专利申请,主要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B:企业主要经营者创新开拓意识较强,企业管理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员工能够参与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技术创新与改造方面有必要的资金投入,不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和特色服务。
  C:企业创新能力一般,能够做到根据环境变化和竞争需要,调整自己的经营管理战略、产品结构和服务质量,但总体上讲,行动较为迟缓被动。
  D: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创新意识不够,也缺乏鼓励创新的机制,管理和技术创新水平在同类企业中较为落后,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较弱。
  E:企业无论是在管理还是产品的开发和服务方面都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观念陈旧,缺乏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面临被淘汰的局面。
  五、经营发展战略。主要考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新项目储备、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制定了理性、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明确且具有超前性和可行性;围绕该目标有具体的筹资、投资、研发、生产、营销、重组等经营策略,有充足的项目和产品储备,确保企业高速成长与发展。
  B:企业具有比较理性、实际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比较明确;能够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筹资、投资、研发、生产、营销、重组等经营策略;有一定的项目和产品储备,企业能持续、稳定地发展。
  C:企业具有比较明确和符合实际的发展计划和目标;生产经营、投融资等各种经营策略的制定基本正确、有效,能够保证企业获得赢利和持续发展。
  D: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十分明确或不切合实际,后续发展能力不足,仅能够勉强维持生存。
  E:企业没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各种生产经营策略的制定盲目、被动,企业运营完全处于无序状态。
  六、在岗员工素质。主要考查企业员工的基本文化与技能水平、组织纪律性、爱岗敬业与团队精神等情况。
  A: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超过9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超过50%;全体员工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至少一次参加有关技能培训;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对企业发展充满信心,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讲究文明礼貌,生产经营秩序井然。
  B: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超过30%;员工90%以上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有70%的员工接受过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感,关注企业的发展,并提出合理建议;员工文明守纪状况较好。
  C: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超过6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超过20%;员工80%以上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有50%的员工接受过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对企业发展有一定信心;员工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基本上能够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D:一般企业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低于60%,高科技企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低于20%;半数以上的员工未达到岗位技术标准,多数员工未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归属感不强,纪律比较松弛,对企业发展缺乏信心,人才流失较多。
  E:在岗员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很低,员工技术水平欠佳,有一半以上达不到一般岗位技术标准,多数员工未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缺乏责任感,纪律涣散,对企业发展没有信心,人才流失严重。
  七、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主要考查企业的技术装备情况、设备利用情况等;或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环境、设施等硬件水平情况。
  (一)技术装备更新水平
  A: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并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相适应;开工饱满,设备利用率接近100%,运转率达到95%以上;重视技术投入,有雄厚的技术装备更新和新产品开发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每年研究与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
  B: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基本符合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基本无闲置设备,利用率达90%以上;重视技术投入,有比较强的研究开发力量,每年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1%以上。
  C: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一般水平,开工基本达到生产要求,设备利用率在80%以上,运转正常;但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不足,研究开发投入比率在1%以下,临时修补情况较多。
  D:主要设备和生产技术较为落后,或者具有先进技术设备,但不适合企业生产实际而闲置;开工率较低,但基本能达到60%以上,设备低效运转、磨损比较严重;技术开发与设备更新计划没有保障。
  E:主要设备生产技术陈旧落后,大部分属淘汰对象,设备闲置浪费比较严重,利用率不足60%;不重视技术开发,也没有设备更新改造投入。
  (二)服务硬环境
  A:设施齐备、先进,得到消费者一致认同;环境布局合理,装饰得当,干净卫生,方便、快捷、安全、舒适;信息化、自动化程度高,实现了网络化管理。
  B:设施比较齐备、先进,消费者感到比较方便、舒适、安全;环境布局比较合理、干净、卫生,能够使人保持心情愉快;实现一定程度的信息化、自动化。
  C:设施配备和先进程度一般,环境布局比较合理,满足消费者的主要需求,基本达到方便、安全的目的。
  D:拥有必备的基本设施,但陈旧落后,更新不足,条件简陋。
  E:服务设施不齐全,环境不尽舒适,服务条件较差。
  八、综合社会贡献。主要考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维护商业信誉、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A:企业能够主动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收及职工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坚守商业诚信,在社会上具有良好声誉;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认证,环保技术措施完善,各项排放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B:企业能够较好履行各项社会责任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税收及职工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保持商业信用,具有较好社会声誉;环保意识较强,主要排放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C:企业能够履行各项社会责任和义务,无长期拖欠税收及职工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现象,能够兑现信用承诺,有一定社会声誉;注意环境保护,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D:企业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不够,有欠缴国家税收和职工医疗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现象,时常违背信用承诺,社会声誉下降;不注意环境保护,存在较大程度的环境污染。
  E:企业不能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长期欠缴国家税收和职工医疗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商业信用较低,社会声誉不良,没有环保措施或措施无效,污染严重,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工停产或限期改造。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8〕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现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动业务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需求。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商业助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第三条本 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贷款人受理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应对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设定一定审核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人制定;

(三)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

(四)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意见;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与金额

第七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

第八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需要发放人民币或者外币商业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商业助学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人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人应要求提供本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

第十四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范围应符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贷款人设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发放信用商业助学贷款。

第五章贷款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 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贷款人应按照制度要求报送助学贷款借款人违约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与依法公告,贷款人可将债权以证券化等合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贷款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加强服务,严格控制风险。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与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沟通,获得学校在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面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控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控能力,自主确定开办借款人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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