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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26:58  浏览:9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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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清远市融资环境建设,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缓解清远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广东省《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粤府〔2012〕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政府设立“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通过与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为清远市具有一定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

(一) 清远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设立基金,首期基金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设立期限暂定3年。即从2012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基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息按银行活期利率计算,纳入基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 基金设立期间,当基金收益部分不足以弥补担保代偿、贴保等消耗损失时,按照《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8号)有关规定,经批准,由市财政对上年基金本金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四)基金设立期满后,由基金监管机构及时组织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请是否延续设立基金、完善基金设立、变更基金规模或终止基金运作。基金扩大规模时,按照《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8号)有关规定,经批准,由市财政办理资金划拨业务;基金缩小规模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将资金及时归还财政;基金终止运作时,要按照相关程序对基金进行清算,于设立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将资金归还财政。

第四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分险。基金用于政府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首先是分担风险的功能,即通过基金与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分担银行贷款风险,让银行贷款资金顺利流向中小微企业。

(二)增信。依托政府信用,提供基金担保,为中小微企业增加信用等级,使融资更加便利。

(三)增值。通过基金的结构性安排,开展基金保值增值服务,获取收益弥补基金消耗损失。

(四)贴保。为合作担保机构适度补贴保费。贴保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将在基金设立实施之后,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条 清远市政府成立“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基金会由分管市领导任理事长、市金融工作局局长任副理事长,成员由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审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及合作再担保机构组成。

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市金融工作局:受基金会委托,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负责基金管理办法的解释、修改、补充、完善,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划拨、资金补充;协助审批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及清远市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协助核定企业信用担保推荐目录。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清远市产业发展规划,协助核定企业信用担保推荐目录。

(五)市审计局:监督、审计基金的运作及使用情况。

(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根据全市外经贸发展战略,协助核定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融资担保项目。

(七)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督促参与合作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并根据中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结合我市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贷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清远银监分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银担业务合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与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承担融资性担保监管协调职责。

基金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基金办”),设在市金融工作局,日常工作由其下属市金融服务中心承担。

第六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行业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体系,对基金资产、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禁止投资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项目,不得直接从事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七条 审计机关加强对基金的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运作管理的审计监督,每一会计年度审计一次。

第八条 基金办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共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全面加强清远市信用环境建设。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九条 基金担保贷款的对象为纳入企业信用担保推荐目录(以下简称“企业目录”)的中小微企业,以及经基金会评审认可的其它担保贷款项目。

纳入企业目录的中小微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清远市产业规划要求,注册地在清远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清远市实现经营和销售收入且在清远市纳税的,具有一定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

2.行业范围:科技型、出口创汇型、配套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优质中小微企业及具有一定产业集群基础的行业内中小微企业。

3.企业经营状况:企业两年内每年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销售额、利润、应交税金逐年持续增长。

4.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并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5.信用记录:企业及主要股东银行信贷无不良记录,税务、工商、海关、外管、金融机构等部门记录良好。

第十条 企业目录的建立办法:

(一)部门推荐。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管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科学技术局等部门,以及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各行业协会等按照选定条件向基金办推荐企业。

(二)企业自荐。符合选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基金办直接提交自荐申请。

(三)基金办负责汇总建立企业目录,并征求发改、经信、税务、工商、海关、外管、金融机构意见后,报基金会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四)企业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一条 基金的合作对象包括合作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

(一) 合作再担保机构为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再担保”)。

(二)合作金融机构为管理规范、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并经基金办评审认可的金融机构。

(三)合作担保机构准入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2010年3号令)规定、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在清远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开展融资担保业务1年以上。

3.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内部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的担保业务流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

4.开业以来担保代偿率不超过3%,代偿损失率不超过1%。

5.信誉良好,在各金融机构没有不良记录。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担保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担保收费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四)每次合作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如基金会和合作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均无书面提出终止意向,则在基金设立期限内合作期限自动延续1年。

第十二条 基金担保的项目单笔贷款额原则上应为1500万元(含)以下;超过1500万元的,由基金会另行核定。

第十三条 基金的分险机制。当基金担保贷款发生损失时,由基金承担20%的风险,其余分别由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按约定比例各自承担。基金动态最大承担担保贷款损失为1亿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担保费的收取。

(一)合作担保机构向基金担保贷款企业(项目)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按规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除此以外不得再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

(二)凡基金参与的担保项目,每笔均按照分险比例,由基金会向合作担保机构收取该项目担保费收入的20%。由合作担保机构每月月底上缴基金担保费收入,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担保费收入的使用。

基金担保费收入100%归入基金,用于弥补贷款损失和贴保。

第十六条 受保企业(项目)优惠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借助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力量解决融资难问题,对成功办理基金担保贷款的受保企业(项目),可享受如免银行抵押、免保证金、优惠担保费率和利率等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基金会、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再担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的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四章 基金当事方权责

第十七条 基金会职责:

(一)积极推广和宣传基金。

(二)指导和监督基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

(三)审批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

(四)选择和变更基金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

(五)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账。

(六)审核企业目录。

(七)审定基金贴保方案。

第十八条 基金办职责:

(一)积极推广和宣传基金。

(二)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基金规模变更方案。

(四)拟定基金合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选定条件,初步核定(变更)基金合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名单。

(五)建立企业目录。对企业(项目)融资需求进行搜集、整理,满足企业(项目)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金融服务需求。

(六)对合作担保机构办理的基金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额度控制审核。

(七)审议合作担保机构基金担保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基金担保业务情况。制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偿付和坏账核销方案。

(八)监督项目筛选、审核和保后跟踪、管理,并协助合作担保机构向借款企业(项目)追偿。

第十九条 合作再担保机构(广东再担保)职责:

(一) 积极推广和宣传基金。

(二) 作为基金合作担保机构之一开展基金担保业务。

(三) 争取优惠的金融资源与合作条件支持中小微企业(项目)发展。

(四) 在基金政策框架下,与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研发基金项下创新性融资产品。

(五) 其它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职责:

(一)执行基金办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基金办决议。

(二)对企业目录内申请基金担保贷款的企业(项目)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果应报基金办进行额度控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办理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根据企业(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度确定反担保要求,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抵押或质押等方式。

(三)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基金办报告基金担保项目运作情况及相关分析资料,并提交被担保企业(项目)名单送基金办备案。

(四)提请基金会审议风险代偿、基金的偿付和核销坏账。

(五)监督企业(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贷款企业(项目)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基金办、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合作金融机构职责

(一)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项目)发放担保贷款,单笔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

(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三)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四)监督企业(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贷款企业(项目)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基金办、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五章 基金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基金主要依托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开展担保贷款业务。担保贷款办理程序如下:

(一)企业(项目)申请。企业目录内企业(项目)在有借款需求时,向合作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贷款。

(二)担保受理。合作担保机构接到项目申请后,根据基金担保贷款的条件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项目应马上进入审核程序。

(三)调查、评审。经调查评审,合作担保机构报基金办进行额度控制审核后,应尽快通知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办理担保手续,并将贷款申请材料报合作金融机构。

(四)合作金融机构审批放款。合作金融机构审批贷款企业(项目)的贷款申请,与合作担保机构和贷款企业(项目)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

(五)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代偿、补偿及坏账核销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

(一)基金办、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项目)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1.资产负债率连续2个月明显上升,对企业还款能力构成不利因素的。

2.流动比率连续2个月明显下降,对企业还款能力构成不利因素的。

3.主营业务收入连续3个月有明显下降。

4.利润总额连续3个月有明显下降。

5.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6.用电、用水量大幅度下降。

7.重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8.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9.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认为贷款企业(项目)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与基金办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对如政府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等一些以中长期为主的担保贷款项目的风险控制,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当基金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3%时,基金办有权停止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各方共商解决办法;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基金担保贷款业务。

(三)当合作担保机构出现重大代偿情况,代偿率超过5%时,基金会有权暂停与该担保机构合作;当代偿率回落到5%(含5%)以下时,担保机构可提出继续合作申请,由基金会予以重新审核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同时,合作双方对于中止前的所有已确认的基金担保贷款项目仍须履行完毕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担保贷款损失风险的代偿、补偿及坏账核销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由合作担保机构按协议约定代偿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和罚息。

(二)自发生代偿之日起30日内,由基金向合作担保机构补偿代偿款的20%。期间,合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积极依法追索欠款。

(三)基金向合作担保机构补偿后,由基金办与合作担保机构负责按有关协议依法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按各方承担风险比例返还。

(四)基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由基金办按有关规定提请基金会进行坏账核销。



第七章 基金结构性安排及增值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兼顾担保分险功能和保值增值的目标,将基金分为分险基金和增值基金两部分。其中,分险基金的比例不低于30%。分险基金和增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险基金主要用于保持流动性、应付日常代偿和弥补损失;增值基金主要用于保值增值、获取收益补偿基金消耗损失。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保值增值服务包括以下方式:

(一)购买银行、信托理财产品。

(二)认购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清远市企业为主体的集合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产品。

(三)经基金会认可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增值基金收益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部分100%归入基金,用于补偿贷款损失和贴保。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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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组织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高科技工业园、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和科技街(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对外开放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需要,按国际惯例,逐步完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是开发区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二)审核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方面的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
(三)协调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关系;
(四)决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委。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主管开发区内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二)参与编制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具体规划,编制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拟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细目,负责高新技术推广运用工作;
(三)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开发区的申请,并办理审报工作;
(四)领导开发区内各管理部门,协调有关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开发区内的金融、保险、法律、信息咨询、进出口、专利、人才交流与培训、财会事务、物资供应等服务保障体系;
(六)制定开发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八条 根据需要,开发区内设立有关管理部门或联合办事机构,按照相应职责,办理相关业务和管理事项。
开发区内的各有关管理部门,受管委会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开发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开发区内的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建立和完善商业服务业网点,为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日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改发〔2005〕223号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是满足居民综合消费的重要载体。当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益提高,我国城市商业日益繁荣,城市中心商业区的建设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但是,随着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居民对社区商业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大部分城市社区商业设施不足,网点布局不合理,服务功能单一的状况,不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加快发展社区商业,是满足居民消费,改变城市面貌,扩大劳动就业,提升城市商业现代化和综合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社区商业的建设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 “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紧紧抓住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机遇,完善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社区商业结构布局,加快营造和谐的社区消费环境,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争取利用3-5年时间,在全国人口过百万的166个城市中,初步完成社区商业建设和改造工作,形成满足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社区服务网络,基本实现社区居民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基本生活需求,在社区内就能得到基本满足。在消费水平较高的社区,要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形成商业布局较合理、服务功能较齐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区商业要反映民心、体现民情、满足民需,坚持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使社区商业建设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工作。

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区商业建设要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各种所有制企业在社区商业建设中的作用。

三是典型引路,循序渐进。开展创建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工程,在总结示范社区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形成辐射带动效应。

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商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分类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规划,促进网点布局合理化。商业网点合理规划,是实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满足不同消费水平、消费特点、消费习惯的前提。推进社区商业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对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做出详细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社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

(二)制定标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全国社区商业的建设标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的不同特点和社区商业的不同类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标准,确定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社区商业的建设活动进行协调。老城区要发挥和利用现有商业服务网点的辐射作用,以健全网点设施为主;已预留服务网点的新建社区,要针对社区居民需求变化,合理配置网点,扩大服务范围,以完善网点和提升服务水平为主;尚未开发的社区,要加强总体规划,以集中建设团组式社区商业中心和合理配置多点式便利型商业网点为主。

(三)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通过资金、网点等一系列支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社区,把社区创业就业与发展社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四)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体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建设面向社区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客户需求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存储客户信息,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大力提倡社区骨干企业开展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提倡和鼓励社区商业企业组建专职的便民综合服务小分队入户服务,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建立稳定、畅通的联系渠道,开展以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为宗旨的便民有偿服务。

(五)切实搞好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目前,部分省市社区商业的建设工作已经开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动社区商业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重点选择和建设一批在本地区带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商业示范活动方案和规划,提出对示范社区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抓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示范工作要求见附件1,示范活动的通知不再另发)。2005年商务部拟在全国范围内确定50个示范社区。明后两年,通过推广示范经验,逐步扩大示范范围,从而推动社区商业的全面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社区商业建设既是一项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也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同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同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和商业企业几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互联互动,协调配合的机制。

(二)加强对社区商业工作的研究与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商业工作,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本地社区商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各地在推进社区商业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有关社区商业发展的动态情况请及时报送,社区商业的发展情况和工作总结,请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

(三)制定扶持政策。商务部推进全国社区商业工作的具体政策,将另行制定。各地商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支持社区商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附件:1、关于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的要求。

   2、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申请表





附件1:

关于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的要求



一、示范范围

社区商业示范分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社区商业示范单位的范围为:人口过百万的地级市。省级社区商业示范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从2005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大中城市和市辖区,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先行开展示范活动。在对省级示范社区进行验收的基础上,2005年商务部将确立50个全国级示范社区。2006-2007年示范范围将逐步扩大。

二、示范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社区商业规划,确保社区商业网点设施配置的法制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二是制定社区商业建设标准,促进社区商业建设规范化、个性化;三是支持有实力、有特色的连锁企业进入社区,针对不同社区居民的生活习惯、消费层次和服务需求,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社区综合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创新社区商业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商业服务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电子商务环境和居民服务平台,促进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化;五是探索社区商业建设管理与促进模式,形成社会化的运作机制、社会化的服务机制和长效化的管理机制。

三、示范社区的申报和确认

(一)示范申报。创建示范采取“分层选点、分级申报”的办法:全国级示范社区在省级示范社区内筛选,由所在地市级流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组织推荐,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每省限推荐2个社区。

推荐列为全国级示范的地区,必须是本地区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有明确的社区商业规划(或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有具体描述)、出台了促进社区商业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政策。材料申报时,还应附有上级流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典型材料介绍。上述材料及申请表(见附件2),请于2005年9月底前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二)示范单位确定。经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专家验收审定后,予以核准。

四、工作步骤

(一)调研部署阶段(2005年4-5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开展广泛调研,摸清本地社区商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落实责任,完善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示范工作方案。

(二)创建示范阶段(2005年6-9月)。各地开展创建省级示范社区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商务部推荐示范单位。商务部将根据各地社区商业发展情况,以及社区商业规划和标准的制定贯彻情况,甄选出50个全国级示范社区。

(三)示范推广阶段(2005年10-12月)。根据各地在推进社区商业示范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择在适当的地区召开现场会,进行经验交流、举行成果展示和总结表彰。在总结示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详实可行的推广计划,逐步扩大示范规模。



附件2:

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申请表

社区名称


实施单位


总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

示范

理由
□本地区具有示范作用

□有明确的社区商业规划

□出台了促进社区商业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政策

□其它(请附具体内容)



主要

示范

方向
□社区商业规划科学合理

□社区建设标准可操作性强

□网点齐备,业态结构合理

□网络化、便利化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

□健全的社区商业管理与促进机制

□其它(请附具体内容)

拟达

示范

效果


上级

部门

意见


评审

委员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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