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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17:45  浏览:9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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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顿重点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食安办〔2011〕32号文件的部署和本通知要求,迅速开展整顿治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整顿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层层分解任务,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确保整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和验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鲜肉及肉制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部署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要按照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要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开展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知识宣传,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

  五、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及时报送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对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信息的,以及未及时移送相关线索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实施方案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请在专项整治期间,于每月30日前填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报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联 系 人:石磊
  联系电话:010-88330784
  传  真:010-88330784


  附件: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报表
http://www.sda.gov.cn/WS01/CL0851/67300.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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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4年第6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4年8月18日
免去武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韦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4年9月23日
一、免去王庆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建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陈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学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梁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宝鎏(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徐次农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谢志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01〕2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完
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城
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备政策,健全组织,规范管理,落实
资金,强化监督,切实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
社会稳定。要坚持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坚持最低生活救助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
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完善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务院《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完
善现行低保政策,多渠道筹措低保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各市、县
(市、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申
请、审核、发放、监督程序,加强管理服务;建设全省城市低保工作计算机网络,
形成省、市、县(市、区)、街(镇)四级城市低保计算机网络系统,有条件的地
方可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延伸,逐步实现银行、邮局发放,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调整和完善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贯彻《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
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认真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各市、县(市)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又要有利于鼓励
就业和劳动自救。
(三)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
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计算其应得待遇后,家
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生活确有困难的,采取粮油帮困和临时救济解决。
(四)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
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各种薪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赡
(抚、扶)养费、自谋职业收入等一切应得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
采取行业收入测评、家庭收入调查、群众监督、跟踪消费、社区评估等方法准确调
查核实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收入。
(五)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国企职工,其一次性安置费
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的方法:从本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中,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安置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6个月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
应得收入的方法: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
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
助费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
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 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补
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
(六)有劳动能力和有部分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本人收入按当地应得收入标
准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七)对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和经两次介绍拒
不就业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八)大力开展临时救济、政策扶持和社会互助,不断提高贫困人口保障水平。
要全面建立健全城市贫困居民帮扶档案,针对他们的具体情况,采取一户一策的帮
扶措施,保证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九)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
就医、住房(含采暖)、使用煤气(水、电)等方面按规定减免费用和给予政策扶
持。具体规定由各市确定。税务、工商部门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十)广泛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全面实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
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衣食住医、助残助学等服务和
援助,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扶贫帮困良好风尚,建立帮扶制度,坚持常抓不懈。
(十一)大力发展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
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
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市、县(市、区)民政局内可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街
道办事处设立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配备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设
立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
实际需要予以安排,用于低保工作中的调研、培训、核查、办公用品购置和档案管
理等。
(三)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实现低保管理
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四)认真贯彻《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进一步优化社区居委会干部结构,加强低保工作业务培训,切实做好低保对象的申
请受理、家庭收入核实、张榜公布、资金发放、动态管理、日常服务和思想政治工
作。同时大力倡导开展邻里互助、扶贫济困等活动。
四、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运行程序
(一)完善城市贫困居民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申报,街道(镇)核查,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制度。做到依法审批,规范运
作,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二)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承诺制、公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实行政务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实行
责任追究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三)强化动态管理,完善运行程序。各县(市、区)要制定动态管理标准、
操作程序、考评办法,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
者增发保障金手续。
五、强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逐步实现银行发放。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低保资金年度审计。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
约机制;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加强对保障资金发放
的检查监督工作。逐步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银行、邮局发放。到2002
年银行发放率应达30%以上。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全
局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落实。各市要
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当地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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