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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9:11:07  浏览:8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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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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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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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监管部门: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致监管部门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计划。

(三)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监管部门可以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或考试,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可以与该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由总公司向其住所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具体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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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现将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关于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关于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摸索办法,树立样板,可以带动和加快全国农村的小城镇建设,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商品化转变,加快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
移,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工业化、乡村城镇化道路。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根据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座谈会的精神,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选点条件
(一)农业生产条件较好,人口密度较大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
(二)经济、社会和自然条件较好,农村第二、三产业具有一定基础。
(三)水、电、路、通讯条件较好。
(四)建制镇(不包括县城)或乡政府所在地。
(五)农村经济计划联系点县(市)应优先安排试点。
(六)当地领导重视,政策优惠,群众积极性高的小城镇可优先作为试点。
二、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提出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发展规划。
(二)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三)发展农村第二产业,建立工业小区等。
(四)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发房地产业、发展信息、咨询服务等第三产业。
(五)其它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各种项目。
三、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投资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小城镇建设的资金主要靠农民集资和其它渠道融资,国家补助试点的小量投资主要是起小城镇建设的启动和导向作用。
(二)国家补助试点的投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农业(农经)处管理,并有偿使用。
(三)各地计委(计经委)回收的试点投资可周转使用继续用于小城镇建设,专款专用。
(四)各地要按不少于1:1的比例安排与国家补助投资配套的资金,用于试点。
四、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计委(计经委)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从人员、资金、物资上创造条件,给予优惠政策,保证试点任务的完成。
(二)要充分依靠当地群众,办好试点。
(三)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四)要制定试点工作规划,提出具体可行的试点方案,并于一九九二年底前报国家计委农经司。
(五)积累资料、数据,搞好试点工作的总结要早出经验,出好经验。
(六)及时研究和交流试点工作情况,以点带面,推动整个农村小城镇建设工作。



1992年9月30日

关于报送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登记材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函

安监管司技装函字(2003)49号

关于报送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登记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保证200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及实施新的科技成果登记软件的通知》[(2003)国科计便字第39号文]的文件要求,请各单位做好200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工作。现将2003年度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凡在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期间通过有效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计划内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的计划外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二、报送材料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报送《科技成果登记表》书面和电子版材料、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各一份,并按要求填报。请在www.nast.org.cn网站下载《科技成果登记表》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适用的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步骤:系统安装—用户注册—成果完成单位数据处理—数据导出(生成上报文件的电子版)]。登记时的技术文件(资料)分别按科技成果类别(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报送。

  三、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须经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统一向国家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相同成果不得重复登记)。

2、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含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3、我局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书。

四、时间安排

本年度登记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10日。

联系人:朱凤山 林 岚

电 话:010-64463177, 64463167

地 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技装司科技处)

二○○三年九月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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