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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23:30:25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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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0年9月2日以粤人社发〔2010〕26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研究制定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和指导考试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组织实施。

  第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建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写考试大纲,并配合省人事考试局组织命题和阅卷工作。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4月。

  第四条 初级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和《工业设计实务(初级)》两个科目,中级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综合知识》和《工业设计实务(中级)》两个科目,高级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实务(高级)》科目。

  中、初级资格考试均安排一天进行(每门科目半天),高级资格考试安排半天进行。《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和《工业设计综合知识》考试时间为2小时,《工业设计实务》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五条 《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工业设计综合知识》和《工业设计实务》考试采取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六条 参加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的,其成绩在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时长期有效。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按省人事考试局发布的考务通知要求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驻粤单位人员,按属地原则组织报名。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要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需经省人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任何培训。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省物价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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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全面核查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以每半个年度为一个核查期,对截止核查期末上市已满半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核查。
第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以上市公司核查期内信息披露行为为依据,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平披露为原则,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分等级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核查。同时本所关注核查期内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与本所的工作配合情况和受到的奖惩情况,以及投资者投诉情况。
第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核查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是否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4、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
5、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第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的核查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2、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电子文件是否与文稿一致。
第六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的核查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2、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的核查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披露监管工作配合情况的核查主要关注如下情形:
1、董事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回复本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2、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3、董事会秘书是否按本所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5、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是否主动与本所沟通;
6、董事会秘书是否按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
7、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是否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8、投资者联系电话是否畅通;
9、是否配备必需的上网设备。
第九条 本所还关注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受到奖惩情况:
1、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奖励的次数;
2、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次数;
3、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的次数;
4、受到本所内部批评的次数;
5、受到本所上市部发出监管函的次数;
6、受到本所上市部口头警告的次数。
第十条 每个核查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本所将该核查期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核查结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抄告有关主管部门,并作为本所评价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8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三日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征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附属物拆迁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零星树木和其它附着物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标准进行补偿。

前款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建设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定期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为合法建筑,按规定标准计算后,给予补偿。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住宅用房及其附属物均属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如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立即拆除的,主房可参照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进行补偿,但每户补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主房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按主房实际面积补偿。

第七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违法建设,鼓励自拆;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自拆人所有。

征地告知书发出后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栽植的树木、种植的作物、抢打的水井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统建安置。确需划地自建的,必须在上述范围外确定的建房安置点安排。

第九条 对一户多宅或超面积占地建房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不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简易搭盖用于非居住的拆迁户,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十条 符合划地自建的拆迁户,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的安置点内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原宅基地未予补偿的,所需建设用地由拆迁人在法定面积内负责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用地单位按统一划地自建拆迁面积给予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每平方米40元的小区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小区建设。

第十一条 实行统建安置的,按照拆迁主房面积选房。其安置回迁面积与原拆迁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统建安置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结构、区位和成新度等结算。回迁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的统建房基准价结算;回迁面积超过拆迁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统建安置实行先行搬迁、优先选房、优先安置。

依据城市规划,统建房安置机构负责建设用于统建安置的住房。用于安置的住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价格应控制在同类房屋统建安置补偿标准之内。

统建安置房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证,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区域内的五保户、特困户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办公、生产、经营用房,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确需易地自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房屋和附属物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被拆迁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拆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行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建立征地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办法依照市政府有关征地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房屋成新系数

3、房屋使用功能系数

4、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5、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7、零星树木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8、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

助费标准




附件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级别
结构规格
补偿标准

统建

安置
自建

补偿

框架
1
钢筋砼框架,粱柱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840
500

2
底层为钢筋砼框架,上部为砖墙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790
480








1
砖墙承重,有构造柱、圈梁,钢筋砼屋面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760
450

2
砖墙承重,有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720
420

3
砖墙承重,有圈梁,平屋面、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2.8米以上。
670
390








1
24砖墙瓦顶,木椽、木条、油毡垫层,水泥地面,门窗齐全,檐高2.8米以上。
630
370

2
18砖墙瓦顶,竹椽、竹条、芦苇垫层,水泥地面,门窗齐全,檐高2.8米以上。
560
330

3
半砖、半瓦,半土、半草、檐高2.5米以上。
470
280

4
土墙草顶,檐高2.5米以上。
420
250

简易

搭盖
1
四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120

2
一面至三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100

围墙
1
砖石
25

2
土、篱笆。
10


附件2

房屋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3年内
4-6年
7-10年
11-15年
16-20年
21-25年
25年以上

成新系数
1.0
0.95
0.9
0.85
0.8
0.7
0.6







附件3

房屋使用功能系数



房屋性质
使用功能系数
备 注

商业门面房
0.4
临街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一层门面房

住宅、办公、旅社、生产及仓储用房
0








附件4



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一、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房

补偿金额=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二、商业门面房

补偿金额=补偿标准×(成新系数+使用功能系数)×建筑面积




附件5

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锅灶
单口
60元/个
燃气灶台按单口灶补偿

双口
80元/个

三口
100元/个

灶台板
80元/平方米


空调
柜式
300元/台
移装补助费

分体式
200元/台

窗式
100元/台

热水器
太阳能
50元/个

电能
50元/个

燃、煤气
50元/个

通讯
电话

按电信部门和电视台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有线电视


卫生

设备
浴缸
100元/个


座便器
80元/个


蹲便器
30元/个


洗脸池
30元/个


室外

设施
水泥地坪
15元/平方米


砖石地坪
8元/平方米


防盗网
40元/平方米


卷帘门
80元/平方米


自制防盗门
150元/樘
补偿费

院子铁门
100元/樘
自拆补偿金额减半,铁门归被拆迁人所有

厕所

猪圈
砖瓦水泥地坪
60元/平方米


砖混建水泥地坪
40元/平方米





铝合金门窗
100元/平方米
补助费

PVC门窗
120元/平方米

抽油烟机
50元/个
自拆

水池
30元/个
补偿费

煤池
30元/个

雨棚
30元/个

玻璃钢雨罩
50元/平方米


注:补偿范围外的其它项目,按质计价给予补偿。




附件6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金额
备 注

吊顶
墙纸天棚
15元/m2
不得重复计算

补偿

纤维板、灰板条、扣板
10元/m2

石 膏
25元/m2


三合板
20元/m2


墙面
瓷 砖
15元/m2


墙 布
15元/m2


三 合 板
20元/m2


喷漆、喷瓷、喷塑
10元/m2









木地板
50元/m2


地板砖
30元/m2


水磨石
15元/m2


大理石
40元/m2


花岗岩
40元/m2


油漆地面
6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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