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26:21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简的原则,在符合规定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城乡建设、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统计、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质监、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体系,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未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

  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第十二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计算。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拟订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纳;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由公积金中心核查;仍无法确认的,应当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列明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

  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再就业后,由原单位办理启封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第十九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三)单位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四)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五)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二)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三)发生严重亏损的;(四)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缓缴的书面申请;(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三)单位财务报表;(四)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单位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仍无能力缴存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好转的,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改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批准部门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报公积金中心备案后,办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破产单位应当自批准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核实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破产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欠缴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缴欠缴额。欠缴额较大,不能一次性缴清的,单位应当提出补缴计划,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分期补缴。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三)正式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十)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六)、(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支款凭证;(二)本人身份证;(三)相关证明材料。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二)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四)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最长年限和购房首付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初审手续。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贷款申请表、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书);(二)婚姻状况证明;(三)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四)有效的担保证明;(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银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三条职工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算后30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职工。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余额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核算、回收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具体范围和项目贷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从事国债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业务。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依法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可以记录、复制相关资料,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第四十四条公积金中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委托公积金管委会指定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二)违法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三)违法发放贷款;(四)违法购买国债或者企业债券、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委托理财。

  第四十五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不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阻止或者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四十九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积金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市监察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以及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是指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自住住房。

  翻建是指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属于大修。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

铁道部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


1990年6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我国地方铁路的运营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统计在运营管理中服务和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结合地方铁路实际情况,参考国家铁路有关统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正式运输营业的地方铁路及其企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各单位领导要教育检查统计人员和有关职工严格执行本规则。
第3条 本规则有关运营的统计项目和指标,均采用18点结算制,即昨日18点零1分起至本18点止,为统计报告一日。
旬、月、季、年的报告期,由报告期前一日的18点零1分起,至报告期最末一日的18点止。
第4条 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切实保证各种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统计数字真实准确,同一切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第5条 各种统计报表填制完毕,经审核无误并由统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审查签字或盖章后上报。
上报省地方铁路局(以下简称省局)的月(季、年)报,应附主要指标(客、货运量、机货车良好率、机车燃料消耗、安全、利润等)完成好坏原因的简要分析。
第6条 为满足当地党政领导的需要,各种统计报表在上报省局的同时,应抄报当地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一份。
第7条 报表报送期限,按表所标期限上报,报表未标明期限者,按制表机关规定期限上报。

第二章 客货运输统计
第一节 旅客运输量
第8条 旅客统计范围是指在铁路处(局、以下均简称处)各站和乘降所购买客票乘车的旅客及乘降所(点)上车在车内购买客票的旅客。
第9条 客运量
客运量反映着人民生活和文化交流对铁路运输的需要,它是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配备客运服务人员和设备的依据,也是考核车站、铁路处完成客运任务的一项重要指标。


客运量系指一定时期(如月、季、年,以下略)铁路处或某一线路所属各站(含乘降所)发送旅客人数。其计算单位:人。
各站按发售客票数统计旅客人数时,对于往返客票按两人统计,购买月票时按往返各25人统计,团体乘车使用代用票时,按团体人数统计。
按货运办理的人货混杂运输的民工和军运,不计算旅客人数。
第10条 旅客周转量
旅客周转量,为旅客人数与运送距离(即发到站间的营业里程)的乘积。其计算单位:人公里。
由于发送旅客人数不包含运送距离,故以旅客人数与旅客运送距离的乘积——旅客周转量这一指标,来全面反映运送旅客的工作量。
计算公式:
旅客周转量=Σ〔旅客人数×运送距离(公里)〕


旅客周转量是铁路工作中重要指标之一。它不仅全面反映旅客的运输量,而且也是计算分析客运收入,旅客平均行程、运输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依据。
第二节 货物运输量
第11条 货物统计范围是指在铁路处各站办理托运手续、使用运用车(含本处自有车、国家铁路过轨车、企业自备车和租用车)运送的一切货物。
第12条 货运量
货运量,乃指各站(含途中装车)所承运(指已装车并填制货票)的一切货物发送吨数。
与国家铁路轨距相同,接运国家铁路交来重车所装的货物(直通运输时交接完毕,换票运输时重新制票完毕)亦按发送吨数统计。
发送货物吨数(即重量)应以货票记载的货物实际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按以下规定统计:
一、货票有铁路确定的货物实际重量(以下简称实重)时,按铁路确定的实重统计;
二、货票无铁路确定的实重时,按托运人确定的实重统计;
三、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等不易确定实重的货物,按计费重量统计;
四、军运整车货物如无实重时,则按货车标记载重统计;
五、零担货物和行李、包裹的重量,原则上应按日汇总统计加入发送货物吨数内。
货运量是反映铁路运输为国民经济服务和各地区物资交流情况,考核铁路完成国家货物运输计划的重要指标。是编制货运计划、货物列车运行图、配备货运人员的依据。
第13条 货物运输品类
货物运输品类是研究货物运量构成和计算运价的依据。根据货票记载的货物名称,按下列规定分类:
一、煤炭——原煤、原煤加工品、焦炭。
二、石油——原油、原油加工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等等)。
三、金属矿石——黑色(铁、锰等)及有色(铜、锌、锡等)金属矿石(或矿粉)。
四、钢铁——生铁、钢材(管、板、线、型钢等)、钢锭、钢轨、铁合金、铁铸管、废钢铁。
五、矿物性建筑材料——砖、瓦、沙、石、土、石灰、矿渣、水泥制品。
六、水泥——水泥。
七、木材——原木、锯材。
八、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以外的各种矿石,如石灰石、石英石、滑石、重晶石、石棉、石墨、菱苦土等。
九、化肥及农药——化学肥料(各种氮肥、磷肥、钾肥、混合复合肥料),农药(各种杀虫、杀菌剂、除草、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十、盐——各种原盐及加工后的精盐。
十一、日用工业品——食用工业品(食用植物油、糖、烟、酒、茶、罐头、糕点等),纺织品及其制品,毛皮、皮革及其缝制品,陶瓷、玻璃制品,日用的金属、木制、电气制品等等。
十二、粮食——稻谷、小麦、大豆、杂粮、薯类及其加工品(去壳或磨成粉的)。
十三、其它——不属于上述(1)——(12)类的货物,零担货物、行李、包裹及品名为代号的军运物资。
第14条 货物周转量
货物周转量是货物发送吨数与各该货物发到站间营业里程的乘积。以吨公里表示。其计算公式:
货物周转量=∑〔货物发送吨数×发到站营业
里程〕
=∑〔各品类货物发送吨数×各品
类货物发到站营业里程〕


发到站间的里程为货票记载的里程,途中装卸货物的里程,为货运规则规定的前后方营业站里程。
与国家铁路轨距相同接运或移交的货物,不论直通或换票,发到站里程仅计算地铁区段的里程。
由于货运量只反映所运货物的数量(吨数)而没有包括运输距离的因素,所以制定能够反映运量与运距两个因素全面的指标——货物周转量。
货物周转量是地方铁路运输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它是计算运输收入,货物平均运程、运输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重要依据。在一定条件下,货物周转量大小直接影响着运输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
第三节 客货运输综合指标
第15条 换算周转量
换算周转量是以吨公里表示铁路总运输量的指标,通常指某铁路处(局)报告期所完成的全部货物周转量和旅客周转量的总和。
其计算公式:
换算周转量=货物周转量+旅客周转量
=货物吨公里+旅客人公里


地方铁路运输有货运和客运两个方面,反映其运输量也有货物周转量和旅客周转量两个指标。为了表明其全部运输任务及其完成情况,同时也为了便于计算运输成本和劳动生产率,需要有一个表示铁路总运输量的指标,这就是换算周转量。
换算周转量是计算综合运输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依据,是考核地方铁路运输总量的重要指标。
第16条 运输密度
货物运输密度和旅客运输密度是表示在一定期间内,某一条线路、铁路处及全省地铁平均每公里营业线路所通过的货物运输量和旅客运输量,它反映铁路营业线路利用程度,是编制列车运行图及新建铁路和旧线改造的依据。
计算公式:
货物周转量(吨公里)
平均货物运输密度=----------
营业里程
旅客周转量(人公里)
平均旅客运输密度=----------
营业里程
第17条 列车正点率
列车正点率就是按照运行图或规定正点发或到的列车列数占发或到列车总列数的百分比。
由于列车种类分旅客列车、货物列车、客货混合列车、路用列车、军用列车等等。为便于考核分析,须将各种列车分别始发或到达进行统计。现仅考核各处旅客和混合列车始发与到达正点率。
计算公式:
旅客(混合)列车
旅客(混合)列车 始发正点列数
始发正点率(%)=--------×100%
旅客(混合)列车
始发全部列数
旅客(混合)列车
旅客(混合)列车 到达正点列数
到达正点率(%)=--------×100%
旅客(混合)列车
到达全部列数
列车到发时刻按下列统计:
一、列车出发,以列车机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界内不再停车为准。与国家铁路客车时刻衔接地铁开行的客车,因国家铁路客车晚点,在30分钟以内,可视为正点。
二、列车到达,以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的时分为准。

第三章 机车运用和检修统计
第一节 机车运用
第18条 机车分类及含义
机车是铁路运输的动力。按隶属关系,技术状态和运用方式不同,分为配属机车、非配属机车,良好机车、非良好机车,运用机车、非运用机车等等。
一、配属机车(即支配机车)乃指上级拨配保管、使用和自购的全部机车。它包括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良好机车(运行机车、非运行机车)和非良好机车。
租用的机车不是配属机车,但属支配机车。配属工务部门为线桥检修服务的内燃轨道车不按机车统计。
二、良好机车是技术状态良好随时能够运用的机车。有些机车尽管技术状态尚好,但使用到期须停驶入厂检修,按时停驶后即为不良机车。
统计方法是:
良好机车(台日)=配属机车(台日)-不良机车(台日)
三、不良机车是指机车技术状态不良或在临时修理排障,或在进行定期检修的机车。由于待修或在修(包括待进厂段及修竣后待取时间)时间不能运用,故按不良机车统计。
四、运行机车(亦称运用机车)是指担当客运、货运、路用、专用调车的机车。它包括租用机车,但不包括出租、封存、备用、正在和等待检修的机车以及待报废的机车。
第19条 机车运用指标及计算方法
一、机车走行公里,是指机车运行的公里数。
按照机车担当作业的性质及工作种别分类:
(一)本务机车走行公里——牵引列车的本务机车走行公里。
(二)沿线走行公里——本务、单机、重联和补机走行公里之和。
(三)辅助走行公里——单机、重联、补机和各种换算走行公里之和。
(四)换算走行公里——按机车小时换算的走行公里。
调车(不分专用调车机车或本务机车调车)工作每小时:
准轨换算10公里
窄轨换算6公里
注:有火停留不换算走行公里。
(五)总走行公里——为沿线走行公里及换算走行公里之和。
二、机车日行程(亦称机车日车公里)——为平均每台运行机车一昼夜内走行的公里。
计算公式:
机车总走行公里
机车日行程=-------
运行机车台日
三、总重吨公里——机车牵引列车完成的工作量(含单机牵引车辆完成的工作量)。
计算方法是机车牵引总重乘实际走行公里。即:
(一)总重吨公里=载重吨公里+车辆自重吨公里
其中:载重吨公里即机车牵引的客(注)、货、行包重量(吨)乘走行公里的积。
车辆自重公里即机车牵引的车辆自重(吨)乘走行公里的积。
注:客车按标记载重计算载重吨数。
(二)总重吨公里=货物周转量+货车自重吨公里+客车载重吨公里
+客车自重吨公里
四、机车日产量——为平均每台机车在一昼夜内完成(生产)的工作量(总重吨公里)。
计算公式:
总重吨公里
机车日产量=-------
运行机车台日
机车日产量是反映机车生产效率和运用水平的指标。由于机车日行程不足以全面反映机车运用水平(因为日行程中含有单机走行、换算走行和牵引不足定额〔欠轴〕的走行)而机车日产量则把机车周转的快慢、牵引力利用程度的高低两个因素同时表现在总重吨公里上,所以它是反映机车运用效率综合性指标。
五、技术速度——为本务机车在区间平均每小时走行的公里。
计算公式:
本务机车走行公里
技术速度=----------
本务机车纯运转时间


纯运转时间,是指本务机车在区间内实际走行时间的总和,其中包括机车的运缓、退行。
五、机车车辆发生故障以及信号机外停车等,机车牵引列车占用区间的全部时间(但不包括机车在区间内进行装卸作业的时间或站停、及在站作业时间)。
六、旅行速度——为本务机车在区段内平均每小时走行的公里。
计算公式:
本务机车走行公里
旅行速度=---------
本务机车旅行时间


旅行时间是指本务机车自始发站出发时起到终到站到达时止的全部时间。也就是机车在区段内的纯运转时间与机车在区段内各中间站停留及作业时间的总和。即:
旅行时间=纯运转时间+中间站停留及作业时间
七、机车平均全周转时间——为机车每周转一次平均消耗的时间。包括:纯运转、中间站停留、本段和折返段停留、本段和折返段所在站停留时间六部分。
回段机车为上次入段时起至本次入段时止,循环运转机车和实行轮乘制的机车为上次乘务员到达换班站时起至本次乘务员到达换班站止;在站换班机车为接班时起到交班时止。
计算公式:
机车全周转时间总和
机车平均全周转时间=----------
机车周转次数


机车周转次数是计算机车平均全周转时间的必要资料。目前有些地方铁路没有客运专用机车,旅客列车也以客货混合开行,机车周转次数:回段机车每出或入段一次0.5次;循环运转机车经过乘务员换班站每到达或出发各算0.5次。
机车全周转时间当前虽未考核,但各处应自行统计考核,以便凭此确定需要机车台数
运行机车 待发列 机车平均全周转时间
( = ×---------)。
需要台数 数对数 24
第二节 机车燃料、油脂消耗
第20条 机车燃料消耗量
一、本务、重联、补机工作的机车按每千总重吨公里计算。
二、单机按每走行百公里计算;单机牵引车辆时,可另加吨公里消耗量。
三、调车机车(含列车调车)按调车小时计算。
四、蒸汽机车有火停留按小时计算。
五、蒸汽机车点火用煤依照查定的标准按次计算。
运用机车燃料消耗总量——为报告期机车用于运输生产所消耗的燃料总数量。它是牵引列车、单机走行、调车消耗的燃料,蒸汽机车包括有火停留、点火用煤等燃料消耗的总和。
第21条 机车燃料消耗指标
各处应按照上条机车运用状态不同的消耗,查定定额分别统计和考核。目前仅考核机车综合燃料消耗量:
一、蒸汽机车综合耗煤量指运行机车在生产(牵引列车)和为生产服务(如调车等等)中,每完成一个千总重吨公里平均消耗换算煤的实际数量(计算单位:公斤)。
计算公式:
运行机车换算煤实
蒸汽机车每千 际消耗总量(公斤)
总重吨公里换 =---------
算煤综合消耗量 总重吨公里(千)


换算煤消耗量,为实际消耗的天然煤,按规定的卡当量(标准煤每公斤发热量7000卡)换算后的用煤量。
天然煤因煤种、煤质或发热量不同,使单位消耗量难以比较和考核,换算煤采用统一的卡当量,消除了单位消耗不可比的因素。
二、内燃机车综合燃料油消耗量,是指内燃机车在运行状态中(指牵引机车、单机和调车作业等),平均每千总重吨公里燃料油的消耗量。(计算单位:公斤)
计算公式:
内燃机车每千 燃料油实际消耗量(公斤)
总重吨公里燃 =------------
料油综合消耗量 总重吨公里(千)
第22条 机车润滑油脂消耗指标
机车在运行时,除消耗一定数量的燃料外,还要消耗一定数量的润滑油脂(以下简称油脂),油脂消耗的多少和机车走行公里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机车走行公里愈多,油脂消耗愈多,反之,则愈少。
机车油脂消耗标准以机车走行公里(以百为单位)所消耗的油脂(公斤)表示。
计算公式:
各种油脂的实
每百机车公 际消耗量(公斤)
里油脂实 =---------
际消耗量 机车总走行公里(百)


各单位应按机车的机型(如上游、前进、解放、28吨蒸汽机车、不同马力的内燃机车等等)和油指种类(如轴油、汽缸油、压缩机油、软干油等等)分别制定定额并统计考核。
第三节 机车检修和机车良好率
第23条 机车检修统计是机车统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反映和考核机车检修的数量和时间,对机车的厂修(大修)、架修、洗修,应分别建立严格的统计制度。确保检修数量及检修时间真实正确。
检修时间按不同的修程及下列规定,统计起止时间和全部时间:
一、大、架、洗修时间——自上次修程运用时间到期停止运用时起,至本次修竣经验收确认合格交付运用时止的全部时间为该次修理的时间。
由于地铁多数单位不具有定期检修设备,委托国家铁路进行机车大、架、洗修,由停止运用起,等待挂运时间、运行时间、进入承修厂段前或入承修厂段后等待修理时间,以及修竣验收托运运回时间,均应计入修理占用全部时间之内。
自行架修或洗修的蒸汽机车,修竣后不立即投入运用,为节省一次点火用煤,修竣终止时间可以算到本单位修理厂段按修程范围检修完毕验收员认为除点火试车外已经合格时止。该车运用时,自点火时起,至试车验收鉴定完全合格(含返修时间)交付运用时止的时间,与第一次中止时间不跨季(年)时应计入原修理时间之中,逾时统计在终了时间的当月(季)临修时间中。
二、临修时间——指机车在整备或运用中发生故障需要修理,自发现故障时起,至实际修理完了恢复运用时止的全部时间。其中包括在运用中发生故障需要返段排障的运行或等待时间。
第24条 机车良好率
为了反映和观察机车质量或技术状态,设立了机车良好率这一指标,它是技术状态良好的机车台日占配属(支配)机车台日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良好机车台日
机车良好率(%)=--------×100%
配属机车总台日
良好机车台日=配属机车总台日-不良机车台

不良机车台日=机车大、架、洗修台日+临修台
日+呆滞或待修停驶不良台日
由于良好机车台日+不良机车台日=配属机车
总台日
所以机车良好率(%)=1-机车不良好率(%)
因此机车不良率(%)=1-机车良好率(%)

不良机车台日
=-------×100%
配属机车总台日

机车不良率在国家铁路又称机车检修率。我们规定与国家铁路不同的是,地铁不良机车不只是指正在检修和临修的机车,也包括因资金或运量关系呆滞、停驶长期待修的不良机车。尽管这种情况是不应允许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

第四章 货车运用及检修统计
第一节 货车运用的主要规定
第25条 货车分类及含义
货车按车种分有棚车、敞车、平车、罐车、其它等等。按隶属关系、技术状态和运用的不同,又分为自有货车(亦配属货车),国家铁路运用车进入的货车、租用货车、外企业自备车,良好的货车、不良好的货车(检修车及停驶待修车),运用车(含国铁驶入的货车)、非运用车。运用车又分重车和空车等等。
一、自有货车,指上级拨配和本单位自购的货车。它包括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良好货车(运用、非运用车)和不良好货车。
二、国家铁路运用车进入地铁的货车,不论空车重车,由于自接入至交出按车小时支付货车使用费,故在线占用时间(车小时)除以24(小时)作为运用车数进行统计。


三、租用货车乃指定期租用的货车在地铁装运货物参加运用的货车而言。
四、良好货车和不良货车的含义应参照本规则第18条良好机车、不良机车的规定办理。
五、运用车系指参加运用的所有货车而言。它是运用的自有货车、租用货车、国家铁路货车驶入的空、重货车的总和。窄轨铁路可以用货车总数扣减非运用车来计算。
六、非运用车是指不参加运输营业的下列货车:
(一)出租的货车;
(二)封存的货车(必须是良好车);
(三)正在检修或停驶等待检修的货车;
(四)待报废的货车;
(五)路用车等(如工务段运料车、生活用罐车、或生产用其它货车)。
第26条 重车和空车的确定
运用车分为重车和空车:
一、重车
(一)实际装有货物并具有货票的货车(包括已计算装车的游车及零担车);
(二)卸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三)倒装作业未卸完的货车;
(四)利用“特价证明书”免费回送货主装载整车货物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或回送国家铁路篷布的货车。
二、空车
(一)实际空闲的货车;
(二)装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三)倒装作业未装完的货车;
第27条 装卸车数统计
一、装车数
凡地铁管内营业线上的车站承运并填制货票以运用车运送货物的装车,均统计为装车数。
(一)整车货物
1、由车站承运货物的装车;
2、相同轨距接入国家铁路过轨到达地铁区段卸车的重车(不包括到达分界站地铁不收运费只收取送车费的卸车);
3、口岸站接运水陆联运的货物及不同轨距国家铁路在换装站(线)卸下的货物,由地铁接续运输货物的装车;
4、填制货票的游车;
5、按80%核收运费货主自备车的装车和核收运费路料的装车;
6、填制货票免费整车回送货主的货车用具(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的装车。
(二)零担货物
1、按照列车编组计划或调度命令指定挂运的沿途零担车在始发站的装车(不论重车、空车);
2、整装零担车在始发站的装车。
二、卸车数
凡填制货票以运用车运送到达地铁管内营业线车站的卸车,均统计为卸车数。
(一)整车货物
1、到达本站货物的卸车;
2、相同轨距接入国家铁路过轨的重车在地铁区段卸车(不包括在分界站地铁不收运费只收取送车费的卸车),以及在地铁区段装车向国铁交出的重车;
3、水陆联运货物及不同轨距换装的货物,由地铁运到口岸站或换装站(线)的卸车;
4、填制货票到达的游车;
5、按80%核收运费货主自备车的卸车和核收运费路料的卸车;
6、填制货票免费整车回送货主的货车用具(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的卸车。
(二)零担货物
1、按照列车编组计划或调度命令指定挂运的沿途零担车在终到站的卸车(不论重空车);
2、整装零担车在终到站的卸车。
第28条 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的确定
一、在站线(货物线)上或按规定以地铁机车取送在专用线内的装车,以装车作业完了填妥货票(整装零担车为填制“货车装载清单”)的时刻为准;
卸车以卸车作业完了的时刻为准。
二、在区间正线进行货物装载作业的货车,由办理货运手续站统计装卸车数和货物作业停留时间,其装卸作业完了时间分别按下列确定:
(一)货车由本站调入(或随列车进入)区间装卸,装卸作业完了返回本站时刻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
(二)货车由本站或邻站调入(或随列车进入)区间装卸,装卸作业完了挂往到邻站时刻,为装卸作业完了时刻。
三、按规定以企业机车取送在企业专用线内的装车,以装车作业完了将货车送到双方规定的交接地点,交接完了并填妥货票时刻为准。
——卸车以卸车作业完了送到交接地点,交接完了时刻为准。
——双重作业(卸空又装车)车以装车作业完了送到交接地点填妥货票,作为装卸车完了时刻。
四、在新线、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分界站接入不进行倒装原车过轨的重车视为装车,以交接完了并填妥货票(直通运输一票到底不另填货票为接收货票)为装车作业完了时刻,相反方向向新线、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分界站交出原车过轨的重车视为卸车,以交出完了作为卸车作业完了时刻。
五、在水陆联运口岸站、不同轨距换装站换装的货车,装车以装车作业完了填妥货票时刻为准;卸车以卸车作业完了时刻为准。
六、沿途零担车在始发站或终到站不进入装卸线作业时(进入装卸线时按本条一办理),装车以列车发出时刻为准,卸车以列车到达时刻为准。
第29条 货车停留时间的计算
凡计算在车站出入的运用车,均应统计停留时间。即货车由到达或加入时起,至发出或剔出时止的全部停留时间(不包括其中转入非运用的停留时间)。
货车停留时间按作业性质,分为货物作业停留时间和中转停留时间:
一、货物作业停留时间:为运用车在站线(含区间以下同)及专用线(含地铁的厂、段管线下同)内进行装卸、倒装所停留的时间。
货物作业停留时间作业过程:
(一)入线前停留时间:由货车到达时至送到装卸地点时止,以及双重作业货车由卸车完了时起至送到另一装车地点时止的时间。
(二)站线作业停留时间:由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起至装卸作业完了时止。
(三)专用线作业停留时间:由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起至装卸作业完了止。如规定以企业自备机车取送车辆时,为双方将货车送到规定地点的时分。
(四)出线后停留时间:由货车装卸作业完了时起,至发出时止。
二、中转停留时间:为货车在车站进行解体、改编及其他中转作业(包括变更到站、装载整理、专为加冰及回送货车洗刷、以及轨距相同国地铁交接站的交接线至地铁接轨站间货车取送交接的时间)所停留的时间。
第二节 货车运用的主要指标
第30条 货车运用指标是反映货车运用质量,考核货车运用计划和分析货车运用效率的指标。目前考核货车运用的指标很少,各单位应根据加强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指标。
第31条 货车周转时间
货车周转时间是指运用货车由第一次装车完了时起至再次装车完了时止(平均每周转一次)所消耗的时间(天数)。
货车周转的快慢(亦货车周转时间的长短)受货车编解、取送、装卸、运行等许多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直接间接地标志着铁路运输各部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它是反映铁路运输组织优劣综合性指标。
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车辆相关法
用装车数除运用车数求得。
计算公式:
运用车数
货车周转时间(天)=----
装车数
二、时间相关法
货车周转时间由旅行时间、货物作业停留时间、
中转停留时间三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
货车周转 1
=--(旅行时间+在技术站中转停留
时间(天) 24
时间+在发到站装卸作业停留时间)
为了简便起见,我们目前采用车辆相关法计算货车周转时间。该方法的弊端是不易分析影响货车周转时间快慢的具体环节,望各处(局)按照时间相关法的要求,建立内部登记、统计和考核制度。
第32条 货车平均静载重
货车平均静载重是指平均每辆货车在装车完了时所装载货物的实际重量(吨数)。它是分析在静止状态下货车载重力利用程度的指标。不同轨距应分别计算和考核。
计算公式:
货车平均静 装载吨数(货物发送吨数)
=------------
载重(吨) 装车数


合理的调配车辆,不断的改进装载方法,则可以提高货车的静载重。
第33条 空车走行率
空车走行率就是空车走行公里对重车走行公里之比。由其反映和考核无偿消耗走行公里与有偿消耗走行公里的比例。
计算公式:
空车辆公里
空车走行率(%)=-----×100%
重车辆公里


空重车辆公里是以空车或重车分别乘各该车的走行公里求得。
第三节 货车检修及货车良好率
第34条 为保证运用车技术状态的良好和行车的安全,必须按规定适时对车辆(客车亦照此办理)施行检修。被检修的车辆称之谓检修车。
检修车分定期检修、临时检修、事故修理:
一、定期检修是按使用时间和检修范围如期施行的修理和检查。如大修(厂修)、段修(窄轨车辆为年修)制检、轴检和列检。
二、临修为列检时或运用中发现故障需要摘车或停驶修理的车辆。
三、由于事故致使车辆破损,需要检查修理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35条 检修时间的计算
一、大修(厂修、下同)、段修(窄轨车辆为年修、下同)时间——自上次修程期限到期停驶时起,至本次修竣经验收确认合格交付运用时止,为该次修理所占用的时间。


修理时间包括停驶后等待挂运、运行、运交承修厂段等待修理、以及修竣验收托运运回等所有占用的时间在内。
二、制检、轴检时间——入段或送检修线检修时,应参照本条大修、段修起止时间计算;在站线不摘车检修时,仅统计制、轴检实际开始至检修完了的时间。
三、列检时间——按查定的时间,暂仅统计列车始发站列检时间。对列检发现故障不能在查定的列检时间排出,需要摘车或晚开列车时,按临修时间统计。
四、临修时间——自发现时起,到修理完了时止的全部时间。
五、事故车修理时间——自发生事故时起,至破损车辆修理完了交付运用时止的全部时间。依据破损的程度需要送厂段修理时,应同时参照大修、段修起止时间统计,不需要送厂段修理时,可参照临修时间计算。
第36条 待报废破损车的统计
由于事故破损严重需要报废的车辆或拟淘汰的车辆,自事故发生时起或停驶时起,到批准报废之时止按不良车统计。
批准报废的车辆,由报废之日从运用车和自有车数内剔出。
第37条 货车良好率
货车良好率是为考核货车技术状态和质量的指标,它是技术状态良好货车(车日)占自有(配属)货车(车日)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良好货车车日
货车良好率(%)=------×100%
自有(配属)
货车总车日
良好货车车日=自有(配属)货车总车日-不良货车车日


不良货车车日乃指检修车日与待报废车日的总和。
检修车日是检修车(辆)数乘检修时间(日)求得。不足一日的检修时间,按检修时分乘检修车数后再除24(小时)求得。尾数待报告期末累计四舍五入处理。

第五章 工务、电务、房屋(运输设施)修理的统计
第38条 大修与维修
线路、桥涵、通信、信号、电力设施以及运输生产(含运输管理)的房屋,这些运输设施,在运输或使用过程中总是不断地有形无形地消耗着。要保证运输安全、通信畅通、信号显示正确、房屋居用安然,除按规定要求施行大修或必要的更新外,还必须切实进行并搞好定期的或日常的维修,以补偿其消耗。
第39条 维修的分组
为了考查报告期实际维修的数量,维修分组及主要统计内容如下:
一、线路维修
(一)正线计划维修(指预防性计划综合维修完成数)完成公里;
(二)站线计划维修(指预防性计划综合维修完成数)完成公里;
(三)道岔计划维修(指预防性计划综合维修完成数)完成组数;
(四)单根更换轨枕(根);
(五)单根更换钢轨(M/根);
(六)补充石碴(M )。
二、桥涵维修(指计划维修完成量)
(一)桥梁维修(M/座);
(二)涵渠(含隧道)维修(M/座)。
三、通信信号维修(含巡检)
(一)通讯线路(公里);
(二)更换电杆(根);
(三)电话机(部);
(四)信号机(架);
(五)道岔表示器(组)。
四、电力维修
(一)电线路(公里);
(二)发配电设备(台)。
五、房屋维修(M )
第40条 正线线路合格率
各工区每月、工务段每季、管理处每半年、省局每年查核一次正线合格里程(公里)占正线长度(公里)的比例。
计算公式:
正线合格
里程(公里)
正线合格率(%)=--------×100%
正线长度(公里)


由于采取抽样检查推算合格里程,样本选择各处局应采用分工区随机原则(即同等可能性原则)抽签决定,使每个工区均有被查路段。样本总数应不少于总体正线长度的1/10,也就是说抽查的里程应不少于正线长度的1/10,使抽查的样本总体尽量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以抽查时的合格率来推算合格里程。

第六章 运输事故统计
第41条 运输事故分类
运输事故分为四大类:行车事故、货运事故、客运事故、路外伤亡事故。
一、行车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的影响,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恶)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件数、伤亡人数、机车车辆破损数(台、辆),是指报告期内按分等发生行车事故的总件数及由此造成伤、亡的总人数,以及机车车辆破损的总台(辆)数而言。
二、货运事故,是指铁路处各站在报告期内由于地铁责任发生的货运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大事故,一般事故和事件。
三、客运事故,是指由于地铁责任造成旅客伤亡和行李、包裹丢损两个方面。
四、路外伤亡事故,指在地铁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碰撞其他车辆,招致人员伤亡或车辆破损的事故(行人,包括非正在岗位执行任务的铁路职工和未执有效乘车凭证的旅客)。
第42条 事故损失及赔偿额的含义
一、行车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元)是指由于发生行车事故而引起的一切直接花费(经济损失)而言。它是起复事故的费用,造成人员伤亡时医药赔偿(抚恤、殡丧等)的费用、造成线路、机车、车辆及其它运输设施破损时修复的费用等等一切直接支出的总额。
二、货运事故赔偿费(元)是指责任货运事故向货主支付的赔偿额。
三、客运事故赔偿费乃指地铁的责任造成旅客伤亡和行李包裹丢损两方面赔偿支出的总额。
四、路外伤亡支出的费用(亦即直接经济损失额)应参照本条行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元)统计。
第43条 运输事故损失的冲减
由于货主、旅客的过失或路外单位及个人的责任造成运输事故,致使铁路及铁路运输的客货蒙受损失,责任者赔偿铁路(含连带损害的客货)的费用,应分别冲减当月的行车、货运、客运、或路外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赔偿(支出)额。如若当月收大于支时应以“红字”表示。
第44条 考核安全运输质量的几项相对指标
一、每万公里行车事故频率(亦称每万公里行车事故件数)。即机车每走行万公里平均发生的行车事故件数。
计算公式:
行车事故件数
每万公里行车事故件数=---------
机车走行公里(万)


按照上项公式将分子加以变化亦可计算每万公里重大、大事故件数或每万公里行车事故伤亡人数。如欲观察与运输收入直接相关吨公里的比值,亦可将分母换成吨公里计算出每万或百万吨公里行车事故的频率(件数)
二、每万元货运收入赔偿费(元)乃指货运总收入每万元平均支出的货运事故赔偿额(元)
计算公式:
每万元货运收 货运事故赔偿费总额(元)
=------------
入赔偿费(元) 货运收入总额(万元)


当前我们以此指标来观察货运的质量。如果必要,也可以用货运事故件数与办理货物批数的比值来考核货运事故的频率。
该计算公式即:
货运事故频 货运事故发生的总件数
=----------
率(件数) 办理货物运输的总批数
三、每万元客运收入赔偿费(元)是指客运总收入每万元平均支出的旅客伤亡、行李包裹丢损赔偿费额(元)。
计算公式:
旅客伤亡、行李、
每万元客运收 包裹丢损赔偿总额(元)
=-----------
入赔偿费(元) 客运收入总额(万元)

第七章 劳动工资及劳动生产率统计
第一节 劳动工资
第45条 职工人数
一、职工人数(即全部职工人数)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它是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其他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总和。
二、职工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最后一天(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或公休日时按前一天)实有的职工人数。包括因病、伤、事假和其他各种原因未出勤的人数。
三、职工平均人数,指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天实有的职工人数。职工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是报告期的日历天数去除该时期每天人数之和。
计算公式:
报告期每天人数之和
职工平均人数=---------
报告期日历天数


在人员增减变化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可用如下公式求得: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月平均人数=----------
2
为简便起见,季平均人数可用季度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3计算;年平均人数可用年度各月平均人数之和被12除或年度各季平均人数之和被4除计算。
第46条 运输企业职工人员分类
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全部职工人员分类划为:
一、生产人员
二、学徒
三、工程技术人员
四、管理人员
五、服务人员
六、其他人员
由于地方铁路各运输企业在保证完成运输任务的前提下,同时从事运输以外的多种经营,因此,有企业全员和其中运输人员之分。
运输人员乃指从事运输工作(生产及管理)又在运输成本中列支工资的人员。
第47条 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是指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是由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加班工资以及其他工资(如保留工资、附加工资、调整工资补发上年的工资等)构成的。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


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

建科[2008]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教育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教育局,教育部直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指导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 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与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8年5月

目 录
前言 4
1 总则 5
2 术语 6
3 基本原则 8
4 监管体系 9
4.1 组织建设 9
4.2 制度建设 10
4.2.1 建设项目审查制度 10
4.2.2 校园设施运行监管制度 10
4.2.3 统计审计制度 12
4.2.4 数据公示及共享制度 14
4.2.5 需求管理制度 15
4.2.6 资源节约型采购制度 15
4.2.7 环境管理制度 16
5 节约型校园建设技术要点 17
5.1 建设阶段 17
5.1.1 校园规划 17
5.1.2 设计 20
5.1.3 施工与工程监理及验收 26
5.2 运行维护阶段 28
5.2.1 设备系统节能(节水) 28
5.2.2 行为节能(节水) 30
5.3 各类建筑节约专项措施 31
5.3.1 教学建筑 31
5.3.2 办公建筑 32
5.3.3 科研实验楼 32
5.3.4 学生宿舍 32
5.3.5 学生食堂 33
5.3.6 学生浴室 33
5.3.7 校园分散设施能耗远程监控系统 34
6 宣传教育 34
6.1 课程与讲座 34
6.1.1 课程 34
6.1.2 讲座 34
6.2 科研与实践 34
6.2.1 科研 34
6.2.2 实践 35
6.3 宣传与普及 35
6.3.1 媒体宣传 35
6.3.2 普及活动 35
7 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考核评价办法 36
7.1 评价打分标准及各式 36
7.2 评价办法说明 38

前言
为实现我国经济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 。“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倡导节约社会风尚,落实节能减排已成为全社会的最重要任务之一。
校园是肩负着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重任的基地,是构成社会的重要社区,也是资源能源消费的大户,涉及面广、数量大、形式多样,因此建设节约型校园不仅对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更具有深远的教育意义。
为切实完成国务院制定的节能减排目标,更好的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管理经验及技术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总结当前我国节约型校园、绿色校园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及问题,制定《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
本导则整体上突出可操作性和引导性,为节约型校园建设提供指南,为校园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教育普及等环节提供管理与技术指导。
本导则受国家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和国家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委托,由同济大学(主编)、浙江大学、天津大学、重庆大学、清华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六所高校共同编写完成。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谭洪卫、龙惟定、臧建彬、白玮 (同济大学)
屈利娟(浙江大学)、朱 能(天津大学)
翟 俊(重庆大学)、魏庆芃(清华大学)
王崇杰、薛一冰(山东建筑大学)

1 总则
1.1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落实并规范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开展的“节约型校园建设”各项工作,为校园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教育普及等各阶段环节提供管理与技术指导,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既有学校校园建设的改建、扩建、运营、管理。以高等院校为主要适用对象,供其他各类学校参考。
1.3 节约型校园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在校园设施的全寿命周期内、在各个环节中统筹考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满足校园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推进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的示范建设,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4 在校园中大力开展节约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约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1.5 建设节约型校园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 术语
2.1 节约型校园 指在学校办学及校园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中遵循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境保护建设及运营的管理思路和节约教育理念、形成良好节约型校园文化的校园。
2.2 节能、节水、节地、节材 指节约能源、节约水资源、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和材料,节省土地和材料资源。
2.3 循环经济 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2.4 校园能耗统计 指对校园所有建筑、设施及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所消耗能源的统计。
2.5 校园能源审计 通过对学校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学校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与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
2.6 校园能效公示 将学校能耗总量和各部门、建筑物的单位能耗等统计数据,通过适当的渠道向使用者、管理者和全社会定期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
2.7 需求管理 指对能源及资源使用方的管理。通过政策制度引导和激励用户节约、合理使用能源及资源。
2.8 分项计量 按不同用途(如空调、采暖、照明、动力等)、不同的能源资源类型、形式(如电、燃气、燃油、水等)分别设置计测仪表实施分项计量,以客观准确地把握学校能源资源消费的状况,为制定有效的节能节约资源措施提供基础资料。

3 基本原则
3.1 建设节约型校园,应本着建设节约型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控制各种资源消耗,追求学校发展和社会发展、学校发展和个人发展的和谐统一。
3.2 学校应高度重视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工作,建立和完善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组织,为持续地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提供全面协调和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
3.3 应注重建立有效的节约建设审查评估和管理监管体系,完善各种节约管理制度,为节约型校园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3.4 应使学校师生员工全员参与节约型校园建设。将节约理念、管理方式和技术措施贯穿于校园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教育普及等全过程。
3.5 加强资源节约宣传和教育,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培育校园节约文化。


4 监管体系
4.1 组织建设
4.1.1 学校应成立由主要校级领导负责的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可由能源管理、基建、房产、资产、设备、采购、学工、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的方针,指导节约型校园建设的工作,组织协调各院系、各部门的资源,为节约型校园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4.1.2 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可聘请校内或校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为校园节约工作开展咨询、指导、推广工作,审核项目规划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技术方案,建立校园能耗标准体系和用水定额体系,研究制定合理的校园节约管理体系。
4.1.3 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应下设办公室(如节能(节水)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校园节约的具体职能工作,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约型校园建设各项工作。
4.1.4 建立院系和部门的责任人负责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约监管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节约型校园建设任务。
4.1.5 学生思想教育部门、团委及学生会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




4.2 制度建设
4.2.1 建设项目审查制度
建立和完善学校建设项目的节约资源评估审查制度。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新建项目的专项审查
校园新建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和程序委托工程设计,并委托审查机构进行节能专项审查。
2)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评审
既有建筑分为历史建筑和一般既有建筑。
对于历史保护建筑的改造,以满足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为基本原则,组织专家论证和评审相适应的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技术方案,严格参照相关的法规条例实施。
对于一般既有建筑,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设备的管理台帐;建立设备检定与改造的原则、组织和程序。应在优化运营管理的同时,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和评审,提高建筑物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4.2.2 校园设施运行监管制度
1)建立各级能效管理负责人制度
(1) 学校主要领导作为校园节能工作的责任人,并将校园节能工作与业绩考核挂钩。
(2) 各院系、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单位能效管理和节能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业绩考核体系。
(3) 对于能耗较大的建筑设施或设备,如含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督促建立或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
(4) 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能效管理专业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校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能源管理文件、报表、记录和管理台帐
(1) 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文件
明确校园建筑能源管理的原则、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协调及联系方法、记录表格(包括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或责任人的任命或聘用文件)并形成文件。
制定关于建筑节能的有关管理措施和文件,完善设备运行的管理台帐。如大型用能设备(制冷机、锅炉、大型实验设备)或设备机房的节能管理规定、规程、能耗计量装置(仪表)的校验证明;管理人员接受节能培训的证明文件。
(2) 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文件
包括: 技术要求、操作规程、测试方法、竣工图纸、计算书等。
(3) 建立和完善建筑能耗记录文件
对建筑能源管理中的计量数据、检测结果、运行记录、分析报告、建筑自动化系统存储的记录数据等资料,应按规定保存,作为分析、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3)校园能耗定额管理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及本地区的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研究制定合理的校园用能、用水定额及管理制度。
4.2.3 统计审计制度
1)能耗统计
建立校园能耗、水资源利用等基础数据的专项统计制度和方法,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挖掘节约空间,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
建立校园建筑及用能设施分类能耗统计或分项能耗统计制度。
(1) 分类计量:可按照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教学设施、学科研究设施、实验设施、实习设施等类别实施分类建筑物能耗计量。
(2) 分项计量:根据实际条件按建筑规模、耗能规模并参照《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条例》对大型设施建筑制定能耗分项计量实施方案。列入分项能耗统计对象的新建建筑或设施应按空调、采暖、照明等用途设计独立的电力线路并配置数字计量仪表,对于既有建筑应根据条件逐步配置数字计量仪表,为逐步建立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及网络远程数据采集奠定基础。
(3) 能源管理人才培训
制订能耗统计实施方案、表式、分类统计标准,开展统计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并纳入能源管理岗位考核制度。
(4) 能耗统计报表及能耗数据库建设
能源管理人员应及时、积极、准确地记录能源消耗情况,建立能源消耗统计表。能源消耗统计表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表(附表1);建筑物耗电量、耗气量、校园照明耗电量的逐日数据表(附表2);建筑物耗油量、耗水量、耗热水量的逐月数据表,校园维护与维修耗水量、耗油量的逐月数据表(附表3);耗热量的全年数据表(附表4);能耗分项能耗计量系统(附表5)。建筑物用能用水记录或账单,统一按实际月(指每月起始日0:00~每月最末日24:00)折算。
(5) 建立校园能耗数据共享机制
应统一校园能耗统计数据的内容及格式,逐步实现数据采集记录的自动化、电子化系统建设,建立可靠性强、效率高、共享度高的校园能耗数据库。
(6) 高耗能设备设施的专项计量和能源审计
高能耗的实验设备设施应采取专门的分项计量措施,建立设备的运行记录,定期对高能耗的实验设备设施进行能源审计。
2) 能源审计
学校应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同时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国家和本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能源统计和审计工作。
(1) 校内能源审计执行机构
校内能源审计项目须建立如下的执行机构:学校成立能源审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能源审计的领导和具体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能源审计工作小组应聘用校内或校外建筑、暖通空调、给排水、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参与。
被审计的单位应指定或委托专人担任审计项目联系人。
(2) 能源审计程序
召集被审计的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主要运营管理人员工作会议,了解运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逐项核实基本信息表。
分析能源费用账单,分类计算出校园各类设施能源实耗值。
随机抽检10%的楼层以及重点耗能建筑,检测室内基本环境状况并记录。室内基本环境状况包括:温度、湿度、CO2浓度、照度等室内参数;采用巡检方式,在整个审计阶段跟踪连续检测。
(4) 能源审计内容
检查校园建筑的节能管理状况,包括节能管理制度、节能管理文件、所采用的节能管理方法和节能技术手段。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学校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应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收集校园建筑的总能耗和主要用能子系统(空调、照明、办公设备、实验设备用能、特殊功能等)能耗,计算对应的能耗指标,从而判断建筑物整体及各主要用能系统能耗的合理性。
根据用能特征计算相应的单位能耗指标。
(5) 提交能源审计报告
能源审计结束后应提交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应列出审计的目的和范围、被审计设备(系统)的特性和运行状况、审计结果、确定的节能措施及相应的节能量和费用,提出节能潜力分析和建议,最后得出审计结论。
4.2.4 数据公示及共享制度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各项工作,提高节约意识,强化监督管理,应建立校园资源消耗数据公示及数据共享制度。
1)建立校园能源、水资源消费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数据的可靠性、数据采集的效率和数据的共享度,提高管理效率。
2)通过校园网、媒体等公开途径向使用者、管理者和社会定期公示校园能耗、水耗统计数据、分类单位能耗及水耗统计指标数据(包括现实数据和历史对比数据)。
4.2.5 需求管理制度
建立校园能源及资源需求管理制度。
1)制订和完善能源计量、收费管理系统,实现能源管理的数字化、自动化。
2)逐步建立校园用能、用水经费的指标化管理制度。校园用能用水逐步实行“全面计量,分类管理,指标核定,全额收费”的水电经费管理方式,加强师生员工的成本核算意识和节能节水意识。
3)建立校园节能节水奖励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对节能节水管理、宣传、节能技术应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建立校园节能节水目标责任制度。将节能降耗和节水目标任务纳入各院系、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将能耗水耗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5)建立校园用能用水设施档案制度。定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用水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维护,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4.2.6 资源节约型采购制度
学校应建立资源节约型采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制定学校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具体实施办法。大力推动学校节能采购,禁止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和设备。积极采用能效高的产品。
2)严格控制办公设备、家具、交通工具等的配备标准,完善学生公寓家具的标准化配置。
3)鼓励网上采购、集中采购手段,节省交通、纸张、人工成本费用,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4)加强对学校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
4.2.7 环境管理制度
建立校园环境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 节约型校园建设技术要点
贯彻实施《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以及现行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相关法规,并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及相关的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条例等,积极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工作,并将其贯穿于校园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全过程及用能设备的全寿命周期。按照选址规划合理、资源利用高效循环、节能措施综合有效、建筑环境健康舒适、废物排放减量无害、建筑功能灵活适宜等六大特点建设节约型校园。
5.1 建设阶段
5.1.1 校园规划
1) 场地规划
(1) 树立节约理念、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要求,根据学校规模确定用地指标,避免土地资源的不当占用和浪费,杜绝规划设计中追求豪华奢侈之风,注重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 校园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校园选址应保证场地内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3) 校园建设应考虑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注重与社会资源整合和协调。
(4) 合理利用校园土地,规划合理的容积率与绿化率。
2) 环境整治
(1) 合理规划校园交通,应充分考虑人车分流,确保停车场设施和自行车停放场所。
(2) 积极实施透水性道路铺装,合理设置遮阳遮雨设施。营造与自然和谐的校园环境。
(3) 针对校园生活垃圾的特点,进行垃圾分类,实行分区收集处理;对于废弃物进行再利用和回收,提高再利用的比例;将无法回收和再利用的废弃物集中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和影响。
(4) 严格管理实验室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回收和处置,减少环境污染。
3)景观规划:
  (1) 绿地规划
在绿地景观的规划与建设中, 合理保留原有植被、动物栖息地。
  科学研究并应用适宜的技术修复和重建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合理规划校园绿地, 努力实现校园绿地的均衡布局与绿地景观的品质 提升。
(2) 景观规划
校园应结合地域、地形及气候特征,积极营造具有校园人文气息,符合师生的心理特点和学习、交流、休息、运动等需要的校园景观, 水系规划应结合校园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不可豪华奢侈建设。
(3) 树木种植
校园景观规划中应注重生态平衡原则,合理选用树种,合理搭配乔、灌、草坪种植。
4)能源规划
(1) 科学预测校园建筑的能源负荷,应充分考虑地域气候因素与校园建筑使用的特点,合理确定校园用能需求量。努力实施能源的梯级利用和对口利用。
(2) 结合当地供能状况,合理优化校园能源系统的结构。
(3) 因地制宜地利用自然能源及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不应造成对环境和原生态系统的破坏以及对自然资源的污染。
5)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 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合理的制定节水规划方案。按高质高用、低质低用的原则,生活用水、景观用水和绿化用水等按用水水质要求分别提供、梯级处理回用。
(2) 采用雨水、污水分流系统。充分考虑雨水和污水的再生回用措施,鼓励有条件的校区实施污水的能源化和肥份利用。
(3) 合理规划雨水径流途径,最大程度地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的渗透量。对于新建校区或新建建筑,产生的暴雨径流量宜小于或等于建设前的水平,以减小对城市暴雨径流的峰值,维持当地生态用水;对于既有校区改造或既有建筑改造,产生的暴雨径流量须小于改造前的水平。
(4) 合理确定节水指标。努力实现浇灌用水不使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水等传统水源。
6) 新建建筑规划
(1) 建筑布局和平面规划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和地形特征,参照相关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
同时还应结合校园特点合理进行设计。
(2) 校园新建建筑应执行国家相关节能设计规范。
(3) 校园大型新建建筑的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4) 项目设计应提交节能设计专篇。
(5) 注重与校园人文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协调。

6) 既有建筑改造规划
(1) 注重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改造,结合校园整体建设合理定位。
(2) 一般既有建筑的改造应基于学校发展的合理需求和提高建筑物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可行性和投入收益比。
(3) 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注重与周围人文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协调。
(4) 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积极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机制,鼓励多元投资。
5.1.2 设计
1)创造适宜的校园环境
采用绿色生态理念,应用现代化计算机环境模拟等先进设计技术,优化校园的声、光、热、风及水环境设计。
声环境:校园总平面规划设计注意噪音源及噪音敏感建筑的合理布局,必要时采取隔离及降噪措施,对校园环境噪音进行预测评价,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GB3096-93)
光环境:对校园建筑布局、朝向进行合理规划设计,避免建筑间相互遮挡,确保日照及采光需求。建筑设计中积极采用自然采光。
热环境:积极利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校园区域的微气候进行预测分析,优化热设计。积极采用室外绿化、水景、透水型路面铺装等措施,缓解热岛效应。寒冷地区需积极采取防寒抗冻措施,炎热地区应积极采用遮阳设施。
风环境:积极利用计算机模拟技术对校园区域的微气候进行预测分析,优化建筑布局及风环境设计,积极利用自然通风改善环境,避免建筑风害。
水环境:设计与自然和谐的水环境,确保校园的用水安全措施,进行水资源有效利用和雨水、中水、污水的循环利用设计。
2) 建筑本体节能设计
(1) 建筑热工设计
①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设计指标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GB50189-2005)及所属地域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②根据节能要求优化建筑窗墙比。对空调房间的外窗鼓励采用双层中空玻璃外窗,有条件时外窗玻璃材料鼓励采用Low-E玻璃。
③建筑外窗或玻璃幕墙应根据建筑物功能、地域特性与朝向合理设置遮阳设施。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建议采用可调节外遮阳方式。
④南方地区鼓励采用综合绿化等技术,改善建筑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寒冷地区加强对建筑围护结构的冷热桥节能处理,确保隔热保温性能。
⑤南方建筑屋顶应强调隔热,可采用屋顶绿化、架空屋面、阴棚等设计,北方建筑屋顶则强调保温。
⑥严格执行国家节能规范的建筑的窗地比。
(2) 建筑通风设计
① 鼓励采用计算机模拟技术优化设计与布局。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充分利用夏季自然通风。
② 建筑外窗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 建筑照明节能设计
① 根据校园建筑的不同功能,进行日照分析,尽量满足不同建筑的采光需求,减少人工照明数量。并实现自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切换控制。
② 教室照明应考虑校园特点安装合理的控制措施。
③ 校园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
(4) 用能设备系统节能设计
① 暖通空调设备系统
空调设计采用全年动态模拟计算确定负荷,结合当地经济技术条件合理选择暖通空调系统和设备,并满足相关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
根据校园建筑物的功能、特性与寿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设计暖通空调系统形式和控制方式。
冷热源设备系统设计应注重校园用能特点,满足正常教学与寒暑假期不同情况需求和部分负荷运行特点,设备能效指标须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GB50189-2005)的相关要求。
校园建筑的节能设计须满足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② 电梯系统设计
根据校园特点考虑对应平时运行与寒暑假期运行的模式切换的设计。
3) 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系统
配置冷热源设备、照明、空调输配系统、生活热水等用能设备系统的分项计量系统,并预留数值传输接口。有条件的可根据建筑用能规模和特点建立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实时监测系统。
4)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 节水系统、节水器具和设备
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供水管网漏损;合理设计供水管网水压、杜绝超压出流现象和爆管现象。
采用高效节水型用水器具,淘汰非节水型器具。
水表等计量装置的设置应保证能对室内管网尤其是室外埋地管网进行分段的水平衡测试。
(2) 非传统水源利用
① 雨水处理及利用
雨水的收集与处理应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并宜结合景观进行设计。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的积蓄、处理及利用方式。
② 污(废)水处理及利用
在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对污(废)水进行处理及利用设计。
对于以完全分流式收集系统收集的优质杂排水为原水时,可以采用物化处理,或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流程,在有条件的校园,可以考虑采用人工湿地等运行维护较为简单的处理工艺。
对于以合流式收集系统收集的污水为原水时,可以采用生物处理和深度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处理,或膜生物反应器等技术进行处理。
(3) 用水安全
饮用水、杂用水和景观水水质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对人体和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处理后的雨水、污(废)水回用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回用水管道上不得安装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4) 鼓励校园内采用分质供水系统,即市政饮用水供水系统仅供给师生饮用、洗浴、洗手等直接影响身体健康的用水。而冲厕、绿化、道路冲洗等的用水宜采用回用水。
5)可再生能源利用
因地制宜地采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充分利用各种主动式或被动式太阳能利用技术,并实现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
结合建筑条件及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地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及地热技术。
可根据校园建筑条件和特点积极采用热回收型热泵系统,提高校园空调采暖及热水供应系统综合能效比。
6)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 用材安全
建筑工程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CAI《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18588-2001)
不得采用《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2004年218号公告)禁、限的建筑工程材料。
(2) 节约用材
①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应避免大量装饰性构建。
② 土建与装修及新技术材料应用一体化设计。
③ 采用符合当地地质、气候特点的新型建筑体系,选用工厂化、规格化、多样化、半成品化、装配化和模数化的建筑工程材料与部品。
④ 在保证建筑物性能的前提下,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7)室内环境质量
校园建筑设计应重视改善室内环境、保障室内人员的舒适性和健康,体现“以人为本”,实现与环境的友好和谐。
(1) 室内空气品质
① 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5),新风量及送风方式设计满足室内通风换气卫生要求。
② 对要求空调的大空间建筑宜采用计算机数值模拟技术,优化气流组织,改善室内空间气流、温度及有害物质浓度分布,提高空调通风效率。
③ 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复合系统方式。
④ 有条件时设置室内空气质量实时监测及显示装置,集中空调系统中利用CO2浓度监测控制空调新风。
(2) 热湿环境
①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温度、湿度、风速等设计参数应符合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的要求,并积极响应国家及地方节能运行的倡议。
② 新风需求量大的集中式空调系统应考虑过渡季节全新风节能运行设计。
③ 寒冷地区采暖系统应注意管路水力平衡设计,并考虑房间温度调节措施。
④ 高大场馆建筑宜合理采用低温辐射采暖系统、分层空调方式。
3)采光与照明
(1)室内采光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的要求。室内采光系数或窗墙比满足当地光气候区要求。
(2) 合理采用天窗、反光板、反光镜、光导集光等自然采光强化和调控措施。
(3) 室内照明设计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01)的要求。
① 室内照明指标设计和功率限值符合现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要求,室内公共空间照明采用分区照明和自动控制措施。鼓励采用LED、无极灯、三基色荧光灯等绿色节能灯具。
② 教室照明应结合校园特点设计节能控制方式。
4)声环境
合理安排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建筑设备、机房等采取消声、隔振及减震措施,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及振动干扰。
建筑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要求。
建筑沿交通干道的外墙、外窗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
5.1.3 施工与工程监理及验收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到文明施工、节约施工、环保施工;规范工程监理及工程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1)施工对环境影响的控制
校园建设的施工现场应注意场地的生态保护和安全维护;严格控制施工对环境大气、土壤、水资源的污染;努力减少施工的振动、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控制施工产生的光污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2)施工的资源节约
(1) 施工节能
应实施包括施工方案、资源管理以及节能降耗措施在内的施工组织总设计;
应对施工及工地生活用能进行计量、监管;严禁使用非节能型大功率用电器具;实现单位施工面积实际用电量比定额计算用电量节约4%以上。
(2) 材料节约
应通过施工程序的合理化、施工组织管理的规范化等措施,实现施工材料的节约;加强施工材料的循环利用,努力实现重复使用的施工材料在现场的使用率超过70%。
(3) 施工水资源的节约
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节水方案和技术措施,所有用水部位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和安装计量装置。有条件的工地要充分实施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3)施工监理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工程施工监理,严格控制施工全过程,确保工程质量。
4)施工验收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国家有关工程验收标准和规范。
学校相关部门应尽早介入工程建设及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整改意见,以利于将来运行管理。
5.2 运行维护阶段
校园用能设备主要为采暖、集中空调、照明设备,应重点强化这些设备的运行维护阶段的技术、管理及行为节能(节水)措施。
对大型物业管理鼓励社会化、市场化,应导入公平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实行物业管理招标。逐步实现专业化、现代化管理。学校应与物业管理公司制定节能减排管理目标。
5.2.1 设备系统节能(节水)
1)集中空调
(1) 根据校园建筑负荷特点有效地采取部分负荷调控措施。有条件时空调水输送系统、风系统采用变流量控制,合理采用大温差小流量运行。
(2) 积极采用热回收措施,节省新风处理能耗。
(3) 过渡季节合理采用全新风运行,减少制冷机开机能耗。
(4) 实施室内温度节能设定,夏季室内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5)根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定期实施空调设备及风管的清洗维护,确保换热效率,保障空气品质。
(6) 对建筑物的集中冷热源、流体输配系统等运行状态进行监控与计量。
2)采暖
(1) 加强采暖锅炉计算机自动化控制与辅机变频技术。提高燃烧效率、增加热量回收;对于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应采用炉渣二次回烧;加强锅炉的除氧和水处理及防腐阻垢等措施,延长锅炉使用寿命;
(2) 按节能标准要求对供热管道进行保温,杜绝供热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3) 改善管网输配性能。做好管网系统水力平衡调试,通过调节消除热网水力失调。避免“大流量、小温差”不经济运行状况。
(4) 加强管网系统的调节能力。对于既有建筑,有条件的可采用平衡阀及平衡阀智能仪表取代调节性能差的闸阀或截止阀,建筑的热力入口处加装热量调节和计量装置,改善系统调节能力。
(5) 强化节能运行。根据学校不同建筑、不同使用特点实行分时段供暖,夜间低温运行。
(6) 供暖系统宜根据室外气象条件变化进行调节,确保按需供暖。
(7) 逐步推行供热按热量计费管理方式。
3)绿色照明
(1)对教室等公共照明系统进行有效的分区分时控制。
(2)对学生宿舍照明,鼓励实施定时熄灯制度。
(3)制定寒暑假期间教室等公共场合的节能照明控制措施。
(4)更换非节能灯具,积极采用节能照明灯具。
4)节水
(1) 节约用水
① 绿化浇灌、景观补水和路面喷洒等用水不使用自来水。
② 绿化浇灌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方式,合理安排绿化的灌溉次数及用水量。
③ 对供水系统定期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2) 水质管理
① 对回用水和景观水的水质实施定期检查,确保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② 对景观用水的水质保障设施应定期检修。保证水体的更新率处于一定的范围内,防止富营养化发生。
5.2.2 行为节能(节水)
加强校园节约文化建设,树立节约理念,普及节约科技。全员参与节约型校园建设,将节约理念贯彻到每个人的行为中。
1)行为节能
(1) 校园实施对节能行为的奖励和对浪费行为的教育处罚措施,将师生员工节能行动纳入行为规范建设中。
(2) 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节约型校园学生志愿者队伍,巡查、监督并制止校园的能源浪费现象。
(3) 自觉执行室内空调采暖温湿度的节能设定,严格控制空调开启时间。开空调时不开门窗,提倡下班前半小时提早关闭空调。过渡季节尽量不开或少开空调,以开窗通风或使用电风扇为主。
(4) 离开办公室前随手熄灯、人离关机。
(5) 倡导减少私家车的使用,提高学校班车的满载率。提倡校园内使用自行车。公务用车采购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车辆,按规定及时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
2)行为节水
(1) 公共用水场合张贴节约用水提醒标示牌。
(2) 实施能源缴费校园一卡通,将水资源消费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
(3) 水龙头随用随开;跑冒滴漏,及时报修。
3)行为节材
(1) 倡导纸张耗材节约行为。节约用纸,推广无纸化办公,废纸重复利用,积极采用可再生纸。提倡双面用纸,减少打印复印次数,节约使用打印耗材。
(2) 严格控制会议铺张浪费。减少或不使用精装请帖,避免礼品过度包装,减少或不使用校园横幅,积极使用电子显示屏及网站。
(3) 废旧资源如废旧钢铁、废旧有色金属、废旧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电子设备和器材应当再生利用。
(4) 鼓励校园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活动,积极回收利用书籍、衣物、文具等。
5.3 各类建筑节约专项措施
5.3.1 教学建筑
1) 照明节能措施
通过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避免教室白天开灯、无人开灯、人少大面积开灯等电力空耗现象。对物业管理部门应落实岗位责任制,采取适当的方式如根据学生人数分层分区开放教室等措施限制教室开放数量。
2) 空调系统节能措施
(1) 根据学校寒暑假特点,制定相应的节能运行策略。
(2) 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教室空调设备的开停,避免课后空开现象。
(3)风扇与空调结合的方式,对于南方的高校,建议采用风扇与空调结合的方式。
3)教学设备节能措施
(1) 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多媒体设备使用状况,减少空开或待机电耗。
(2) 严格管理计算机房设备,采取措施减少待机电耗。
5.3.2 办公建筑
1)减少待机电耗
办公室用电设备(计算机、打印机、饮水机等)应根据使用情况设置节能模式或及时关机。
2)合理使用空调
过度季节延缓空调开启时间,尽量以电风扇取代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室内制冷温度应设置在26℃以上,制热温度应设置在20℃以下;提倡下班前半小时提早关闭空调,室内无人时应关闭空调电源。
3)照明节能
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晴天时少开灯;人少时少开灯;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或下班后要关闭照明电源。
5.3.3 科研实验楼
1)严格执行办公建筑各类专项措施外,对高耗能、高耗水实验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专项管理,做到节约使用。
2)本着“谁用能,谁付费”的原则,能源费用计入科研业务费成本。
3)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可以采取有针对性地空调节能措施。
5.3.4 学生宿舍
1)开展学生宿舍节约型校园建设宣传活动,倡导校园节约风尚。在宿舍公示电耗水耗数据,展开节电节水竞赛等方式,实现加强学生节约水电意识,量化节约成果,并配套实施相关奖惩措施。
2)积极采用节能型供热水、用水设备,应及时改造原有陈旧、能效低的设备。可重点结合校园学生集中浴室等设施实施再生能源利用、废热回收利用、中水利用、节能节水运行管理措施。
3)将节能内容纳入学生宿舍住宿规定中。通过实施定时熄灯,晚间限时断电,插卡用水等措施,强化宿舍能耗管理。禁止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暖气、电饭锅、热得快等电器。
5.3.5 学生食堂
1)倡导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制止不文明的就餐行为。
2)加强内部管理,从源头上节约和控制采购成本;对食堂员工严格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操作程序,在清洗、烹调、消毒过程中,充分注重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3)树立绿色环保理念。不使用一次性餐具和筷子,提供经高温严格消毒的餐具,以节约资源。
5.3.6 学生浴室
学生集中浴室是校园生活设施中的耗水耗能大户,应根据地域条件和校园条件合理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积极采用洗浴废水的热回收及中水回用处理技术;导入IC卡节水管理系统及节水型设备。
5.3.7 校园分散设施能耗远程监控系统
分类分项计量把握校园设施能耗状况,确定重点用能部位或设施。积极采用现代化通信、网络技术,建立校园设施能耗远程监控系统。对高能耗建筑或设施,以及校园能耗的主要参数实施实时在线监测。
6 宣传教育
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型校园建设宣传活动,将节约理念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课程内容,将节能技术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和科技实践,增强师生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生活理念,使节能节水成为每个师生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6.1 课程与讲座
6.1.1 课程
1)将节约理念的倡导与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范畴,提升学生的节约意识与忧患意识,培养一代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良好生活习惯的新型人才。
2)教务部门应积极整合和优化校内外资源,开设以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课程,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管理人员授课,增加学生的相关专业知识。
6.1.2 讲座
1)利用高等学校的专业优势与人才优势,定期开展以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专题讲座和观摩活动。
2)有效利用信息资源,传播和宣传节约理念、节约科技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活动,交流节约型校园建设的经验。
6.2 科研与实践
6.2.1 科研
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的科研优势,组织开展校园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的科学研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节约型校园建设实践,建设示范项目,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6.2.2 实践
以节约型校园建设为舞台和基地,鼓励学生应用专业知识、结合校园实际,开展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科技发明实践活动。
6.3 宣传与普及
6.3.1 媒体宣传
通过校园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型校园宣传活动,倡导良好的节约风气,形成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舆论氛围。
6.3.2 普及活动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配合社会节约资源宣传活动,开展如城市节水宣传周、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学工部、团委、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或参与节约竞赛活动和社区节能宣传普及活动,制作分发节能节水宣传小册子,在校园和社区普及节能节水科技知识。
7 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考核评价办法
7.1 评价打分标准及格式
为配合本导则的实施,特制订考核评价办法。
评价范围基本以“导则”内容为基础,从建设节约型校园的硬件条件、政策与制度、建设效果、专项措施四个方面进行评价,统筹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力争客观公正,并将在实施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加以完善。
具体评价打分标准及格式参见附表六。
一硬件条件(25分) 1.节约型设备(10分) 1)节水型设备安装与使用(2.5分)
2)节电型设备安装与使用(2.5分)
3)节能型设备安装与使用(2.5分)
4)学生IC卡的使用(2.5分)
2.计量设备(10分) 1)院系和部处耗电计量设备(1.5分)
2)院系和部处耗水计量设备(1.5分)
3)学生公寓耗电计量设备(1.5分)
4)学生公寓耗水计量设备(1.5分)
5)校园公共建筑、设施耗水计量设备(2分)
6)校园公共建筑、设施耗水计量设备(2分)
3.可再生资源使用(5分) 1)中水回用设备(1.5分)
2)太阳能利用设备(1分)
3)太阳能热利用(1.5分)
4)其他可再生资源设备(1分)
二政策与制度(25分) 1.管理制度(20分) 1)建设项目审查制度(3分)
2)校园设施运行监管制度(4分)
3)统计审计制度(4分)
4)数据公示及共享制度(4分)
5)需求管理制度(3分)
6)资源节约型采购制度(1分)
7)环境管理制度(1分)
2.组织机构建设(5分) 1)设有各级节约管理负责人(1分)
2)设有校级专门机构和人员(1分)
3)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设置(1分)
4)运行人员素质状况(2分)
三建设效果(30分) 1.资源节约效果(20分) 1)校园节电效果(4分)
2)校园节水效果(4分)
3)校园节热(冷)效果(4分)
4)中水回用率(4分)
5)其他资源节约效果(4分)
2.建设项目落实情况(10分) 1)新建项目节约制度落实情况(2.5分)
2)既有建筑改造中节约制度落实情况(2.5分)
3)设备运行及维护情况(2.5分)
4)校园分散设施能耗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情况(2.5分)
四专项措施(20分) 1.专项组织实施工作15分 1)教学建筑(3分)
2)办公建筑(3分)
3)科研实验楼(3分)
4)学生宿舍(3分)
5)学生食堂(3分)
2.宣传教育工作5分 1)课程与讲座(2分)
2)科研与实践(2分)
3)宣传与普及(1分)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