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28:49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0〕8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粮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食用植物油储备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有效调控食用植物油市场,确保食用植物油应急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植物油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食用植物油供求总量,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食用植物成品油(以下简称“储备油”)。

第三条 储备油规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考核珠海市人民政府指标任务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指令确定。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储备油投标承储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下达储备油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存地点以及品种、质量要求,储备油的动用建议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储备油管理费用,并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承担储备油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油的组织实施和轮换保管工作,并对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承储轮换

第六条 储备油承储企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招、投标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储备油的承储轮换招、投标领导、组织和监管工作,由珠海市储备粮(油)轮换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珠海分行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对储备油承储企业的公开招、投标。

(二)负责审定储备油中标承储企业的储备费标准。

(三)负责对食用植物油储备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储备油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是在珠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食用油经营资格,且无违法经营记录的独立法人。

(二)在珠海市行政区划内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配套与储备油功能、仓型、轮换方式、品种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食用植物油承储合同签订起两年以上。

(三)具备必要的仓储保管人员和资金筹措能力,具备相应的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能力,具备相应的统计财会人员。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标企业申请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完成投标企业的承储资格认定工作。

中标承储企业在承储合同期内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其食用植物油储备任务由珠海市储备粮(油)轮换招标领导小组重新选定承储企业。

第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油储备计划,并与其签订储备油承储合同,明确储存标的物和双方义务、责任、权利。承储企业依据储备计划和承储合同自筹资金、自行组织落实储备油承储任务。

第十条 储备油实行自主动态轮换制度,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按照“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换”的原则,在轮出储备油的同时将同一库点的周转库存中同品种、同质量、同等数量的食用植物油轮入为储备油,不得架空轮换,以确保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储备油实际库存量不少于应储数量。自主动态轮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耗等由承储企业自行消化。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管理须做到“一符一齐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叠堆整齐,专仓(堆)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专仓(堆)储存时,仓门或堆边要挂上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识牌,以示区别。储存点一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储存点的,须事先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储备油统计台帐,逐笔记载,于每月5日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储备油统计月报及自主动态轮换情况。

第三章 动用

第十三条 珠海市储备油的应急动用权、调度权属市人民政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动用储备油:

(一)食用植物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

第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适时提出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和价格等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可以直接下达动用储备油的命令。

市属及各区、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储备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必须予以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油应急动用命令。

第十五条 因紧急动用储备油导致承储企业发生政策性亏损的,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价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拨补。

第四章 储备费用

第十六条 储备油专项资金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付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储备费用。专项资金规模和费用支付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执行。

储备费用由承储企业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

储备油的应急动用费用不包含在储备费用使用范围内。

第十七条 储备费用支付采取合同期内定期按比例支付和合同期结束后统一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费用支付标准,结合承储企业该定期内的储备油实际库存数计算该定期储备费用应付额,按应付额的80%支付该定期储备费用实际支付额,余额累计至合同期结束后一并结算支付。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每一个定期(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凭相关材料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定期储备油储备费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承储企业申请后,根据各承储企业的实际承储情况核定储备费用,市财政部门将储备费用核拨至市粮食局后统一分解到各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申请储备费用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费用申请表;

(二)珠海市食用植物油储备统计台帐;

(三)质量自行检测证明;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有权随时到承储企业查点承储库存和规范承储企业的承储行为,承储企业必须予以配合,以确保储备油的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之一情形,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整改外,并扣减其全年10%的储备费用:

(一)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检查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未做到“一符一齐三专四落实”的;

(三)经督促三次以上(含三次)仍未建立统计台帐或检查出三次以上(含三次)统计台帐记载不详的;

(四)检查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储备油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5%以内(不含5%)的;

(五)其它不利于储备油正常管理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之一情形,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整改外,并扣减其全年20%的储备费用:

(一)储备油不符合承储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检查出两次以上(含两次)储备油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5-10%(不含10%)以内,或检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储备油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10%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之一情形,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追缴合同期内已划拨的储备费用,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多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

(二)拒绝监督检查的;

(三)储备油严重不符合储备油承储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四)检查出三次(含三次)储备油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30%以内,或检查出一次(含一次)储备油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50%以上的;

(五)其它危及储备油正常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之一情形,除按照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外,并送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一)动用储备油应急时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动用储备油应急时不听从调配的;

(三)其它严重危害储备油正常管理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贵州福泉“11·1”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国爆炸案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但从近期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地方、部门和从业单位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监督管理松懈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狠抓源头管理
 (一)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或台账,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对因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爆炸案件、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从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教育。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要强化从业人员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并通过检查、考核等形式,督促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自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要及时复核确认,并结合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严格运输安全管理,强化过程管控
 (一)严格运输企业、车辆及人员管理。经由道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外,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严格运输许可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制度。公安机关要严把运输许可关,在运输许可审批时,除要求收货单位或托运人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运输车辆车牌号。
 (三)严格执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托运人要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承运前,承运单位应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运输许可证,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销售单位发货时,应查验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质、资格,凡运输车辆与运输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托运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与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不符,或者无有效资质、资格的,一律不得装车发货。运输时,承运单位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押运人员要严格执行守卫看护的安全职责,负责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的,承运单位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强化运输过程动态管控。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GPS)。公安机关要运用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GPS监控手段,通过信息系统将民爆物品的运输审批许可与运输行为过程的监控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运输许可证后,应通报启运地及沿途主要经停地治安管理部门、运输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启运地及沿途主要经停地治安管理部门应将运输许可信息通报本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运输车辆、企业的监督检查。
 (五)明确限制通行区域。各地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继续推动开展和完善人口稠密城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划定和标志设置工作,并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一并纳入限制通行的规定区域范围,严防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进入人口稠密区域。对确需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要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六)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对存在未经许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装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以及出现险情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公安机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广应用科技手段,严格流向登记监控
 (一)严格落实民爆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制度。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在民爆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标注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确保标识正确、规范、醒目。要以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为重点,加强民爆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专项检查、抽查工作,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二)严格落实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民爆物品从业单位要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采集上传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严格落实出入库检查、登记和领用、发放登记制度,切实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要加强对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民爆物品流向登记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要利用信息系统实施许可管理,通过对各环节流向、流量信息的接收、比对、分析、预警,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出口、运输、燃放及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
 (四)积极推广应用电子雷管技术。鼓励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推广应用电子雷管生产技术。要加快电子雷管流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利用其密码起爆、区域控制、现场记录和后台海量监管等技术优势,有效解决作业现场管控不严、使用末端流失危害公共安全等突出问题,提高民爆物品管控水平,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五、以创新管理服务为着力点,积极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一)依法严格审批。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条件、程序、时限等,认真受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申请,审查、核发相关许可证件。审批工作中既要依法、规范管理,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直接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许可证件的监管部门,要针对审批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将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办证流程、审批负责人、办理许可证情况等信息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创建公平竞争环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原有按计划分配、调拨和组织供应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管理模式,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市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各部门要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体制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爆破作业单位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和自由裁量权,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一)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和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部门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地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分工,建立定期会商、信息沟通、工作衔接和隐患排查整改联动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高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6日)
深高新办规〔2007〕1号

  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厂房资源,降低企业创业成本,规范高新区协议类厂房的使用行为,保障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高新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厂房)空置部分的调剂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以拍卖方式取得的厂房,未补交市场地价款的,其空置部分的调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区内厂房所有人应当将其拥有的厂房按《高新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在其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时,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将空置厂房调剂给其他企业或项目使用,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产权明晰;
  (二)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
  (三)无违反《高新区条例》行为;
  (四)遵守非盈利原则,执行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标准。
  独立楼宇厂房所有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楼宇容纳的人数和建筑规模,设有一定比例的配餐中心。

  第四条 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入区资格审查。
  空置厂房调剂应当向市重点重大项目、自主创新型高科技企业或项目倾斜。

  第五条 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价格标准按非盈利原则执行,实行最高限价。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据厂房建筑成本、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维修费用和折旧年限的加权平均数制定高新区空置厂房调剂使用最高限价标准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 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期不超过5年,调剂期限届满,除原调剂使用合同续期外,不得再申请调剂。

  第七条 空置厂房的所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调剂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其调剂资格,并核准其参与调剂的空置厂房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
  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与具备调剂资格的空置厂房的所有人应当签订调剂使用空置厂房意向书,并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入区资格审查。
经审查取得入区资格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合同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其调剂申请: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擅自出租厂房,整改未完成的;
  (二)厂房所有人自用面积未达到厂房建筑面积50%的;
  (三)原申报入区用地项目未落实,项目产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终止其调剂资格:
  (一)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入区资格企业的;
  (二)擅自将未经调剂许可的厂房对外出租的;
  (三)违反调剂价格规定,实际价格突破最高限价的;
  (四)调剂过程中,发生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第十条 空置厂房所有人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调剂使用空置厂房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空置厂房调剂使用申请书(申请书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二)同意将空置厂房纳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统一调剂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明确承诺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调剂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申请调剂空置厂房的决议原件;
  (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文件;
  (五)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近3个月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原件;
  (八)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及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九)公司加入社保人员总数及名单;
  (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拟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平面图。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于受理调剂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调剂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空置厂房所有人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合同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批复;
  (二)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的入区批复;
  (三)空置厂房调剂使用合同;
  (四)有关房屋租赁登记规定规定的其他文件。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一)未出具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批复的;
  (二)未出具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的入区批复的;
  (三)不符合《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
  (五)调剂使用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六)调剂使用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七)调剂使用合同内容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第十三条 《高新区条例》实施之前已建成的协议类厂房,列入产业置换、老厂房改造范围的以及市重点项目需要的,调剂面积可不受自用面积比例限制。
  高新区内孵化器及政府代建厂房,租金标准按空置厂房的调剂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