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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筹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13:08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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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筹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筹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筹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商业网点的发展,活跃城乡经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国营、集体、私营和个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及集贸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因建设商业网点需要筹集资金的,适用本法。
  第四条 筹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必须遵循自愿、有偿、适度、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建设商业网点,必须符合济南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需要集资进行建设的,其建设项目必须列入基本建设或者技改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后,方可筹集资金。
  第六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可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收取的商业网点配套费集中用于商业网点建设。
  (二)财政部门将各种预算外资金形成的间歇、沉淀资金总数的二分之一作为周转资金用于商业网点建设。
  (三)市、区工商管理部门将集贸市场管理费的百分之五十用于集贸市场建设。
  (四)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在企业内部或向社会发行债券,债券利率可比同期利率上浮20%。
  (五)商业企业在不影响承包上交基数的前提下,可提取批发商业销售额的千分之五,零售商业、服务业销售额的百分之一,有偿用于商业网点建设。从市属商业企业提取的资金,50%缴市财政;从区属商业企业提取的资金,10%缴市财政,统一用于市重点商业网点项目建设,其余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六)建设单位可在商业网点建设前向租用单位或者个人收取场地预定金,待商业网点建成后,抵顶租金。
  (七)新建商业网点招收的职工,每人可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的抵押金,抵押期限为三年(不计息),抵押期满后仍需使用的,可按同期银行储蓄利率上浮20%计息。
  各级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对筹集资金新建的商业网点在税收、信贷、收费等方面可给予优惠照顾。
  第七条 提倡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筹资金建设商业网点或联合投资建设商业网点。
  第八条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应当会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具体协调和解决筹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筹集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市辖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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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1月31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部署第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时,就安全生产工作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切实抓好经济运行调节和安全生产。重点抓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要“切实解决好突出的民生问题”,“加强校车交通安全工作”。张德江副总理在1月上中旬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就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现就有关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11年和今年1月全国安全生产状况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同时各类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对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安全生产状况也越来越关注。2012年是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关键之年。特别是第一季度,节后企业复工复产、开工建设比较集中,春运任务繁重,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气温起伏较大、部分地区雨雪冰冻特殊天气多。做好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做好2012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新成效迎接全国“两会”和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惕,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全社会和广大职工群众保障安全健康权益的新期待,准确把握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继续集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第一季度特别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切实抓好煤矿安全工作。要突出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防治水、防灭火专项监察。要加强对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推行煤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严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水运、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针对今年春运的特点,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强化对交通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尤其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严防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客流量和气候特点,精心组织运力,并做好雨雪冰冻天气应对工作。要强化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措施,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确保春运安全。要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三)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要切实加强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非法窝点死灰复燃;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防零售点连片经营、超量储存和违法违规经营、运输,严防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严格审查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教育引导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要针对当前火灾易发、高发等特点,加强高层建筑、在建工程、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领域及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宾馆饭店、商场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严防火灾事故。要认真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责任制,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严防火灾、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

(五)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要加强石油化工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防油气井井喷失控、平台倾覆、油气泄漏、闪爆等事故发生。要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六)加强民用爆炸物品、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隐患。要认真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四超”(即超员、超量、超产、超时)、“三违”和民爆火工品专项整治;加强对渔业船舶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进出港签证编队生产、持证上岗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锅炉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着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抓住关键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一)严把高危行业停产企业节后复产验收关。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停产企业节后复产的安全监管监察,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停产检修作业和节后复产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复产前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地方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复产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对未按要求验收的高危行业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

(二)切实强化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2月底前全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行业领域和单位,要实施重点检查,逐一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着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搞好企业预案与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预案之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严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要加强安全监管、气象、海洋、地震、环保等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做好防范雨雪冰冻特殊天气的应急处置。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到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连续发布消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要求使用。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三部二委(94)财商字第453号《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5)财商字第445号《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
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京政办发〔1997〕1号《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基金最低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挪作它用,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专项储备活猪、冻猪肉、活牛、活羊及冻牛羊肉、食糖、鲜、冻鸡蛋等副食品发生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储备商品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保管费支出、正常损耗等支出。在保证市场调控的前提下,在年度内可适当减少冻肉的储备数量,相应减少的储备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后
,可用于解决储备冻肉降价处理损失。
(二)市政府为调控副食品销售价格,在副食品市场出现特殊情况时,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委托商业部门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抛售猪肉、牛羊肉、食糖、鲜蛋、蔬菜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经市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市禽蛋公司以保护价收购生猪、鸡蛋等所发生
的价差损失或价外补贴。
(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副食品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开支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地方储备的猪肉、牛羊肉、鸡蛋、食糖所发生的费用补贴,按目前市财政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如遇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物价调整等因素做相应调整时,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根据商业部门上报的储备情况按季预拨,年终按全年平均实际储备数量清算。
(二)因执行限价政策销售猪肉、牛羊肉、鲜蛋、蔬菜等副食品发生的价差损失及费用,由市食品工贸集团、顺义鲲鹏食品集团、华都食品公司提供限价期间销售数量及价差损失、费用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拨补到以上企业;在市场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时
,以最低保护价格收购生猪、鸡蛋所发生的价差损失或价外补贴,由市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市禽蛋公司提供保护价收购期间的收购凭证,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补到市政府指定收购的市、区(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副食品生产调市基地。
第五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筹集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用于副食品经营企业的短期借款。由用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财政部门审
核后批准使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农副产品的收购优惠贷款利率。占用费转增本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预算设专户管理,每年安排。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年滚动使用。
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企业财务处理:
(一)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补贴副食品销售环节的价差、费用和收购环节的价差时,企业按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价差损失及费用,作“应收补贴款”,列入盈亏;收到财政拨付的款项后相应冲减“应收补贴款”。
(二)商业企业在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支出、按规定应用副食品风险基金弥补的其他项目支出,企业均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凡与企业盈亏有关的列入盈亏;凡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款项后,要及时冲减“应收补贴款”。
(三)在确保调控副食品市场和价格所需资金前提下,暂时闹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用于企业短期借款,企业作“其它应付款”处理;企业按期归还此项财政短期借款,相应冲减“其它应付款”。
第八条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市政府稳定副食品生产、保证副食品市场供应。平抑副食品价格的一项重大措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及时拨补到位,会同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副食品风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县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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