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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32:23  浏览:8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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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0年一月十五日
           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交易场所、相应设施及服务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交易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与本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负责受理、审核市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申请;
  (四)协调、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七条 工商行政、城市规划、计划、土地、建设、卫生、市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实施管理。


  第八条 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上街区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由县(市)、上街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编制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应当贯彻繁荣经济、促进流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方针,坚持布局合理、结构合理、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 鼓励建设和发展集散面广、辐射力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商品交易市场,限制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及外商,均可依法投资建设商品交易市场。
  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不得建设商品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具有与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同时建设停车场、供排水设施、防火安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占用公路和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建设食品交易市场应当避开有毒有害场所。


  第十五条 在市区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向市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县(市)、上街区范围内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向县(市)、上街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设资金及场地使用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商品交易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场交易的商品种类;
  (二)市场辐射地区该种类商品的生产能力、消费量和流通量;
  (三)市场交易量、交易金额和对周围地区辐射能力预测;
  (四)建设投资的直接和间接效益预测;
  (五)所在地区的交通、通讯和配套设施状况;
  (六)市场规模、设施及主要服务功能;
  (七)市场服务机构设置方案;
  (八)市场风险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九)其他需要论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申请后,应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商品交易市场。
  取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批准文件后,应在一年内动工建设,逾期未动工建设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者取得建设批准文件后,应持批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开工等审批手续。
  商品交易市场建成后,建设者应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或者企业法人登记。


  第二十条 商品交易市场变更批准事项或扩建应持申请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市或县(市)、上街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扩建手续。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机构应定期向市或所在地的县(市)、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统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县(市)、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商品交易市场综合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扩建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建设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令停办或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在市区建设的商品交易市场,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建设条件的,补办建设批准手续;对不符合建设条件或逾期不申请登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办或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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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6〕9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六盘水市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单位落实、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检查立案、分级管理、挂牌督办、联合执法、复核销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负责组织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级公安、安监、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经贸、文化、卫生、民政、水利、教育、交通、旅游、供水、供电、通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措施,相互通报执法和督查情况。
第六条 依法对重大火灾隐患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核查群众对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和投诉。
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后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组织本单位消防监督员,依据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集体讨论判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判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论证内容的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单位的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立案,依法下达《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安监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
第九条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收到《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该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在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进度时间表、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制定整改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适当延长制定整改方案的期限,但必须书面请示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获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
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间,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整改期间消防安全。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单位和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经上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落实督查督办措施,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挂牌督办的,应在作出决定的当日下达挂牌督办通知,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督办警示牌。
对列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分析研究重大火灾隐患督查整改措施,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工作计划,责成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任务和措施,限期解决,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由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确无能力整改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无力整改的原因及消防安全现状,提出处理建议并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经挂牌督办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重大火灾隐患消除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应书面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复查。
公安消防部门应在收到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复查申请之日起或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复查意见书》应抄送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安监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确认,或经专家论证隐患已经消除,复查合格的,公安消防部门予以销案。经政府挂牌督办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查合格决定的同时报请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第十七条 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消除,经复查不合格的,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联合执法措施,责令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继续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
实施停产停业处罚可能对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停产停业的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应当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 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在政府工作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令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七)免职或建议免职;
(八)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酿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目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6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12种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目录



1、动物源食品中卡巴氧标示残留物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2、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动物源食品中磺胺二甲嘧啶残留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4、动物源食品中拉沙洛西钠残留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5、动物源食品中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6、动物源食品中噁喹酸和氟甲喹残留检测方法(鸡)------高效液相色谱法



7、动物源食品中噁喹酸和氟甲喹残留检测方法(鱼)------高效液相色谱法



8、动物源食品中苯唑西林残留检测方法(鸡)------------高效液相色谱法



9、动物源食品中青霉素素抗生素残留检测方法(鸡)------高效液相色谱法



10、动物源食品中苯唑西林残留检测方法(牛奶)---------高效液相色谱法



11、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检测方法(牛奶)-----------高效液相色谱法



12、动物源食品中青霉素抗生素残留检测方法(牛奶)-----------微生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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