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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0:31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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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对北京市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166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北京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请示》(京人社劳文〔201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2010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市2010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6%;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请你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请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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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总行备案。
鉴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办法已改变,因此取消贷款利息收入科目中的“贷款加罚息收入”户,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计收的利息按贷款种类分别计入相应的“××贷款利息收入”户中。以往的发生额要在七月底前分类进行冲转。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利息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状况,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存贷款及资金往来利息计算,统一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严禁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利息收支原则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按季计算应收应付利息。
(三)应收应付利息的结息日由总行统一确定,企事业存贷款、与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计息期为每季末月20日。全国联行往来和系统内资金往来计息期为2、5、8、11月末日。利随本清的贷款、临时拆借款等按约定期限计息。
(四)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收利息、应付利息科目核算。核算范围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五)应收应付利息按国家规定利率,包括复利和浮动利率计提,全额计入损益。贷款加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
(六)实收、实付利息大于应收、应付利息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七)催收贷款计算的应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表外科目“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冲减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应收未收利息达到坏帐标准的,可按坏帐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国务院确定的专项贴息贷款的财政补贴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实际未收到时不计应收未收利息。除此之外其他部门委托发放的低息贷款,实行“谁出政策、谁拿资金、谁补贴”的办法,贷款发放行向贷款单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全额收取利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贷款单位补贴。
其他委托存贷款利息收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
二、存款利息的核算
(一)活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活期存款的应付利息按当季累计积数和计息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实际计付的利息直接计入存款单位帐户。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存款利息支出
贷:单位活期存款——××户
(二)单位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单位定期存款按不同期限、利率分别按季计提应付利息。为减轻会计业务量,可按平均余额作为计提基数。
1.每季末月20日计提定期存款应付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存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定期存款利息户
2.实际支付利息时,会计会录:
借:应付利息——××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户
三、发行债券利息的核算
(一)发行债券按其不同期限、利率和规定时限计提应付利息。计提发行债券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贷:发行债券——××债券利息户
(二)到期支付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发行债券——××债券利息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户
或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四、贷款利息的核算
(一)正常贷款利息的核算
每季末月20日结息后,视贷款人帐面存款情况处理应收利息。当贷款人帐面存款足以全额支付利息时,应收利息直接从其存款帐户列支;当帐面存款不足以全额支付利息时,其差额部分列应收利息科目,待实际收回时,再予以冲减。
1.帐面存款可以足额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2.帐面存款不足以足额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户
借:应收利息——××贷款户(差额部分)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3.差额部分收回时,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差额部分)
(二)催收贷款利息的核算
催收贷款利息执行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的加息规定,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应收未收利息在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反映。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纳入损益核算。
1.按季结息时列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收:应收未收利息——××贷款户
2.实际收到催收贷款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催收贷款利息收入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应收未收利息——××贷款户。会计会录:
付:应收未收利息——××贷款户
(三)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息的核算
1.农业发展银行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息的范围:
(1)粮棉油国家定购、专项储备、特种储备及其调销贷款逾期部分原则上不加收利息。
(2)粮棉油议价收购、加工企业、贸易公司以及多种经营贷款逾期部分,按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3)对挤占挪用的贷款按加收利息规定执行。
(4)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部分均按加收利息规定执行。
2.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息办法:
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即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后,改按此利率计息,而不是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再加此利率)。若既挪用又逾期择其重,不能并处。
3.加息的核算
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利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如遇加息幅度调整分段计息。每季末月20日结息后,应收息的核算与催收贷款利息核算相同,实际收到的加息按贷款种类在贷款利息收入科目中相关利息收入帐户核算。
(四)复利的核算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复利的结息日为每季度
n末月的20日。计算公式为:本利和=本金×(1+利率) 。公式中n表示期限,利率和期限可以年为单位,也可以月或日为单位。核算手续参照正常贷款利息的核算。
五、贴现利息的核算
(一)贴现利息的计算。
收款人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时,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二)贴息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入数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
借:贴现 (汇票金额)
贷:单位活期存款——××户(实付贴现金额)
贷:贷款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
六、人民银行往来利息的核算
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以人民银行的计息通知单经核对相符后列帐。
(一)存款利息收入,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人行款利息收入
(二)借款利息支出,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向人行借款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帐面存款不足支付部分,提取应付利息,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向人行借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待付人行借款利息支出
待帐面存款可以足额支付时,冲销应付未付利息。
七、农业银行、同业往来利息的核算
与农业银行、同业往来相互占用的资金,按积数计算应收、应付利息,在双方进行积数核对无误的前提下由付息方主动清算。
(一)应付农行或其他行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农行或其他行存放款利息支出
贷:存放农行或其他行款项
或贷:农行或其他行存放款项(存放农行或其他行款项不足支付时)
(二)应收农行或其他行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农行或其他行存放款项
或借:存放农行或其他行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农行或其他行款利息收入
两行所形成的资金存欠,通过人民银行实汇资金清算。
八、联行及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的核算
全国联行往来相互占用的资金,省行按照积数计算应收应付利息。联行往帐、联行来帐、上年联行往帐、上年联行来帐、汇出汇款五个科目为计息科目,借方积数大于贷方积数时,应向总行收取利息,借方积数小于贷方积数时,应付给总行利息。全国联行利息暂由省级分行于结息后15日内经核对无误上划总行。
(一)应收汇差行上划收息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
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联行款利息收入
(二)应付汇差行上划收息的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联行存放款利息支出
贷:联行往帐
总行收到时分录相反。
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的核算办法另行通知。
九、坏帐的核销及核算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农业发展银行近期内应收帐款仅指贷款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达到坏帐损失标准的,按规定应予核销。鉴于目前机构、管理等条件尚不具备,坏帐的核销工作暂不进行,待条件成熟后,由总行另行制定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有计划按专业建立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根据《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对监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中心是化工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监测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为全行业服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监测中心根据专业分工,由部指定。原则上设置在部直属科研院(所),少数设置在地方科研院(所)或重点企业。负责本专业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测试工作。
第四条 监测中心由部科技局组织审查组审查验收合格后。经部批准发给证书和印章,即作为法定的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五条 监测中心应具有“三性”:
1.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重事实、重数据,不偏袒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扰。
2.科学性:严格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用先进可靠的测试手段检验产品质量,并提供准确的数据。
3.独立性:在组织机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内可以对外独立行文办事,出具检验证明、报告等文件。
第六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工作需要,部委托监测中心有计划地将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质检站)经资格审查、认可后组成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网内的各质检站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各专业检测中心
指导。各专业质检站承担本地区的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和专业监测中心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监测中心根据国家和部下达的任务.主要承担:
1. 国家和部指定的化工产品的质量监督性抽查检验;
2. 对申报国家优质品、部优质品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获优产品的质量复查;
3. 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复查,参与产品质量认证和评定工作;
4. 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5.督促和帮助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经常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水平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6.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重大新产品投产的鉴定检验;
7.组织监督检验网的地方质检站的资格审查、认可并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组织各级质量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监测中心应是专职的健全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一般为科(处)建制。其组织系统、工作程序和人员配备等应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九条 监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应由熟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知识和管理业务的院(所)级领导兼任,由所在科研院(所)提名,经化工部批准任命,副主任由主管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处)级干部担任,由所在科研院(所)长任命,报部科技局备案。第
十条 监测中心至少应配备八名以上专职检验人员,可聘请部分兼职检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检验人员应由工程师、技术员和技术工人组成。检验人员为事业编制。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要认真贯彻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制度,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产品的技术标准,了解被检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经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
工作。
第十二条 制定各类检验人员的培训进修计划、业务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监测中心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检验质量的保证制度和检验报告的审查制度;
4. 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标样的保管制度;
5.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检验用药品、器材的使用制度;
6. 原始数据和其它技术资料的档案制度;
7. 实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8. 检验数据及被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监测中心应备有《管理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中心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
2.监测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被检产品目录、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3.监测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
4.监测中心的《大事记》。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监测中心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工部科技局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监测中心要按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监督检验工作做到公正性和科学性。检验人员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定,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写出综合性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应该准确可靠。各种检验数据和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除按规定向有
关单位报告外.不得泄露。检验报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有关人员鉴字,监测中心盖章,方可发出。
第十七条 监测中心对不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产、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的产品和企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停产整顿和对失职人员以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十八条 监测中心及其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与被检产品有关的企业搞联合开发等有损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接受这些企业以任何名义的馈增。所在科研院(所)对监测中心不实行经营性的经济承包。
第十九条 监测中心每半年向部科技局和主管司(局)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
第二十条 监测中心的仪器设备要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所有在用仪器设备都应保持完好,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由计量机构检定,有合格证书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关键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由指定人员负责操作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监测中心实验室使用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工作间(如设立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物性测试室、天平室、加热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储存室、办公室和更衣室等工作场所)。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检验业务无关的东西,不得进? 腥魏斡爰煅楣ぷ魑薰氐幕疃? 第二十三条 监测中心的环境条件(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电磁辐射等环境和照明、电力、温湿度、设备布置等工作条件)应与其检验工作的技术、安全、健康要求相适应。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监测中心所需的建设投资应纳人所在科研院(所)的建设规划,并在主管部门的年度基建计划中进行安排。业务经费由事业费和检验费收入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监测中心每年根据任务情况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按现行经费管理渠道办理收支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监测中心承担上级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性抽查任务,由国家或化工部拨给经费,不准向企业收费,监督性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复查所需的检测费用,一律由被复查企业承担,承担评选优质产品和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检测任务,按有关规定,向被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其它委
托测试检验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检验费按被检项目的原材料消耗、水电汽等能源消耗、人工费及差旅费、仪器设备使用费、管理费等进行计算,收费标准要合理。所收检验费不上交,主要用于监测中心的业务开支。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监测中心的工作是为全行业服务的技术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科技人员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待遇与其它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对检验人员的业务考核以监督检验测试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为依据,对工作成绩显著或作出重大贡献者应给予奖励。有关质量监
督检验工作的技术论文、研制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等可根据《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申报各级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部科技局每两年对监测中心的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凡管理严格、团结协作好、按时完成任务,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真正做到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绩突出的监测中心,可评为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凡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各项制
度、工作质量好、任劳任怨、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可评为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监测中心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不严格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撤消部级质量监测中心的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三十条 监测中心工作人员,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或不坚持原则有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受贿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责成所在科研院(所)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取消其监督检验人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2月15日以[81]化科字第1113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198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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