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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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府办〔201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研究欠薪保障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区政府区领导,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担任。
委员产生方式:政府方代表由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各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工会方代表由市总工会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用人单位方代表由市总商会、企业联合会、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深圳台商协会各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由市政府免去其委员职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发生变化,不再履行委员职责时,按第三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在本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经费纳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三)审定、签发委员会的文件。
第十条 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委员会主任授权,副主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反映欠薪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向委员会或欠薪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督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
(三)定期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
(四)指导、监督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对委员会会议的文件材料进行复核、审阅;
(三)向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协调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内容:
(一)通报欠薪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情况;
(二)总结部署欠薪保障工作;
(三)研究协调欠薪保障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四)研究协调委员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有关欠薪保障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十七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送全体委员,必要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委员会组成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欠薪保障基金实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并采取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执行情况;
(二)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垫付、追偿和结余情况;
(三)欠薪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向审计机关提出对欠薪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可以对反映欠薪保障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向委员会汇报核实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委员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欠薪保障工作纪律:
(一)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回避原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阳江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优质、均衡发展和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是指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要留当地安排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按照“纳入预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的安排使用,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预算计划,结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年初拟定教育费附加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受理当地学校的项目和下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的考察、审核、评估;
(三)下达经当地政府批准执行的教育费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计划办理,资金领拨手续;
(四)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教育费附加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建立项目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六)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编制年度教育费附加年度预算,定期将教育费附加专户结余情况通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二)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三)根据已下达的教育费附加安排使用计划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项目相应配套资金;
(三)对收到上级拨付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
(五)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与教育有关的其他项目。具体包括:
(一)主要用于普通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特殊教育等学校校舍新建、改扩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改善办学条件的项目;
(二)按规定用于补充成人教育办学经费不足;
(三)支持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研改革等活动;
(四)支持教育开展文学艺术、体育、科普、心理健康、德育和法制等素质教育活动;
(五)支持开展教师师资培训;
(六)学校临时突发性应急项目准备资金;
(七)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与教育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补贴、福利和奖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 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教育费附加资金财务管理,按审定批准项目专款专用,教育费附加收入、支出、结余要在会计核算中单独反映。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审定批准的项目要及时完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途,要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未按规定使用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资金,由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收回重新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应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到财政、教育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教育费附加列入当年同级政府审计。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每年应定期对教育费附加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教育费附加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对教育费附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再申请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资金的行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和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利用外资,需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的须经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或认可。
第三条 企业利用外资,所需外汇、国内配套资金,以及作为我市投资所需的土地、厂房、水电等设施,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
第四条 国营企业以国家资金或资产(包括厂房、场地、设备和其它资产)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而分得的税后利润,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免缴调节税。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在合资、合作企业已交纳属中方部份的所得税额。产
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享受有关减免的所得税,可视同已缴纳所得税,给予扣除。
企业从合资、合作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全部留给企业。
第五条 中方企业按合同规定金额以自有资金或资产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所分得的税后利润在五年内免缴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所得税,其中属国营企业的,同时免缴调节税,这部份利润全部留给中方企业使用。
第六条 国营企业从合资、合作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后,该税后利润应按“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五项基金进行分配。其中“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
对合资、合作企业的再投资,或用于合资企业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或资产;也可用于中方企业生产经营。
第七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以银行贷款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而分得的税后利润,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该集体企业后,在使用时应留有适量的生产储备基金,用于购买合资企业期满时的剩余资产。
第八条 中方企业以银行贷款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可按还贷规定在分得利润中归还贷款本息。其中,国营企业在还款时,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九条 中方企业以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而分得的利润,可在缴纳所得税前先提取场地使用费。
第十条 中方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分得的外汇利润,可用于中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也可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在企业间或合资、合作企业间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利用国外商业信贷、外国政府信贷、补偿贸易或其他利用外资形式进行技术改造或兴办新企业的,其新增利润可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前偿还国外贷款本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集体企业也可以按还款规定在缴纳所得税前偿还国外贷款本息。
企业获得的外汇在偿还国外信贷资金后,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留成。
本条所列的企业,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可享受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利用外资效益显著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对承办的中方负责人和参加谈判、筹建的中方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局(总公司)制订,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
第十三条 中方投资者对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投资、利润的分配、使用和纳税情况,必须建立账户,单独核算,并按年度编制会计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中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由市财税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