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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49:30  浏览:8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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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9]2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自1997年在大连市举办首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以来,园博会已发展成为扩大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展示园林绿化新成果,传播园林文化和生态环保理念,引导技术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抓手,受到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广泛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规范园博会的申报、组织实施与维护管理,促进园博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园博会申办、组织实施与维护管理,保障园博会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园博会立足于弘扬生态文明,引领行业发展,旨在扩大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展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最新成果,传播园林文化和生态环保理念,引导技术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园博会坚持生态优先、传承文化、节约环保、规模适度、鼓励创新、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园博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参与主办或协办。

  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

  直辖市承办时,城市人民政府作为主办方之一,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具体承办单位。

  遵守园博会举办宗旨和办会原则的国内外城市、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按自愿原则依法参加园博会各项活动。

  第五条 园博会一般每2年举办一次,会期3至6个月。

  园博会一般包括室外展和室内专题展。室外主要展示国内外造园艺术以及园林绿化新技术、新材料、新成果等,室内主要展示各类园林艺术作品、奇石、插花、盆景等。展会期间应结合展会主题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高层论坛、学术研讨、技术与商贸交流、特色文化艺术展示、展演等系列活动。

  第六条 园博会倡导办会方式创新。鼓励国内外企业、团体、社会组织、个人以适当形式参与园博会建设和运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在园博会建设、运营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参展方进行表彰。

  第七条 园博会会徽是一个“花”字的变体,其黄、红、蓝三部分分别为C、Y、B三个字母,是“CHINA”及“园博”汉语拼音字母的缩写,又分别代表植物的果、花、叶;会旗是以园博会会徽为图案的白色旗帜;会歌是《七彩的梦》。

  吉祥物由承办城市负责征集和初审,报园博会组委会审定。



第二章 申办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自愿申办园博会。

  第九条 申办城市应为国家园林城市,其园林绿化机构和职能明确,并曾参加4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办的园博会展园建设。

  申办城市应科学选择园博会展园(以下简称园博园)建设用地,园博园用地原则上应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规划绿地,园区范围内作为城市公共绿地保留的部分不得少于50公顷。

  园博园建设用地不属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规划绿地的,需在园博会开幕之前将其作为城市公共绿地保留的部分纳入城市绿地系统,划定保护绿线,并按绿线管制要求向社会公示。

  应建设或提供满足园博会需要的主展馆和主会场,主展馆和主会场以及园博会相关配套设施的用地范围和建设规模,在满足园博会需要的前提下,由承办城市自行确定。

  应为举办园博会提供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环境、服务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条 园博会采取隔届申办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届园博会开幕前部署下下届园博会的申办工作,并在当届园博会闭幕前确定下下届园博会承办城市。

  第十一条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申办期限内,城市人民政府自愿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园博会申办申请,并提供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意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申办城市政府承诺书和申办报告等文件。

  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办,并提供城市政府承诺书和申办报告等文件。

  每届园博会每个省(自治区)只能确定一个城市参加申办。园博会原则上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连续举办。

  第十二条 申办期限截止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办城市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申办报告进行审查,听取申办城市陈述,通过打分、投票确定3个以内候选城市。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意见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评审委员会考核意见,研究确定并公布承办城市。

  第十四条 承办城市不得变更申办报告和政府承诺书的重大内容;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改变的须提前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第三章 筹办和运营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园博会的第一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组建园博会组委会。

  组建专家委员会,授权并监督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组织全国园林绿化行业支持、参与园博会工作。

  第十六条 园博会组委会由主办方和承办方的相关领导组成,统筹领导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园博会组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园博园总体规划。审定园博会开幕式、闭幕式方案、组织评奖办法。

  听取园博会筹办期间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时协调解决筹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召开园博会新闻发布会。

  第十七条 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园博会的第二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对承办城市提供相关指导服务,督促承办城市兑现政府承诺、按期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各项工作。

  负责协调与园博会相关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直辖市主办时,主要职责包括:

  兑现政府承诺;对具体承办单位提供相关支持与服务,按期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各项工作;负责协调与园博会相关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承办城市在主办方领导下,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园博园总体规划及展后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并报园博会组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成立专门的筹办机构,具体负责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组织实施园博会相关建设工程,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参展单位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负责保障园博会筹办和运营经费;负责积极配合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供能满足园博会需要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负责园博会筹办和运营期间安全保障工作。

  设置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园博园内所有资产的后续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可持续发展与利用。

  协调参展单位参展工作,督促工作进度并监督质量,为参展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后勤保障。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对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参与园博会相关专业技术方案的评审。

  对园博会筹办和运营过程以及重点工作进展进行指导、服务和评估。

  第二十条 参展经费原则上由参展城市、有关单位自行承担。

  参展城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参展方案须报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并严格按照组委会审定的参展方案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参展城市、有关单位和个人需及时将实施计划及工作进度报送组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展园施工建设的工程监理由展园建设城市、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负责组织园博会期间学术论坛、学术年会等活动,协助承办城市做好园博会的宣传推介工作;协助承办城市邀请相关国际组织和专家参加园博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行业学(协)会应积极组织业内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参加园博会期间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园博会招展工作应当在园博会开幕前一年完成;园博园基础绿化工程,应当在开幕式前半年完成;园博会其它建设工程,应当在开幕式前一个月完成。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城市、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室外展园的处置,应由承办城市与其建设方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园博会闭幕后,承办城市应严格遵照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实施管理,对不宜长期保留的室外展园,承办城市应商其建设单位同意后拆除。

  第二十四条  园博会闭幕后,承办城市应将园博园纳入城市公园管理体系,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及《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5]17号)严格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园博园的保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建设部发布的《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报管理办法》(建城[2007]14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园博会申办报告要点

  附件2:城市人民政府承诺书格式

附件下载: 园博会申办报告要点

城市人民政府承诺书格式


附件一:
园博会申办报告要点

一、申办城市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园博会拟定园址现状分析报告,主要介绍其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及性质、现状条件及现状分析(附:所选园址的城市区位图、所选园址的用地现状图及其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要求一律为1:5000);
三、园博会拟建展园的概念性规划方案(图纸比例要求不低于1:2500);
四、园博会办展方案,主要包括:展会主题和目标、筹展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具体落实措施、配套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安全、后勤服务以及应急预案等)、展会时间、具体承办单位、筹备机构等;
五、园博会招展方案,主要包括招展计划、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
六、园博会闭幕后园博园的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等。

附件二:
第 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
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承诺书
(样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经我市认真研究,并经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市正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办第 届中国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如能获得园博会承办权,我市将履行以下承诺:
一、成立专门的园博会筹办组织机构,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的专家委员会指导,遵照园博会申办方案(详见申办报告)认真组织实施各项筹备工作,保证园博会按期举办。
二、园博会选址位于 ,用地面积 公顷,其土地、规划和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满足举办园博会的各项要求,保证不随意变更选址;园博会展园(以下简称园博园)范围内作为永久性城市公园绿地保留的面积不少于50公顷,并将其纳入城市绿地系统,划定绿线,严格管理。
三、为园博会举办、园博园的建设、会后园博园运营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四、落实《第 届中国园林博览会申办报告》中的参展优惠政策,为参展单位提供相关便利条件、配套服务及后勤保障。
五、加强园博会全过程的宣传推介工作,扩大园博会影响力。
六、其它承诺事项:
我市致力于通过园博会的举办,提升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地区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第 届中国园林博览会申办报告》



市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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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杭建城发〔2002〕189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从事市政公用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公用建设工地实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安全监督部门应按本规定执行文明施工规范和履行文明施工管理及监督职责。

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调查掌握施工区域的各种管线分布情况,为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并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六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认真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向施工现场有关各方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交底,并实行统一管理。
  对重要管线或在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组织落实管线监护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工程前期需拆迁房屋的,应会同房管部门加强对拆迁工地的管理。要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拆迁工地做到先围后拆、控制扬尘、确保安全,避免因拆房伤及行人、行车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中,并单独列支,包干使用。还应定期审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管理的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中,委托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文明施工规范。

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在开工前5日内,将文明施工实施方案报市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责任书,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专项包干使用文明施工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工地应设置专职文明施工安全员,做到佩证上岗、动态管理,及时收集、记录、整理、管理台帐等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建设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
  1、工地总平面图:标明工地方位及管理、生产、生活、各类材料、机械设备设置的区域;大门进出口、便道以及水电的走向;现场安全标志和宣传标语、横幅布置等。
  2、工程概况牌: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主要结构类型及管道口径和道路总面积、总长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3、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按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1、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1米的彩钢板围护,围护要牢固、顺直、整洁、美观。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3、设置连续、畅通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有《排污许可证》,严禁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或直接排入河道。
  4、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能保证施工安全的夜间照明和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6、施工现场便道硬化平整,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水泥硬化,硬化宽度不小于出入口宽度,并配备必要的车辆冲洗设施。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无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按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通风照明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简易浴室、更衣室、生活垃圾容器等职工生活设施,落实专人管理。厕所便池贴瓷砖,必须有冲洗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第十六条 工地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居住条件,地面应用砼硬化,照明电线敷设应符合规范,不得任意拉线接电。宿舍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设有食堂的,应符合我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和其他散体物料装运应实行车辆密闭式运输,冲洗干净后出场,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抛、洒、滴、漏。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工地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重点部位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2、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
  3、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泥浆水、废弃物、杂物影响周围环境,伤害过往行人。
  4、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工地污染。
  5、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
  6、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时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7、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物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市政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文明作业。
  2、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3、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4、施工中不得随意丢弃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5、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施工中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实行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规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市安全监督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安全监督部门应制定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配套办法,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实施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和悬挂优胜红牌、合格绿牌、警告黄牌制度。对重点工程应加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力度。
  第二十六条 市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巡查和检查工地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悬挂黄牌警告、责令停工整顿,并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第二十六条规定,限期完成整改的,市安全监督部门应将该情况书面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萧山、余杭区和杭州市属各县(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期货交易保证金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应是现金、可上市流通的国库券和标准仓单。其中现金在交易保证金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60%,国库券抵押现金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券种市值的80%。
二、标准仓单只能用于冲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
1、被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空头头寸;
2、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头寸;
3、以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商品为标的物的头寸。
三、禁止使用银行存单、国库券代保管凭证抵作交易保证金。
四、对于使用银行本票、汇票和支票支付保证金的,交易所要建立严格的确认管理程序,只有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方可用作交易保证金。
各期货交易所要根据以上规定,加强对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做好防范市场风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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