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19:58  浏览:9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和避免甲型H1N1流感在医疗机构内的交叉感染,规范医务人员的防护行为,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我部于2009年5月13日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卫发明电〔2009〕7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孟莉、郭燕红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和避免甲型H1N1流感在医疗机构内的交叉感染,规范医务人员的防护行为,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的特点和疫情进展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能力。

(二)指定医疗机构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定点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病区,环境布局符合隔离要求。

(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二、隔离技术

(一)隔离的原则。

1.对甲型H1N1流感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甲型H1N1流感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疑似患者进行单间隔离;确诊患者可以同时置于多人房间,床间距>1米。患者的活动应尽量限制在隔离病房内,原则上不设陪护。与患者相关的诊疗活动尽量在病区内进行。

2.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传播途径,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隔离与接触隔离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应将患者安置在具备有效通风条件的隔离病房内。

(2)隔离病房的门必须随时保持关闭。

(3)隔离病房应设有专用的卫生间、洗手池。

(4)用于疑似患者的听诊器、温度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实行专人专用。非专人专用的医疗器具在用于其他患者前,应当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5)隔离病房配置消毒剂。

(6)隔离病房应当设立明确的标识。

3.对患者应当进行培训和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1)病情允许时,患者应当佩戴外科口罩。

(2)在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然后将卫生纸丢入医疗废物容器。

(3)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或者使用消毒剂消毒双手。

4.指定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条件设置隔离病区。具体要求包括:

(1)将整个病区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卫生间、男女更衣室、浴室以及储物间、配餐间等,潜在污染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内走廊等,污染区包括病室、处置室、污物间等。

(2)在清洁区和潜在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之间应当分别设立缓冲间,并有实际的隔离屏障(如隔离门)。

(3)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专用通道。

(4)个人防护用品置于不同区域,医务人员在不同区域穿戴和脱摘相应的防护用品。

(5)整个病区应当通风良好,保证空气流向从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不能逆流。

(二)不同部门的隔离措施。

1.发热门(急)诊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立发热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及时引导相关患者到发热门(急)诊就诊。发热门(急)诊应采取如下措施:

(1)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标识明显。

(2)候诊区应当通风,其空间应能够满足患者候诊需要。

(3)有备用诊室。

(4)设隔离卫生间。

(5)设独立挂号、就诊、药房等部门。

(6)发热和急性呼吸道症状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在咳嗽或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然后将卫生纸丢入医疗废物容器。

(7)医务人员近距离接触(距离<1米)发热和急性呼吸道症状患者,应采用“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的措施;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

2.隔离留观室

(1)独立设区,标识明显。

(2)疑似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3)患者病情允许时,戴外科口罩,并限制在留观室内活动。

(三)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定点医院的隔离措施。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分别设置医务人员和患者专用通道。

4.疑似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5.患者戴外科口罩,原则上患者的活动限制在病房内。

6.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若必须探视时,探视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三、防护技术

(一)医务人员防护原则。

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的防护依据标准预防原则,并根据导致感染的危险性程度采取分级防护,防护措施应当适宜。医院内所有区域应当采取标准预防。

(二)常用防护用品。

1.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常用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包括外科口罩和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面罩、手套、隔离衣、鞋套等。

3.应当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医务人员的防护。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诊疗操作中感染风险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防护:适用于普通门(急)诊、普通病房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

(3)认真执行手卫生。

2.一级防护: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外科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4)严格执行手卫生。

(5)结束工作时进行个人卫生处置,并注意呼吸道与黏膜的防护。

3.二级防护:适用于进入甲型H1N1流感留观室、甲型H1N1流感隔离病房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3)进入隔离病房的医务人员必须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严格按照区域管理要求,正确穿戴和脱摘防护用品,并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黏膜和眼睛的卫生与防护。

穿戴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① 清洁区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后→进入潜在污染区。手部皮肤破损的戴乳胶手套。

② 潜在污染区进入污染区:穿隔离衣→戴护目镜/防护面罩→戴手套→穿鞋套→进入污染区。

脱摘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①医务人员离开污染区进入潜在污染区前:摘手套、消毒双手→脱隔离衣→脱鞋套→摘护目镜/防护面罩→洗手和/或手消毒→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或手消毒。用后物品分别放置于专用污物容器内。

② 从潜在污染区进入清洁区前:洗手和/或手消毒→脱工作服→摘医用防护口罩→摘帽子→洗手和/或手消毒后,进入清洁区。

③ 沐浴、更衣→离开清洁区。

注意事项:

1) 医用防护口罩可以持续应用6小时-8小时,遇污染或潮湿,应及时更换。

2) 离开隔离区前应对佩戴的眼镜进行消毒。

3) 医务人员接触多个同类传染病患者时,隔离衣可连续应用。

4) 隔离衣被患者血液、体液、污物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5) 戴医用防护口罩应进行面部密合性试验。

6) 隔离区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每日监测体温两次,体温超过37.5℃及时就诊。

(四)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

1.医务人员在接诊、救治和护理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做好个人防护。

2.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医务人员接种季节性流感疫苗和甲型H1N1流感疫苗。

3.在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工作的医务人员要每日接受体温监测和流感样症状排查。

4.医务人员出现发热或流感样症状时,要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接受排查,被诊断为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接受隔离治疗。

5.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工作,避免过度劳累,并及时对其健康情况进行监测。

四、消毒技术

甲型H1N1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甲型流感病毒属。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有囊膜,为单股负链RNA病毒。病毒对乙醇、碘伏、碘酊敏感;对热敏感,56℃30分钟可灭活。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甲型H1N1流感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医疗机构必须采取适宜的消毒技术。

(一)空气消毒。

1.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必要时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2.可采用循环风式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不必常规采用喷洒消毒剂的方法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二)医疗器械、污染用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和消毒。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常规处理。具体方法按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处理。

五、医疗废物的管理

在诊疗甲型H1N1流感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娄底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健全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2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由县(市、区)管养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大中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绿化、汽车渡口维护、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树立养护管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机构,广泛筹集养护资金,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具体工作机构是建设、管理、养护责任的具体承担者和落实者。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负责筹集市本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明确乡镇、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督促乡、村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指导、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市级数据库;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下达市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监管资金使用;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管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规定作好市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按市政府批准的计划拨付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国、省、市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按照“多方筹措、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市、区)为主体,国省市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资金主要来源是:
(一)国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定额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适当安排。
(三)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除国、省、市补助资金以外的不足部分,且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部分从今年开始不得低于国省市补助资金的50%,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配套资金的比例,直到满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需要。
(四)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
(五)农村公路受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一条 县(市、区)要设立覆盖所有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标准。其标准县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不低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
对通客班车的村级公路,每年日常养护补助不得低于每公里2000元。
第十二条 县(市、区)要根据农村公路路况情况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大中修资金和公路、桥梁灾害应急处置资金。及时修复需要进行改造维修的农村公路桥梁。
对已通行客班车的乡村公路因自然灾害发生损毁的,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同时,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本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管理,对于当年配套资金筹集不到位、养护管理不到位和养护质量不达标的县(市、区),酌情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各级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管理和资金预算计划,逐级汇总上报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管养机制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进行健全和规范,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人员编制和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
第十九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地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的基础上,可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或实行养护工程对外承包。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行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二条 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依法应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二十三条 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均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路政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和路权。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落实货源地禁超、设施限超等治超措施。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对县(市、区)的考核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依据《娄底市交通运输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抽检”的原则,组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并根据各县(市、区)的《交通运输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以改革开放15年来劳动体制改革的实施为基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
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一定要着眼
于党中央提出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劳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现就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促进就业。《劳动法》充分肯定了我国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这对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促进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而物质资源和资金相对短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因此,劳动就业
必须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将促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要制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控制失业率。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兴办产业,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要大力发展就业服务事业,综合运用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手段,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要抓紧研究制定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和促进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和退役军人就业的法规,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为适应调整经济结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严格监督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裁减人员,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企业非法裁员。要及时向失业职工提供失业救济、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项服务,促进失
业职工再就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这一制度从1986年起对国有企业新招职工实行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已逐步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所接受。《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此予以了确认,规
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规定了具体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劳动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各地劳动部门应于今年底前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条件成熟的要通过省级政府发布实施办法。鉴
于我国目前两种用工形式并存的状况,原有的固定工也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法》有关合同期限的不同规定,适当考虑他们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年龄、身体、技术状况和当地就业状况依法做出合理安排,注
意保护老、弱、病、残和女职工的利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到1995年底,要达到80%以上。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市要达到100%,个别确有困难的省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分期分批实行,但最迟到1996年年底也要全部完成。
三、关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新的机制。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组织在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由于我国实行这一制度还不普遍,缺乏经验,所以,应逐步实行。目前,可以选
择非公有制企业先实行,国有企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推行。当前,应抓紧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关部门要立足我国国情,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谈判的形式、手段,如何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等问题,为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条件。劳动部门要建立集体
合同审查管理制度,认真及时做好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四、关于工资。《劳动法》对工资分配的原则、水平、方式、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对工资总量的调控等都作了规定,并明确了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分配方式这一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劳动法》有关工资的规定,
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工资分配新体制。当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狠抓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落实,经国家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和实行现代企
业制度试点的企业,经批准可以试行遵循“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的办法;具备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试行通过集体谈判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二是积极探索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调控的具体办法。目前,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实行并改进、完善动态调控的弹性劳
动工资计划与企业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办法有机结合的调控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通过建立工资增长指导线制度,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调控工资上限,通过最低工资保障劳动者工资下限,探索建立工资总量调控新机制。三是积极稳妥
地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综合参考因素,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今年年底前要制定具体标准报国务院备案。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别,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一个,也
可以制定几个具体标准。在《工资法》和《最低工资条例》未颁布前,劳动部1993年颁发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仍然有效,要继续执行。已经实行最低工资办法的要对照《劳动法》进行检查和完善。四是督促企业做好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针对目前部分企业
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各级劳动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用人单位积极想办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私营和外资企业,劳动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对确因非人为因素,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者工资的国有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可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办法,帮助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五是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引导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种分配形式,改进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要进一步调整职工收入结构,使职工收入货币化、规范化;要
发挥市场工资率对企业内部工资的调节作用,形成行业和企业工资标准,逐步废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和与此相关的职工档案工资。
五、关于社会保险。《劳动法》充分肯定了实行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等社会保险改革的成功做法和改革方向,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各级劳动部门应坚定不移地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继续推进社会保险事业,深化社
会保险制度改革。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凡是应该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限期参加。二是加快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改革,继续开展生育保险改革的试点工作,争取在今后几年中逐步建
立和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三是继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覆盖面,巩固和发展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逐步实行不分所有制,不分职工身份的一体化管理。四是加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建立定期进行调整的正常机制,争取在今明两年内全国普遍试行新的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五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拓宽基金增值渠道。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六是加强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实行养老金全额拨付和社会化发放,加快建立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网络。
六、关于职业培训。《劳动法》分别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的职责。各级劳动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发展。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此,要抓紧健全
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对技术要求高、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与身心健康的职业(工种)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实行政府指导下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二是要认真执行对
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与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密切结合,深化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培训实体改革。逐步形成以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骨干,多层次、多形式,职前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的、以初级、中级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为培训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使各类职业培训实体成为承担城镇后备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企业富余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以及残疾人培训等多种培训任务,多种功能的综合性职业技能开发基地。三是要切实加强职工培训工作。通
过开展岗位培训、技能竞赛、评聘技师和高级技师、表彰“全国技术能手”等措施,鼓励职工立足本职钻研技术业务,提高自身素质。四是要积极开辟经费来源,增加对职业技能开发的经费投入。贯彻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实现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分担费用。对无力承担本单位职工
培训任务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劳动部门可按国家规定收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办学,或由地区公共培训机构承担其职工培训任务。另一方面,努力争取国家在提供贷款、制定免税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七、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劳动法》把我国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规纳入了法律规定,对延长工作时间作了限定,并新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这些规定为规范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的安全与健康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伤亡事故频发,事故隐患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职业危害严重,但这并未引起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随意延长工时,剥夺或减少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忽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违章施工、
违章指挥、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在部分企业还严重存在。贯彻实施《劳动法》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应把解决上述问题作为重点,劳动行政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和监察职能,加强执法力度,严肃事故查处,督促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
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特种设备、特殊工程、特种作业场所和特种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特种作业劳动者的培训,加强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治理,全面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规程和标准。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工作要注意
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无证生产和制造,严禁违章操作。同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
八、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之一。《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贯彻执行《劳动法》要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着
眼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劳动争议,是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劳动争议日益显性化的特点。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规定,认真抓好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建设,完善劳动争议
仲裁员、仲裁庭的办案制度。依法办好每一个案件,尤其要重视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还要结合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建立劳动部门行政协调劳动争议的机制,以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九、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实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是实施《劳动法》的重要保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劳动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为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抓紧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人员,完善工作制度,明
确劳动监察的范围、程序、方式和重点。要逐步建立起劳动监察机构实施专门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工会组织开展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劳动监察机构要将常规巡视与重点抽查、举报、专查等工作有机结合,逐步做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尽快查处,保证各项劳动法律、法
规的贯彻执行和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要把监督检查同劳动法制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加强对劳动行政执法监察行为的监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事,秉公执法。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定了应负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保证《劳动法》各项条款的正确执行,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行政部门作为主要的执行机关,肩负着重要责任,要积极
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劳动监察处罚办法,培训执法人员,以适应开展工作的需要。
十、关于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还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
理法》和《劳动监察法》等单项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其中《社会保险法》和《安全生产法》今年底前要报送国务院审议,其余法律我部也将分期分批抓紧起草。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本着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抓紧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特别是改革试点地区
,劳动法制建设也应先走一步。通过努力,争取在90年代末大体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正式实行前,各地要对本地制定的有关劳动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应予修改或废止。



1994年8月2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