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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期货市场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08:03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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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期货市场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期货市场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8]40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区发生7.8级强烈地震。灾情发生后,会党委高度重视,12日深夜和13日早上连续召开党委会议,紧急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尚福林主席任组长的证监会应急领导小组,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示要求,部署证券期货系统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工作。当前抗震救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为切实做好证券期货系统受灾受损单位和网点的恢复重建工作,全力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各单位要高度关注灾情对辖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网点的影响。督促在灾区有营业网点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充分做好非现场交易各项工作,全力保障人员人身安全。
二、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受灾辖区证监局要迅速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实行班子成员24小时带班制度,保持联系顺畅,及时沟通、及时报告。
三、受灾辖区证监局在做好自身安全工作的同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受灾情况,主要负责人要深入抗震救灾第一线,指导受灾受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恢复重建。

四、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灾情分析预判,抓紧开展信息技术和通讯系统检测及风险排查,强化对交易、结算、通信系统的安全维护,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同时,要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加大对灾区机构和网点受损信息系统恢复重建的指导和援助。
五、受灾辖区证监局要密切同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重要事项及时报告、请求支援,要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应对余震及其他次生灾害的防范准备,努力将灾害损失降到最小。
六、系统各单位要全力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工作。要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加强市场监控,督促相关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服务工作,防止因灾情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

七、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灾情未解除期间,系统各单位务必加强应急值守,主要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受灾辖区证监局要实行日报制度(每日下午5:00前报会值班室),重大情况随时上报。有关信息除统一报告会办公厅外,涉及不同业务部门的应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八、系统各单位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全力支援灾区尽快恢复重建。








中国证监会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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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关于做好“十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科(计)函(2003)90号

各课题承担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课题任务书的要求以及科技部有关项目验收的工作安排,今年年底将对“种质资源创新利用与新品种选育及产业化示范”、“农林重大病虫害和农业气象灾害的预警及控制技术研究”和“区域持续高效农业综合技术研究与示范”三个项目所属课题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验收课题包括“种质资源创新利用与新品种选育及产业化示范”、“农林重大病虫害和农业气象灾害的预警及控制技术研究”和“区域持续高效农业综合技术研究与示范”三个项目所属的49个课题。
二、验收方式
课题验收采用会议集中验收的方式进行;课题验收统一采用多媒体形式进行汇报,每个课题汇报时间严格控制在20分钟之内,专家质疑10分钟。
三、验收材料
(一)验收课题所需材料
1、课题验收申请表
2、课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
3、课题经费决算表
4、课题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
5、课题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览表
6、课题验收信息表
7、课题成果登记表
(二)验收材料编印要求
1、验收材料是课题验收的主要依据,各课题承担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验收报告材料汇编》的有关格式要求(见附件),认真客观地进行验收材料的编写和准备。
2、验收自评价报告的总结编写,要注意突出重点,突出课题的创新点和闪光点,切忌面面俱到;要注意点面结合,在总结试验示范基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要放宽思路,扩大范围,总结出可供较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技术和模式;要注意单项与综合相结合,单项技术要优中选优,突出关键技术成果。综合技术要阐述“核心技术与配套技术”之间的集成关系,突出核心技术的创新之处;要注意文字与图表相结合,要把具有代表性的技术研究数据表、关键性资料、图片以及宣传报导等相关资料与总结报告相配套,避免只有文字长篇大论的总结方式。
3、验收报告材料汇编目录中的课题验收专家组意见(八)、验收专家组名单(九)、专家综合评审意见(十)等三个材料,是课题验收后报科技部的课题验收备案材料中的必备材料,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待课题验收结束后进行增补,各课题承担单位要注意将其打印在报告材料汇编目录中。
4、验收报告材料汇编要用A4纸、4号仿宋字体打印,统一采用浅绿色羊皮纸(皮纹纸)封皮进行胶订,请勿用塑料封皮等其他装订方法。
5、验收材料一式20份并附软盘一张。
四、验收时间
1、“区域持续高效农业综合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24个课题验收拟在12月上旬进行;
2、“种质资源创新利用与新品种选育及产业化示范”和“农林重大病虫害和农业气象灾害的预警及控制技术研究”项目所属课题验收拟在12月中旬进行。
3、验收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组织验收
有关课题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项目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
六、联系方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项目管理处(项目办) 张新明 翟 勇
联系电话: 64195085 64195092
课题验收既是对各课题承担单位前三年研究工作的总结和评价,也是课题后两年调整和滚动的重要依据,希望各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主持人要高度重视这次课题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课题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确保课题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验收报告材料汇编(格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67 号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张福森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 (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 (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十一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模范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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