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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自律,推行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负责制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52:09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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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自律,推行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负责制考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推行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负责制考核暂行办法


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落实管理处主任工作责任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所属的各物业项目管理项目主任(经理)。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管理项目主任(经理) [ 以下简称管理项目主任(经理) ] ,是指取得市物管协会核发的《杭州市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行业岗位证书》 [ 以下简称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行业岗位证书 ] ,并接受物业管理企业委派,负责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管理人员。

第二条 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条件

担任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二)取得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行业岗位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经历;

(四)与物业管理企业订有聘用合同;

(五)通过执业注册。

第三条 行业岗位证书、复训和执业注册

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行业岗位证书由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培训后颁发。

管理项目主任(经理)应当每二年参加一次行业岗位复训。

管理项目主任(经理)应在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派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后的十天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提交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行业岗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物业企业委派(任命)书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领取《管理项目主任(经理)服务证》,并挂牌上岗。

未经执业注册的不得任职管理项目主任(经理)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变更、注册

管理项目主任(经理)向所在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办理执业注册,领取《管理项目主任(经理)服务证》后,若在同一区内工作变动,应在变更后的十天内到所在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办理变更手续。若跨区变更,应变更后的十五天内至原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办理注销手续,并至现管理的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第五条 日常管理检查

各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应在听取业主、使用人和街道、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对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对市、区相关部门受理的有效投诉中涉及管理项目主任(经理)不履行管理职责等违规行为,应按照《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项目主作(经理)考核记分试行标准》予以记扣分处理。

第六条 考核、年检

各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负责在每年年底前结合年检对所辖区域内管理项目主任(经理)所持的行业岗位证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对行业岗位证书进行年检。同时,将年检情况报送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备案。

管理项目主任(经理)在任职期间被记扣分、且累计记扣分未超过规定分值 20 分的,各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在年检时应给予注册。

管理项目主任(经理)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各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应暂缓注册。管理项目主任(经理)在暂缓注册期间不得在本市其他区域内担任管理项目主任(经理)。

第七条 行业岗位证书的注销

管理项目主任(经理)任职的物业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应责令其所在的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并报请市物业管理协会注销该物业的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行业岗位证书。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对业主、使用人投诉置之不理,且对经查属实的有效投诉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四)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在任职期间被累计记分超过规定总分值的;

(六)其他。

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被注销行业岗位证书的,一年内不得在本市区域担任管理项目主任(经理);一年以后应当重新取得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行业岗位证书,并办理执业注册后方能受聘担任管理项目主任(经理)。

第八条 管理项目主任(经理)星级评定

管理项目主任(经理)实行星级制,在日常管理检查基础上,各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每年年底考核,对管理项目主任(经理)在任职期间未被投诉违规记扣分的,给予三星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评定;累计记扣分在 5 分以下(含 5 分)的,给予二星级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评定;累计记扣分在 5 分以上 10 分以下(含 10 分)的,给予一星级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评定。次年仍未违规记扣分的,给予增加一颗星级的评定,以此类推,累计星级最高为五星;累计记扣分在 10 分以上, 20 分以下的,给予摘除一颗星级的评定,摘除星级直至摘完为止。各区物业管理协会工作片组应将星级评定情况报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审定、公布。同时,将星级评定结果情况记录在管理项目主任(经理)信用档案和个人的岗位证书内。

被评定为四星级以上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在出任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主任(经理)时可予以加分。委派五星级管理项目主任(经理)担任投标项目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可增加 1 分;委派四星级管理项目主任(经理)担任投标项目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可增加 0.5 分。

各物业管理企业对获得星级评定的管理项目主任(经理),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和贡献大小,在年终考核时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 OO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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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为简化办事手续,促进已购公房上市,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现就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以房改成本价所购公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询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知,并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本通知自即日起实行。



2000年3月21日

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9号]

《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1月31日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铁民


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


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坚持分级管理、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结余调剂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委托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县(市)区地税部门负责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按交纳人的主要税种入库级次分级征缴,按月划 入同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市本级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
(三)负责对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情况备案审查和稽核,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负责对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县(市)区失业保险收支预算、决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负责本级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并于每月月底前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和发放金额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负责社区失业保险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网络,实现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数额由地税部门核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实发工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数额核定后,地税部门下达征收缴款书。
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税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地税部门按月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明细及票据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汇总,记清做实职工个人缴费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未达到核定缴费额度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地税部门反馈,待足额缴纳后再记清做实。
第七条 符合《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条件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失业后,补足失业保险欠费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按解除劳动关系当年标准执行。已登记参保但未缴费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县(市)区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用于当期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以前年度欠发的失业保险金用当期支付结余、清理失业保险欠费、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县(市)区当年收支有结余的,上划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作为调剂金。
县(市)区在应收尽收的前提下,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给予适当调剂。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实行统一提取、集中管理。市财政部门以上年度全市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实际入库额为基数在市本级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中统一提取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县(市)区不得再自行提取。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全市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市财政部门按支出预算执行。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1]106号)的规定,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人员跨市转移迁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标准发放。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医疗补助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欠费的清理。用人单位当年失业保险费的清欠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以前年度失业保险费的清欠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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