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0:18  浏览:9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教办〔2008〕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教育行政管理工作透明度,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浙江省教育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浙江省教育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教育厅机关政务信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厅机关政务信息,是指教育厅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开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厅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
第四条 由厅有关领导及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人事处、计财处、基教处、职成教处、高教处、高科处、外事处、教育考试院、教育报社、电教馆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教育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全省教育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组织编制教育厅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协调组织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五)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并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发现涉及影响教育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包括自己制作的政务信息和由自己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公共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处室应当在起草政务信息时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厅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厅规范性文件;
(三)全省教育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五)厅政府采购情况;
(六)教育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七)教育行政管理事项;
(八)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九)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范畴。
第十六条 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厅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其内容特点以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教育厅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政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处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信息拥有处室应及时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送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审核,并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政务信息,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可以授权信息拥有处室审核公开。
第二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信息拥有处室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处室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方式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请。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教育厅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依法不属于教育厅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制作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制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厅办公室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厅办公室应将申请转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厅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处室应当作出说明,经厅办公室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前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各处室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审查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教育厅政务信息公开实行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有关处室提出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并送办公室审核。
(二)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送厅分管领导审核。可能涉密的厅机关政务信息送厅保密领导小组审核。
(三)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二十九条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政务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部门或者省保密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十条 由厅监察室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教育厅办公室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处室要将本部门上年度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在每年的1月31日前按要求报厅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处室及相关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处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规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教育厅各直属单位在提供经济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教育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图



附件
浙江省教育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图
主动公开的工作流程





















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开发区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开发区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7〕33号 1997年7月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开发区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第七次省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其它按国家法律规定由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在甘肃省的发展,促进《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从属于甘肃省人民政府1996年5月21日发布的《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其适用对象、外商投资方式、产业导向和地区导向、优惠政策均服从该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外商投资产业服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外商投资方式服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二、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





  第四条 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所列的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高新科技产品开发及其它新兴产业项目。


  第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
  一、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水利灌溉工程,以独资方式建设、经营日供水能力30万吨以下或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水利枢纽工程。特别鼓励外商投资和建设经营节水灌溉工程。
  二、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投资和建设经营先进的农、林、牧、渔优良品种培育基地和生产示范基地,从事农业科技试验和成果应用。
  三、外商可以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和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经营农、林、牧、渔和农副产品的加工,从事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业用途的土地连片开发。
  四、对建设经营本条所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核实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第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能源开发和建设经营
  一、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和独资方式建设经营水力和火力发电站。鼓励外商以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投资于2×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站和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二、鼓励外商以收购现有中方电站的成套发电机组、部分或全额资产、部分或全额股权,组成参股、控股或独资公司,或以经营权转让或承租现有中方电站的定期经营权方式,经营1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站和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三、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和独资方式从事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建设、经营,参与核能的开发和发电站的建设经营。


  第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交通建设和经营
  一、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或参股方式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以合资、合作或参股方式建设经营地方铁路、城市地铁、轻轨、桥梁、隧道和管道运输系统。
  二、鼓励外商以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建设经营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
  三、外商可以收购或承租中方已建和在建的40公里以上的四车道以上公路路段、500米四车道以上独立大型桥梁和隧道设施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饮食、加油、车辆维修、商店广告等服务设施的定期经营权。收购或承租定期经营权的经批准可以实行分期付款办法。
  四、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桥梁或隧道的,经批准可优先以优惠价格取得周围一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的,可以从事相关配套服务业的经营。
  五、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或参股方式建设经营民航机场,以独资、承租、经营权转让方式建设经营机场配套服务设施。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通讯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外商可采用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从事信息产业的开发,以及中心城市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经批准可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建设经营城市移动电话网和无线寻呼网。
  二、外商可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建设经营城市供水厂,经批准可以合资、参股或以设备作价出资参股、合作方式建设城市供排水、城市供热和城市煤气管网系统。
  三、外商可采用合资、合作、参股、独资方式进行开发区、卫星城镇的土地连片开发及其道路交通、供排水、供热、煤气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经营和有偿转让。可以依法获得城郊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其中使用非耕地从事国家“安居工程”和微利商品房建设的,其租金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采用分期支付办法。


  第九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矿产品开采、冶炼和加工
  一、鼓励外商设立合作、合资企业进行铜、铅、锌、锑及其伴生矿藏的勘探,并优先取得其矿产资源开采权和转让采矿权,可以合作、合资、参股或以设备、技术入股方式从事其采选、冶炼和后续加工。特别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煤(水)、电、铝联合开发和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项目。经批准外商可以独资、购买和承租方式从事有色金属产品的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深度加工。
  二、鼓励外商设立合作、合资企业进行铁矿藏的勘探。可采用合作、合资、参股、以设备技术入股、独资方式进行铁矿、锰矿、铬矿、钒矿、新兴耐火材料等采选、冶炼和系列产品加工和开发,进行炭素制品的开发和加工。可以购买、兼并或租赁现有硅铁、普通碳素制品、小规模炼钢和小规格钢材加工生产线或整厂企业。
  三、特别鼓励外商依法以合作、合资、参股、独资、购买或承租等多种方式投资于新兴产业项目。
  四、特别鼓励外商依法以合作、合资、参股、独资、购买或承租等多种方式投资于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采、生产和加工。


  第十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化学工业
  一、鼓励外商以合资、技术设备入股、独资方式兴办农用化肥、高效安全的农药以及其它农用化工生产资料的生产企业。
  二、鼓励外商以合资、参股、独资方式,以部分或整体收购现有中方企业,以技术设备入股等方式投资于以乙烯、丙烯生产及其综合利用,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ABS、SAN、TDI等产品系列深加工为主的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产品生产和其它化学工业项目。


  第十一条 特别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参股、独资、购股或项目融资等各种方式参与对甘肃省下列行业的现有国营、集体和私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参与对一个车间、一个产品生产线、部分车间、部分生产线、整厂、整个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以及经批准认可的以技术改造为目的整个行业集团的结构重组。也可以收购、兼并、承租或经营权转让方式经营一个车间、一条生产线或整厂。同时鼓励外商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方式从事下列产业项目。
  一、轻工业
  二、纺织工业
  三、机械工业
  四、电子工业
  五、建筑材料工业
  六、医药工业
  七、经批准认可的电力、有色冶金、黑色冶金工业和石油化工以及其它的新兴工业企业。
  外商投资上列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显著,经济效益显著,市场发展前景良好的,其新增效益按投资同等比例归外方所有;外商单独投资的,经中方企业认可并经政府批准,其新增效益可以全额归外方所有。以合资方式投资的,中方企业现有无形资产经中方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后可以部分或全额不计入股份;也可以剥离生活服务和后勤设施,仅以生产线作为中方出资。外商对现有企业收购、合资和入股投资,中方资产成交价格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底价,经审核批准可以向下浮动10-15%成交。企业富余职工经中方申请,批准后可以部分或全部不由合资企业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参股、独资方式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外商可以按规定以技术专利和其它无形资产出资兴办企业。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经营普通综合医院、卫生防疫项目、医疗保健项目或经批准认可的特种医院,经营收费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经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鼓励外商以设备、技术投入和参股方式参与现有医院、卫生防疫和医疗保健单位的改造扩建,新增效益归外方所有。允许外方参与收购、承租经营现有的医院。以收购和合资方式投资的,中方资产成交价格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底价,经审核批准可以向下浮动10-15%成交。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和合作方式建设和举办普通高等和普通中等教育学校,经批准的专业技术学校和其它特种教育学校,经批准以独资方式建设和举办高等教育学校。举办上述学校的,经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外商可以租赁经营现有普通高等和中等教育学校。经批准外商可以兴建科学研究单位或新技术开发试验实体,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现有科学研究实体的建设经营。合资经营或收购现有教育和科研项目的,中方资产成交价格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底价,经审核批准可以向下浮动10-15%成交。


  第十五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参股、独资、收购等多种方式建设经营体育场馆及其各类配套设施,经批准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鼓励外商在不变更现有体育设施用途的前提下,收购、承租各类体育场馆设施,成交价格和租金可以适当放宽下浮幅度,并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建设经营资源再生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程,可采用多种方式建设经营污水处理厂,废气、废渣和废物处理工程,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和营造生态林等。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视项目类别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七条 鼓励外商参与旅游景点的开发建设,参与举办旅行社,以合资、独资、参股、承租经营权、收购经营等多种方式从事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旅游设施、旅游运输设施、旅游接待设施和旅游娱乐设施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批准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优惠。


  第十八条 以本细则所列外商投资方式兴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赋予的一切优惠。

三、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甘肃省开发区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开发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鼓励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开发建设,尽快形成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开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开发区,特指我省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计划委员会)批准的,由所在地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特定区域,即国家级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它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布局,放手发展多种经济
成份,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体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建基础设施,设立办事或科研机构,开展各种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二、投资方式





  第四条 国内外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可以根据各自意愿选择适合自己利益的下列投资形式:
  1、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拥有的独资经营企业和国内投资者拥有的独资经营企业;
  2、共同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投资的内联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
  3、对现有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制,兼并、购买、租赁、参股和托管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
  4、对现有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
  6、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等;
  7、举办股份制企业,以品牌、专利、技术入股合办企业;
  8、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
  9、购置房地产;
  10、经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第五条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兴办企业:
  1、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以现金投入;
  2、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以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料和其它物料作价出资;
  3、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以及其它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
三、投资导向





  第六条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兴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中鼓励发展的任何产业项目。各开发区特别鼓励投资兴办如下经济技术和重点产业:
  (一)农业经济技术综合开发
  1、建设经营农业经济新技术示范园区,建设经营农业产业化示范区;
  2、建设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对口支援协作项目;
  3、建设经营节水技术基地和“两高一优”农业基地;
  4、建设经营农副产品深加工基地;
  5、建设经营农副产品收购、营销网点。
  (二)基础设施建设
  1、土地成片开发及配套设施;
  2、建设经营供排水、煤气和热力管网;
  3、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或桥梁;
  4、建设先进通信设施;
  5、建设经营发电站和节能环保工程。
  (三)矿产品开采、冶炼和加工
  1、开采和冶炼铅、锌矿产品;
  2、兴办镍、铜、铝、铅、锌等金属的系列产品深加工;
  3、开采非金属矿产品的开发和系列产品深加工;
  4、兴办镍、铅、锌和非金属等矿渣利用技术和环保项目。
  (四)转化技术先进和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五)兴办石油化工、生物工程、新材料、新医药和医疗器械工程等地方工业企业
  (六)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七)旅游服务业
  1、建设经营旅游景点和开发旅游产品;
  2、建设经营旅游设施。
  (八)社会公益性事业
  1、建设经营医院、卫生防疫项目;
  2、建设经营工程技术专业学校;
  3、建设经营体育场馆;
  4、进行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试验。


  第七条 经批准投资者可在开发区内举办金融保险、商业零售、对外贸易企业等项目。

四、立项与服务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行署、州、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行署、政府行使综合经济管理职能。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享有省级立项审批权限。凡资金、原材料、用电、出口配额等不需省上平衡、符合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外商投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开发区管委会可在审批权限内直接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报省计委或省经贸委,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


  第十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其规模不受限制。开发区管委会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程建设、水电供应、职工招收、工商登记等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五、鼓励办法





  第十一条 在开发区新建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兴办生产性内联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新建经营期十年以上,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在减免和返还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再申请延长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经投资者申请,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在新办企业减免和返还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同级财政可继续给予再延长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外资企业)在新办企业减免和返还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由同级财政继续给予再延长三年返还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兴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经省计委和省级税务部门审批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执行零税率。


  第十五条 兴办矿藏勘探、开采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资源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报请当地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三年。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内兴办企业,减征商业网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人防结建费。能源(含供电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招收工人和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可按需要向社会公开招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干部聘用制,并办理人才引进,职工调动等事务。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土地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业务,鼓励中外投资者成片开发建设。
  1、中外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使用开发区内土地。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60年,商业用地5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2、在开发区内成片开发荒地荒滩用于农业林业项目,免征土地出让金。成片开发荒地荒滩兴办工业小区,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在规定期限内可记帐分期缴纳。开发成片荒地荒滩兴办第三产业的投资者,土地出让金在规定期限内可记帐分期缴纳。
  3、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2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3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20年。
  4、在开发区内新建房地产,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并以此作为抵押向金融部门贷款。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以现有土地、厂房、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改造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后,成交价可向下浮动10-20%。


  第二十条 鼓励投资经营开发区基础设施,经营期内收费标准可高于省内同等项目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收取,在经营期内未获得预期利润的可以延长经营期,直至获得合理利润。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予以积极协助。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热、原材料、货物运输和通讯设施配套等,均按当地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外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占比例,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按同等比例减收一年期用电权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国内外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企业的受益中方奖励,外商独资企业由受益开发区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奖励。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对外商投资者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免征所得税,其收入可以自由汇出境外。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开发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所在地行署、州、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市政府《2004年全市秋种工作指导性意见》(滁政[2004]85号)精神,从今年起,我市将按照省“万、千、百优质高产示范基地”建设的要求,重点建设一批种植区域集中、操作技术规范、产销衔接紧密、辐射带动面宽的优质专用小麦、双低油菜和多熟高效模式攻关示范区。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考评,充分调动各地建设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的积极性,市农业部门制定了《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滁州市秋种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办法



为认真做好全市优质高产高效攻关示范区建设考评工作,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内容

1、示范区生产规模。

2、示范区品种品质。

3、示范区单产水平。

4、示范区科技应用。

5、示范区产销衔接。

6、示范区生产效益。

7、示范区组织管理。

二、考评标准

采取综合打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标准和分值设置如下:

1、示范区生产规模

(1)集中连片,麦(油)面积达1万亩以上,并有100亩以上引进新品种展示中心的;多熟高效模式连片面积达500亩以上的。 20分

(2)集中连片,麦(油)面积达1万亩以上的,并有10亩以上引进新品种展示中心的;多熟高效模式连片面积达200亩以上的。 18分

(3)集中连片,麦(油)面积达1万亩以上的,不足10亩或未引进新品种展示中心的;多熟高效模式连片面积达100亩以上的。 15分

2、示范区品种品质 20分

(1)每种作物使用1个品种,优质率100%的。20分

(2)每种作物使用2个品种,优质率100%的。15分

(3)每种作物使用3个品种,优质率100%的。10分

(4)每种作物使用4个品种以上,或优质率不足100%的。 0分

3、示范区单产水平 10分

(1)示范区平均单产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单产10%以上的。 10分

(2)示范区平均单产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单产5%以上的。 5分

(3)示范区平均单产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单产5%以下的。 0分

4、示范区科技应用 10分

(1)适用技术措施配套,推广度达90%以上的。10分

(2)适用技术措施配套,推广度达70%以上的。5分

(3)适用技术推广度达70%以下的。 0分

5、示范区产销衔接 10分

(1)实行订单生产,优质优价收购的。 10分

(2)签定部分订单生产合同,优质优价收购的。7分

(3)无订单生产,但优质优价收购的。 5分

(4)无订单生产,优质未能优价收购的。 0分

6、示范区生产效益 20分

(1)示范区平均每亩效益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每亩效益10%以上的。 20分

(2)示范区平均每亩效益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每亩效益5%以上的。 10分

(3)示范区平均每亩效益高于邻近非示范区同品种或同模式平均每亩效益5%以下的。 0分

7、示范区组织管理 10分

(1)成立领导组和技术组,有人员驻点和物资资金投入,建立固定标牌的。 10分

(2)成立领导组和技术组,有人员驻点,无物资资金投入的。 5分

(3)未成立领导组和技术组,或无人员驻点的。0分

三、考评程序

1、上报方案:各县、市、区农委于秋种作物播种前,向市农委上报示范区建设地点和建设方案。

2、检查验收:麦(油)示范区收获前,预计可以基本达到考评目标的,由各县、市、区农委向市农委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多熟高效模式示范区在一个农业年度内的最后一茬作物收获前,由各县、市、区农委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预计可以基本达到考评目标的,向市农委申请提出随机抽查验收。届时,由市农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县、市、区组织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相应检查验收,并对照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逐项打分,提出验收意见。

3、总结评比:每年秋种前,由市农委对本年度优质高产高效示范区工作先进行一次总结初评,综合得分居前6名的优质小麦、双低油菜和多熟高效模式示范区入围参加评比,然后再对入围参评的18个优质高产高效示范区,按得分高低,评出优质专用小麦高产示范区一等奖2个、二等奖2个,双低油菜高产示范区一等奖2个、二等奖2个,多熟高效示范区一等奖3个、二等奖2个。

四、表彰奖励办法

对获奖的示范区,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彰,并实行以奖代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